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我国网络游戏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问题,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虚拟物交易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内的虚拟市场或第三方平台,以真实货币或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内的虚拟物品。
在虚拟物交易方面,既有经济效益,也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虚拟物交易的法律问题虚拟物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问题。
首先,虚拟物品本身并没有实体,是以代码或数字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中,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确的。
其次,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较为复杂。
游戏开发者声称玩家只是使用虚拟物品,而不拥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
但大多数玩家认为自己花钱购买了虚拟物品,自然就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因此,虚拟物品交易的合法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二、我国虚拟物交易法律规制中国政府从2005年开始对虚拟物交易进行了法律规制。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应归属于游戏经营者,并且禁止虚拟物品以货币形式流通。
但由于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虚拟物品交易依然存在。
因此,有关部门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管,推进虚拟物品规范管理。
三、虚拟物交易的案例1、《QQ炫舞》道具交易案:2009年,王某在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平台上以60元购买了该游戏内的一个全身武装装备,但该装备因武器类型与游戏规定不符,被游戏公司删除。
王某遂起诉腾讯公司,要求返还60元和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游戏厂商拥有游戏内虚拟物品的所有权,但应当尊重玩家付费购买的虚拟物品。
应当将这种虚拟财产视为有形财产,从而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虚拟物交易纠纷:2012年,玩家张某与另一玩家在游戏内虚拟物交易中涉嫌诈骗,其中张某因虚拟物品交易涉嫌非法经营被判刑。
这一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虚拟物品交易的警觉,也促使相关部门对虚拟物品的规制与管理强化。
3、《王者荣耀》虚拟物交易和打假:近年来,游戏《王者荣耀》因其广泛的虚拟物交易和虚拟物品赛事而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及虚拟财产物权化

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及虚拟财产物权化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虚拟财产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使得它的物权归属和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本文首先介绍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然后分析了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及其物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探讨了目前国内外有关虚拟财产物权的研究成果和法律制度的现状,最后提出了完善虚拟财产物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物权法、虚拟财产、物权化、法律保护。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渊源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法是以保护和规范物权为基本宗旨的一门法律学科。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之一。
物权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后来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及其物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例如游戏道具、虚拟货币、网站域名等。
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使得它的物权归属和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和困难。
虚拟财产没有实体存在,只是一连串代码的集合,难以清晰地确定其具体的物权属主和归属关系。
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依赖于网络环境,而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不稳定性也给虚拟财产的评估和评估带来很大的困难。
同时,虚拟财产的信用背书和保障机制都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
为了有效地保护虚拟财产权益,需要对其进行物权化处理。
物权化是指将虚拟财产视为具有实体属性的物品,赋予其物权属性和法律保护,确立其归属关系和权益。
物权化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保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虚拟财产遭受丢失、盗窃等风险;二是缩小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差异,加强虚拟财产的法律红利和实际价值;三是为虚拟财产提供更广泛的流通和利用空间,增加虚拟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网络盗窃刑法保护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
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
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
法学毕业论文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
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
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
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思考

用 的义务 ; 同时 , 玩家负有向商家支付费用的义务( 即购买上网卡 、 点数卡等) ,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都是特定的。
21 玩家所享有 的权利 的实现必须要 网络游戏公司对服务合同约定债务的履行 , .2 . 玩家和网络游
2 网络虚拟财产 的法律性质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பைடு நூலகம்学术界存在物权观点 、 债权观点 以及知识产权观点 , 分别从不
同的侧重点对 网络虚拟财产进行 阐释 , 大多数学者赞成物权观点 , 但笔者赞同债权观点。 21 网络虚拟财产 . 实质是基与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公司之间的服务合 同而发生 的一种债权 。 21 任何 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前提都是基于网络游戏公司和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 在网络 .. 1 1 ] 中, 有成千上万种游戏供玩家娱乐 , 同的游戏 运营商都为 自己的游戏开发并提供 了一个强大的 不 服务平台, 每一种游戏 中又有各种各样的游戏角色供玩家选择 。游戏玩家选择了 自己感兴趣的游 戏, 通过注册帐号与商家缔结正式服务合同, 享有 了请求商家提供角色服务的资格。而游戏玩家在 玩游戏的过程中可 以通过 自身的努力获得积分或奖励 ,玩家也可 以直接购买上 网卡或点数卡 , 玩
题都还没有明文规定。网络游戏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事件频频发生。面对这个全新
的法律 问题 ,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基与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公 司之间的服务
合同而发生的一种债权 , 网络虚拟财产 已经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 法律性质 ; 价值 ;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 号 : 2 . D9 3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5 0 ( 0 6)2 0 1 - 6 1 0 - 5 X 2 0 1— 0 7 0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障碍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障碍分析摘要: 在网络游戏产业繁华的背后,有关虚拟财产的权属争议日益增多。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面临两大障碍: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二是司法实践中对其真实价值难以判定。
