论我国民间习惯法的司法适用
浅析民间法于农村民事纠纷中的应用

农 监 经济
2 1/ 0 25
浅析民间法于农村民事纠纷中的应用
◎ 刘 红
摘 要 :我 国的广大农村仍 然处于 “ 乡土社会” ,村 民在解决纠纷尤其是 民事纠纷时 ,非常重视 “ 、礼 、理” 即传统的 情
民间法,除非不得 已才会诉 诸法律 。从 农村社 会的 民事纠纷 以及 民间法的形成及特征 出发 ,探 寻在 解决农 村民事纠纷 ,之所 以适 当适 用民间法的法理十分有必要 。法律作为规 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具有 多样性 的特征 、中国社会 的具体 国情也要 求法 官在
一
生于没 有陌生人的共 同体 内部 ,而且这个共 同体有着 同样 的 生活观念和道德标准 。
( )民间法的特征 二
、
适 用民 间法 解 决农 村 民事 纠纷 的根据
( )农村 民事纠纷的特征 一 对 于 中国广大 的农 村百姓而言 ,民事 纠纷是所谓 的 “ 鸡
根据 粱治平先 生的观 点 ,在 中国传统 语汇 中与 “ 府 ” 宫
民间” ,在 国家法之外 、之下 ,还有各种各样其他 毛蒜 皮的小事 ” 。与其他语境下使用 的民事纠纷相比 ,在农村 相对 的是 “ 类型的法律 ,它们不但 填补了国家法遗 留的空隙 ,甚至构 成 这一特定空间里 ,民事纠纷有着 自己的特 点。 这样一种知识传统 ,它生于 民间 ,出于习惯 l 、从 自然环境来看 ,农村因与 土地 的密切联 系 ,因此 纠 国家法 的基础 。“ 纷也有着从属 土地的特点 。例如 ,由于土地承包以及土地征 乃 由乡 民长期生活 、劳作 、交往和利益 冲突中显现 ,因而具 ,因而可用 “ 民间法”的概念来 用补偿 而发生 的纠纷 。城市化 的进程 也助长了城市周边农村 有 自发性和丰富 的地方色彩” 土地 的经济价 值 ,围绕土地 的承包 、征用补偿而发生 的相 关 概 括 。民间法是 人情 、礼俗 、宗法 、习惯 或有 明文规 定或相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民法中的习惯法

民法中的习惯法作者:李遐桢王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0期摘要习惯法与习惯不同,它不仅包括各国民法典中关于法源宣示性规定的习惯法,还包括法典中其他部分规定的习惯法;一项习惯只有具备了相关要件时才能成为习惯法;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是习惯法之意。
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一定低于制定法,可能高于制定法;习惯法的功能各异导致了举证责任不同。
法律对习惯法的授权包括明示授权、暗含授权及间接授权。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候补性规范授权作者简介:李遐桢,华北科技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6-03刑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但是民事纠纷,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否则可构成拒绝审判罪。
豍虽然现代社会产生新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存在了,然而,还是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直接规定习惯法是民法的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习惯与习惯法有何区别?习惯法的效力根源何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效力孰优孰劣?法律又是如何规定习惯法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何况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这一大背景下讨论这一问题呢!一、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习惯,是指被人们反复惯行的行为形式。
例如,风俗、礼仪等。
在众多的习惯中为人类的法意识或法感情所共同惯行者便为习惯法。
因此,习惯与习惯法多纠缠于一起,对习惯与习惯法进行清晰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
例如,日本《法例》第2条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限于依法令规定被认许者或有关法令中无规定的事项者,与法律具有同一的效力。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此处的习惯是指单纯的习惯抑或是习惯法就颇有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条的习惯应指单纯之事实,在适用上须为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并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为限。
法律规定冲突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常常会遇到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
法律规定冲突,即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差异。
如何正确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冲突的类型、原因、处理原则及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规定冲突的类型1. 法律层级冲突: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如宪法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等。
2. 法律内容冲突:即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差异。
