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起诉裁量权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j查垒垒!!!!竺型!!叠圈匿匿暖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王春丽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之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诉讼效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5.02一、现实困境: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在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模式下,不起诉只限于对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己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也可根据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理解,选择起诉或不起诉o。
所以,现代刑事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不具备法定起诉权的情况下不予起诉,或者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权。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做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1.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开q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
对不起诉率之思考

对不起诉率限制之思考摘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直把不起诉率等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
但一味地控制不起诉率,审查起诉工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以辩证的眼光正确看待不起诉率,使不起诉率控制在一个均衡的范围内,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与属性,更加有利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不起诉率控制考核标准对策在网上随便用百度一搜我便看到了如下一则消息:“内蒙古召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检察机关表示:3 年来内蒙古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及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无一例外进入了监督程序,从未发生过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现象,真正实现了阳光作业。
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逐年下降。
今年前9 个月“两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0.03 和9.7 个百分点。
”看到这样一则消息,不得不让我感慨。
在我国,大多数人对不起诉制度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一谈到不起诉,就认为是放纵了犯罪,是打击不力。
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对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人为地施以限制,把不起诉率列入检察工作考核范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不起率,以至出现人为控制不起诉比例的做法。
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种不科学的标准和方法。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的条件,不应和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作出不将行为人交付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其历史作用:从1997 年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看,新刑诉法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但将其合理成分保留了下来,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免于起诉的内容变为不起诉并非照搬而是后者内容小于前者内容。
1997年刑事诉讼法典第142条第2 款在保留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101 条内容时,增加了“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制条件,而且被害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从而对酌量不起诉的适用作了诸多限制。
浅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试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起公诉 , 以 现为不起诉 。 也可 表 但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 , 不
起诉裁量权适用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 , 已经具 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 条件的案件 , ; 检察官只能作出不起诉处分。因此尽管不起诉裁量权表现
现形式不同 , 者叫法不一 。根据德 国刑诉 法, 学 将其称之为
度定名为“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 - 2
讼理念 , 综合考虑一定的因素 , 认为没有立即提起公诉交付 审
判的必要; ) ( 检察官作 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后 , 3 为犯罪嫌疑
人设定一个 暂缓起 诉的期 限作 为考验期 限;4在考验 期限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实体效 力是指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做 出后能否再起诉 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考验 期间 内, 没有产生实体效力 ; 但是在考验期满后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 否产生实体效力 , 国做法不一样。在德 国和 日本 , 各 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在考验期 间, 并不产生实体上 的效力 , 而且根据两国
中图分类号:9 ̄ D2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3 — 72 Oo — 0O 1 10 46( l4 05一( (8 鲫 3 诉法 , 将其称之为“ 起诉犹豫” 制度 ; 我国台湾地 区亦将其称之
附条件不起诉 已是众多 国家里 设置成熟 的一种不起诉
制度。近年来 , 我国学术界关 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展开了
・
D ・
形式包括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 , 并非所有 的不起诉都是 但
