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1 / 16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五条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公共资源交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下列具有公共性、公益性、战略性的资源:(一)土地、海域、矿藏、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二)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四)政府采购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统一的信息发布、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包括:(一)交易主体;(二)交易代理人;(三)中介服务机构;(四)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
第七条交易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交易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交易项目立项;(二)信息发布;(三)报名、资格审查;(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六)履约监督;(七)合同履行完毕。
第十二条交易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明确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江府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江门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四章管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需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的总称。
第四条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配置原则。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原则上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
(二)效益兼顾原则。
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已经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1日濮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宁政规字〔2014〕1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主要包括:(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运用政府信誉借贷的资金和以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依法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资源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监督管理体系。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公共事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共事业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手段,对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公共事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公共事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依法行政原则:公共事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3. 效率效益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注重效率,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4. 服务导向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5. 科学管理原则:公共事业管理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公共事业管理,监督公共事业管理活动。
2. 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参与公共事业管理,为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
3. 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公共事业管理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五、公共事业管理内容1. 公共资源管理: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等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
2. 公共设施管理:包括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3. 公共服务管理: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提供。
4. 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安全管理。
5. 公共秩序管理:包括城市市容、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等领域的管理。
六、公共事业管理程序1. 规划制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公共事业发展规划。
2. 项目立项:按照公共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公共事业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交易过程,不得篡改、伪造。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确保档案内容的全面性。
(三)时效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档案信息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收集应从项目立项、招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入手,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性。
(二)档案收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形式进行,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分类、编目、归档的原则,对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
(二)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将档案资料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纸质档案整理应按照项目名称、时间顺序、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四)电子档案整理应按照项目名称、时间顺序、文件类型等进行分类、编目、归档,并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规范,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档案柜、档案架、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
(三)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二)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查询、复制规定,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
(三)档案利用人员应认真核对档案查询、复制申请,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化第八条档案数字化(一)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国家标准,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聘用人员及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 熟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职责: 1.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保密工作; 3. 负责交易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4. 负责交易项目的咨询、解答和指导;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权限: 1. 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参与交易项目的评审和谈判; 3. 对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 5.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 2. 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和交易秘密; 3. 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 4. 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 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迟到、早退。 第七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 公共资源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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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管理规定
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等。
二、公共资源管理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2.国家优先原则:国家对于公共资源拥有优先权,可以根据国
家利益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划拨和管理。
3.生态保护原则:在公共资源利用过程中,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4.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资源的利用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子孙后代的利益。
三、公共资源管理措施
1.划定管理范围:根据公共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划定相应的管
理范围和管理控制区域,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推动公共资源统一规划:建立健全公共资源统一规划制度,
统一规划和管理各类公共资源,确保资源利用的协调性和高效性。
3.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公共资源监管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资源的采集、开发、利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4.加强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便
利的信息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资源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责任和处罚
1.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其他规定
本规定由公共资源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以上为《公共资源管理规定》的内容。
注:本文档中提及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