如不同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等。
3. 法律解释冲突:即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分歧。
如不同法院、检察院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
三、法律规定冲突的原因1. 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疏漏: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等认识不足,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或差异。
2. 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时间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法律法规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但新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导致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3. 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为维护地方利益,制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冲突。
4.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出现偏差。
四、法律规定冲突的处理原则1. 遵循上位法原则:在法律层级冲突中,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 一致性原则:在法律内容冲突中,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应保持一致。
3. 稳定性原则: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应遵循稳定性原则,即尽量保持法律法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适应性原则:在处理法律规定冲突时,应遵循适应性原则,即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

把 其 作 为 起 点 和入 口 , 不仅 获 取 了相 关 资料 , 且 形 成 了 这 样 一 篇 很 有 特 点 的 论 文 。 这 对 学 问 者 的 启 发 , 而 也
如 今 , 过 进 一 步 的 实地 调 查 和 书 面研 究 , 光 已经 撰 写 了《 罚 3个 1 0 的 适 用地 域 及 适 应 性 变 化 一 一 作 经 晓 “ 2”
为 对 黔 东南 苗 族 地 区“ 3个 1 0 的 补 充 调 查 》 文 。 它 是 前 述 论 文 的 姊 妹 篇 。 在 文 中 , 者 不 仅 叙 述 了 罚 o” 一 作 “ 罚三 个 1 O 的来龙去脉 , 用区域 , 2” 适 而且搜 集 了几例 鲜 活的成 规和 案例 , 导读者进 一步 了解这 作 品 。 我 相 信 , 者 的 这 种 描 述 手 法和 思 想 表 达 , 会 结 出独 特 的 思 想 果 实来 。联 系先 前 我 作 定 们 的调 查 , 让 笔 者 感 慨 的 是 : 民 间 法研 究 上 , 们 最 缺 乏 的 或 许 既 非 材 料 , 非 思 想 , 是 发 现 材 料 的 慧 还 在 我 也 而
发 生着一 系列的 变化 。去岁秋末 , 我和 晓光教授到 雷 山县 一 个村庄 去考 察 , 惊 奇地发 现 , 里的 罚则在 内 他 那
容 上 已经 发 生 了一 些 变化 , 管 仍 是 “ 三 个 ” 但 变 成 了“ 三 个 1 0 , 处 罚 的 数 量 发 生 了 明 显 的 变化 。 尽 罚 , 罚 2”即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王林敏【摘要】学界对习惯的界定有两个落脚点,即“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对“习惯法”也存在“社会认同”与“国家认可”这两种进路的界定.着眼于“行为模式”所界定的“习惯”实为“惯例”;着眼于“行为规范”所界定的“习惯”与“社会认同”进路界定的习惯法是同一的,可称为“习惯”.而国家通过司法吸收习惯,就形成以判例形式存在的习惯规范,可称为“习惯法”;而国家通过立法以指引性规范赋予习惯以法律效力,即“准用习惯”.【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6页(P96-101)【关键词】惯例;习惯;习惯法;准用习惯【作者】王林敏【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究,因为“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的装饰品,而且是架起科学思想大厦的工具。
”[1]民间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无疑是习惯和习惯法。
不幸的是,中国学界在这对概念的梳理方面至今没有达到条分缕析、释疑解惑的程度,反而像一团乱麻一样令人找不到头绪。
多数研究者往往只是把不同语境中的定义拿来罗列一番,并不深究它们在原来语境中的原初涵义,就匆匆地得出一个结论了事。
于是乎,我们只是得到了一些表面上一模一样的语词和符号。
结果不仅未能解决已有的困惑,而且有创新癖和定义癖者还会增加一些新定义,使得本来已经很混乱的局面更加混乱。
面对类似的学术混乱,昂格尔曾尖锐地指出:“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理论问题联系起来的各种学说常常争论不休,可是仔细一看,许多争论竟来自于一种弥漫在术语中的混乱,而这应该在研究开始时就予以排除。
”[2]围绕着习惯和习惯法发生的诸多争论、分歧,无疑也是由于定义混乱造成的。
因此,要想顺利展开民间法研究,就必须将此种混论排除掉。
对“习惯”的界定,学界存在两种思路:或者认为习惯是一个社会事实,或者认为习惯是一种社会规范。
