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婚姻法经典案例

合集下载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讨论案例:
•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 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 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婚姻法第三章 第四章案例

婚姻法第三章 第四章案例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富贵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本例中,吴某因感到与段某性情不和而中断恋爱关系,这是吴的权利。段某一味纠缠吴,并把雷管扔到吴家院内相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对结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了强奸罪,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惩处。
课后学习:(P14 干涉婚姻自由案)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认为:对于该财物的处理,因刘、徐结婚的时间不长,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所以,判决女方退还给徐某婚前支付的彩礼费6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章 结婚与婚内人身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 结婚纠纷的处理 对婚姻自由干涉的法律纠纷处理 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

离婚经典案例(转移财产)一、案情简介:1、被告张某(男)与原告李某(女)1984年结婚,生育一子张小某正上大学(已满十八周岁),被告张某和原告李某经常吵架,长期夫妻关系不合;张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收入不高,不过前几年兼职做过五六年生意,李某多年下岗无收入。

2、2001年6月份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弟弟发生纠纷,张某之弟殴打李某,李某之弟弟到场后与张某之弟发生殴打并将将张某之弟打伤,因此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从此之后,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孩子张小某跟随母亲原告李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

3、被告张某与张某李某98年购买一套住房(总价值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一直由张某出租给他人,租金由张某收取。

在2005年,李某因为经济拮据私下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后被法院判决买卖无效,房屋已经恢复原状。

被告张某一直居住在其单位分配的住房内居住,该房没有房产证,张某每年向单位缴纳30元的房屋使用费。

4、在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分居前,李某将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用来炒股,截至目前股市亏损15万元,现股市剩余5000元,其余款项约10万元都由李某支取供其母子生活支出。

5、原告李某不知道被告张某是否有存款,被告张某也不知道原告李某是否有存款。

另外,双方住处各有部分家具。

6、被告张某曾于2006年5月起诉原告李某要求离婚,未经开庭,被告张某突然撤回起诉。

李某随后返回头来又马上起诉张某要求离婚,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件进展情况:1、第一次诉讼:张某于06年5月份在甲地法院起诉李某离婚时,李某委托我为其代理人。

此案中,李某作为被告,李某的要求:同意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给张某房款的一少半,,双共同承担孩子的大学期间生活费和学费。

接受委托后,我与对方张某和其委托的律师谈判、协商,对方张某要求李某得到房屋后不得买卖,且应当尽快支付房款,且不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

双方最终没能达成协议。

在第一诉讼过程中,李某主动向法院提供了炒股对帐清单。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近年来,由于生活压力、性格差异等因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2年,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前情况张女士与李先生相识于大学时期,两人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育有一子。

婚前,双方均在各自的家庭中接受良好教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2. 婚后情况婚后,张女士主要承担家庭照顾孩子的责任,而李先生则在外工作。

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琐事,双方在沟通和相处上存在一定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3. 离婚原因张女士认为,离婚原因有以下几点:(1)李先生在外工作,长时间无法陪伴家人,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2)李先生性格较为固执,不善于沟通,导致双方在家庭事务上存在分歧。

(3)李先生在金钱观念上与张女士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家庭经济矛盾。

4.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2)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案件。

案件涉及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3. 案例启示(1)加强夫妻沟通,增进感情。

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关心对方,增进感情。

(2)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

夫妻双方在金钱观念上应相互尊重,避免因金钱问题导致家庭矛盾。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婚姻法第二章 案例

婚姻法第二章  案例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 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 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 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 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 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 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法 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 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 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 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 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 不 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 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 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 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 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 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 回 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 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 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 买 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 打’, 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 解 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
讨论案例:
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 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否应负法律责 任? 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 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一)案情介绍
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 2000多元。 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 了恋爱关系。 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 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 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 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 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