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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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与救济【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

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但同时也承认有例外。

【关键词】信用欺诈;防范;救济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

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可靠性更强。

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贸易中,因难以掌握对方资信情况而产生的互不信任,也为贸易双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自19世纪出现以来,得到广泛采用,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

然而,信用证并不完美。

在信用证法律制度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它是规范跟单信用证运作规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银行一般也以该惯例作为跟单信用证业务运作的主要依据。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即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应向卖方付款。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与提单记载完全不同的货物,甚至伪造提单销售根本不存在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款后所拿到的货会出现“货不对板”,或者是完全不沾边的两种货物。

于是,信用证“欺诈”就难免产生。

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一般认为,信用证欺诈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

那么,该如何应对信用证欺诈呢?我认为,应该从防范与救济两个层面来着手。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专门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差不多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爱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缺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庞大的挑战。

因为假如固守该原则,不承诺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峻的缺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承诺有例外,假如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能够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确实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差不多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爱护社会公平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形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誉为“商业血液”,尽管这种结算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纠纷仍不可避免,尤其发生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如何通过合理的司法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现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收付方式,随着我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曾上升趋势,其中以信用证欺诈影响最为恶劣。

当信用证欺诈发生在我国时,法院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有关信用证法律,进而采取合理的司法救济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的,即在肯定信用证独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即使受益人所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单据,则银行有权拒绝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一、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在我国,有关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可通过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第56条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各关系方之间也不一定都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完全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来解决信用证欺诈,似乎缺乏力度,也不足以解决所有类型的信用证欺诈。

比较具体地对信用证项下的欺诈做出规定的是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4号文》)。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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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 og &tn o mgi 2 9 hata nsre rsr a ze 0 a pt an 06
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工具,在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信用证业务不断壮大,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也不断涌现,并且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也层出不穷,这极大扰乱了国家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入手,分析了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的现状以及国外的有益经验,着重阐述了我国信用证救济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完善的方向和措施,以期待对我国的信用证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救济制度;欺诈例外原则一、信用证欺诈的一般概述(一)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关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实践中有广义的信用证和狭义的信用证两种观点。

狭义的信用证欺诈仅指为了骗取银行的信任来伪造票据、单据,向银行提出付款的申请,从而骗取信用证下的钱款。

广义的信用证欺诈认为不仅仅包含受益人提供的虚假单据的欺诈行为,还包含了受益人制造虚假的合同关系。

其实这两种理论都要侧重于单证的真伪和一致性,但是包含面不同,前者强调单据的真实性,后者还考虑到合同的真实性。

(二)信用证欺诈的具体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种类繁多,从欺诈主体上划分,有开证人、出口商等人单独骗的,也有这几类当事人合谋的。

1.开证申请人欺诈开证申请人欺诈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欺诈人利用开证申请人的名义开具虚假的信用证,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其二是开证行开具信用证时故意添加模糊不清的一些附条件生效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面对模糊不清的条款就仓促发货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2.受益人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自己伪造或者变造信用证以获得银行的信任,从而骗取银行钱款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并没有实际发出货物,而将一系列完整的虚假单据交到银行手中,银行看到单证一致之后付款,受益人就达到了诈骗的目的。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浅议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方式

浅议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方式作者:牟凡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2期[摘要]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会引发信用证欺诈风险。

许多国家采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救济。

我国在确立欺诈例外原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设置银行拒付义务,同时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关键词] 银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一柄双刃剑,由于银行在审查单据时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受益人经常利用审查单据程序中的漏洞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信用证欺诈已成为世界各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1.信用证欺诈的概念对于信用证欺诈,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

纵观信用证的运作流程和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尽管在信用卡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欺诈方式十分复杂,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也可能牵涉其中,但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殊性出发,应当认定信用证欺诈主体主要是受益人。

据此,笔者对信用证欺诈的界定为:信用卡欺诈是指受益人在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利用银行在审单程序中缺乏实质性审查的漏洞而采取的通过伪造单据或者在单据中做虚假陈述等方式提交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从而获得款项的行为。

2.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1)受益人未交付货物而通过伪造单据实施的信用证欺诈。

卖方没有货物或者无法交付货物,则不可能持有相应的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通过伪造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以取得货款,主观上有明显的欺诈故意。

(2)受益人因货物不符而通过在单据中做欺骗性陈述而实施的信用证欺诈。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或者数量不足,则此时卖方自行变更或与承运人合谋变更提单内容以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例如受益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3)受益人通过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方式实施的信用证欺诈。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在货物实际装运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期限不符的情况下,卖方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中更改装船日期以顺利结汇的行为。

