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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

(2016年修订版)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不断提高医院的核心竞

争力,根据原卫生部技术准入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则

新技术是指处于国际、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新的诊疗方法

或技术,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和适用性,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与社

会效益的、新的诊疗方法或技术。

新业务是指所有我院尚未开展的诊疗项目,范围涵盖新技

术。

(一)条件

科学性:新技术、新业务应具备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要求,能提高疗效、减轻患者痛苦。

创新性:在新技术引进时,要坚持创新性、开拓性,有选择

性开展新技术,而不是盲目学习引进。

适用性:能满足临床需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水平分级

根据开展新技术的实际水平分为三个等级

Ⅰ级:国际领先或先进,在国际上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业务、新技术的境外医疗机构为5个以内)。

Ⅱ级:国内领先或先进,在国内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到

国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业务、新技术的国内医疗机构为5个以内)。

Ⅲ级:省内领先或先进,在省内率先开展或紧随开展,达到

省内先进水平(实施该项新技术的省内医疗机构为5个以内)。

第二条准入管理

(一)拟开展新技术的科室自行检索,了解拟开展技术与业务的先进性;拟开展新业务不需检索查新。

(二)科室自行查新确认该技术是否符合本规定中新技术与

新业务的基本要件,每年的1月、7月可以向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或武汉大学科技情报所提出查新申请。

(三)科室向医疗部提出开展新技术与新业务的申请,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的申请表”,开展新技术的需一并提交“科技情报检索报告”;

(四)召开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查新报告和委员会成员对该技术的成熟度、风险度、疗效、业内有否争议、水平

与等级等,对拟实施的新技术与新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创新

性进行认证,2/3以上参评专家认定该技术与业务为新技术与业

务的,委员会成员在《新技术、新业务立项审批表》签署意见,

批准其开展;

(五)通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证后,新技术的开展需另经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其是否符合医学伦理规范进行评价,2/3以上参评专家认为其符合伦理学要求的,委员会成员将

在《新技术、新业务立项审批表》签署意见,准予其开展;

(六)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须经上述程序认证通过后才能实施;对于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二、三类技术,需经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开展临床新技术、新业务时应提交《新技术、新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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