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分析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摘要】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佣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用于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同行业内从事竞争活动。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和效力认定标准,并探讨了影响其效力认定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例分析,总结了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文章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如协议的合理性、保护合法权益等。
结论部分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法律规定、标准、影响因素、案例分析、完善建议、司法实践、总结、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佣关系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其效力认定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多个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因此成为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效力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效力认定的因素,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规定、标准和影响因素,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现状。
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改进,也有助于保护雇主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在雇佣关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具体包括其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影响因素、司法实践和完善建议等内容。
篡夺公司机会及其法律规制

篡夺公司机会及其法律规制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张,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和股权的日益分散,公司管理层权力的膨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代理问题”也成为困扰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公司治理的一大难症。
而“篡夺公司机会”正是“代理问题”的现实表现之一。
对此,英美法系通过判例确立了“公司机会规则”(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作为规制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法律制度,并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上重要的公司制度之一。
而在我国,管理者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损公肥私的现象同样十分突出,如何对之进行有效遏制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无疑是当前我国法律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对于我国来讲仍显得比较陌生,国内论著虽时有涉及却篇幅不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造成我国相关制度缺失的原因之一。
故笔者择此题目来写作自己的毕业论文,希望通过对英美法上“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架构的挖掘整理,以及对我国相关情况的比较分析,为最终能确立我国的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尽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由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的一般问题、制度的构架、我国相关制度及其完善三部分组成,就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分别回答“为什么”、“是什么”和“怎么做”三个问题。
第一部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的一般问题首先以英国公司法上的经典案例勾勒出“公司机会规则”的概貌,然后从经济学和法学两方面进行分析,以说明确立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
本部分指出,由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导致了现代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的产生,使得管理者篡夺公司机会不可避免,需要确立相应制度加以规制。
同时指出,以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管理者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管理者负有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而英美法中关于管理者与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两种学说,作者分别运用英美代理法和信托法上相关理论证明了“公司机会规则”的合理性,并指出管理者与公司之间实际上为一种信义关系,管理者应向公司承担包括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内的信义义务,而不得篡夺公司机会则包含在管理者的忠实义务之中。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竞业限制协议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签署的限制员工离职后在同行业内从事竞争活动的协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业限制协议在各行各业被广泛应用,其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核心商业机密。
随着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涉及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多个领域,其认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探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适用范围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涉及到劳动法、民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我国,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任职限制协议无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职员工在一定情况下享有法定的竞业自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原则适用于订立和修改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其商业利益。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需要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竞业自由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相关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来进行认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目的是否合理、约定期限是否过长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对这些标准作出综合考量。
