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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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执法公开原则,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对外公示工作,促进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乌政办〔2016〕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机关公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法公开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

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依据简易程序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公布的。

第五条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文书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文化市场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在已公布的执法文中标示复议或裁判结果。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市级文化市场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文化市场执法考评范围,定期组织专项督查,督促指导各区(县)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调阅、抽查综合执法案卷,核查案件信息的真实性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第八条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者更新信息

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法制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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