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

之间的合同纠纷。甲方拟建设一座工业厂房,与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及相关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

方起诉乙方。

二、合同约定及争议点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约定施工工期、工程质量、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工期: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导

致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乙方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

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2. 工程质量:甲方指控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包括

施工材料不合格、施工标准不达标等。乙方否认质量问题,并表示甲

方未按照合同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3. 付款方式:甲方指称乙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多次要求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了合同约定金额。乙方辩称增加的工程量是甲方

自行要求的,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相关法律规定与判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和判例

提供了以下指导:

1. 施工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

七条,施工期限延误若非由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六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工程质

量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中。若

乙方要求增加工程量,应当与甲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

加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四、法院判决及建议

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的证据和理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施工工期:考虑到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法院认为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乙方在延误工期方面应承担部分

责任。

2. 工程质量:考虑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同

时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法院认

为乙方没有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

3. 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增加需要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费用以及支付方式。法院建议双方就增加工程量进行重新协商,并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付款。

五、结论

本案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和付款方式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分析,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据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同时,法院也建议双方重新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付款,以解决争议。这个案例为今后类似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建 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合同纠纷。本文将介绍一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并探讨如何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 案例描述 甲方是某县城市政府,承建建设工程的项目为市政道路的拓宽和改造 工程。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要 在半年内完成。乙方一开始按时按量完成了工程,并提交了验收报告。然而,甲方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验收,拒不支付施工款项。 纠纷分析 本案中,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对工程质量的认定 存在分歧,导致工程验收无法顺利进行。 解决方案

在遇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为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认真审查合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双方应该认真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 保合同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清晰。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 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矛盾产生。 2.加强监督和验收 会同工程监理,加强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及时发现和处理 问题,防止因小失大的情况。同时,也可以避免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 引发的合同纠纷。 3.寻求专业意见 在处理纠纷时,可以请有关专业协会、工程审计机构等专家进行鉴定、评估。通过专业鉴定,可以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最低标准,有助于 解决纠纷。 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采取和解和诉讼两种方式,协商解决尽量自行解决是最好的选择,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理,或是邀请权威部门出面调查处理。保持全面、客观、科学的态度,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避免由于纠纷引发的其他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公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承包过程中,双方或多方 因合同执行不当或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该类案件多涉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索赔、施工担保等方面的问题,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合 同履行、责任界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案例描述: 某市政府委托甲公司进行一处社区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并约定工程周期为12个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屡次拖延 工程进度,工期已延误了3个月。因此,业主方通过律师向甲公司提 出索赔要求,并要求加速完工。 纠纷焦点: 1. 工期延误责任:业主方认为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 致工期延误,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 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方指控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要求甲公司承担返工修复的费用; 3. 救济方式:在争议解决方面,业主方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而甲公司则偏向于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针对该案,法律适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综合运用这些规定 进行分析。对于工期延误,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业主方的 经济损失。关于工程质量问题,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等相关证据来确立 甲公司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返工修复费用。至于救济方式,仲裁和 诉讼均可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各方需根据具体情况权衡选择。 解决方案: 1. 工期延误责任划分: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确定甲公司 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商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 工程质量鉴定:业主方可以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明确甲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返工修复费用; 3. 救济方式选择:双方可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案例启示: 1. 合同条款重要性: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重视各项 条款的准确定义,特别是关于工期、质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条款, 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依据可循; 2. 施工进度控制:施工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在履行合同期间 积极配合业主方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 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原告丁**达成过任何协议,也未授权杨**将工程转包给丁**,杨**超越代理权将工程私下转包给丁**的行为无效。**公司没有收取杨**的管理费,工程款也没有进入公司的账户,此外,丁**与杨**已经书面向**公司作出承诺,本案工程的盈亏及债权债务均与**公司无关。 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在各省各地区正在逐步推进,伴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也随之展开,在这些建设项目中,一定会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也就产生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面,的就来介绍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原告:余某。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姚某。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5月25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恒诚?莱茵河畔”高尚住宅社区工程1#、2#标段的土建安装工程。2003年8月19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约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住宅社区工程中的联排6幢、别墅70幢的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某。2003年10月1日,姚某又与余某签订承包合同,将姚某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S1型别墅4幢、S2型别墅3幢、S4型别墅4幢、S5型别墅10幢及M1型别墅9幢的建设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余某,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94定额及当地信息价别墅直接费上浮1%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之后,余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年4月13日,小区工程(包括余某实际施工的30幢别墅)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余某实际施工后,姚某应支付余某按照约定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价款为5054452.78元,姚某已支付原告余某4135480元,至今尚欠918972.78元未支付。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姚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将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包给被告姚某,被告姚某又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甲方:XXXXX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张三,联系电话:XXXXX 乙方:XXXXX建筑设计公司,注册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李四,联系电话:XXXXX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一)甲方身份、权利、义务 1.甲方是全权负责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和质量,并承担改工程的合理支出。 2.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甲方需按时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图纸和材料等。 4.甲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设工程。 5.甲方需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承担因施工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6.甲方需选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二)乙方身份、权利、义务

