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的思考

合集下载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摘要】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着认识模糊、执法保障缺乏、法制部门职能缺位等问题。

大力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整体执法水平,要提高执法素质,注重岗位练兵;加强制度建设,注重规范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注重责任落实;改善执法环境,注重执法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措施公安机关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履行好和谐社会建设者和促进者的职责,关键在于尽快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具体地说就是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业务、素质,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三项建设”的核心,是一项长期任务。

几年来,我局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以保证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们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也在适应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

但是由于我们新疆巴州地处偏远、民族众多、信息不畅、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众多迷惑、疑问和茫然导致几年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不大,在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模糊。

在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讨论中,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大等基础性命题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

相当一部分同志更是肤浅地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方案就行了,没有将其作为推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根本手段摆上重要位置。

更为普遍的是,一些同志只重视在执法考评或检查中能取得好成绩,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不足,热度不高,投入不够。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参与者众多但实践不够。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热点话题,上至公安部领导,下至各县市级公安机关甚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该话题的讨论。

应当说,全体民警是踊跃参与的。

但从实践上看,各地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大多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公安机关仍然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这项系统工程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而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及如何具体实行和推进、如何量化标准等重要问题很少涉及。

浅析无线电管理“说理式”执法

浅析无线电管理“说理式”执法
处罚 , 纠正违法行为 ,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教育公民、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自觉 守 法 ” 。因此 ,处 罚 不仅 是 单 纯 的 行
( 2)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要求 长期 以来 ,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如果执法者不讲 究方式 、方法和技巧 ,只是机械地按照法定
● ^
_
i 法 行 政I A d m i n i S t r a t l 0 n b y L a w
பைடு நூலகம்
浅析无线电管理 “ 说理式 ’ ’ 执法
甘肃省酒泉无线 电管理处 毛佩芝 王金敏 王海涛

要 :本 文 结合 具体 工作 实 际 ,在 分析 无 线 电管 理 执法 工 作 现状 的 基 础上 ,阐述 无 线 电 管理 “ 说 理 式 ”执
i 法 行 政I A B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b y L a w

种新 型 执 法方 式 。
法 人员 的素 质 密 切 相 关 ,由于 文 化 素 养 等 综 合 水 平 的制 约 ,
( 1 )体现执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 行政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 ,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行政 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 ,而不是 目的 ,不能一罚 了之 ,
颁 布实施至今 已 2 O 多年 ,《 甘肃省无线 电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办法 》)也已施行 1 1年 ,随着无线 电应用领域和范
围不断扩大 ,无线电管理的社会事务增加 ,社会关系 日益复
执法人员认为 , 无线电管理工作本身任务就很繁重 、 人手又少 ,
没有时间去多费口舌;有的执法人员认为 , 说理宜粗不宜细 ,

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国部分省(区、市)工商局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经验交流

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国部分省(区、市)工商局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经验交流

在较短 时间有明显改进 。 重庆市局 经济检 查执 法
局 董 世 远 副 局 长 告 诉 记 者 , 年 重 庆 市局 将 专 门 今
长也 有 同样 感受 , 办案人 员从发 现案 源开始 就 “ 要 收集证据 , 只有 办案过程 规 范有序 , 处罚 文书
才 能说 理 充 分 。 ”
下 , 四 川 省 局 、 庆 市局 倡 议 , 庆 、 川 、 由 重 重 四 贵
案 过程 中, 多次与 当事人 进行 沟通 , 真 听取 他 认
们 的 陈 述 意 见 。 为什 么认 定 其 行 为 属 于 限 制 竞 对
争行为 , 六 方面进行 分析和 说 明, 阐明其作 从 并
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 则。处罚文书以案说法 , 摆事
实 、 道 理 , 处 罚人 看得 明 白、 讲 被 罚得 服 气 , 推 行 “
商建设 的意见》 “ 。 任务很 明确 , 关键要抓 落实。 ”
总局 竞争执 法局案 件督查协 调处李 红旭 处长告 诉记 者 , 争执 法局在去年 4月下发 的指 导意见 竞 中已经明确 , 力争 用 3年 时间, 即截至 2 1 年 底 02 前 ,对竞争执法案件全部 实行说理式 处罚 文书。 为推进这 项工作 , 总局 已组 织系统 内专 家精 选各
文书 的经验 ; 二是在 总局 的指导 下 , 重庆 、 四川 、
贵 州、 南、 云 西藏这 西南五省 工商部 门签 署 了《 反 从 2 0 0 8年开始 ,通过 学习总局报刊上刊 载的经 垄断与反不正 当竞争执法 区域合作协议》 。东三
验, 自主 开 展 了推 行 说 理 式 处罚 文 书 工作 。
为 什 么连 续 几 年要 求 各 地 深入 推进 这 项 工 作 , 就