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认定其效力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保护性质,禁止离职员工从事的竞争活动范围应当明确且合理,不得损害离职员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协议的目的是否合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保护其合法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2024年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完善研究》范文

《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制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商业社会中,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商业利益和员工个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相关劳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尚存在诸多不足,使得竞业限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竞业限制劳动法规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竞业限制劳动法规概述竞业限制,指的是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在相同或类似领域、地区、行业内从事有损原公司利益的竞争活动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等核心利益,同时也保护员工的个人权益。
三、当前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存在的问题尽管竞业限制劳动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企业与员工权益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法规的制定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如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
其次,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些企业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导致劳资关系紧张。
四、完善竞业限制劳动法规的必要性针对上述问题,完善竞业限制劳动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最后,提高企业与员工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和遵守意识,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五、完善竞业限制劳动法规的措施(一)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针对当前法规中存在的空白和模糊之处,应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
具体包括:对适用行业、地区、时间的明确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核心利益的界定;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措施等。
(二)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为了保障竞业限制条款的顺利执行,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竞业协议的典型案例分析

竞业协议的典型案例分析竞业协议是一种约定,在该协议中,雇主和员工商定了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员工不能在同类业务或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类似工作的规定。
这种协议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利益。
在以下的典型案例分析中,将详细探讨竞业协议的适用、作用和效果。
案例一:公司A与员工B的竞业协议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是一家知名的科技公司,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
员工B是公司A的高级工程师,负责研发重要的软件技术。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防止员工B离职后与竞争对手合作,公司A与员工B签订了竞业协议。
根据竞业协议的约定,员工B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加入任何与公司A直接竞争的公司,也不能从事与公司A业务相关的工作。
此外,员工B还承诺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包括技术资料、客户名单和销售策略等。
该竞业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
在员工B辞职后,他遵守了竞业协议的所有规定,并没有违反协议。
这使得公司A能够确保自己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不会被竞争对手利用。
竞业协议的存在也起到了阻止其他员工离职的警示作用,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案例二:竞业协议在跨国公司中的应用在这个案例中,一家跨国制造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在不同国家运营。
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技术优势,该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了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规定了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管理人员不能加入竞争对手公司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离职后对公司商业机密和专利的保密义务。
跨国公司的竞业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管辖区的要求,竞业协议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某些国家,竞业协议可能受到限制,而在其他国家则可以自由地制定协议。
然而,该公司通过制定统一的竞业协议,不仅保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还简化了管理过程,降低了风险。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竞业协议在保护雇主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护商业机密,还可以防止员工离职后直接加入竞争对手,从而减少竞争对手的威胁。
浅析竞业限制

问题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面 : 1 、 用 人单位利 用强势地位 , 强迫员工签订不合理 的协议
这是 由双方主体的不平等造成的。如员工在签订有关竞业禁 止协议时 , 往往处 于一个 弱势地位 ,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各种手段迫 使员工签订该协议 , 以盲 目扩 大竞 业 限制的适用对 象 、 适 用期 限 、 适用领域 以及 对 于 违反 竞 业 限 制 所设 置不 合 理 的 违 约金 等等 行为。 2 、 员工 约照签 、 人照跳 , 竞业 限制制度形 同虚设 由于主体不平等而签订 的协议 , 首先构成 了对处 于弱势 地位 的劳动者择 业 自由权 的不合理 限制 ; 其次 使离职竞业禁 止协议 因 过度 限制而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竞 业限制制度的存在失去 了意 义, 达不到制度设立 的初 衷 , 反 而会 引起 其他 的纠纷 , 严重浪 费 了
在 公 司 同类 的业 务 。
仅仅只有个别地区的相关条例对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做 出 了明确规定 , 但是 这些 条例 的执行效 力级别往 往有 限 , 因此不 能 在全国范围 内普遍适用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如不能加 以明确 , 必然会 给人们在 实际操作 中带来很 大的了不变 , 同时也不
