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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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司法保护

降低环境公益诉讼门槛。
环境司法审判能力的提升
01
加强环境司法队伍 建设
建立专业的环境司法审判团队, 提高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业务能力。
02
完善环境司法审判 程序
建立和完善环境司法审判程序, 确保环境案件的公正、公平、公 开审理。
03
强化环境司法裁判 的执行力度
加大对环境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 ,确保环境司法裁判得到有效执 行。
环境司法审判机构
设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
建立专门的环境司法审判机构,配备专业的审判人员,确保环境案件得到专业、 公正的审理。
完善环境司法审判程序
制定和完善环境司法审判程序,规范环境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等环节,提高 审判效率。
环境司法保护政策
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权益。
社会参与环境司法保护的深度与广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加强环保教育宣传
加强环保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建立环境公益组织
建立更多的环境公益组织,发挥其在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保护中 的作用,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
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03
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总结词
空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旨在保护公众免受大气污染的侵害,推动政府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
详细描述
某城市因工业排放和交通尾气导致空气质量严重恶化,居民健康受到威胁。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要求涉污企业和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采取有效措 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并赔偿受害居民的损失。ຫໍສະໝຸດ THANKS感谢观看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引发一系列环境事件,已威胁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各种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暴雪、暴雨、飓风、水灾)、人为灾害(核泄漏、污染物排放、地下水资源污染)接踵而来。

也为人类对环境的保护立法敲响了警钟。

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公益诉讼是一种允许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出于公益目的向法院起诉的新型诉讼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蓝图的实现。