1.乙方是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负责该项目的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3.乙方需按时提交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图纸和设计方案,以及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建议。 4.乙方需保证设计方案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承担因设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5.乙方需配合甲方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三)履行方式 1.甲方和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2.甲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工作。 (四)期限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需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乙方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建筑、结构和机电方面的设计工作,并提交图纸和设计方案等资料。 3.甲方需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 (五)违约责任

最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疑难解答、背景及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 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自己来挑 绿地公司系会展中心工程的总包方。2008年3月1日,绿地公司与史某签订《会展中心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1、史某以包工包料包施工方式向绿地公司承包会展中心工程的全部施工与管理,绿地公司按审计总价的2%收取管理费,余下的工程款归史某所有包干使用;2、绿地公司为史某刻制发放本工程所需项目部相关用章,并交史某使用,史某不得使用未经绿地公司核准备案之用章用于本工程的生产经营活动,史某不得以公司项目部用章对外签订合同;3、绿地公司按建设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等费用后支付第三人。协议签订后,史某将上述工程中的脚手架及其辅助工程交其同乡张某承包。施工过程中,张某从史某处陆续领取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后张某完工退场。2009年1月22日,史某在张某制作的《项目工资清单》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支付”,并在承诺书上加盖了绿地公司项目部图章。后由于史某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张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绿地公司要求付款。由于春节将至,绿地公司为解决纠纷,要求史某先向绿地公司出具300万元的借条,然后绿地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张某。此后,张某因继续催促支付剩余款项未果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29万元。法院审理中张某又要求将史某作为第三人,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正确理解《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 难问题的解答》(上) 文/谭朝光 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分别受到二大法律关系的制约和调控。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合同,一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另一类是承包人即施工企业和各类提供施工服务的专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两类合同都由1999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控。第二层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企业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由《招、投标法》、《建筑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调整。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及有关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为了便于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会不定时地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在建筑施工领域被广泛应用于法院判案的是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和应用后,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极大的规范,众多纠纷案件的疑点、难点也迎刃而解。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高速发展,在“解释”出台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大量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解释”中的部分规定已难以作为判案的尺度和依据。为此,2012年4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浙江省高院的“解答”,总结提炼了我省各地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对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具有较强的司法操作性。省高院的“解答”共对23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答”的内容介绍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 [原文]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理解]本条是关于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解答。 1、对应《解释》的是第一条至第五条。 2、本条的关键词有三个:“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 A、下属分支机构: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法人承担。最常见的是分公司。 B、或在册职工:符合《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条件,主要有: ①双方订有劳动合同;②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合同漏洞引发的纠纷 市政府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工 程质量、工程报价等条款。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为合同条款的模糊 性产生了争议。 首先,由于合同中对工期的规定不明确,一建筑公司认为工期应为三年,但政府方认为工期应为两年。当工期超过两年时,一建筑公司要求政 府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政府方拒绝支付,认为工期未超过三年,因此没 有违约。在此争议下,工程陷入了停工状态,给工程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 其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政府方认为工程质量 不符合要求,要求一建筑公司进行整改。一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达到 了合同要求,拒绝进行整改。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了纷争,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 最后,工程报价因为合同条款的不具体性产生了歧义。政府方认为工 程报价包含了税金,而一建筑公司认为工程报价不包含税金。当政府方支 付了工程报价,一建筑公司要求政府方支付相应的税金。双方对工程报价 的解释产生了分歧,进一步加剧了纠纷。 由于合同漏洞的存在,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纠纷, 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该案例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款 的具体、明确非常重要。任何合同条款的模糊性都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负 面影响,甚至引发纠纷。 案例二: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