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深入推进法治港航建设

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深入推进法治港航建设
何 事 、 果 等 基 本 要 素 , 为 的具 体 表 何 行
讲 析 自由裁 量 的情 理 。解 决 “ 为何 这 样 处罚 ” 问 题 。行 政处 罚 自由裁 量 的
主 要 是对 处 罚 种 类 和 罚 款 数 额 的 裁 量 。
程 及 收集 证 据 的方 式 、 式 等做 出必 要 形
罚 的若 干 法 定 ( 酌 定 ) 用情 形 , 细 或 适 详
阐 述 行 政 相 对 人 主 观 意 图 、 段 、 节 手 情 以及 法 律 依 据 、 会 评 价 、 理 习 俗 等 社 伦 相 关 合 理 因 素 , 出公 正 裁 量 。 做
推行 说理 式水 路 交通行 政 处罚 文
书 的基本要 求
说 理 式 处 罚 文 书要 在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基 础 上 , 清 行 政 以 讲 处 罚 的事 理 、 理 、 理 和公 理 , 基 本 法 情 其
要求是 :
行 政 相对 人 的行 为 具 体 违 反 何 法 、 条 何 的 哪 一项 禁 止 性 规 定 , 体 构 成 什 么 违 具 法行 为 。 是 要 详 实 引 述 与 禁则 相 对 应 三 的 罚则 条 文 内容 , 以备 做 出 公 正 裁 罚 。
对 人行 为 “ 反什 么法 ” 问题 。 违 的 一是 要
在 认 定 事 实和 证 据 的基 础 上 , 合 有 关 结 法 律 、 规 或 规 章 的 具 体 规 定 , 循 一 法 遵
定 的 法律 适用 规 则 , 观公 正地 分 析 行 客 政 相 对 人行 为 的性 质 , 违 法行 为进 行 对 准 确 定性 。二 是 要 全 面 准 确 引 述 法 律 、 法 规 或规 章 的具 体 禁 则 条 文 内容 , 明 指

检察执法环节释法说理的正当性、路径及限度

检察执法环节释法说理的正当性、路径及限度
2 1年 3月 01
云南 大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Yu n n Unv ri L w E i o y i
M ach, 01 r 2 1
第2 4卷
第 2期
V 1 2 No 2 0. 4 I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2 C5 13 D(0 1 o
作者 简介 : 张际枫 , 北京 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北京大学博士研 究生( 北京 ,0 8 1 ; 10 7 ) 邢永杰, 北京市人 民检察 院第一分院,
北 京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院 博 士 研 究 生 ( 京 ,0 85) 侯 晓 焱 , 京 市人 民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 京 师 范 大 学 刑 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 院博 士研 北 10 7 ; 北 北 究 生 ( 京 ,0 8 5 。 北 10 7 )
挥其 自身 的智慧 和能 动性 , 承正义 的法 律价值 和理 秉
念 , 循法 律原则 , 充分 运用 司法 经验 , 出理 性 的 遵 并 作 裁 断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 法 人 员 不 仅 应 将 执 法 的 司
直 观地体 现着 正 义 的实 现 与 否 。“ 予决 定 的理 由 给
可接 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树立 起 公 信 力 。释 法 说理 , 就是 检 察 机关
在履行 检察 职 能过 程 中就 案 件 的事 实 、 据 、 律适 证 法
用及 处理决 定 涉及 的有关 事项 和理 由进行 法律 解释 、 举证说 明、 以理 服人 的过 程 。


检 察执 法环 节释 法说 理 的正 当性

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

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

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标题: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引言:执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限于条例、法规和程序的要求,往往难以对各种复杂情况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为了提升执法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编写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编写步骤和重要性,并分享对这一概念的观点和理解。

一、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概念和特点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是一种将执法过程中的逻辑思辨与法律原则相结合的方法。

其特点在于明确执法目标、审慎权衡利益、依法阐明理由、注重文理论证、追求公正和合理。

通过编写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执法人员能够更好地遵循法律规定并在实践中作出恰如其分的决策。

二、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编写步骤1. 确定指引目标:明确所要编写指引的对象、范围和目的。