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是我国环境意识提高和司法进步的表现。

因此本文将尝试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浅析,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环境问题、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所包含的众多方面诉讼中的一种,它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表述各有不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种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回顾、反思与展望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回顾、反思与展望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10月Journal of Qiqihar University(Phi&Soc Sci) Oct.,2018  收稿日期:2018-06-15 作者简介:尹哲(1995-),女,在读硕士㊂主要从事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研究㊂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回顾㊁反思与展望尹 哲(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38)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学界呼声甚高,但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存在着 地方立法踊跃㊁全国性立法态度谨慎”的特征㊂由于实践探索时间较短且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过程本身存在对本土资源的适应过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着 法律规定的机关”指代不明㊁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救济权的关系未理清等缺陷㊂整合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清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救济权的适用顺位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将是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面对的课题㊂关键词:立法现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反思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38(2018)10-0087-04China '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egislation :Retrospect ,Reflection and ProspectYIN Zhe(Law School,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410083,China) Abstract :Prior to the amendment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2012,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ashighly avowed in the academic circles.However,in the process of concrete implementation,there was a feature of "active local legisla⁃tion and caution in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egislation has the following:"The organ provided by law"refers to the unknown,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remedies did not sort out other defects.Integrating th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clarifying the State ownership,clarifying the appl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ower and the judicial relief power,and encouraging NGO participation i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ll be the subjects to be faced in the future explo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legislation. Key words :legislative Status;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institutional reflections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㊂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很多创新与尝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是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立法明定以来,始终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的司法保障㊂我国未来应建立完备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体系更好的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㊁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㊂一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特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各项试点制度的构建,对环境问题造成个人私益的损害,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或者是环境侵权之诉来进行保护㊂对生态利益的破坏可通过行政救济㊁刑事公诉㊁公益组织与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来规避对生态利益的损害㊂其中,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还存在着许多障碍,比如起诉限制多㊁公益组织自身诉讼能力的问题等,但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比较普遍的认同㊂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㊁‘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在仍在探索试行中,而且也渐渐超乎预期的效果㊂尽管公益诉讼制度在学界已讨论了数十年,但由于其无需原告对所受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突破了传统诉讼法律在起诉资格方面所确立的 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立法机关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确定一直处于谨慎对待的态度㊂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公益诉讼作出明文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具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构造,一改此前立法分散且约束力低下的局面,进入了全新的阶段㊂下图为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性法律与地方探索中的立法状况:①全国性法律规范时间文件名称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地方立法探索时间地区文件名称2007贵州省贵阳市㊁清镇市‘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2008江苏省无锡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8江苏省无锡市‘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意见“2008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2009云南省‘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关于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协调意见“2010浙江省嘉兴市‘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201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暂行办法“2010贵州省贵阳市‘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0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重庆市‘关于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福建省泰宁县‘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云南省玉溪市‘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海南省‘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2013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2014江苏省无锡市‘关于明确试点环保刑事案件管辖区域划分及跨区域公诉问题的意见“2014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根据上述归纳可以发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 地方立法踊跃㊁全国性立法态度谨慎”的特征㊂同时,地方性立法并不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为唯一尺度㊂在2012年之前,环境公益诉讼理念鲜见于我国的全国性立法当中㊂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现第90条)指出,海洋环境监督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㊂此规定曾被视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尝试㊂随后近十年,未再出台与此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文件㊂直到2012年到2015年间,我国才出台了一系列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㊂与国家立法的谨慎相比,地方立法尝试较为活跃㊂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有多个省市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做出了探索性规定,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教训㊂通过对上图的分析会发现,我国地方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集中在2008㊁2010㊁2011这三个年份,这些地方立法的大胆尝试并未与地区所处区域位置及经济发展有十足的正相关性㊂可见,环保制度的创新更多的是依赖于政策制定者的决策过程及地区的历史地理因素的影响㊂早在2007年,贵阳市就颁布了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并于2010年与2013年先后又两次颁布法律文件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规定㊂事实上,近年来贵州省对于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支持力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是行政公益诉讼乃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清镇环保法庭都走在全国各省市的前列,已然成为全国各省市学习的楷模㊂云南省也在2008至2011年间先后5次制定地方立法,为全国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力的地方经验㊂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反思(一)法定诉讼主体中 法律规定的机关”指代不明2012年之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缺乏全国性立法,但近年来已经在立法上弥补了这一缺陷㊂根据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原告起诉资格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第一道关卡㊂[1]通过对2012年之前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此前由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更为常见,环境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相对较少,或者说立案率较低㊂根据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事件,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均有诉讼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 法律规定的机关”对起诉主体留下了可解释的余地㊂随后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释明 法律规定的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只要符合法定88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㊂而唯独在2015年生效的‘环境保护法“中仅仅规定了社会组织拥有起诉资格,对 