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

(2008-10-31 1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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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限合伙

杂谈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

一、比较合伙与公司的法条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了两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下是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

公司

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企

业由普通合

伙人组成,合

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

责任。

特殊的普通

合伙:一个合

伙人或者数

个合伙人在

执业活动中

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

债务的,应当

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

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

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

份额为限承

担责任。有限合伙

企业由普

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

伙人组

成,普通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

责任,有

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

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

任。

公司是企

业法人,

有独立的

法人财

产,享有

法人财产

权。公司

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

承担责

任。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

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

责任

合伙人数(股东人数)二人以上由二个以由五十个

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出资合伙人可以

用货币、实

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

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

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有限合伙

人可以用

货币、实

物、知识

产权、土

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

作价出

资。

有限合伙

人不得以

劳务出

资。

股东可以

用货币出

资,也可

以用实

物、知识

产权、土

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

资。(不

得以劳务

出资)

全体股东

的货币出

资金额不

得低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

之三十。

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合伙人对执

行合伙事务

享有同等的

权利。

委托一个或

者数个合伙

人执行合伙

事务的,其他

合伙人不再

执行合伙事

务。由普通合

伙人执行

合伙事

务。执行

事务合伙

人可以要

求在合伙

协议中确

定执行事

务的报酬

及报酬提

取方式。

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

力机构。

股东会会

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

比例行使

表决权;

但是,公

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

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合伙人不得

自营或者同

他人合作经

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或

者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

意外,合伙人

不得同本合

伙企业进行

交易。有限合伙

人可以同

本有限合

伙企业进

行交易;

但是,合

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

除外。

有限合伙

人可以自

营或者同

他人合作

经营与本

有限合伙

企业相竞

争的业

务;但是,

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

的除外。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

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公司章

程,对公

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

勤勉义

务。(规

定比较详

细,见公

司法第六

章)

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合伙人以其

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

额出质的,须有限合伙

人可以将

其在有限

合伙企业

公司向其

他企业投

资或者为

他人提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5%-35%,收入5万以上为35%)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税率20%纳税,综合

考虑公司环节25%的税负后,个人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 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

分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合伙人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

合伙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分别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赖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合伙协议约束合伙人,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合伙主要是基于人合,公司主要的是基于资合;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从最终的责任承担来说,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是捆绑在一起的,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割的;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而公司则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人之间基于信赖建立起契约关系,其合伙企业的决策及运行机制相对简便灵活,而从控制道德风险角度,公司运营则发展出一套比较复杂、相对完善的治理机制。

公司法强调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防止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管理者道德风险,同时,按照市场法则,强调公司自治。在运营方面,合伙与公司实则是互补趋同的,公司法在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议事规则、经理职权等诸多方面赋予股东最终决定权(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这样可保障公司运营的灵活及效率;合伙企业也大量借鉴公司治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在资合的方向上与公司趋同,在内部的部门设置、制约等方面也有越来越象公司的趋势。

合伙法注重对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专节规定了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处理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体现(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三、全面投资人、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道德风险

投资人投资公司便是股东,投资合伙企业便是合伙人。投资人总是有多重需求的,可能是全面投资人,或者是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同的需求便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包括对投资实体的外在形式的选择。比如财务投资人更多的会考虑回报,考虑投资的安全、收回和退出,强调信息的畅通有效,强调对管理者的监督,因此,在公司私募领域里就会有对堵的条款,管理者任职限制与激励,报表的提交与严格审计等,决定投资前关键在看人,而其后主要就得靠制度来约束。

投资人与实体管理者(操盘者)总会存在利益冲突和博弈,投资者总是在人合与资合的考量上不断平衡,很重要的,就是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的设计和调整上不断加以完善。

四、行业习惯和惯例、专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

匹配第三产业、服务业发展的趋势,合伙企业法创制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也说明,合伙人虽然是绑在一条船上的,救生艇也是要尽先供给无辜者。

根据法律工作经验判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明责任较重,实务中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将为数不多。