例如,可以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或执法程序进行编写。

2. 收集相关法律文本和案例:搜集与指引主题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庭判决、行政决定等文本材料,并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3. 梳理法律原则和要点:从收集的文本材料中提取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要点,并建立逻辑框架,以便后续的编写工作。

4. 编写指引内容:根据逻辑框架,编写详细的指引内容,注重阐述执法原则、依据和推理过程,确保执法人员能够理解和运用。

5. 检验和修订:对编写好的指引进行内部检验和外部征求意见,修订和完善,确保指引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 发布和培训:将编写好的指引进行发布,并开展专门的培训活动,以确保执法人员对指引有所了解,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重要性1. 提升执法一致性和公正性:通过编写统一的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可以确保执法人员在处理相似情况时有相同的认识和判断标准,从而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 促进执法规范化和合法性:指引中明确的法律原则和推理过程可以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

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编写说明一、前言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向被执法对象讲解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等,使其了解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增强其合作意识,从而达到更好的执法效果的一种执法方式。

本文旨在对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

二、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意义1. 增强被执法对象的合作意识通过向被执法对象讲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和程序等,使其了解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而增强其合作意识。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冲突和纠纷的发生,提高整个社会对于执法机关的认可度。

2. 提高执法效率采用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可以有效地减少被执法对象对于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抵触情绪。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提高整个社会对于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 保障人权采用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执行人权利。

因为在讲解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实施步骤1. 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程序等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之前,执法人员必须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和程序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讲解过程中准确无误地向被执法对象传递相关信息。

2. 选择合适的讲解方式和语言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时,需要选择合适的讲解方式和语言。

应该根据被执法对象的文化背景、教育程度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来确定最佳讲解方式和语言。

3. 让被执行人参与到讲解过程中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时,应该让被执行人参与到讲解过程中。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其对于相关信息的理解和接受。

4. 合理掌握时间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时,应该合理掌握时间。

不要过于急躁或者冷漠,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最佳时间。

四、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的注意事项1. 尊重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时,应该尊重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不要采用过于严厉或者威胁性的语言和行为,这样会对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保持专业素质在实施说理式执法工作指引时,应该保持专业素质。

浅谈说理执法的工作方法

浅谈说理执法的工作方法“说理执法”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执法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针对不同形式违章和不同人员违章的“说理六法”,既维护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又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说理执法重在说理,前提是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实施了违反路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说理的方法有很多种,既要因人而异,也要根据具体执法环境进行灵活运用。

但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当事人说清楚违法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规定、违法行为的后果,使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教育。

方法之一:把握原则法适用对象:一般违法当事人。

具体做法:(1)向当事人重点说明违法的事实,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执法的具体标准,查处的依据,执法人员的职权范围,依法说理,以柔克刚。

(2)执法人员在执法处罚过程中必须事实准确,观点正确,论述精确,尤其是法律法规条款引用上,要言之有据。

要以阐明事实、谈论事理来教育违法人员。

说理结构严谨,全面周密地阐释事理,合情合理地得出结论,做到无懈可击,不给违法人员可乘之机。

(3)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不要急于求成。

不能直截了当地讲“你的某某行为违法了,要罚款多少元”,而应当将其违法过程简明地陈述一遍,然后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

如遇行为人辩解,执法人员要耐心听取其陈述和辩解,并迅速作出积极回应。

例一:一天上午,超限站执法人员发现由一辆装载钢材的车辆开来,中队队员当即开启车辆警报,同时示意车辆靠边。

但是,该车不但不放慢车速,靠边停驶,反而加大油门,气势汹汹的想闯站,完全不理会队员停车手势。

见此情景,中队队员一方面用车辆扩音器,要求车辆驾驶员配合检查,车辆靠边停驶,别一方面通知交警进行拦截,车辆停驶后,执法人员要求司机出示超限许可证和运营证,但司机态度恶劣,拒不出示证件,(普遍做法是….)此时执法人员耐心地对司机说: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法律赋予我检查证件的权利,交通法规规定你必须接受检查,如果你不出示证件,我们无法知道你是否由资格驾驶该车。