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只字未提㊂纵观我国环境立法,唯一能作为 其他机关”的依据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指出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其他立法中具体何为尚不清楚㊂鉴于公益诉讼制度中关于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的立法尚不明确,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㊂试点方案指出省级与市地级政府都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的工作,且省㊁市级政府与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均有权提起诉讼㊂该试点方案被认为是指出了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基础上的国家索赔权主体资格,有学者认为整合两个制度是可行且有效的,两制度法律目的一致且符合‘民诉法“55条中 其他机关 的设置㊂[2](二)环境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救济权的顺位关系难以理清行政主体指的是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㊂[3]根据权力来源该组织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主体的特殊身份,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不可推脱的行政管理先导义务㊂然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设置上出现了行政权配合司法权的现象,[4]有企图以新制度的设置掩盖政府失灵之嫌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在于希望为环境公共利益确立代言人,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弥补行政机关在环境问题上的管制失灵㊂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讨论从未停止过㊂政府运用国家管理者的公权身份直接采取 命令-控制”的手段对环境问题采取制度化管理,让违反者制度者承担环境行政责任,也就是制度监管模式㊂制度监管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利用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相较私主体而言,其具有更强的信息获取能力㊁监测能力与高效的行政监管权,是环境管制过程中最常见的政策方法㊂但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复杂的环境问题,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并未要求原告必须穷尽行政救济方可寻求司法救济,原告可以直接跳过行政监管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司法机关主导了诉讼进程,拥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成为环境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保护者,并且认为,司法机关除了追求法律效果还应当追求社会效果,兼顾法律性与政治性㊂这样的制度设计虽有创新,但实质上行政权是管理权㊁司法权是判断权,行政权先导㊁司法权在后判断行政管理权的公平正义与否才是恰当的制度运行思路㊂纵然让更多环境事件进入司法程序,能多一种方式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从积极意义上考虑,让法院参与环境治理这一社会问题是对司法能动性的发扬,有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其消极意义就在于其可能将弥补政府失灵的重担寄托在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偏向于行政权运作的实用主义思路,造成司法资源的消耗㊂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展望(一)整合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政府索赔权如何处理处理环境问题,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在探讨的问题,且不再限于私法视野,已经拓展至公法领域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之中㊂以此观之,整合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或许是大势所趋㊂两者结合之关键就在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是否可以包含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主体㊂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界定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究竟是对私益还是公益的保护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理论基础为‘宪法“第9条㊁‘物权法“46-49条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都是保护环境㊂我国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显著的公权性质,绝非完全的基于民法上的所有权而形成的私权利㊂例如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实质是国家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㊂[5]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为国家管理资源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等等㊂[6]正是基于我国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意义,加之按照萨克斯教授的公众信托理论,国家本身就是公众信托的主体,其基于公众信托而履行的国家索赔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就非传统的私益保护㊂因此,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的整合不存在保护法益的根本对立㊂出于弥补传统侵权法对环境问题双重损害保护缺失的问题,以及我国传统立法体系中对国家索赔权缺失的问题,可以在将来的立法中整合这二个制度,目的相同㊁范围近似㊁而且可被纳入公益诉讼的 其他机关”中去这些特征也使这一措施具有可行性㊂(二)树立行政先导思维㊁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机关高效的公共行政管理权始终是改善现代社会的环境问题的核心要素㊂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一个未来课题必然是树立行政先导思维㊁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㊂在风险社会下,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将从推动经济增长为主转为兼顾社会风险的控制,以求维护社会稳定㊂基于其天然的行政管理职能与防御危险的本能,行政权在面临环境问题时必须在主导地位㊂在行政权面临经济效益㊁权力寻租等问题出现行政失灵时,在加强行政执法并创新行政制度彻底失效之时才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使司法机关开启其裁判程序,运用能动司法理念发挥司法最后一道救济功能㊂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探索行政前置程序,要求原告需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寻求行政救济,在行政措施无效或是行政不作为时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㊂其次,明确公益组织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㊂我国现行法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以检察机关为原告,对公益组织是否能提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虽无禁止但也未明确㊂建议在未来立法过程中运行明确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其环保职责㊂并且对‘环保法“58条中的 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做扩大98 第10期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回顾㊁反思与展望解释,将政府不作为与乱作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内㊂[7]将行政权力机关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之内,置于公众的有力监督之下,确保政府㊁司法与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良性发展㊂(三)鼓励环境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环境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不仅是企业安全㊁绿色生产监督者,更是行政机关履行环保职能的重要监督者㊂激发独立于行政机关㊁污染企业㊁广大公众的环境公益组织的活力,让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是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要求㊂一国的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考虑一国国情与其本土资源,[8]同时期设立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仅仅允许全国级与省级消费者保护协会针对消费者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提起诉讼,相比较而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组织起诉资格的限制并不算过于严苛,立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环境公益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牟利,亦是出于对司法资源的保护以及社会各个利益之衡平的考虑㊂从近6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情况来看,环境社会组织对提起公益诉讼态度谨慎的原因除了立案困难以外,也有对诉讼高成本㊁高要求㊁高耗时的担忧㊂对于环境社会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可以尝试以 行政救济前置”㊁ 诉前通知”等抑制措施代替,而非在起诉资格门槛上一概拦下㊂通过合理适用诉前通知程序,在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设置一定期限的诉前通知程序(现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此规定),[9]向欲起诉的被告发出形式和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要求的通知,督促其履行恢复环境㊁保护生态等的责任,若其无动于衷或行动不符合诉求,环保社会团体得向法院提起诉讼㊂对于环境社会组织诉讼 三高”问题,则需要国家积极扶持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公益组织自身的专业性㊂如此既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节约司法资源㊂ 注释: (1)其中地方立法探索属部分较有代表性的地方立法,为不完全统计,并统计到全国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出台(2015年)之前㊂资料主要来源于‘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及相关报道㊂ 参考文献: [1]颜运秋,余彦.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J ].法治研究,2015,(01):89-98.[2]程多威,王灿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定位与完善路径[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5):81-85+143.[3]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3.[4]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J ].中国法学,2016,(01):49-68.[5]徐祥民.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J ].法学研究,2013,35(04):35-47.[6]巩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再论[J ].法学研究,2015,37(02):115-136.[7]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 ].法学论坛,2017,32(03):14-21.[8]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9]张锋.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 扬”与 抑”[J ].中国人口㊃资源与环境,2015,25(03):169-176.(责任编辑 李 维)重 要 启 事 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批准(黑新出报刊行许字[2014]19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刊自2015年起,刊期由原来的双月刊变更为月刊,每月15日出版㊂刊期变更后,本刊的办刊宗旨和办刊风格均保持不变㊂敬请国内外专家㊁学者继续惠赐佳稿!欢迎广大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2015年1月15日9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渐加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环境公益诉讼暂行条例》,并从此开启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之路。