但,专业、技能依附人身的特性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人的现实必然使专业服务机构有选择合伙(创业)的愿望(多为有限合伙),其人合的天然性较资金密集型、资源依赖型的行业更为明显。

合伙人一词给人伙伴间亲密、紧密的感觉,拥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其职业生涯的台阶便是从初级合伙人到高级合伙人,拥有这一称谓本身便是一种认可、是一种从团队到圈子的感觉,

是一种归属感的实现和体现,因此,契合专业服务机构的人才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合伙制优于公司制(虽然公司制下有股权激励等的举措)。

五、融资、创投、风险投资、投资退出

一项事业(企业)通常离不开融资,融资渠道、成本关乎信用,而企业的品牌是一个重要的信用载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其融资渠道会相对便捷,同时,因为公司有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中国人通常还是认这些的,迷信大公司大资本吧,在融资以及业务拓展方面,公司仍较合伙有一定优势,合伙在中国传统上总是有点作坊的意味,而在专业领域里放光芒的合伙还只是近代资本主义才发展起来的,所以,新的含义的、新的法律意义上的合伙它还是个小众的东西。所以,还是要看客户群吧。

近些年来,创投、风险投资是热词,这主要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高温,私募与投行也是推波助澜,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与此紧密相关。依照公司法进行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并没有法律的空白与障碍,很多的私募都是这样完成的。

关于投资的转让退出,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投资人)的意思表示按章程或按合伙协议都是能够达成的。

投资者退出的另一主要途径就是公开发行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的股份公司或重组上市是一个很重要的可能取得较高回报的退出渠道,但目前,合伙企业参股公司发行上市仍有一定法律障碍。

六、税项及优惠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5%-35%,收入5万以上为35%)

公司: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税率20%纳税,综合考虑公司环节25%的税负后,个人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

两相比较,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更需要考虑到各种不同的优惠情况。

七、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途径,简洁的做法是先将公司注销,然后新设合伙企业。也可考虑将公司保留,并作为法人合伙人与自然人合伙人一起新设合伙企业。从合伙变更为有限公司也是先注销后设立的方式。

高创新能力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

高创新能力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 在传统组织架构里,低层员工只能唯命是从,做些低附加值的日常工作;而高级管理层则从事高附加值的工作,如组织设计、制定战略、协调不同团体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等。组织创新后,报酬水平与专业知识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工作中一般属于主管人员和行家的管理职责,员工也可以承担起来,他们可以因之得到高报酬。这样一来,本该由报酬丰厚的经理或技术能手增加的价值实际上却由一般员工实现了。领导应分布在企业各处,而不应限于顶层。创建更扁平、更为横向的组织结构,减少传统的控制方式,这一切都要求每个人更多地掌握领导艺术。 用球队来比喻组织管理的形式,对于网络公司来说是非常适宜的。有人说: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是“棒球队” 型。在一个棒球队中,每一个人都有特别的守备位置和分工,所以“棒球队”型的公司,每个人的角色是固定的。90年代的公司是“橄榄球队”型。在橄榄球队中,四分卫负责整体的进攻,另外分别有一些人负责接球和防守。整体的机动性很强,合作很必要,角色有时必须视实际情形调整互换。四分卫可以传球给别人,也可以自己带球跑。根据战况的变化,可以选择传给比较远的人或是近的人。21世纪的公司是“奥林匹克篮球队”型。篮球的特色之一是节奏快,另外虽然有大致的分

