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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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预防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公司所属各矿(生产、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

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

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各矿技术总工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

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以及物探组。

7、各矿井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

探放水人员应满足探水工作的需要,并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每矿井必须配备不少于2台探放水钻机的钻探人员。

第二条:设备配置各矿井用于探放水的钻机不少于3台(至少有一台钻探能力在200m)并随时保持设备台台完好。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含水层施工必须落实“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在老空区附近应当采用“不探不掘、不探不采”的探放水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煤矿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煤矿防治水问题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的基本法规,其第四章煤矿防治水的规定,对矿井防治水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管理要求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矿井防治水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防治水设施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矿井防治水设施,包括积水井、排水井、水泵、水塘、水闸、水泥垒、沉淀池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验收和维护保养。

煤矿企业应当对矿井防治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并按照规定备齐足够的备用设备和应急物资。

防治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采掘矿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煤矿应当加强矿井防治水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矿井水害隐患,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顶板、底板和墙体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矿井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

矿井复工与停产当发生矿井水害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险和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做好安全封闭和复工工作。

防治水责任煤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论煤矿防治水作为煤矿安全的重要方面,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必须得到重视。

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治水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安全、有序和有效实施。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煤矿矿井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等矿井防治水制度的通知各科、室、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郑煤集团水防便函字[2013]85号文《关于落实新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防治水专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郑煤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管理手册》,严格落实我矿防治水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决杜绝水害事故发生,根据我矿领导及科室实际分工安排,经有关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XX煤矿地测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和《XX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

附件:1、《XX煤矿地测防治水五项管理制度》2、《XX煤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附件1XX煤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本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手册》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经常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郑煤集团公司防治水管理手册》规定,负责组织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对煤矿水害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水害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有序运转。

煤矿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煤矿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煤矿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前言煤矿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是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

在我国,由于煤矿分布面广、井下条件复杂,致使煤矿水害防治面临巨大挑战。

针对这一情况,制定煤矿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具有现实意义。

本工作方案,主要是针对煤矿矿井发生水害的原因和现状,结合当前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以进一步加强煤矿矿井的水害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根据煤矿矿井发生水害的原因和特点,制定煤矿矿井防治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重点解决以下目标:1.提高煤矿矿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发生率。

2.减少煤矸石、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和排放。

3.推进煤炭资源高效利用,降低生产成本。

4.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员工素质。

三、工作重点为达成上述工作目标,我们将重点进行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3.1 加强煤矿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监测对煤矿矿井周边的水文地质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其特点和变化规律,为针对性的制定水害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3.2 着力解决流量、水质和水位等问题制定综合控制方案,着力从煤矿矿井流量、水质和水位等多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以提高煤矿矿井水害防治效果。

3.3 加强煤矿矿井排水系统建设建立规范的煤矿矿井排水系统,并对其进行适度升级,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产能和不断变化的生产需求,有效防止煤矿矿井发生水害。

3.4 推进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四个方面的提升加强对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的培训和提升,提高煤矿矿井管理水平,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人员素质。

四、工作方案4.1 完善管理体系制定煤矿矿井水害防治的标准、规范、指南和技术方案,并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为全面实行煤矿矿井水害防治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撑。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执行。

4.2 加强煤矿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和监测对煤矿矿井周边的水文地质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其特点和变化规律,为针对性的制定水害防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矿井地质防治水规定

地质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丰汇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基本没有承压含水层的威胁。

但由于矿区历史上小煤窑无序开采,现有生产(含技改)矿井井田范围内和周边采空区情况复杂,随着资源整合政策的落实,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受水威胁程度比较严重,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结合昔阳矿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3条各公司、各矿都要成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煤矿企业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技术、机电、安监、调度、计划、供应、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防治水办公室设在技术部(科),部(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探放水施工队伍(含掘进区队自行施工探放水)在业务上受地质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技术部(科)必须明确技术人员分管探放水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领导及各部门职责范围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二、生产副矿长(副总经理):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负责防治水工程计划的组织实施,协助主要负责人,解决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重大问题。

三、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对受水威胁地点的隐患排查预报;负责组织编制和修定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重点防治水工程及生产防治水工程计划等,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对相邻矿井的调查;负责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地质报告、说明书、与防治水有关的技术措施、工程总结报告等,并组织现场实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一、前言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因素,合理的水源配置和科学的水管理对于保障矿井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煤矿水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通过详细介绍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1.保证矿井坑口清澈①加强矿井坑口的清淤工作,定期进行坑底清淤,清理淤泥和杂物,保持坑底的通畅。

②建立坑口巡视制度,定期派员巡视矿井坑口,并定期对坑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及时发现和处理坑底积水和泥浆。

2.做好矿井排水工作①合理利用矿井口水源,建设排水井、排水槽,对矿井内的积水进行及时、有效的排放。

②矿井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定期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3.加强矸石坝管理①定期对矸石坝及时清淤,保持矸石坝的正常运行。

②加强矸石坝的巡视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矸石坝出现渗漏和破裂的情况。

4.完善矿井防洪设施①加强对矿井防洪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树枝、杂草等。

②对于防洪堤坝和防洪栅栏,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5.加强矿井检修井管理①矿井检修井是矿井排水的重要设施,要经常检查和维修,保持其正常运行。

②定期清淤和除浮渣,保持检修井的畅通。

6.科学设计和合理利用回灌水①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可以通过回灌进一步利用,减少对外部水资源的消耗。

②要制定相应的回灌水的管理办法,保障回灌水的质量和安全。

7.加强煤矿排污管理①煤矿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要进行分类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

②对于煤矸石坑、粉煤灰场等不规范的废水排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8.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和预警①矿井涌水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要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

②建立矿井涌水预警机制,对可能涌水的矿井进行监控,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9.定期组织煤矿防治水培训①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水平和能力。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附件:四川XXXXXXXX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消灭矿井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各矿井(生产、延深、基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及人员1、各矿井矿长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人员、资金、设备仪器、工程、措施落实(简称“五落实”)到位。

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空区、本矿采空区、相邻矿井超层超界开采的开采范围、开采情况、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3、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现场实施责任。

负责本矿井防治水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是现场实施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负监督责任。

5、矿井、公司有关部门,根据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安排,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6、年生产(设计)能力大于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年生产(设计)能力小于30万吨(含30万吨)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设置地质测量组。

7、各矿井(生产、基建)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含2人);年生产(设计)能力60万吨以下的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国家安全总局令28号令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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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控制及预防矿井水灾事故,从而保证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所进行的一系列防治水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为“五个一负责制”,即一主要负责人、一专业负责人、一监测负责人、一抢险救援负责人、一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和完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包括: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主要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防治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井周边水源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设施与设备
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包括:抽水设备、排水设施、检测设备、预警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流程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流程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打钻取样、工程勘探、施工防治、巡查检测等步骤。

第二十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流程中,应当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把控,确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流程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章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落实应当明确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落实应当加强培训,提高责任人的防治水工作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七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制定和完善防治水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准备。

第二十九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内容包括:灾害预测、应急响应、救援机构、应急物资等。

第三十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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