此后,我国连续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也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截至目前,我国各地区已经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各个方面,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环境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环境物质、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个方面;原告可以是绿色环保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我国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涌现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对北京某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检察院起诉的判决,要求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极大地震慑了不法企业,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对于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一些检察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了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取得一些成绩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相对滞后,与社会发展和需求不相适应。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2.检察机关力量不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比较有限,加上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面临困难。

3.司法保障不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难题,导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公众意识不高在公益诉讼中,公众投诉意识、配合意识不够高,也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1.完善立法加快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法律规范,提高公益诉讼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大投入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能力。

3.加强协作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优化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难题,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进路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健全我国自2004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体系更为完备和严谨,为公众来控制环境污染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如2017年出台了《关于公民环境权益保护诉讼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了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程序要求、停止损害排除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并创设公益诉讼的错误应诉方面的责任和处罚。

二、司法实践繁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繁荣的发展。

就整个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服务中的公益诉讼来说,它已经成为了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了其生产经营行为,而且还防止了企业污染环境的恶意行为,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意识日益提高随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推广和深化,生态环保意识逐渐被广大群众所认知,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动亦日益提升。

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已从被动转向主动,依法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和落实。

四、法律应用不够成熟虽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已经日益专业化和法制化,但一些瑕疵仍需要克服。

首先,关于立案门槛的制定、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及证据要求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手段不充分、标准不严格的现象。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有必要充分落实公益诉讼起诉条件、规范程序和加强效果评估,针对性地完善和修订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帮助环境保护增加预防性和响应性的一种特殊机制,也是一个国家信息的文明建设与社会文化价值观重要检验点。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社会组织和媒体开始关注和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首先,我国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标准过于严格,限制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起诉权利。

例如,在目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公民和社会团体只有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时才能提起环境诉讼,而无法就环境污染造成的远期后果、潜在危险等问题进行起诉。

这不仅限制了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也使得一些因环境问题受损失的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标准进行放宽,允许公民和社会组织就潜在环境风险和远期后果等问题提起诉讼。

其次,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效力有待加强。

一些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时经常面临证据不足、程序难以理解等问题,导致法院难以审理和判断案情。

此外,即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涉及的罚款金额较小,难以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力,导致其不断重复违法。

因此,建议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和程序指导,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罚款、强制停产等处罚力度,提高诉讼效果和实际效益。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法治精神,防止一些不合法或过于激进的行为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例如,在现实中一些环保组织可能会采取非法拆除设备、占用公共道路等方式表达抗议,这种行为不仅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和法院在处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应秉持法治精神,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防止不合法行为的出现。

总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环保领域的作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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