说理式执法文书

坚持此说理标准的效果: 一是有可能使当事人信服我们的处罚; 二是受罚的当事人虽然不服,但看了处罚文书有针对 性的说理后,感到无空可钻,也不得不接受处罚,不申 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三是即使当事人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处罚文书 的说理能够说服复议人员或者法官,取得他们的支持和 赞同。 因此处罚文书的说理问题,也就是如何实现案结事了 的艺术。
行政执法人员并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面对种种相互关联的证据所行政执法人员并不是简单的执法机器面对种种相互关联的证据所证实的事实必须在找到相应的法条后作出科学的解释尤其是在法意证实的事实必须在找到相应的法条后作出科学的解释尤其是在法意不明法有漏洞法条竞合自由裁量等情况下进行正当合理化的法理不明法有漏洞法条竞合自由裁量等情况下进行正当合理化的法理分析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分析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综上所述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说理缺乏和行政裁决理由的论述简短综上所述认定事实认定证据的说理缺乏和行政裁决理由的论述简短客观上执法人员就难免有主观臆断独断专行之嫌就难免引客观上执法人员就难免有主观臆断独断专行之嫌就难免引起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感到莫名其妙对证据的认证不能心悦诚服对起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感到莫名其妙对证据的认证不能心悦诚服对行政裁决理由不能欣然接受
判词(二): 北宋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 吏每日都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 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 得太重,遂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下判词: “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 石穿!”小吏无话可说。
判词文采斐然,情理论述精辟。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发展
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是效法苏 联模式,强调职权或超职权主义。 2、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法院系统开始推行以增强说理性 为着眼点的裁判文书改革。 3、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 定中说明理由” ,将说理提到到程序公正的高度。

说理式执法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应用探索

说理式执法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应用探索内容摘要:说理式执法作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革任务的内容之一,对税务稽查领域推行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说理式执法的概念入手,探讨推广说理式执法的现实必要,结合税务稽查执法现状探索设计范式流程,为说理式执法落地见效提供遵循。

关键词:说理式执法非强制执法税务稽查行政相对人一、说理式执法的概念内涵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十四五时期税收工作可持续发展做出整体性规划,创新提出“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的改革举措,这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开展说理式执法首次以较高层级文件形式进行明确。

说理式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向纳税人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该方式兼顾法、理、情,是行政机关执法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

说理式执法的主要手段应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调解等方式,即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控实务范围内,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非强制方式促请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行为瑕疵的纠正。

“理”可以是法理、情理、人理或事理,在不同的执法情境下,理的含义会发生转变,继而对税务执法干部开展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

二、推行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一)提升税务执法对象遵从度许多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出于行政相对人对于税收政策的一知半解和对税务稽查机关的对抗情绪,而深入分析原因,一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许多专业术语如“混合型投资业务”“权责发生制”等让相对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产生心理抵抗;二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其单方意志性和执法行为的强制性使得行政相对人很容易对自身不利的行政行为产生情绪对抗,进而在检查执法过程中进行利益选择,产生“逆向寻租”空间。

因此,实施说理式执法有助于消除不理解与不配合情绪,有利于提高行政决定执行效率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的思考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如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已经成为执法机关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说理式执法以“说理”为显著特征,是一种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关怀的执法模式,契合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所需,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必将有助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

一、说理式执法的内涵说理式执法并非一个新概念。

近年来,辽宁、江苏、湖北、天津、上海等地,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税务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均在执法活动中不同范围、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说理式执法探索和实践,实现了执法模式的创新,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但由于“说理式执法”是一个开放性课题,各地区各部门对其概念和要求把握的尺度不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强调的“说理”仅限于“法理”,说理的环节局限于执法文书、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对“执法”的理解也采狭义而非广义的“法的执行”的概念,导致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产生不同观感,不利于这一创新执法模式的推广。

基于上述说理式执法存在的不足,结合新时代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笔者认为,说理式执法的内涵和外延应当包括监管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即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实施所有活动时,都应当通过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明情理,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让当事人知晓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目的,知晓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事实、违反法规、危害后果、注意事项、整改要求,并将普法宣传和诚信教育融入监管执法全过程,做到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教育引导当事人知法、懂法、尊法、守法。

二、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对于提升普法和执法工作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体现。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全面”即是指推行范围覆盖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说理”即是要求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明情理。

因此,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有利于执法机关压实普法责任,在法治实践全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二)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开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对法治实践全过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其综合分析能力、法律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有利于推动执法机关以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执法工作质量,为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

(三)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有利于破解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重打击轻防范、重执法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难题,有利于打破执法模式方面存在的“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等不良倾向,有利于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从而为监管服务对象提供包容审慎的制度环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产权和合法权益,推动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满意度,助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四)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践行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是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有利于更好地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法定权利,进一步推动监管执法理念从本位主义向人本主义转变,切实体现人本执法、执法为民。