工,但是不管是前锋、中锋、后卫都可以投篮,同时合作的默契必须绝佳。网络公司要成功,一定要有高手。如何让高手贡献他们的知识生产力、创造一个绩效型的组织是很值得研究的。 组织结构需要不断创新。例如联想就是这样。联想因为公司组织变化多,被人戏称为“联想爱折腾”。 联想所在的计算机行业技术变化快、市场变化快、 人员变化快,如果企业仍沿用过去秩序井然的组织结构以不变应万变,最终就只有被淘汰。 联想组织结构设计的指导原则值得所有企业思考: 市场优先,然后才是内部运行秩序。1987年以前联想是“平 底快船” ----- 人少、部门少、只要市场需要,人员和部门 啥都要干,多才多艺。 从1988年开始构造“大船结构”,这时联想已经是一个中型企业,组建了5、6个以产品类型划分的销售部,组建了以创办和管理分公司为主要任务的业务部,成立了以项目课题划分的若干个研究室。 1993年联想进入“舰队模式”------- 按产品组建事 业部,把市场销售、研发和生产控制的权力下放给事业部,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一、企业的组织形式 1.企业组织形态——企业三种基本的合法形式 第一,个体业主制(Sole Proprietorship) 个体业主制特点: 费用最低;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无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有限; 业主个人的借款; 第二,合伙制(Partnership) 合伙制的形式: 一般合伙制: 合伙协议; 同意各自提供一定比例的合伙资金; 分享相应的利润或亏损; 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 至少一人是一般合伙人; 不参与企业管理; 合伙制企业特点: 费用较低;

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份额负责; 企业存续期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们在企业的利益;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管理控制权归一般合伙人; 重大事件投票表决; 第三,公司制(Corporation) 公司制企业特点: 创办复杂(章程和细则),费用高; 三类不同的利益者; 有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无限; 法人; 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特点比较 企业形式的比较: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 公司制合伙制 市场流动性股份易于交换, 产权交换受限,无 公司无须终结合伙制产权交易市场投票权一股一权一般合伙人控制企业税收双重征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存续永续有限存续 创办费高低 筹资易, 规模大渠道有限, 规模小3.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 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非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不能公开募股; 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 财务不必公开, 定期送达个股东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金划分为等额股份; 发行股份, 公开募股筹资;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无限; 股票自由转让; 财务公开;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本段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及选择

创业者该选择怎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该选择怎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 李依若 20 生化人力 1201s 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等等。由于每种企业组织形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创业者必须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及相互之间的对比,在此基础上甄选出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对创业者而言,选择一个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企业注册流程、企业纳税的多少、创业者个人须承担的责任、创业者的融资行为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未来的走向。 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公司: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特征

优缺点

合伙企业较适合 对于初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从设立条件、融资难易程度、注册资本、税收负担、管理效率等方面看,合伙企业较适合。刚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志同道合的朋友们想要合伙开一家店,毕竟资金方面有限。选择合伙企业不用缴纳法人所得税,只需缴纳创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大大减少了税收成本,非常适合资金缺乏、无专利技术、积极肯干的大学生。在良好的发展下(资金充足,经营管理经验足,技术完备),他们也可以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他们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中国企业组织结构现行状况分析

中国企业组织结构现行状况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层出不穷,而企业组织结构也各有特点。企业组织结构是指企业组织内部各个有机构成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系方式或形式,以求有效、合理地把组织成员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同努力。组织结构是企业资源和权力分配的载体,它在人的能动行为下,通过信息传递,承载着企业的业务流动,推动或者阻碍企业使命的进程。由于组织结构在企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企业所有战略意义上的变革,都必须首先在组织结构上开始。因此可以看出,组织结构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组织结构的形式 直线制 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缺点是:它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这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直线制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企业,对生产技术和比较复杂的企业并不适宜。 职能制 ,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职能制的优点是能适应现代化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管理工作比较精细的特点;能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直线领导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缺点也很明显:它妨碍了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了多头领导;不利于建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

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3)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

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法律的争议(doc 2页)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争议的法律适用及合营期限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契约。 试分析: 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题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三十六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第二十五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磋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第四十三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契约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4)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企业单位组织形式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 标签: 公司、有限合伙 杂谈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 一、比较合伙与公司的法条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了两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下是合伙与公司的比较: 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 公司 承担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企有限合伙:公司是企 业由普通合企业由普业法人, 伙人组成,合通合伙人有独立的 伙人对合伙和有限合法人财 企业债务承伙人组产,享有 担无限连带成,普通法人财产 责任。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权。公司以其全部 特殊的普通债务承担财产对公合伙:一个合 无限连带司的债务伙人或者数 责任,有承担责个合伙人在 限合伙人任。 执业活动中以其认缴有限责任因故意或者 的出资额公司的股重大过失造 为限对合东以其认成合伙企业伙企业债缴的出资债务的,应当务承担责额为限对 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任。公司承担 责任