由“习惯法”到“习惯立法”———以“祭祀公业”与“合会”为线索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由“习惯法”到“习惯立法”———以“祭祀公业”与“合会”为线索陈吉栋目次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如何面对习惯法二、为什么要进行习惯立法 (一)习惯立法有利于习惯法的明确性、安定性和简易性 (二)习惯立法是人民对于其意志的表达 (三)习惯立法有利于制定法的多元化三、习惯法上的祭祀公业及其立法 (一)习惯法上的祭祀公业 (二)祭祀公业立法及其问题四、习惯法上的合会及其立法 (一)习惯法上的合会 (二)合会的立法化及其问题五、习惯立法的模式及限度 (一)习惯法立法化的模式选择 (二)习惯立法的限度 (三)习惯立法的考量因素结论摘要 民法典编纂需要正视习惯立法问题,以习惯法作为相应规范设计的参考依据。
我国台湾地区对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立法的经验可资参考。
祭祀公业和合会习惯自身存在的问题,催生了对于两者的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制定特别条例的方式,完成了对祭祀公业的立法。
而对合会的立法,则由其“民法”债编修订直接完成。
但是,两者立法也引发了进一步的问题。
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应慎重对待既存习惯法,习惯立法应尊重人民对于相关习惯法的法的确信,开展一定的习惯调查。
关键词 习惯法 习惯立法 祭祀公业 合会 民法典·87·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是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青年调研项目《不当得利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基于不当得利审判的实证研究(1986—2016)》[CLS(2016)Y13]、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16YJC810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如何面对习惯法《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浅谈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摘要: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法律效力,然而在当今国际交往日益密切,国际习惯不断形成,解决这一问题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从世界上一些国家关于国际习惯法的适用情况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状况,在适用方式与效力方面结合已有学说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国际习惯法、适用方式、法律效力国际习惯法,一般认为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其是国际法渊源之一,由两个要件构成:一、物质因素,即有各国共同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也可以说有“通例”存在;二、心理因素,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也就是说存在“法律确信”。
与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法是一种不成文法,存在不确定性及容易引起争议,在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或通过判例确定了国际习惯法在其国内的适用方法及其效力。
如英国对习惯法的适用采用“采纳”的方式,即“所有被普遍承认或至少为联合王国所接受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①其在国内的效力,根据英国宪法规定,要低于制定法,即与国内法冲突时国内法优先。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采用“转化”的方式来确定国际习惯法在国内的适用,即经立法纳入。
当其与国内法冲突时,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一般要高于国内法。
有关我国,对于国际习惯法是积极遵守的,早在1951年便根据国际习惯规则制订通过了《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方法》,而且在一些部门法中也确定了国际习惯规则,如《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然而在目前我国宪法中对于国际习惯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其长期缺位必会引起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问题的冲突。
因此,随着我国与外交往日益频繁,国际习惯法的不断运用,我国很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效力,来解决其缺位引起的冲突。
下面笔者对此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际习惯法在国内适用应采用“纳入与转化相结合”的方式。
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
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唐雅蓉【摘要】《民法总则》第十条将习惯正式纳为民法法源,这为习惯入法并以此指导民事司法判决开辟了法定性道路.对习惯的定义有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两类,民法总则第十条中的“习惯”应当是指具备规范属性的习惯规则.习惯规则成为法源应具备各项具体性约束条件.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对习惯与制定法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应当超越二元对立的观念,以实现对等正义为目标在司法领域内适用习惯规则.【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14-21)【关键词】习惯规则;法源条件;二元对立;司法适用【作者】唐雅蓉【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表决通过。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定便是将习惯正式作为民法法源。