地政府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报价等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了纠纷。 根据合同条款,工程施工应在一年内完成,但由于一系列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一建筑公司的管理不善,工期延误。政府方认为一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一建筑公司则表示工期延误是不可预见的,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因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在工程工期的解释上产生了冲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政府方要求一建筑公司加班加点进行工程建设,以尽快完成工程。一建筑公司则认为政府方应当理解工期延误的原因,并协商解决问题。 工程工期的延误进一步导致了其他问题的产生。政府方已支付了工程款项的一部分,但由于工期延误,政府方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一建筑公司则表示已使用了支付的款项进行工程建设,无法退还。 该案例体现了工程施工合同中工期条款的重要性。双方应对工期的设定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充分沟通,共同解决工期延误产生的问题,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110例供参考) 二0一0年二月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案件评析 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纠纷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 七、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纠纷 ■施工合同的几个概念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发包人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在施工合同中,实行的是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一、施工合同纠纷综述 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合同形式选择不当 二、合同主体的缔约资格不符合规定 三、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 四、草率签订 五、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 (一) 合同纠纷及其成因 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4、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二) 合同纠纷处理途径 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 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 4、“挂靠”问题的处理

(三)案例及评析 案例1 :将未经登记的建筑队交由个人承包案 【案情摘要】 原告:孙某被告:人防工程公司 1992年被告人防工程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成立了人防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以下简称第三施工队),并于同年4月2日出具公函,申请刻制了第三施工队的印鉴。1992年4月12日与原告孙某签订承包施工队合同,合同载明:原告承包被告的第三施工队;被告向原告提供该队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复印本和印鉴;由原告自置设备、自备厂房、自找活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原告自1992年4月12日至1994年12月31日间,共向被告交纳利润28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2 000元风险抵押金交给被告,被告将为该队刻制的上述印鉴交给原告,并具函申请为原告刻制第三施工队的财务专章和业务专章。原告组建了施工人员,加工定作和购置了卷扬机、罗纹钢、脚手架、小推车、写字台、塔吊八角盘、吊斗、钢丝绳等配套的零部件及其他物品。1992年7月中旬,原告带施工队承建医院综合楼工程,1994年底建筑市场整顿,被告提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解除与原告的承包合同。双方于1995年1月9日达成了书面协议。言明:第三施工队承担的综合楼工程交给公司;医院拨给该队的建筑材料折款转给公司;第三施工队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结算;第三施工队的工程损失如实报公司,待双方确认后计开支费用,约定双方必须在同月20日付清。 该协议订立后,原告遂向被告提交了“解除合同后的固定资产处理报告”和“医院部分工程决算书”,被告未作答复。合同解除后,被告拒不返还、支付他的承包抵押金、工程款和固定资产折款,拒绝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将施工队发包给他,这是被告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责。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支付、赔偿上述款项计243 530.31元。被告辩称:他与原告解除承包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组建的施工队力量薄弱,承揽的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误。故反诉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2002.28元。 【审裁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开办第三施工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擅自具函刻制印鉴,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的行为,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承包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风险抵押金和先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赔偿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在返还原告汽车一辆和搅拌机二台的同时,对使用期间的机损予以折款修复;原告应将其领取的工程折款及支取的部分工程款返还给被告。对履行该无效合同期间原告实际租用场地的租赁费和因被告的工作失误而使原告在承建综合楼工作中不能按期开工和不能正常施工的误工损失及原告在此期间的汽车、搅拌机的经济损失,被告亦应负责赔偿;被告对原告为履行该无效合同所购置和定做的物资与机械设备应在接收的同时,按实际价格折款偿付给原告;被告对已接收的原告为综合楼定作的预应力楼板,应负责与加工方结算,将原告偿付的综合楼楼板加工材料折款同预付款返还给原告。被告对原告实际完成的综合楼工程量和附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原告为综合楼工程实际开支的木材、模板、钢材加工费及运费应据实偿付。至于被告的反诉,与法相背,不予支持。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材料折款及支取的工程款共201071.23元;2.被告返还给原告:风险抵押金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576元;返还解放牌汽车(4吨)1辆,修理费7334.10元;搅拌机(400立升)2台,修理费2095元。被告人防工程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发包给被上诉人经营的第三施工队,未取得营业资格,其发包行为无效。被上诉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赔偿。其承包期间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上诉人承受。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建设主体资质不符导致合同无效案 【案情摘要】 原告:广东省某甲市建新建设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四是裁判风险高。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从如何

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虽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如何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判法: 第一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属于违法施工,所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 第二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未生效。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建筑工程尚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未生效处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和许可手续的按有效处理。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 甲方:某市政府乙方:某建筑公司 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 金额为XXXX万元。 各方身份:甲方为建设工程的委托方。乙方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 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建设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同时按照合同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履行方式:本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安排施工进度并按时完成工程。 期限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安排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乙方未按照工程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建设工程法规、标准和规定履行本合同义务。