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 的体现。 _ 4 附条件不起诉 是检察官针对轻罪 刑事案件 , 犯罪嫌 疑人 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 , 但是 出于诉讼 经济效率或者对犯罪人
不起诉制度与刑事和解之考量

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起诉便宜原则只有在相对不起诉案件才 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检察机关拥 有的不起诉 自由裁 量权 即
指 相 对 不起 诉 裁 量权 。
件不起诉率仍然偏 低 ,检察机关直接受 理侦查的案件作不起
摘
要 : 对 不起诉 涵盖 范 围的有 限性 和 适 用条 件 的概 括 性 、 糊 性加 之 适 用 程序 的繁 琐 制 约 了检 察 相 模
机 关 不起诉 裁 量权 的合理 行使 。司法 实践 中不能将 “ 罪情 节轻微 , 犯 不需要 判 处刑 罚或 免 除处 罚”的规 定割
裂开 来判 断是 否符 合相 对不起 诉 的条 件 。对 于重 罪案件 , 只要存 在 情 节轻 微 的情 形 , 以作 出不起 诉 决定 。 可
对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关注与加 强, 使刑事和解取得 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对接的基础。刑事和解与不起诉之 间有 很好 的 互补 关 系 , 者具有 前 因与后 果 、 二 条件 与 结论 的 内在联 系。构 建和 完善 不起 诉制 度是 转 型 时期 科 学发展 观在 公 诉 制度 中的运 用 , 更是 国家对检 察权 在 新 的历 史 时期 的科 学考 量 , 建设和 谐社 会 所必 需的。 是 关键 词 : 不起诉 制度 ; 事和 解 ; 系 刑 联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7 9 5 2 0 ) 3 0 6 — 3 10 — 0 X( 0 9 0 — 0 5 0
9247 。 . %
诉, 检察 院则拥有起诉权 , 但没有胜诉权 。 因为这类案件 , 实 事 不清 、 据不足 , 察机关没有胜诉 的可能 , 证 检 即使启动 公诉程
序 , 难 以达 到公 诉 的实 体 目的 。相 对 不起 诉 , 察 机 关 虽 然 也 检
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二、 问题 聚焦 : 刑事 不起诉 制度 实施 的现实 需要
( ) 不起诉 制度是 提 高诉 讼效率 、 一 刑事 缓解 司法 负担的需要
关键 词 刑 事 不起 诉 制度 中图分类 号: 95 D 2
一
公 诉制度
诉讼 效益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 -4・2 10 - 22 1)9050 5 法中应 有 的作用和 价值
我 国法律 对绝对 不起 诉的规定 , 较为 详尽 , 但对于 酌定 不起
、
现 实困境 : 事不起 诉制 度的法 律规定 及 问题 分析 刑
现代法 治国家普遍 实行 国家追诉主 义, 在传统 的起诉法 定主
义模 式下 , 不起 诉 只限于 对不 具备法定 起诉 条件 的案件 , 着起 随
诉和存 疑不 起诉 的规定相 对较 原则 ,使 得不起 诉 的适用范 围太
诉 便宜主义 的兴起 , 检察 官被赋 予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已经具 窄 , 对 加上法 律没有 明确适 用不起 诉 决定 的专 门审查程序 , 利于 不 备起 诉条 件的案 件 ,检察 官也可 根据 自己对 案件 具体情 况 的理 检 察机关运 用不起诉 裁量权 , 得一些 不符合起 诉条件 的案件难 使
起 诉决定书可 以要求 复议: 如不被接受 , 还可 向上一级检察机 关提 人 员也只能根据 自己理解 来判断 和适用 法律 , 从而 导致执法 上的
请 复核 。其 次, 害人的制约 。被害人对 不起诉决定 可 以向上 一 不统 一 , 至影响 到执法 的公 正、 被 甚 公平 性0 。 级 检察院 申诉 : 也可直接 向法院提起 自诉。 最后 , 不起 诉人 的制 被
略论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不起诉

罪嫌 疑人 的犯罪 事 实 已经查 清 , 证据 确 实充 分 . 法 依 应 当追究 刑事责 任 。 据确实 充分要求 证据 必须真 实 证 可靠 , 既具 有客 观性 又具 有 相关性 , 强调 证据 的真实 性 、 观性 。 同时 , 件 的全 部证 据 必须 达到 充 分数 客 案 量 , 这些证 据构 成严 密 的证 明体 系 , 而能 证 实与 使 从 定罪 量刑有关 的案件 事实 。 笔 者认为犯 罪事 实清楚 , 据确实 充分是 衡量公 证
略 论证 据不足 的案 件 “ 当" 起 诉 应 不
汪 爱 华
摘 要 : 据 不 足 不起 诉 是 我 国不起 诉 制度 中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部 分 , 现 了疑 罪从 无 的 司 法 理念 , 是 ,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证 体 但 理 践对 于证 据 不足 的 案件 “ 以 不起 诉 ” 理 解 存在 争 议 。从 起 诉 条 件 、 无 罪判 决 之 间 的协 调 以 及被 不起 诉 人 救 济权 的 可 的 与 角度 分 析 , 为证 据 不 足 的 案件 应 当不起 诉是 保 障人 权 、 认 实现 诉 讼 效 益 价 值 的 必 然 要 求 , 合 现 代 刑 事 诉讼 的价 值 追 符
指控犯 罪而 收集 的证据 在不 符合 “ 案件事实 清楚 , 证
据 确 实充分 ” 情 的 , 以作 出不 起诉 的 决定 。 ” 于该 法条 中 可 对 “ 以” 可 的理解在 理论界 和 司法 实践 中的争议 都很 大 , 仁者见仁 , 智者见 智 。笔 者认为这 里 的“ 以” 可 应该 理
诉机关是 否应 当作出起诉 决定 的法定标 准 。 过补充 经
谈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谈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马悦来源:《活力》2009年第15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份文件都强调了要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机制,切实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浅述如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自身的特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说明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是有重要意义的。
1.主观恶性小,易于挽救和矫治。
未成年人大多涉世未深,有不少是刚毕业或未毕业的学生,他们对社会难免有很多不适应,同时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不成熟,易于接受暗示和模仿,对于社会上的不良信息几乎没有抵抗力,往往是由于好奇、刺激才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主观恶性同成年犯相比,相对小得多,为我们进行挽救和矫治工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⒉作案方式较为单一,冲动性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自身生理和心理因素的限制,所实施的犯罪一般较为集中。
比如在财产型犯罪中,多为盗窃和抢夺,其作案手法也比较单一,大多是因为受到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犯罪后有悔罪心理,但由于其自我控制力差,很容易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去犯罪。
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比如故意伤害,则多是冲动性导致的。
未成年人一般无所事事,容易结成团伙,他们心理素质不稳定,一般的小事都可能成为争端的引线,加上哥们儿义气的影响,往往一时激动,就参与共同作案。
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说来,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形成犯罪人格,矫治挽救相对较为容易。
