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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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会制度

一、校务会是学校领导共同研究商讨决定学校重大事务的会议。

二、校务会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是贯彻落实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形式。

三、校务会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紧急会议,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召开。

四、校务会的主要任务是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的工作,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检查和总结任务的完成情况,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报理事会的规划、计划、预算、总结等报告,使学校各项工作有序的按既定目标前进。

五、凡提交校务会审议的的议题,必须事先有充分的准备,提出初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比较复杂和重大的问题应先相互通气,于会前将书面材料发各成员,以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统一认识,正确决策。

六、校务会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一般情况下,应贯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特殊情况下,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某个重大事宜。

七、校务会应作好会议记录,对会议通过的决议和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应及时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应报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及时报理事会。

八、会议决议一旦形成,所有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因个人意见被否决而不执行会议决议。

九、会议成员对校务会会议过程内容和各成员发表的个人意见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其它人员透漏。

十、全体校务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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