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随着内河水路运输行业的蓬勃发展,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形势严峻,基于进一步加强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的目标。本文旨在对当前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现状进行探讨,主要对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总体情况、造成当前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新设想。

关键词: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对策探讨

目录

一、绪论 (1)

(一)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及解释 (1)

二、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不完善 (2)

(三)内河水上行政执法权分散,职能交错复杂 (2)

(四)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缺少履行其职责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3)

(五)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3)

(六)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直接影响执法队伍素质的提高 (3)

(七)船主船员法律意识淡薄 (4)

三、关于完善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对策探讨 (4)

(一)完善内河水上交通法规体系 (4)

(二)提高执法质量 (5)

(三)加强培训,加强执法人员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5)

(四)加强宣传教育 (6)

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6)

浅谈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

一、绪论

本文主要对当前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现状进行探讨,对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总体情况、造成当前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新设想。目的在于加强水上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克服当前基层交通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不良倾向,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水上交通执法水平,树立水上交通执法的良好形象。

(一)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及解释

海事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1998年国务院国办发[1998]67号文件颁布,批准了《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隶属交通部,形成了目前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沿海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千线和港口,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其他水域划分为地方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海事行政执法是指海事机构依法进行的海事立法、海事许可、海事执行、海事检查、海事处罚、海事调处、海难搜救、海事强制措施等海事行政执法行为。[1]海事行政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趋好[2]。海事行政执法是海事机构的主要社会功能,是海事机构在国家和社会中赖以存在的价值。由于海事机构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才十分重视海事机构,给予很大投入,配有高素质的人员和精良装备,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满足公众和选民对社会安全的需求。

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是内河海事执法机构依照法律开展内河海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因而由内河海事行政审批和许可、现场监督管理、收费、行政处罚等构成完整的海事执法体系,全面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才是有效进行内河海事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开展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的意义在于有效实现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二、内河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海事行政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趋好。内河水上交通执法更注重的是社会功能,现今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特别是对生命的安全需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近年来,内河海事法制建设明显加

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给内河海事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提供了强大的执法依据。但随着社会进步和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水上交通管理趋于复杂化、人性化、细致化,以及全社会对水上交通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现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弊端、矛盾和问题也随之突显出来[5]。

(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不完善

1.现行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只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也只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构成完善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虽然现在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已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而部门规章都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上位法没有修改以前部门规章也不可能做出突破性的规定,结果使很多问题无法解决,而且部门规章效力较低、强制力不够,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目标。当前,涉及船舶管理的《船舶法》、涉及港口管理的《港口法》、涉及船员管理的《船员法》、涉及航标管理的《航标法》等都没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急需修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历经多年修改仍未出台[6]。

2.执法目的不够明确,存在盲目执法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海事行政审批和许可、海事现场监督管理、海事收费、海事行政处罚等构成完整的海事执法体系,全面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才是海事管理的根本目的,而因基层执法单位征收(罚款)收入与单位和职工利益挂钩,致使一些执法单位执法目的不明确,动机不端正,工作重心没有放在执法上。

(三)内河水上行政执法权分散,职能交错复杂

“法治统一”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法治统一”既指要维护国家宪法、基本法律的权威,严格执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法律保留等法律基本原则,也指在某一管理领域内,遵守或执行的相应规范是统一的,相应的管理行为是统一的。我国内河的水上行政执法或说水上安全管理,俗称为“九龙治水”,如长江水域,航道养护等职能归航道部门船船需向其缴纳航道养护费用;水上治安管理职能由港口公安和地方水上公安共同享有,船船需向其缴纳治安管理费;进出港口的许可权由现行的海事管理机构行使,根据中央管理水域和地方管辖水域分治的原则,船船依据其进出的港口的性质,分别在国家海事机构和地方海事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并同时缴纳船舶港务费。如果船舶属于渔船,其捕鱼的许可证由渔政管理部门发放,并缴纳一定的费用。一般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如属于渔船事故,在主航道上由海事管理部门牵头渔政配合调查处理;如果发生在非主航道上,则由渔政处理,但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