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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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

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

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

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

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2012年4月5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

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

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XXX-XXXX-XX审理法院:XXX法院被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审判员:XXX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案情回顾原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担某某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并约定工程合格后原告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并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引发了双方的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支付原告一定赔偿金。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二、一审法院审理情况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程检验报告、工程质量问题清单等。

被告则主要辩称因工期紧张和工程难度大,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并表示愿意在工程完成后进行整改。

经过法院的审理、辩论和质证,最终一审法院作出了相关判决。

三、二审法院审理情况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本院认真审查了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庭审笔录等相关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召集了相关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仍然坚持其主张,称其存在违约行为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并表示愿意进行整改。

而原告则坚持认为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经过本院的综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且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且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使用功能。

被告作为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工程,并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而被告以工期紧张、工程难度大等客观原因为由来辩解其违约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辩护。

本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工程,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关整改责任,同时支付原告一定的违约金。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疑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总结出了一些解答,以便给予广大当事人更准确、及时的法律指导。

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一些解答: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是依法缔结的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工程施工的内容、价格、工期等重要条款。

在解释建设工程合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的行为,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在变更合应当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精神的一致性,以避免引发合同纠纷。

在解除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解除程序,确保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是否合格。

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评定和认定,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工程质量问题无法解决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在支付价款时,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并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实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如果业主拒绝支付价款,承包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延期是工程施工中常见的问题,可能会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造成影响。

在遇到工程延期时,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实际施工人案例(3篇)

工程实际施工人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案件。

该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问题。

本案中,某房开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某建筑工程公司XX项目部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劳务包干协议》,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张某某。

协议约定,甲方将贵阳市某区XX小学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采用乙方包施工、包辅助材料、包小机具等一切费用的方式进行承包。

协议还对砌砖、内外墙抹灰、人工计时等项目单价进行了约定。

同时,协议约定甲方委派项目经理李某某代表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并委托李某某为最终结算签字人,乙方委托张某某为结算签字人,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

张某某按协议约定对所承接工程施工完毕。

后因工程款纠纷,张某某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某房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其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是否自筹资金、设备、材料、组织工人施工以及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确认。

非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则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包干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了工程的实际施工、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际支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特征。

同时,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自负盈亏,自行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具备实际施工人的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张某某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开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充分考虑了实际施工人在工程中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等因素。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湘高法〔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高法〔2022〕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解决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等相关问题应如何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表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发布单位】天津仲裁委员【发布时间】本指引是由天津仲裁委员会起草,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其目的是为向仲裁员在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借鉴,仅供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参考。

一、审查证明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仲裁主体资格、资质的证据(一)主体资格1、当事人应提交登记资料: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2、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主体资质1、如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2、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施工资质证书、进津施工许可证明。

(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2、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

3、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突破了合同当事人相对性原则)。

二、审查证明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合同相对人的证据(一)当事人应当提供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2、实际施工人应提供施工资料、已付款结算凭据等。

3、建设工程属挂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应提供与被挂靠方签订的合同。

(二)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项目(内容)①当事人应提供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证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②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供招标备案证明、中标通知书。

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2、合同的范围(形式)①除主合同外,补充合同,合同附件应提供齐全②订立了“阴阳”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④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内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⑤与合同争议有关的技术图纸、洽商纪录、会议纪要、设计和工程变更签证、信函等。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篇一: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

【工程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疑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2、合同效力的认定;3、工程价款的确定;4、违约责任的认定;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

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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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
之间的合同纠纷。甲方拟建设一座工业厂房,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及相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
方起诉乙方。

二、合同约定及争议点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施工工期、工程质量、支付方式等关键条
款。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工期: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导
致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乙方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
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2. 工程质量:甲方指控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包括
施工材料不合格、施工标准不达标等。乙方否认质量问题,并表示甲
方未按照合同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3. 付款方式:甲方指称乙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多次要求增加工程量,
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了合同约定金额。乙方辩称增加的工程量是甲方
自行要求的,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规定与判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和判例
提供了以下指导:

1. 施工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
七条,施工期限延误若非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工程质
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若
乙方要求增加工程量,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
加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四、法院判决及建议
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的证据和理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施工工期:考虑到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难度加
大,法院认为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乙方在延误工期方面应承担部分
责任。

2. 工程质量:考虑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同
时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法院认
为乙方没有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
3.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加需要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
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费用以及支付方式。法院建议双方就
增加工程量进行重新协商,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付款。

五、结论
本案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施工工期、工程质
量和付款方式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分析,法院根据双方
提供的证据和理据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同时,法院也建议双方重新协
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付款,以解决争议。这个案例为今后类
似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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