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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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12.17•【文号】国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2.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目次、八前言1 适用范围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 依据4 总则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八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 、附录B 为协议出让活动中所需文本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吴迪、宋玉波、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世专、马尚、王薇、车长志、邓岳方、叶元蓬、叶东、任钊洪、关文荣、刘显棋、刘祥元、刘瑞平、朱育德、闻洪溪、严政、吴永高、吴海洋、张万中、张英奇、李延荣、李晓娟、李晓斌、束克欣、杨玉芳、杨江正、肖建军、陈永真、陈国庆、林君衡、罗演广、祝军、胡立兵、胡红兵、赵春华、郝吉虎、高志云、徐建设、涂高坤、秦水龙、钱友根、梁红、黄文波、韩建国、韩洪伟、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华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范;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本规范执行。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06 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 2006 114号令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 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I)1 适用范围 ···················································································· - 1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 1 -3 依据 ······················································································· - 1 -4 总则 ······················································································· - 2 -5 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 ····································································· - 3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 6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 - 9 -8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 ·········································- 11 - 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示范文本格式··································- 13 - 附录B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示范文本格式····························- 16 -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7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合同管理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在去年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及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中,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土地供应过程中的违法问题。

当前,国家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在此背景下出台两个示范文本,这是中央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宣传,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范本地区的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程序和相关文本,切实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进一步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

二、落实专人负责,提供专用设备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是加强批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市、县(市、区)及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和维护这一系统,及时进行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的录入和打印。

各地要落实人员,专职负责建设用地备案、项目跟踪巡查、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购置专用电脑、打印机,用于管理系统的数据上报和文件打印。

三、严禁私自编制或修改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地所有新签订的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都必须在系统中录入和打印,文本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29日(1990)第1号国家土管理局令)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

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上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实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

编号:YB-HT-00259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Contract for transfer of th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编订:YunBo Network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合同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通用6篇)

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通用6篇)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篇1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的农田总计面积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该土地长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

东邻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北邻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

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

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土地使用权协议范本篇2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乙方于年月日在____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____方式以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53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1适用范围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3依据4总则5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6编制、确定出让方案7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8编制出让文件9发布出让公告10申请和资格审查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13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14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15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16办理土地登记17资料归档附录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附录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附录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附录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附录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附录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GF--2008--2601)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0259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8--2601)(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合同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

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

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

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合同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

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五条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适⽤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地如何适⽤法律的规定。

⼀、本条⾸先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适⽤本法,表明了本法的适⽤范围包括上述企业,这是本次修订⼟地管理法的⼀个重要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的⼟地管理法第五⼗五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地管理⼯作的实践尚不充分,经验尚不成熟,⼟地管理法还⽆法将⼟地管理⼯作的全部内容加以概括,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作出了“由国务院另⾏规定”的授权性规定。

国务院根据这⼀授权性规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地的暂⾏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地暂⾏管理办法》等⼆个⾏政法规,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转让暂⾏条例》等⾏政法规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地使⽤的有关问题作了⼀些规定。

这些⾏政法规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利⽤⼟地,保护⼟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对于《⼟地管理法》的具体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

《⼟地管理法》施⾏⼗余年来,我国⼟地管理发⽣了深刻的变化:耕地保护及⼟地开发复垦取得了⼀定成效,⼟地管理⼈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的提⾼,⼟地管理的各项基础业务⼯作得到加强,⼟地管理⼯作中的科技⽔平也有了长⾜的进步。

以前尚不充分的实践现在较为充分了,以前尚不成熟的经验现在较为成熟了,通过修订⼟地管理法,已经可以将过去⽆法加以概括的⼟地管理的内容加以概括,能够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作出规定。

本法关于⼟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关于⼟地利⽤总体规划、关于耕地保护、关于建设⽤地等⽅⾯的规定,已经能够较完善地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使⽤⼟地的情况。

因此,上述企业使⽤⼟地的,应当适⽤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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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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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
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
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0〕13
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
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
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
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
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
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经
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原试行示范文本(gf—
92—1001、gf—92—1002、gf—92—100
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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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94-1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
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
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
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
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宗地编号___,面积为___平
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
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年,自领
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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