、
是为 防止董事 、 经理等利 用 自身特殊地 位损害 公司利 益。随着 各 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的不 断增强 和人 才流动带来的商业秘密侵 权
案件 的不断增长 , 竞业限制制度 的完善 已迫在眉 睫。 广义 的竞业 限制包 括在职竞业 和离 职竞业两 方面 。如 《 公 司 法》 规定 : 董事 、 监事 以及 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 利用 职务便 利为 自己 或他人谋 取属 于公 司 的商业 机会 , 自营或 为他人经 营与劳动者 所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与立法探讨
作者简介 : 谢聪敏 ( 1 9 8 o 一 - ) , 女, 硕 士, 福建闽西职 业技术 学院经济 系讲师, 从事 中国经济法研 究。
当今社会 , 劳动者 “ 兼职” “ 跳槽 ” 等现象非 项 ,体 现 的是 法 定义 务 ,法律 直 接规 定 企业 董 常普遍 , 由此引发 的竞业限制纠纷 日益增多。 竞 事、 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过程 中, 有履行保 业 限制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 护企业 商 业秘 密 和其 他维 护 企业 合法 利 益 的法 秘密 , 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 但 由于其涉及企业商 定义 务 。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 与立法探讨
谢聪敏 ( 闽西职业技术学 院 经济 系, 福建 龙岩 3 6 4 0 0 0)
摘
要: 竞业限制是平衡 用人单位 财产权和 劳动 者劳动权 的重要制度 。各 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对竞 业
限制制度 的法律规制各不相 同。应从 各 国立法 以及典型判例的 角度 , 剖析我 国现行 的竞业限制 制度 的 立法不足 , 在此基础上提 出完善竞业限制立法的建议 , 以进一 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 系。
指导原则 。 《 宪法》 规定 , 劳动者享有 自 主的择业 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 权 ,而企业的无形财产如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解 除劳 动合 同后 的一 段 时 间 内 ,不 得 到某 些 企 则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获胜的必备条 很 容 易泄 露商 业秘 密 , 业任 职 或者 从事 某些 业 务 ,主 要是 指 有竞 争 关 件 。员 工一 旦重 新就 业 , 系 的企业 或 者从 事 与原 企业 有 竞 争关 系 的业 务 这将 会 对企业 造成 重大 影 响 。 此时, 员工 择业 的 经 营或产 品生 产 。 竞 业 限制条 款主 要体 现在 《 劳 自由和 企业 的利 益 产生 了冲 突 。为实 现双 方 的 动合 同法》 第2 3 条, 为延迟生效条款。根据权利 公平和正义 , 法律必须构建一项制度来平衡企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完整版
保密协议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本着同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共同订立本协议。
2、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批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含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益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各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实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指在甲方组织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修理、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所获得信息,制品加工方法、加工工艺、在客户使用中的相干数据、技术改进报告,设施、设备参数,工卡量模具参数,该技术和管理信息以技术文档、运算机软件、研发记录、分析检测报告、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技术报告、电路设计、操作手册、模型模具、实物样品、质量管理文件(IS0 文件)等情势存在;以及开发进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获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
2、经营信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计划、决策、制度、决议、财务政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石墨、辅料、包材、设施、设备进货渠道,供应商信息,物料清单客户资料,产品、材料价格、订单信息,定价政策、营销策略、官传策略、投标标底,外发供应商信息,客户出货资料、入库单、送货单金额、员工人事资料,招聘信息和劳资状态等经营信息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该信息、以公司文件、商业函件、财务单据和账册、客户名单等情势存在。
3、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当保密义务的信息及资料。
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思考
关 于竞业 禁止 制 度 的立 法 思 考
吴 文 琦
( 国立华 侨 大学 法 律 系 , 福建 泉 州 3 10 ) 6 00
摘 要 : 竞争 的 市场 环境下 , 在 竞业 禁止制 度成 为企 业保 护其 商 业秘 密的 一种 重要 手段 。世 界
各 国也 纷纷 以立 法形式对 其加 以规 定 , 但我 国对这 方 面的立 法还 相 当薄 弱。我 国应 在借 鉴 外 国 有 关立法的基础 上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在《 中对 竞 业禁止 作 专条 规定 , 以保 护 商 业秘 密权利 人 与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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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2卷 第 1 期 2 02年 1 月 0
南都 学坛 ( 人文社 会科 学学刊 ) V 12 o 1 o.2N . A ae i Frm o a u J ra o t u aie a dSc l cecs cdmc o f nD (o nl fh H m n i n oi i e ) Jn 20 u N u e ts a S n a. 02
业禁 止相对人 的合 法权 益。 关■词 : 业禁止 ;商 业秘 密;立 法 ;建议 竞 中圈分类 号 :C 7 1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2— 30 20 ) 一O 9 —0 D 90 A 10 6 2 (02 叭 O4 4 竞业 禁止 , 又称 竞业 避 让 , 是 资本 主义 发 达 原 国家 的企业对 职 员所 采 取 的 以保 护其 商业 秘 密 为 目的的一种 法 律保 护 措施 。其基 本 作 法 是企 业 与 职员 采用 在劳动 合 同 中订 立 保 密条 款 或 直接 签 订 公 民充分 地行 使法 律 规 定 的劳 动 自由权 有 一 定 矛 盾 。即竞 业 禁 止本 身 也有 其 局 限 性 , 主要 表 现 它 在: 一方 面 , 业禁 止在 一 定程 度 上 和一 定 范 围内 竞 限制 了公 民的就业权 和 自由择 业权 , 而对 于那些 离 职后 的公 民来说 , 如果 限制其 在所熟悉 的专业 范围 内选择 工 作 , 等 于 限制 了其 劳 动 就业 权 和 生 存 就 权; 另一方 面 , 竞业 禁 止有可 能造成人 才 的浪 费、 限 制公 民特 长的施展 。在竞争 的市场 中 , 才本身 也 人 是 一种 可以共享 的资 源 , 是一味地 对这 些人 实行 若 竞业 禁止 , 不但 不利 于各尽 所能 、 尽其 才 , 至有 人 甚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关系整个经济竞争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它所包含的矛盾突出地反映着劳动合同的特性,因此,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竞业限制制度有利于繁荣劳动力市场,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分析,深刻剖析当前竞业限制制度中的缺陷,试图将其完善。
