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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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一、宗旨为推进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家庭工坊、建筑施工现场等。

三、培训内容(一)基本理论知识: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安全技能:安全技能培训有助于职工掌握安全技能,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四、培训对象(一)技术工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二)安全管理人员;(三)新入职职工;(四)职工及其他从业人员;(五)其他需要培训的人员。

五、培训方式(一)理论培训:以安全管理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方式,包括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文明施工的法规政策、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的技术措施、安全管理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等。

(二)实践培训:以安全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用电技能、高处作业技能、机械操作技能、公路运输技能、锅炉操作技能、消防技能、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六、培训管理(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二)安全培训应定期开展,重点对特殊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和新入职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三)安全培训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四)对安全培训的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冀财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职业培训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5号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务员局2018年3月15日附件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厅(局、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培训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冀安监管人〔2008〕1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河北省全员培训计划

河北省全员培训计划

河北省全员培训计划一、前言河北省是我国北方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快速,但也面临着人才短缺、技术跟进不足等问题。

为了提高全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推动河北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全员培训计划,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本次全员培训计划将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人才战略,加快构建人才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全面推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全体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员工的能力和潜力;2. 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优秀员工队伍,激发全省人才活力;3. 推动河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才发展良性互动。

三、培训内容与计划1. 岗位技能培训:针对不同岗位的人员,组织相关专业的培训课程,如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等,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2. 创新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员工提供创新创业的培训课程,培养员工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意识;3. 职业发展规划培训:帮助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提供职场素养、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等课程;4. 法律法规培训:了解法律法规,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企业运行的合法合规;5. 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防范能力;6. 公共基础知识培训:对员工进行公共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文化、科技、历史等方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四、培训方式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行业专家,到各地进行面对面教学培训;2. 线上培训: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线上培训,方便员工进行学习和考核;3. 实践培训:组织员工参与实践活动,如参观考察、实地操作等,增强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培训保障1. 资金保障:为全员培训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确保培训有序进行;2. 人力保障:组织专业的培训团队,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和实施;3. 时间保障:合理安排培训时间,确保员工在工作之余能够参加培训活动;4. 管理保障:建立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从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培训评估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管理。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原则,并同时保证培训服务质量。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培训内容管理1. 培训内容必须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进行禁止和更正。

2.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讲师选拔等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四、培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究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希望通过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六、监督管理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资质和培训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随机抽查:除了定期检查外,还应当进行随机抽查,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止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得以逃避监管。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提高社区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社区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明确其职责和权利,促进社区工作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社区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范围内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包括社区主任、社工、志愿者等。

第三条职责和权利社区工作者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和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促进社区居民的融合和互助;2. 倡导社区自治,推动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提升;3. 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稳定;4. 搜集和反馈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见,推动社区建设;5. 提供社区居民的法律咨询和帮助,维护社会安宁。

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培训和提升机会;2. 依法享有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待遇和福利;3. 在履行职责时,有权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社区工作的正常秩序;4. 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价,提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5. 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发挥专业能力。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第四条职业资格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素养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职业工作。

第五条社团组织社区工作者可以自愿加入社团组织,共同交流学习和提升职业技能,促进社区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第六条人员配备社区工作者的人员配备应当根据所辖社区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职业发展为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评估和晋升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业务操作第八条社区服务活动社区工作者应当组织和开展各类社区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体活动、义务劳动、法律咨询等,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

第九条社区治理社区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推动社区自治和居民自治能力的提升,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细则

40
有考试制度,严格执行的记10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参考率达90%的记10分;取得与培训目标相一致的职业资格达60%的记10分;结业成绩有分析、有措施的记10分。
27
职业(工种)设置合理,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生源充足。培训质量高,结业生创业就业率达60%,社会效益显著。
20
职业(工种)设置重复,生源严重不足的扣10分;培训质量差,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扣10分。
30
常设职业(工种)实习工位不足扣10分;常规用具不足扣10分;其它职业(工种)设备、用具不足扣10分。
20
教学仪器、设备能适应市场发展,满足新工艺、新技术的教学需要。
10
设备、仪器过于陈旧的扣10分。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分办法
自查
区县评估
市评估
条目
标准
分值
自评意见
得分
评语
得分
评语
得分
四、教学实施及教学效果
30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每项扣5分;存在严重的不安全隐患的扣10分;给学生造成伤害、发生事故的扣20分。
18
教学仪器、设备、教具、挂图等,按机构设置标准配备,满足教学需要,注重日常管理维护,保持完好使用率达90%。
30
配备齐全、满足教学需要的记20分;注重管理、维护,完好使用率达标记10分。
19
常设职业(工种)实习满足二人一工位,常规用具满足于2—3人一套;其它职业(工种)实习设备能达到专业设置标准。
30
内容不公开的扣30分;搞假公开或敷衍应付的扣20分;公开内容不详不实的扣10分。
4
重视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严格管理,工作有计划、有落实。
3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5]124号【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5【实施时间】2005-04-25【时 效 性】有效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尽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建立鉴定质量督导制度的重要性。

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已累计鉴定145.38万人,合格发证133.77万人。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职业能力的主要形式,在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日趋完善,劳动力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对拓宽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规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同时,也对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是当前职业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建立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根据《实施办法》,结合本地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落到实处,把提高鉴定质量抓出实效。

二、努力实现鉴定质量督导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实施办法》对质量督导的依据标准、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规范要求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在启动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时,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范化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力争使我省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出实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发〔2015〕2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发〔2015〕2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2月5日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新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三)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冀应急人〔2019〕5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培训处反馈。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等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2.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3月28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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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
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培训任务和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附件1)。

(二)组织申报。

有意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表1)。

(三)专家评估。

职业能力建设处室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提交就业联席会议审定,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四)上报备案。

市职业能力建设处室将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省人
力资源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服务局审核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下达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并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书,有效期三年。

(五)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具有定点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承担;技工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六)省以上重点职业院校根据申报,在其开设的专业范围内直接认定。

第三章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处室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开班申请。

企业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10日内,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开班申请,填写《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表2),经批准后开班。

(二)提交资料。

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认定书复印件、《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企业培训的需附培训学员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用工需求制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大纲等。

(三)教学监督。

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职业培训教研室要对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结业考核。

培训结束应进行结业考试。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会同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结业考试分理论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结合职业资格鉴定进行)。

考试合格学员,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发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由培训机构支付成本费用。

合格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原则上只能参加初级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职工、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两后生)和已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可参加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鉴定。

第九条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创业培训不少于10天。

具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并结合我省即将出台的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各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开展培训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填报《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将培训情况经本级职业能力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就业服务局。

省就业服务局汇总情况后,于下月5 日前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就业促进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将全市职业培训人员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培训资金补贴拨程序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中拨付。

各级开展技
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基本程序:培训结束,定点培训机构或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经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复审,由财政部门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资金直拨劳动者或直接划入企业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委托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培训费支付,按校企双方合作培训协议拨付。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表》;开班备案的《培训人员花名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订单培训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就业登记机构开具的就业证明);定点培训机构银行帐户等资料;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创业后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依托技工院校开展(6-12个月)全日制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满6个月,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分别按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全额给予补贴;培训6至12个月以内,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原则按每人每课时4元标准,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点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等次依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优秀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不合格定点机构停止招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招生培训。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各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全过程监督。

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诉、电话访谈等方式实施监管。

要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职业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规范培训教学活动和教材使用,确保培训质量。

教材使用参照人力资源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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