在我国基层司法实践中,民间习惯规则一直发挥着诸如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和认定案件事实等重要作用。
此次习惯作为法源被法定化体现了我国当前社会自治的时代法治精神。
本文从民法法源条款的立法演变出发,对比了新旧条款之不同及其立法背景。
然后结合多种对习惯及习惯法的定义分析阐释《民法总则》第十条中“习惯”一词应有之含义。
接着通过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习惯司法检验之标准总结归纳习惯规则成为法源应具备的条件。
最后基于案例对习惯规则的适用进行规范性分析。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法律出现漏洞没有对民事活动有所规定时,《民法通则》规定的是适用国家政策,而最新《民法总则》则是规定可以适用习惯。
民事领域中,由于法律无法避免的滞后性缺陷,导致民事活动的许多方面都存在“法律漏洞”。
国家政策是指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规束。
应重视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法)的互动
员共 同利益 , 同行为 准则的一种规 范, 自发性 、 共 其 地域性 , 体性 群
特 点表现 得相 当明 显。它不 由 国家强制 力保障实 施 , 是凭 借民 充 分吸 收 习惯 法 中的有益 成分 。 而 无论 是大陆法 系还 是普通法 系国 间权威 如宗祠 、 组织首领 、 家庭或村落会 议的权 力和威望来保 障实 家, 无论其立 法所操持 的理念有什 么差异 , 其对相关地方 习惯 的吸 施, 并在这 样 的权威 下不断传 播 , 承 、 系和发 展。它 是在 国家 取 吸收 并无沟 裂 。 种立法 手段 不仅 能够 极 大地减少 制定法 与社 继 维 这
L gl y tm dS cey e a se An oit S
P1年 月下 l ED ] ( )
{占 I 轧会 ; I j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民间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摘要]民间习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成文法律的补充,民间习惯法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稳定性等特点。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着十分丰富的文化资产,在不同的民族发展过程中,先人用自己的辛勤的劳动和聪明才智,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具有民族特色的习惯法。
我国习惯法在许多领域都有运用,无论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研究领域过程中,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并取得的很大的进步,但在民间习惯法在运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在实践与研究过程中不断的进行完善,使得民间习惯法能够获得更多更广泛的运用,实现其的法律价值和实践功能。
[关键词]民间习惯法司法适用[作者简介] 史丕功(1970-),男,讲师,榆林学院政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是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D9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7-0017-03一、民间习惯法的概述民间习惯法是在一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于某一习惯、惯例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应,它是一种对道德的规定。
它的规定是符合符合的国家法律体系,具有其自己的法律价值,让民间习惯法是使其真正意义和价值,在现实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习惯法是一种对人们日常习惯的习惯进行有机结合或者是进行了有机的叠加,进行科学的的定义,把平时的相关习惯与具体的习惯法都有其自己的范畴。
民间习惯法是具有法律效应,是国家进行规定的在实践中能够有具体的司法效应,是需要某些习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能够使得大部分人都能够自觉的遵守和执行。
民间习惯法是经过人们经过日益不断积累下来的,是由人们自主形成的,进行对民间的文化的一种肯定,并赋予其法律,进行对民间的一些纠纷调解、解决实际问题。
习惯法是在人们日常生产中,用事实和经验进行积累下来的,对人们共同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
二、民间习惯法适用的意义及作用民间习惯法的设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补充是非常有价值的,因为民间习惯法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现实性,并且内容具有丰富多彩性和运用广泛性。