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出资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股东可以 用货币、实人可以用用货币出 物、知识产货币、实资,也可 权、土地使用物、知识以用实 权或者其他产权、土物、知识 财产权利出地使用权产权、土 资,也可以用或者其他地使用权 劳务出资。财产权利 作价出 资。 有限合伙 人不得以 劳务出 资。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合伙人对执由普通合股东会是 行合伙事务伙人执行公司的权 享有同等的合伙事力机构。 权利。务。执行 股东会会 委托一个或事务合伙议由股东 者数个合伙人可以要按照出资 人执行合伙求在合伙比例行使 事务的,其他协议中确表决权; 合伙人不再定执行事但是,公 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司章程另 务。及报酬提 取方式。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word版)组织结构的种类及特点

组织结构的种类、特点及适用范围 1、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简单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形式,又称军队式结构。其领导关系按垂直系统建立,不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自上而下形同直线。 优点:结构简单、指挥系统清晰、统一;责权关系明确;横向联系少,内部协调容易;信息沟通迅速,解决问题及时,管理效率比较高。 缺点: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分工,经营管理事务依赖于少数几个人,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是全才。当企业规模扩大时,管理工作会超过个人能力所限,不利于集中精力研究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较小或业务活动简单、稳定的企业。 2、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是一种以直线制结构为基础,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厂长(经理)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直线职能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 特点: 厂长(经理)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均实行垂直式领导,各级直线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职能管理部门是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没有直接指挥权,它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只是一种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优点:既能保证统一指挥,又可以发挥职能管理部门的参谋、指导作用,弥补不足 缺点:横向联系、协作困难;请示,汇报,无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中等的企业。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倾向于更多的分权。 3、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也称分权制结构,是一种在直线职能制基础上演变而成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结构遵循“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总原则,实行集中决策指导下的分散经营,按产品、地区和顾客等标志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分别组成事业部。各事业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优点: 权力下放,有利于管理高层人员从日常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重大战略问题。 各事业部主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增强其责任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适应能力。 各事业部集中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实现高度专业化,整个企业可以容纳

我国的企业类型

第一节我国企业的类型 一、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明确的产权; (2)以盈利为目的; (3)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 (4)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市场为中心;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 (6)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 企业类型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

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类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 (一)企业的学理分类 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 2、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4、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 5、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6、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8、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10、其他划分。