作为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不至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减少了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带去的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刑事处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应该尽量避免对未成年人适用。
二、我国当前的不起诉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理论研究,我国目前有三种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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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起诉裁量权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不起诉裁量权。由于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定位,其范围大小,以及如何促使、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从而实现该项权力的立法价值,是我们必须面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及其原因的探寻,对我国面临问题作以尝试性的解答,希望能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重视,更好的完善和实施这一制度。 一、起诉裁量权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不起诉裁量权是裁量权的一种。其内容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在我国,对于事实方面的裁量一般称之为事实认定。在本文中,不起诉裁量权不包括事实方面的判断,而仅指检察官在法律上对案件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在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 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起诉条件。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国家尚不具有可以具体化的公诉权或者具体公诉权已经依法消灭,因此,只能作出不起诉(或不追诉)处理。此时,根本不存在起诉与否的选择当然也就谈不上不起诉裁量权了。所以说,尽管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但是,并非所有的不起诉都是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不起诉裁量权并非公诉权的必然内容,而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分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两种。在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尽管检察官的公诉权表现为决定起诉和不起诉两个方面,但是,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已经具备基本起诉条件的案件则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所以,公诉权在具体案件中只能表现为起诉或不起诉中的一种形式,检察官对于案件的处理不享有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此意义上,起诉法定主义又包含有不起诉法定主义的要求。与此相对,在奉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尽管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同样不享有起诉与否的选择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可见,不起诉裁量权并非公诉权的必然内容,而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连的一种权力,只有在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检察官才享有该项权力。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待起诉便宜主义的态度直接决定着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一般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通常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且享有较大的自由。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奉行起诉法定主义,长期对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持否定态度,20世纪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性,但是,由于起诉便宜主义只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不仅受到一定案件范围的限制,而且受到较强的程序制约。下面通过两大法系对不起诉制度的对比,以期能够给我们进一步的启示。 二、国外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系:不受限制的不起诉裁量权; 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问题上奉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案件享有广泛的不起诉裁量权,并殊少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理论上讲,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检察官不受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轻重、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等因素的限制,对符合法定起诉要件的案件均享有不起诉裁量权。因而,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提起诉讼的权力与其不起诉裁量权在范围上基本上是同一的、重合的。 2、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包括两项具体的内容,即起诉与否的裁量权,在决定起诉时,选择较轻的罪名或以降格罪名起诉的裁量权。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不仅在起诉问题上享有对一个案件是否起诉的决定权,而且,在决定起诉的案件中,他还享有以何种(或哪些)罪名提出指控的选择权,在可能构成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选择只对其中部分罪名提起指控,在构成一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以降格罪名进行指控。在美国,检察官决定指控罪名的权力更大,甚至可以说具有“独断性”。美国检察官除拥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外,如果决定起诉,他还享有在何时、以何种罪名起诉,是否进行“辩诉交易”,以及如果进行的话,提出何种条件等广泛的权利。也正因为美国检察官享有决定是否起诉和选择罪名的权力,他才享有了与被告人交易的资本。① 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检察官的指控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但是,在此前提下,检察官对具体指控罪名的确定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即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还鲜明地表现在指控罪名的选择与放弃上。 