民间习惯法是一个国家内在形象素质的重要体现,能够对维持国家的秩序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为它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应运而生,自然的去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针对解决的问办法进行归纳总结而形成的,而其他的法律是有利于人们的生活之外,这样就存在一种对于平常人们来说的陌生性,民间习惯法则能够对人们的生活起到稳定的作用。
由于制定法存在一定不完善,一定的缺陷,就需要民间习惯法进行补充。
制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再看时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一些无法满足人需求的解决办法,因此建立民间习惯法就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的需求也是日新月异,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民间习惯法中强调着一种民族精神,融入了平常人们对生活的感悟和需要。
民间习惯法的法律效应是与国家规定的国家法相适应,在意义及作用上保持一致,对社会产生的效果是相互协调和统一的,真正的服务于人民。
三、民间习惯法的特征(一)地域性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的国家,拥有众多的民族,各民族之间都具有其各自不同独特的文化,每个地方都有一个地方的风俗,而习惯法就具有这样一种区域色彩。
因习惯法不是国家法定的制定法,它的制定不够理性,源于人们的生活,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不同不尽相同,这样各地方的习惯法也不一样。
这样习惯法就有其局限性,只能用于在特定的区域,适用于特定组织和群体,属于一个区域性,超出了这个区域,这个特定的习惯法就会失去作用,不被其他区域的人们所接受。
(二)民族性各个民族都强调一些民族特色,民族自身的风俗习惯,独自的生活方式,对这些习惯法具有很强的民族性。
民间习惯法注重的是一个民族的方式,民族生活的心理状况,以及生活习惯,其凝聚着各民族的情感,伴随着民族的的发展而发展的,各个习惯法都具有身后的民族气息,都峱有个民族的痕迹。
因为民间习惯法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地方特色,包含一些特定区域的文化习惯,具有浓厚的本土气息。
民间习惯法的确立与平常人们的生活是基本相同的,是对本土文化进行总结和概括,是人民生活的正常反应和真实写照,就要有浓郁民族地方色彩。
(三)稳定性民间习惯法是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产物,是在一定的环境、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文化背景下内而形成的,具有深远的社会和地方影响力。
因为民间习惯法是由民间自主文化而产生的,这就很了很好的群众基础,有良好的根基,确定了其发展的稳定性。
民间习惯法是各个地方的人们经过几千年的劳动和智慧进行积累下来的,是一种天然而形成的规则,与当地的人民生活是应符合的,体现了当地人民的共同生理和心理需求。
只要这个地方还有人存在,或者没有发生重大的事故,这种特别的习惯法就不会消失,将会随着人的传承而被继承下来,永久的存在。
同时,民间习惯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虽社会的不断发展,但我能花精髓的东西不会改变,它将伴随着一个人的成长,受到习惯的熏陶,进而模仿,养成当地人民的文化习惯。
(四)形式自由民间习惯法与国家规定的国家法相比,具有形式相对自由,没有太多的局限性要求,因而其制定也存在不严谨,不完善等现象。
民间习惯法产生后并不是通过其法律效应而发挥作用的,它是通过人们的相互交流进行的口头传播,通过对一个人的熏陶,让人们养成这种习惯,进而传承,因此其文字格式并不是那磨得严格,,缺乏严密的逻辑结构,但随着设会的不断进步,民间习惯法将进一步进行修改,达到完善。
四、民间习惯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民间习惯法存在现实的需求在解决人们之间出现的矛盾纠纷时,就需要有司法的规范性和规范性,但对于某种情况不能够很好地解决时,就需要对司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当涉及到民间习惯法的相关案例时,已有的国家相关法律不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理,或者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这就需要用到民间习惯法,来解决问题满足司法需求。
任何法律在制定时,都在这一定的缺陷和漏洞,当对问题这些漏洞而出现的问题是,就要寻求更加正当的法律依据,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的制度是哪个得到大得多人的赞同,进行对社会价值观的认定而设立的,虽然国家法是我国司法的核心,但民间习惯法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满足社会需求。
(二)民间的高度赞同,能够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民间习惯法是有少数地区的人们的一种文化习惯,是经过生活的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因此它是一种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关进行的文字化描述,扎根于人民的心中。
民间习惯法是在特定的群体范围内,对人民的生活习惯进行的一种约束和规则,这种就习惯法立足于人们的生活,有很好的群众基础,能够得到人们的高度赞同。
同时民间习惯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是法律的立足之本,它是要不断的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民间习惯法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司法权力服务,努力积极的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民间习惯法是民间的自主形成的,这就使得其能够在群众中得到认可,对法律和法规有尊重和信任感,当涉及到民间的相互纠纷时,都能够自觉地去遵守民间习惯法所规定的内容,使得矛盾与问题能够迅速解决,在社会中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民间习惯法适用范围(一)民间诉讼的调解由于民间诉讼的问题存在复杂多变性,民间习惯法也就有了其独特的优势。