拟制“虚拟角色法人”并围绕其建立混合型财产权制度,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脑软硬件技术的提升,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虚拟世界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据统计,2008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4 936万,比2007年同比增加22. 9% ,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83. 8亿元,比2007年增长76. 6%[1 ] ,然而,在网络游戏产业繁华的背后,有关虚拟财产①的争议纠纷也日益增多。
从2003年的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到2006年的“湖南张某诉盛大公司案”,不仅凸显了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障碍,而且也反映出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遭遇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的双重困境和障碍。
(一)从理论研究的情况看,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理论言说不清、法律界定不明的障碍。
1. 虚拟财产权的建立是否会损害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其意义是否仅局限在虚拟环境中。
以英国Richard Bartle为代表的“否定说”[ 2 ]认为:虚拟财产就其本质而言,仅仅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一串由0和1组成的电磁记录,仅在虚拟环境中才有意义。
此外,虚拟财产权的建立会损害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
这种学说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在于法律必须要注意维护虚拟世界尤其是游戏型虚拟世界的特殊性。
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网络游戏的内部活动就应该得到尊重,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营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
否定说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电磁记录的存在形式并不阻碍虚拟财产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
在法律上,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有用性、稀缺性、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财产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及其保护措施并未作出确定的解答。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核心在于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此学界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
本文将主要围绕虚拟财产的界定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论述。
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之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物權客体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的范畴,是一种虚拟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被人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并具有可区分性以及可确定性,故其在根本属性上是与民法上的物相一致的。
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这一观点,在《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稿中,还一度将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且网民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有体物意义上的支配与占有,认为虚拟财产并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在如此激烈的观念冲突下,《民法总则》采用了一种模糊的态度,仅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未明确其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
(二)债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运营商与虚拟财产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与权利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体现。
权利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虚拟财产,都必须依靠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而此种技术配合便是网络运营商履行债务的表现。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债权客体说只能对网络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其他情形造成的损害则很难发挥作用。
如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账号密码从而窃取其虚拟财产,此时通过合同关系就很难获得救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思考和建议
【摘要】网络化经济日益成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产业突飞崛起,而游戏中
的虚拟财产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就网络
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和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一
些看法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主要存在于网络游戏中,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
现实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它主要指的是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
量其价值而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1]网
络虚拟财产主要以网络为载体,具有实际使用价值与价值。其主要有二种:一是
较为广泛的虚拟财产,泛指一切具有专属性能够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财产,
通常包括ID、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较为狭义的虚拟财产,仅
仅指有现实交易价值和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是能够通过在离线交易市场内
付费取得现实利益可能性的虚拟品。[2]由于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在现实
世界里的交换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1.无形性,其在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
游戏的服务器上。台湾的立法将其称作“电磁记录”。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本身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因而能通过在线和离线
交易的方式在游戏玩家间转让,也可以在玩家和游戏开发商间进行转让。
3.附属性,虚拟财产往往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者特定的游戏当中才
能体现出其价值。
4.时限和局限性,由于这种财产是贮备和存在于游戏开发者提供的电子设备
——服务器中,因此,该类游戏一旦被开发商停止运营,其便会消失。另外它只
是对一部分人(譬如网络游戏的玩家等)具有价值,而其对另外一部分人来说有
可能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5.付出性,这与玩家投入的资金、精力和时间有关,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其