3、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在检察官提起诉讼方面设置了严密的制约程序,但是对于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基本上不存在制约措施。在美国,由于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负担过重,所以“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已被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负荷,那么把某些犯罪行为截留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至于哪些犯罪种类、哪些犯罪人以及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截留,则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享有广泛的、几乎不受限制和约束的不起诉裁量权,是与其法律传统、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的。 1、传统因素 在英美国家,传统上实行私诉。作为一般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对公、私法没有严格的区分,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也没有明确的界限,因而,刑事诉讼象民事诉讼一样长期被视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装置,奉行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作为一种与职权主义相对的诉讼理念,十分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决定诉讼形态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问 题在于把诉讼的主动权交给当事者还是交给法院。采取前者的是当事人主义,采取①:美国实行辨诉交易的基本原因有两个:第一,实行有罪答辩制度,只要被告人自愿做有罪答辩,即可迳行定罪;第二,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上享有很大自主权。详见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 后者的是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将诉讼活动的主动权交给了双方当事人,承认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处分权,并将当事人享有处分权视为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 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象民事诉讼一样承认控辩双方对诉讼活动的处分权。对抗制从其实质意义上看,意味着控辩双方拥有对案件中的 实质问题或诉讼标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处分的权利。在美国,检察官在起诉 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他如果认为某一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就有权直接将案件撤销,而不再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被告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有罪答辩,放弃获得法庭审判和获得无罪判决的机会。被告人的这种选择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法官一般会予以尊重。由此可见,美国的对抗制诉讼制度有两个主要特征:控辩双方是程序的支配者和控制者,他们有权左右诉讼的进程,选择适当的程序运作方式,甚至有权处分诉讼中的实体问题,法官处于消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他对控辩双方的处分权和选择权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 3、政治因素 在美国,检察官享有广泛的不起诉裁量权还与其崇尚地方自治、实行高度地方分权有密切的关系。美国是一个政治上高度分权的国家,地方自治的观念十分强烈。在大多数州里,有一种“本地法规”的强大传统,即由更低级当局行使权威。检察官的权利渊源并非上级的授予,而是直接来自于选民。 (三)大陆法系:受到严格限制的不起诉裁量权 大陆法系国家曾一度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②否认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裁量权。20世纪以来,随着对起诉便宜主义合理价值的承认,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如起诉犹豫制度,追诉适当制度,微罪不起诉制度等。如果说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的话,大 陆法系国家赋予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则是在权衡利弊基础上理性选择的产物。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适度的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官一定程度的不起诉裁量权,与以下三种法哲学思潮密切相关。 ②:一般认为,起诉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源于传统刑法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理论。但是,也应当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还有其更深层次的法律传统的原因,是一定时期奉行严格规则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3章第3节“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 1、目的刑、教育刑理论的兴起。随着目的刑、教育刑理论的兴起,传统的报应刑理 论所要求的有罪必罚、有罪必诉开始松动,刑事司法也开始从一昧地强调一般预防转向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 2、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立法趋势。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 ; 法典大多数都以严格规则主义为其指导思想,欲图排除司法过程中司法官的人为因素。不过,这一目的从未真正实现。 3、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成本。由于在某些案件中,选择不起诉的处理方式能够取得比继续追诉、定罪科刑相同甚至更好的社会效果,赋予检察官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以降低诉讼的成本已经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 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已经从立法上接受了起诉便宜主义,但是,在大多数国家,起诉法定主义依旧是其起诉制度的基本立场,起诉便宜主义只是作为缓和起诉法定的僵硬而存在的必要补充。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相比,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范围较为有限,并受到严格的限制。 三、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