民间习惯法的运用的恰当与合理性,关键在于法官的对问题分析和判断,根据民间习惯法所规定的内容,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处理,因此在面对这多的矛盾纠纷时,应该慎重地进行选择。
在解决民间纠纷时,要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针对不同区域的人们和不同的地域文化遗迹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样使得民间习惯法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由于民间习惯法存在的区域不同,在判决时要能够对具体区域的民族文化进行很深入系统的了解,在判决时做到矛盾双方都相对比较满意的结果。
恰当的运用民间习惯法,有助于在具体案件中发挥着作用,游离在对民间调解中符合人们追求的合理性,促使在调解过程中人们能够自动的进行自我处理,符合大众的社会价值观的认定。
(二)民间民事和刑事的裁判民间习惯法在民事裁判使用过程中也有其使用的独特价值,因民间习惯法符合各个区域文化的需要。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能够或多或少的对国家法进行补充,弥补国家法缺失的部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同时民间习惯法也是因地而异,不尽相同,难免与国家的相关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这样就使得民间习惯法不能够完全的排除在民事裁判之外,同时民事的裁判也不能够完全的依附于民间习惯法。
在刑事裁判过程中,对于民间习惯法的运用就越显得更加的敏感与复杂,民间习惯法对国家刑事案件的介入深度,以及运用的方法和历练都需要经过长期的过程,因为这涉及到发展路线的基础性和合法性,这是国家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因此直接使用民间习惯法进行民间刑事裁判是不可能的,但在裁判中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六、总结通过对我国民间习惯法适用的研究,发现我国民间习惯法目前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改进措施,提高整体法律质量,提高社会形象。
同时加大东西文化交流,采用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努力打造属于自己地区独特的齐文化和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使地区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努力提高民间习惯法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但面对这困难我们应该迎难而上,解决现在民间习惯法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打造一流社会法律服务体系。
法官在实际裁判中,既要符合国家法的规定,同时也不能够民间习惯法的作用,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使我国司法更加公正。
主要参考文献:1.谭万霞.论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整合[D].2003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万建中.中国民间禁忌风俗[M].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3.3.杜宇.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5-116.4.霍贝尔著,原始人的法[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8.5.田成有.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与运用[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1).6.杜敏.论少数民族习惯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7).7.高其才.瑶族习惯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60-370.8.苏力.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J].法学评论,2001,(03).9.韩杜丹.略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效力[J].载内蒙古大学刊,2005年第2版.10.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73.11.韦志明.民俗习惯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影响及裁判路径——以民事案件的基层法官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0,(04).12.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34.13.周山华.民俗在法律演进中的角色意义——以南方山地民族为例[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14.刘晓明.论民族习惯法之社会功能[J].载贵州民族研究.2004,(2).15.冉瑞燕.论少数民族习惯法地区新农村建设的影响[J].载理论月刊,2007,(3).(责任编辑:常山客)(本文系榆林学院高学历人才科研启动项目“胎儿是否应享有权利能力”(编号07GK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