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甚至可以通过直接购买其他玩家装备或从网络游戏
中取得。
6.唯一性,对于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来讲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
ID、装备都是具有唯一性的,有时即便看似完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
的。[3]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保护虚拟财产。但是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等
相关法律中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利益的精神,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
护。
然而,不论是在《物权法》、《民法通则》,还是在《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
法中都只是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的财产予以认
可,而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并没有做出明
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5日,曾有19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上书
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交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国
家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就是希望将来我国能有一部关于虚拟财
产保护的专门立法,使以后再发生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4]
鉴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具有的虚拟性,所以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立法的同时,
也要考虑法律在执行时存在的一些问题,现笔者就这方面问题做如下思考。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存在于特定的虚拟网络环境中,它的所谓价值也就只能是
对玩某种特定游戏的人而言,对于根本不玩游戏的人来说可能毫无价值可言,因
此我们要十分准确且公正的确定出其价值,在标准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困难。现
就市场上和实践操作来看,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
一是游戏开发商出售时自定的价格,二是玩家在私下的交易价格。对于虚拟财产
价值的认定,基于此笔者建议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国家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如信息产业部)组织领导和发起,组成一个
特定的机构负责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具体组成上可以有行政主
管部门、游戏开发商、甚至还可以包括一些游戏高手和玩家。
2.按照商品价格的计算办法来确定。也就是按照经济学中相关理论,按照要
得到该财产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这些虚拟财产的取
得在很大程度上是凝聚着游戏玩家的智慧和艰辛的劳动,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通过
让游戏高手与游戏运行商协商,或者分别通过游戏高手在游戏中获取及运营商进
行开发,进而通过分别计算出他们花费的时间、精力和付出,换算成相对合理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
3.只参考某一获取途径所付出的劳动,进行确定,比如可以仅仅按照玩家所
投入的时间成本计算出其给予的价值。但是在计算过程中必须要求玩家能够出具
合法且有说服力的相关花费支出凭证。
4.通过综合各项因素具体由独立专业机构评价其价值。虚拟财物本身并不能
直接体现或表现出其现实价值,因为不同的游戏,其中的角色或装备的价值往往
与游戏本身的性质、难度、运营频率和成本以及其本身在不同游戏中的地位、价
值是紧密联系的。这就非常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各种情况,才能通过考
察其各项指标后,进行个案分析来确定。[5]我认为应当将对虚拟财产价值的评
估工作,切实交给一个独立于服务商也独立于用户的市场外特定的专业机构来进
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才会有一个公正、准确的判断。
(二)关于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问题
取得相关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玩家闯关、遵循游戏规则,通过自身的智慧和努
力所取得的,作为经营商而言仅仅只是存储了这些数据而已。因此,按照游戏规
则玩家应该取得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虽然由游戏开发
商研究和开发,但在实际运行中并不是由开发商和运营商直接控制,其是通过不
同的玩家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在特定的游戏空间内,按照游戏规则并在完全接受
了运营商服务时的特定行为而得到的成果和收获,获取的角色和财物的种类和数
量则是完全由玩家自身控制。[6]因此,其所有权应当是属于玩家的,此为原始
取得。三、关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合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精神,本着发展我国网络建设和
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必须尽快地在立法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和保护网络虚
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手段保障游戏玩家获取的所有权及其财产价值。结合
我国实际立法情况和现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给与保护: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途径
直接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民事和商事方面的法律做适当的扩大解释,将网络虚
拟财产纳入到现行法律关于“财产”规定的范围之中。比如可以把《民法通则》第
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以扩大解释,直接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之中。[7]
(二)行政立法的途径
这可以作为一种应急处理办法。尽快由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直接制
定出关于加强网络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明确网络公司和网吧相关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质,对于侵害他人网络财产行为加大
行政处罚力度,以法律形式捍卫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设立中介第三方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存放、评估和
管理虚拟财产及其交易。同时切实加强相关管理人员资质,对于网络参与者认真
地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度,进而慢慢推行网络虚拟财产的登记制度,从法律和制
度上确保网络虚拟财产合法地位。
(三)制定单行法的途径
目前在我国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产业,因而国家应当专门制定一部
《网络信息法》或者《信息法》,对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一途径
虽然可能比较艰难和复杂,但是却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
题。
参考文献:
[1]唐小焱.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相关探讨[J].法学研究,2013.03
(中).
[2]于志刚编.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9:41.
[3]于志刚编.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2009:50.
[4]“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2003年12月10名成都律师联名上书全
国人大法工委并提交[EB/OL].http:
//news.17173.com/content/2003-12-24/n960_876763.html,2003.
[5]邓张伟,戴斌,谢美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
题之分析[EB/OL].www.chinaeclaw.com,2004-03-25.
[6]陈旭琴.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2004(5).
[7]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