履行,如有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提交有关机构协调处理,如果还是无法解决,则双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案例二: 甲方:某企业乙方:某建筑公司 基本信息:本合同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 金额为XXXX万元。 各方身份:甲方为建设工程的委托方。乙方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方。 权利与义务:甲方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乙方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要求按时按质量完成建设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同时按照合同要求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履行方式:本合同约定完成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安排施工进度并按时完成工程。 期限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安排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乙方未按照工程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建设工程法规、标准和规定履行本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沈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的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的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承担的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承认系折抵其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的投入,故以上款项合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开办并已撤销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承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 ◆案例二 兰太公司与鑫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与鑫蓝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鑫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鑫蓝公司承建兰太公司名下的多功能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公司与天意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鑫蓝公司如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当即要求鑫蓝公司改正.一个多月后,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和兰太公司派驻工地代表又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公司监理工程师当即要求鑫蓝公司停工。令兰太公司不解的是,鑫蓝公司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的建筑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公司和天意公司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公司虽然是与鑫蓝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是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及裁判观点集成(一)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及裁判观点集成(一) 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十分常见。为此,我司整理了一些指导 性案例和裁判观点,供大家参考。 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10万元。某 甲公司将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某乙公司。然而,后来某甲公司发现某乙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所以要求退回50%的工程款。但是,某乙公司并不 同意退回。 在评估该案件时,法院考虑到约定的工程款包含了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合理 利润等各种成本,因此,法院判定某甲公司只能退回因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退回50%的工程款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类似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应该包含清晰的工程款构成。如果 要求退回工程款,必须对实际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评估,仅退还因问题产生的费用。 案例二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20万元,验收后 60天内支付。某乙公司按约定的时间完成了工程,然而某甲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 内支付工程款。某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在评估该案件时,法院认定某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尽管某乙公司的合同履行 不应该受到应收账款付款期限过迟的影响,但是某甲公司的过失不应该由某乙公司承担。 :在类似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 随意违约。如果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案例三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10万元,全款一 次性支付。在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甲公司要求退回工程款。然而,因为没有签订合格率保证书,所以某乙公司拒绝了退款。

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建设施工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一、未完工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8日,长城公司及宏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公司承建宏伟公司开发的宏伟大厦综合楼项目,合同总价款为3000万元,长城公司先行垫付1000万元,此后,宏伟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长城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并按照约定进行垫资,但直至主体结构完工,宏伟公司未向长城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于长城公司无力垫资继续施工,工程于2007年5月4日停工。长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伟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庭审期间,宏伟公司反诉提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长城公司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存在质量通病,经适当整改后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并可以继续进行后期施工建设。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意见: 《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民法典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为未完工工程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涉案工程停工的责任在于宏伟公司,致使长城公司因资金不足而被迫停工;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瑕疵,是该类合同履行经常遇到的情况,通常经适当整改后可以继续施工建设,不会对工程的结构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能以质量不合格为由,限制长城公司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及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因素。如何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是法院裁决的基础。本文将从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两个方面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一、证据标准 1. 证据的充分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关键因素。证据越充分,越能够证明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例如,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2.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判决案件的基础。如果证据不真实,就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3.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证据是非法的,那么法院是不能够采纳的。例如,一些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窃听、偷拍等,是不被法院承认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 1. 合同约定原则

法院在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遵循合同约定原则。如果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那么法院会按照合同约定来裁决。 2. 公正原则 法院的裁决必须是公正的。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违约,那么法院必须给予保护。 3. 实质公正原则 法院在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实质公正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必须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那么法院可以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决。 综上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当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必须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遵守法院的裁判观点,才能够获得胜诉的机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及总结 一、案例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纠纷案件。甲方(业主) 与乙方(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周 期为12个月,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履行 合同,但由于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等原因,甲方希望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二、案件处理过程 1. 合同解除 甲方在发现工程进度滞后,并多次与乙方商量后,认为乙方无 法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遂向乙方提出合同解除请求。乙方并未同意 解除合同,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甲方已经提出解除请求,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依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于是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2. 退还款项

甲方依据判决书向乙方发出退款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要求予以退还。但乙方并未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及时退款,甲方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乙方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退款,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于是,依法对乙方进行了强制执行,最终甲方收回了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三、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份双方互相约定的文件,其内容要求一定要明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有明文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履行。如果出现违约行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出现纠纷,双方要尽量沟通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法院判决书; 3. 退款通知; 4.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

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2、当事人主张以诉前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审查处理? 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

示: (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XXX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增减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对增减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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