第十一讲组织形式及选择

第十一讲组织形式及选择 11.1 组织形式选择:交易成本理论 人们的许多经济活动是通过组织来实现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多种组织形式,从事交换的市场、进行生产的企业、以及非正式关系网络,都是组织的不同形式。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时候,不仅选择产品,不仅选择交易对象,而且常常同时选择着从事活动的组织形式。比如,一顿周末晚餐,人们可以在市场上去购买原料然后在家庭中炮制,也可以到餐厅去购买成品;一家公司需要招聘职员,可以通过媒体组织发布广告,也可以通过熟人关系网络介绍。 人们何以会需要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在一段时间中,对选择行为给予高度关注的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放到他们思考的范围内。他们全神贯注地研究市场组织及其机制,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组织中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形态。然而,被他们发现的最有效率的市场组织在现实中并没有能够独步天下。科斯对此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 11.2交易特征、交易成本和组织形式选择 交易特征和组织形式 威廉姆森认为,不同的交易特征,会使追求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人寻求不同的治理结构。而交易的特征,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次数。在这三个要素中,威廉姆森特别重视的是资产专用性,这指的是为支持某项特殊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他区分出了四类资产专用性,包括地点专用性、实物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威廉姆森认为,在没有专用性投资并且交易次数不多时,交易双方维持长期关系的意义不大,双方的具体身份也不重要。但在有高度专用性资产时,情况则不同。对高度专用性资产来说,如果交易失败,把它用到另外的用途上时收益会低得多。更准确些说,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失败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越大,他对机会主义行为造成的伤害的承受力越脆弱。在这样的条件下,关系的持久性是有价值的,因而交易双方的具体身份就变得很重要。所以,在具有高度专用性投资且交易需要经常进行的条件下,关系性缔约有相对优势。这时,有效的合约是关系合约。(Williamson, 1979/1996,1998) 威廉姆森曾将治理结构和交易特征的匹配关系以图表的形式摆列出来,见表1。 来源:(Williamson, 1979/1996,第44页) 上表是威廉姆森以麦克内尔的合约分类(古典的、新古典的、关系的)为基础展开讨论的结果。他关心的核心问题是,何以会有不同形式的合约和相应的治理结构?这个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中是不存在的。在合约理论中,他的主要贡献之一是将资产特征、交易频率等变量和合约的差异联系起来,从而提供了一个有相当大扩展余地的研究生长点。 在关系性缔约的研究方面,威廉姆森的一个基本论点可以说是在交易成本分析的基础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 例的法理思考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一起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案例的法理思考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均以法人企业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营业机构由法人企业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鉴此,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能汇总纳税与不能汇总纳税,其税率和税负就可能大不相同,甚至悬殊。因此,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就成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一起案例,试从法理层面分析某纳税人利用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由税务筹划沦为打击和遏制的避税行为,并针对该避税问题提出思考和对策。 一、案情简介 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由设在欧洲某避税港的某跨国集团独资经营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在我国某沿海开放城市(三级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A公司的组织架构是:注册地有间集团内部称之为P厂的生产机构,主要从事建安材料类产品的制造、生产加工;注册地外设立了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均属非法人的营销机构,主要从事在中国市场销售本公司的产品。 - 经调查,A公司名下的10多个分公司由设在上海的营销总部(登记为A公司的上海办事处)直接统一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将上海营销总部称为MO。注册地机构实质上就是P厂,注册地再也没有什么总部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P厂与上海MO分别直接接受集团的管理与控制,实质上就是集团设在中国的制造和销售的2家子公司,而不是法律形式的1家A子公司。A公司仅仅是该跨国集团将分散的2家子公司利用总分支机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注册登记行为,有名无实,从而构成了虚设法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看,注册地P厂与设立的10多个分公司和1个办事处同为二级机构,本应直接只接受总机构控制和管理,总机构再对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负责。但是,经调查,挂名A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等均不在注册地上班,而在上海分部工作,因其行使的职权只限于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所以从不过问注册地P厂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样,注册地P厂则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机构管理层进行公司治理,管理权和经营权也不涉及上海MO机构的营销事务。同时,注册地P厂、上海MO均直接只对境外投资股东(母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仅仅是注册法人人格而已,没有总机构实体,从而形成了有悖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做法和行为:10多个分公司不由注册地机构而由上海MO所控制和管理;一家公司并存2家公司治理结构,并列2个“老总”,违反了作为二级机构只能对上一级机构负责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从经营管理看,A公司的住所不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过对A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管理的调查,并进行了功能分析,发现A公司根本不存在总公司管理机构来控制和管理P厂和上海MO或10多个分公司,注册地机构不是决策、管理和控制中心,而仅仅是集团在全球布局的一家制造商。所登记A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营销职能则由上海MO机构承担,但上海MO却是与注册地制造商截然分开的一家分销商,两者泾渭分明,互不控管,独成体系。因此,注册地住所的机构是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制造商,而不是集经营决策、产品制造、市场开发、产品销售等功能的公司总部,法人公司是个“壳体”。 (三)从财务控制看,A公司不按总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设账和核算,没有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存在的财务处理中心。通过对A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注册地仅仅是P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控制的所在地,而不是包括众多分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的核算地和管理地,即不具有总分支机构会计的特征。该跨国集团在全球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 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平;适合多种类型的公司。 ‘科层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管理费用大;不讨员工喜欢;不适应