经济学信用证欺诈与对策


2020/5/24
山东财政学院国经学院 刘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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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一)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的国际比较 1、美国 首开“例外欺诈”之论述 2、英国 承认和肯定了美国一些判例的说服力,但是英国法院对 信用证的干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3、英美处理信用证欺诈的“禁令”
2020/5/24
山东财政学院国经学院 刘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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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欺诈与诈骗的法律认定
1、我国《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的法律认定。 2、构成信用证诈骗的几个法律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和金融法规。 (2)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信用证诈骗的非法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我国刑法第200条对单位信用证诈骗的规定。
(三)严格审核信用证,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 用证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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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国经学院 刘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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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国出口商遭遇的跟单 信用证诈骗案
(一)假冒或伙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 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 用证上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 (签字),企图以假乱真欺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 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目的.
目前,中西方大致相同的做法:采取侵权之诉还是 刑事之诉,取决于欺诈人的性质以及带来的社会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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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学院国经学院 刘伟全14第四节 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
(一)修改、完善、制定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
1、制定反信用证欺诈法。
2、国际商会在修订UCP是增加反信用证欺诈条款。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伴随着其广泛应用,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方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信用证欺诈概述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交易规则的漏洞或伪造虚假单据等方式,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恶意拒不交货等。

这些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方的经济利益,也破坏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尽管国际上有一系列关于贸易和支付的法律文件,但在处理具体信用证欺诈问题时,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模糊之处。

如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证据收集与认定难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关键环节。

由于欺诈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导致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同时,对于证据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3. 跨国司法协作不足信用证欺诈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

然而,当前跨国司法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各国在处理欺诈案件时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法律适用不一致等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处理。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

同时,各国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处理欺诈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应加强证据收集和认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研究,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欺诈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3. 强化跨国司法协作应加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协作机制,提高跨国欺诈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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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提供信任保障。

然而,有些不道德的人却利用信用证系统进行欺诈。

这些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任和合作,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是必不可少的。

案例1:Wal-Mart Stores, Inc. v. Deutsche Bank Trust Co. Americas
在这起案件中,Wal-Mart Stores向德意志信托银行美洲公司发出要求支付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要求付款的日期是2014年4月3日,但德意志银行提前了两天支付了款项。

后来发现,该付款不是由Wal-Mart Stores发出的,并且是欺诈行为。

Wal-Mart Stores起诉德意志银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德意志银行应负责赔偿Wal-Mart Stores的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过于草率,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付款,因此应承担责任。

案例2:Charmian Co., Ltd. v. Six Continents Hotels, Inc.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当时Charmian Co.向Six Continents Hotels发出了一份要求支付的信用证。

Six Continents Hotels支付了款项,但后来发现这是一起欺诈行为,并向Charmian Co.要求返还款项。

Charmian Co.拒绝了要求,因此Six Continents Hotels起诉Charmian Co.要求返还款项。

法院判定,Charmian Co.必须返还Six Continents Hotels支付的
款项。

尽管信用证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但是作为收款人,Charmian Co.没有充分证明其自己并不知道这是一起欺诈行为。

案例3:Mitsubishi Corp. v. Bank of America
这起案件发生在1991年,当时Mitsubishi Corp.要求Bank of America发行一份信用证,用于支付一批航空发动机。

Bank of America发出了信用证,并支付了款项。

但后来发现这批发动
机并没有交付,是一起欺诈行为。

Mitsubishi Corp.起诉Bank
of America,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定,Bank of America没有对信用证付款进行充分审查,应对Mitsubishi Corp.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银行的行
为是过失,因为它没有对收款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也没有采取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时,司法救济是必不可少的。

虽然这些案件中的结果不尽相同,但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银行必须仔细检查提交的文件,遵循信用证的要求,以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合法且真实的。

商业伙伴也应该保持警惕性,确保他们与交易的所有方都怀有不可佐证的诚实。

只有这样,信用证系统才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为国际贸易提供信任和保障。

此外,对于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司法救济也是重要的。

通过法律程序,受害者可以向法院寻求公正裁决,追回损失。

这也可以起到威慑欺诈行为,促进商业诚信的作用。

然而,欺诈行为往往跨越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追究责任也十分困难。

因此,国际合作和协调也是打击信用证欺诈的必要手段。

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信用证规则和标准,并通过互相承认判决和法律协助等方式,加强谴责和打击欺诈行为。

同时,各国也应该建立和完善国内的信用证监管制度,加强对银行和交易双方的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总之,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会面临欺诈等风险。

因此,要保护商业信任和合作,打击欺诈行为,司法救济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同时,国际合作和协调也是必须的,以建立更加稳健和可靠的信用证系统。

非常抱歉,以上回答已经是尽可能详细地回答了信用证欺诈的问题,如果您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信用证方面的话题,可以再提供更具体的问题,我将继续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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