关键词:内涵;作用;缺陷;完善一、竞业限制的内涵及其作用1、竞业限制的内涵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tocompete”。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主要规定了其任职期间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都有别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理性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尚属原则概括,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2、竞业限制的作用时任微软公司副总裁的李开复博士跳槽到google任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而引发的诉讼,引起了一场对”竞业限制”的热议。
微软公司认为李开复违背了曾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将google公司及李开复一并告上法庭。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开复可以继续为google工作,条件是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且李开复不能从微软招募员工,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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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 的保 密事项 , 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 对 失的 ,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 ” ( ) 科技成果转化法》 主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三 以《 为
1《 . 科技成果转 化法》 3 第 5条 规 定 : 违反 本法规定 , “
一
、
我国现行 的竞业禁止规 则
我 国 有 关竞 业 禁 止 的法 律 规 则 散 见 于一 些 单 行 法 和部 门规 章 之 中 , 要 分 为 三大 类 。 主
( ) 公 司法》 主的企业法 一 以《 为 1《 . 公司法》 6 第 l条规定 : 董事 、 理不得 自营或者 “ 经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业禁止制度 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 竞争对手知 悉和利用 , 是现代 企业维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重要 法律手段。
这 一 制 度 已经被 各 国广 泛 应 用 , 而我 国还 没 有 形 成 一 个相 对 完整 的 法律 制度 , 有 一 些 法律 规 则 零 星散 见 于各 种 只
单行 法和部门规章之 中。需要对我国主要 的一些法律规定进行 整理 , 出立法 中的缺陷 , 找 结合 各 国经验 , 出一 提 些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度 。首 先 , 业 禁 止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所 必 需 的 。有 市 竟 场 经 济就 会 有 竞 争 , 竞 争 就 必 然 需 要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法 有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 同类 的业务 ……董事 、 级管理人 高 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 当归公 司所有 。 ” 2《 . 合伙企业 法》 3 第 2条规定 : 合伙人 不得 自营或者 “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
关 键 词 :竞 业 禁 止 ; 业 秘 密 ; 法 建 议 商 立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9 6 2 1 ) 2— 0 4一 4 D44 A 10 76 (0 0 0 0 9 o
现代科技 的迅猛发展 , 使商业秘密成为决定企 业生存 和发展的重要 因素 。竞业禁止 制度 旨在淡化员工在职期间 因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而获得 的竞争优 势 , 确保 企业在 竞争 关系中的合 法权益 免受 侵害。我 国应 当实行 竞业 律 、 规 的 规 定 … … ” 法
2《 . 劳动法》 2 第 2条规定 : 劳动合 同当事人可 以在劳 “
动合 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商业秘 密的有关事项 。 第 12 ” 0
条规定 : 劳动 者违 反本 法规 定 的条 件解 除劳动合 同或者 “
款……” 2 第 4条规 定 : 竞 业 限 制 的 人 员 限 r用 人 单 位 的 “
用人单位忠实义务的体现 , 有助 于稳 定企业人 才体 系。员 工对在工作 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应负有保 密的义务 , 这是 一 种法定的默示义务 , 即使在劳动者离职后 , 仍应对原单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履 行 保 守义 务 。
“ 事、 董 监事 、 级管理 人员应 当遵 守法律 、 政法 规 和公 高 行
司章程 , 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第 19条规定 : ” 4 “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 ……违 反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 股东 大会 同意 , 与本公 司订立合 同 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同意 , 利用职务便
21 00年第 2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1 . 0 0
( 总第 7 ) 7期
Jun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Istt o o t sA dL w ora o i nj n d iirt eC de ntue f li n a H l i t i i P ic
3《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 3 第 7条规定 : “总 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 的总经理或者副 总经理 , 不得参与其他 经济组织对本 企业 的商业竞争。 ” ( 以《 二) 劳动合 同法》 为主 的劳动法 1《 . 劳动合 同法》 2 第 3条规 定 : 用人单位与 劳动 者可 “ 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 务 的劳 动者 , 用人 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u o 7 S N. ) m 7
我 国竞业禁止制度分析
傅 晓娟
( 山西财 政税 务专 科学校 ,太 原 0 0 2 ) 304
摘要 :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在 我国市场经济体 制 日益完善, 与世 界各国的贸易往 来 日益 增多, 企业之 间的 竞争也 日益激烈 。人才是企业竞争力的核 心 , 人才流动的频繁发生 引起企业商 业秘 密泄露 的现 象屡见不 鲜。竞
司 利 益 的 活 动 。从 事 上 述 营业 或 者 活 动 的 , 得 收 入 应 当 所 归 公 司所 有 。董 事 、 理 除公 司 章 程 规定 或 者 股 东 会 同 意 经 外 , 得 同 本 公 司订 立 合 同或 者 进 行 交 易 。 第 18条 规定 : 不 ” 4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 竞业 限制 的范围、 地域 、 期限 由用人单 位与 劳动 者约定 , 竞
另 有 约 定 或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意 外 , 伙 人 不 得 同本 合
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的活 动 。 ”
律制度 。竞业禁止是 保护商业秘 密的 主要 法律手 段 , 维 在
护竞 争 秩 序 中 占有 重 要 位 置 。其 次 , 业 禁 止 是 劳 动 者 对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