教学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教学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概念 教学组织形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师生的共同活动在人员、程序、时空关系上的组合形式。在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所构成的教学活动中,必然存在教师与学生如何组合起来发生相互作用,存在如何对时空条件进行有效控制和利用的问题,这就是教学组织形式的问题。采用合理的教学组织形式,有助于提高教学工作的效率,并使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手段得以在相应的组织形式中加以运用。教学组织形式的改进总是同教学方法的改革,乃至整个教学模式的改革融为一体的。教学组织形式同教学方法及整个教学模式的这种关系,决定了教学组织形式合理与否,对教学活动的开展和教学效果的取得具有直接的意义。 二、分类 我国当前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有班级授课、个别化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3种类型。 1.班级授课 班级授课也称为班级教学,它是按照年龄或程度把学生编成有固定人数的班级,由教师按照课程计划(教学计划)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时数,并按课程表进行教学的教学组织形式。班级授课的具体形式可大致分为3种:第一种是全班上课;第二种是班内小组教学;第三种是班内个别教学。 除了上面的三种以外,还有一种是复式教学。复式教学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编成一个班,由一名教师使用不同的教材,在同一节课里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这是班级教学中一种特殊的教学组织形式,它源于德国。清末时,随着中国兴办小学,复式教学经由日本传入中国。 2.个别化学习 所谓个别化学习,是为满足每个学生的需要、兴趣和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现代学习理论认为:学习主要是一种内部操作,必须由学生自己来完成;当学生按照自己的进度学习,积极主动完成课题并体验到成功的快乐,就能获得最大的学习成果。认知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的大多数层次的学习目标,如学习事实信息,掌握和应用信息、概念和原理,形成动作技能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都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前,个别化学习主要在远程教育中(个别收视、收听广播电视教学)使用。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扩大,基于网络的远程教育将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别化学习。 按照奥苏伯尔(D. P. Ausubel)等人阐述,个别化学习的内涵包括以下多个方面:第一,学生依照他们自己的速度完成程序的各个环节;第二,学生可以选择适当的备选的功课或活动,来达到既定的各项教学目标;第三,学生在全部或大部分“上课时间”内,以个别形式或小组形式进行学习;第四,学生可以按照他们的愿望来选择学习某一学科的时间,按照他们的需要来确定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用多少时间学习它;第五,学生选择或设计他们自己的学习活动;第六,提供范围广阔的学习材料;第七,利用工艺学来使学生有可能对材料进行个别的学习,或扩大这种学习;第八,把教材组成不同的程序段、程序块或模块;第九,把教学的和直接的经验活动融合到学习的程序块或模块之中;第十,让学生清楚地了解教学的目标和评定的标准或成绩的标准;第十一,鼓励学生和学生之间的联合;第十二,教师的作用主要是辅导和劝告,而不是提供信息;第十三,强调一门学科中的“认识方法”,其重要性与知识的获得是一样的;第十四,鼓励学生个人的创造性表现的努力,通常都大于集体教学程序中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大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大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形式: (一)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二)自然人性质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组织结构的形式 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它的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缺点是:它要求行政负责人通晓多种知识和技能,亲自处理各种业务。这在业务比较复杂、企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把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到最高主管一人身上,显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直线制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企业,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比较复杂的企业并不适宜。 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

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职能制的优点是能适应现代化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管理工作比较精细的特点;能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减轻直线领导人员的工作负担.但缺点也很明显:它妨碍了必要的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了多头领导;不利于建立和健全各级行政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责任制,在中间管理层往往会出现有功大家抢,有过大家推的现象;另外,在上级行政领导和职能机构的指导和命令发生矛盾时,下级就无所适从,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容易造成纪律松弛,生产管理秩序混乱。由于这种组织结构形式的明显的缺陷,现代企业一般都不采用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

企业组织各形式对比

企业组织各形式对比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四种企业组织形式对比如下: 一、投资者人数 1)有限公司 股东人数应当有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 3)合伙企业 合伙人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 4)个人独资 投资者为1个自然人 二、承担责任方式 1)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含2个)以上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一个合伙企业内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并且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4)个人独资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所得分配 1)有限公司 除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协商决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个人独资 无特别规定。

四、税负(后续由会计补充) 1)有限公司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 五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合伙人收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 个人独资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等等...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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