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绝许、安朋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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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绝许、安朋飞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二审行政判决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湘05行终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纲要段嫦娥黄毅

【审理法官】吴纲要段嫦娥黄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当事人-个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代理律师/律所】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罗铿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罗铿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光佑罗铿

【代理律所】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

【被告】湖南省新邵县烟草专卖局

【本院观点】本案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争议,争议焦点是新邵烟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否正确、程序是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没收非法财物扣押管辖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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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争议,争议焦点是新邵烟草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否正确、程序是合法。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三)项的规定,国家对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案中,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从湘西自治州收购涉案卷烟运输至新邵县,被查获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新邵烟草局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定性准确。根据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无证运输的涉案卷烟价值、数量,新邵烟草局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1目的规定,决定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关于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认定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主张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在立案、现场查

验、查扣涉案车辆和卷烟、询问、听证等办案环节存在违法情形,经查,新邵烟草局在行政程序中所实施的现场查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延期立案、调查,均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且保障了安绝许等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程序性权利,应当认定为程序合法。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关于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邵烟草局的行政程序中,听证主持人参与听证前集体讨论的做法,虽不明显违法,但易让行政相对人对听证程序的独立性产生质疑,实不可取。综上,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新邵烟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25: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安朋飞与吴燕林系夫妻,安绝许系安朋飞之父。吴燕林、安朋飞在吉首市××路××街××大楼共同经营“吉首市大胼烟酒店”,吴燕林持有该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吴燕林经营的“吉首市大胼烟酒店”从湘西自治州各地商店收购卷烟后,安绝许、安朋飞于2020年8月3日将收购的卷烟用湘UB××××黑色大众越野车和湘AN××××银白色江铃全顺牌小客车运输至新邵县家中。2020年8月3日,新邵烟草局接举报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联合新邵县公安干警从停放在新邵县的上述两辆汽车上查获涉案卷烟。因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均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新邵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新邵烟草局决定对涉案卷烟进行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经现场检查、勘验,涉案卷烟有74个品种,总数量为117.98万支(5899条),卷烟条盒包装32位激光码显示来源地为湘西自治州。2020年8月9日,新邵烟草局将该批卷烟抽样送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伪鉴定,以案情重大、

复杂为由将立案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4日并告知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按照2020年下半年同一品牌同期零售指导价核定价格总额为811680元。2020年8月21日,新邵烟草局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该局于同年9月22日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同年10月21日,新邵烟草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同月26日,该局向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1月2日,新邵烟草局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作出新邵烟处[2020]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没收违法运输的117.98万支(5899条)烟草专卖品。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新邵烟草局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发生在新邵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第五十二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吴燕林从湘西自治州收购烟草专卖品共117.98万支,由安绝许、安朋飞运输至新邵县,在新邵县被查获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新邵烟草局认定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并无不当。新邵烟草局接到举报后,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对安绝许、安朋飞、吴燕林作出新邵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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