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有利于预防和化解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或执法者方法简单造成的矛盾,消除执法机关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通过现场说理、以案说法、以理服人,更直观、更生动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行政处罚,减少复议诉讼和执行阻力,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三、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的建议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基础在“全面”,关键在“说理”,需要在监管执法的各个阶段全面贯彻说理的要求,以说理助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形成和谐有序的监管执法环境。

(一)坚持关口前移,推行“普法走在执法前”。

着眼防范,强化法治教育宣传和事前监督,使监管服务对象懂法、守法、尊法,从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避免违法,是普法工作的意义所在。

一方面,要抓好事前普法。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行政许可、检查、确认、奖励、裁决、调解等工作中落实普法责任,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的普法力度。

坚持工作重心前移,靠前一步、主动作为,通过送法上门、法治宣讲、发放普法宣传材料、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技术标准等,做到“执法先送法”,切实发挥法律的指导、示范、预防、教育功能,提升当事人的法治素养和依法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要强化事前指导。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将行政指导贯穿于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灵活采取行政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就相关问题向当事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为当事人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就当事人容易疏忽的事项进行提示,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劝告、预警,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合法、规范经营,对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当事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从而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工作“温度”,实现监管执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因势利导,推进“说理贯穿执法中”执法过程是与当事人面对面、围绕共同关切点对点进行针对性普法说理的良好时机。

要善于根据场景、阶段、目的、载体的不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耐心启发、正确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当事人理解信服并配合、支持执法工作。

一是区别不同场景,结合实际说理。

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时,要结合当事人的行业、规模、经营特点,从主体资格、经营资格、标准规范、诚实守信、常见易发违法行为等方面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守法合规、诚信规范经营,推动日常监管过程成为普法宣传重要窗口。

在行政许可、确认、奖励、裁决、调解等工作中,要针对当事人的自身条件、目标诉求,从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方面一次性予以明确告知;对群众办理的事项,做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告知群众办理进度查询渠道,让群众对办理事项有清晰认知和合理预期。

二是区别不同阶段,聚焦重点说理。

调查取证阶段要坚持平等说理,规范调查取证程序,做到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完整准确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配合检查和调查的法定义务,以及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避免冲突、耐心说理,从查封扣押依据以及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配合义务、阻挠后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说明法律依据和必要性,告知救济途径及擅自处置的法律后果,深入细致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避免引发冲突或者群体性事件。

三是区别不同目的,提高技巧说理。

事先告知环节要着力增强当事人认同感,争取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基础上,要善于抓住焦点,围绕当事人困惑、误解、担忧、抗拒的内容进行针对性说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

案件听证环节要力求消除当事人误解、增强案件说服力、促进案件处理,听证过程要灵活运用公开质证和辩论驳论的技巧,明确阐述、充分论证案件所涉事理、法理、情理,杜绝态度生硬、言语傲慢、表述混乱以及其他过激或者不当言行。

四是区分不同载体,扬长避短说理。

口头说理语言灵活多样、反馈及时,但信息承载量有限,因此用语要朴实简洁、“接地气”,切忌“打官腔”,以便拉近距离、加强互动、增进理解。

书面说理信息承载量较大,由于能被反复推敲,必须规范、严谨、准确,因此要严格按照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尤其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时,要善于运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全面说理,完整表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案件证据、准确表述适用法律、全面阐述裁量理由、明确交代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让文书完整体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执法全过程,力争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做到“以理服人”。

(三)坚持优化服务,推动“释疑延伸执法后”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

坚持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意识,转变执法观念,彻底消除“法即罚”、“法即管人”等错误思想,推动“释疑延伸执法后”,才能促进行政违法状况得到改变、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

一是分类开展案后释法。

对于下达处罚决定书后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意愿不强的当事人,要进一步结合案情审慎、细致阐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裁量因素,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着重疏导心理、缓和情绪,促进当事人正视和接受行政处罚。

对于缴纳罚没款确有困难或者提出合理要求的当事人,要认真听取其理由并依法决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事先发出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再次告知当事人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减少行政争议。

二是实施案后回访制度。

坚持推行案后回访制度,对执法机关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领域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等实施回访。

突出案后回访重点,一方面注重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行为反复;另一方面注重加强沟通,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听取当事人的建议、意见,吸纳合理意见并作出相应改进,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