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界定及规制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界定及规制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界定及规制

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界定与规制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发展势头迅猛,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诉讼规模持续扩大、复杂程度不断增强。以湖北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为例,2010年至2012年,湖北法院年度受理民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分别为952件、2196件、4758件,其中,一次性起诉5个以上被告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数量分别为37起418件、56起1462件、103起3252件。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数在20个以上的有26起,被告人数在50个以上的有6起,被告人数在100个以上的有3起。本文从分析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现状入手,在归纳总结其运行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内涵及其类型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

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界定

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利基础的正当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是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存在的市场背景下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诉讼策略。正如有的法官分析的那样:“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以维护知识产权正当权益为提出诉讼的源起。”{1}第二,维权组织的专业性。与其它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人一般是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的维权团队,在维权活动中采取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工作方式:调查侵权行为、公证保全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往往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合作完成。第三,维权成本的商业性。维权人通过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签订协议取得维权的权利。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易发、分散、隐蔽的特点,为有效推动维权、制止侵权行为,往往将诉讼成本纳入维权成本之中,使此类诉讼活动带有一定的商业利益色彩。第四,发现侵权的主动性。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高度分散性,所以,维权人要主动对市场进行调查而发现侵权,这明显区别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发现侵权而委托他人诉讼获取司法保护的诉讼活动。第五,商业利益的合理性。当前,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模式有所谓的“三三制”,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向社会招集诉讼维权的代理商;代理商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市场调查,测定侵权规模,评估可能获取的赔偿金后,向权利人买断该区域的维权权利,委托律师进行公证取证、与侵权人和解或提起诉讼,所获赔偿由权利人、代理商和律师三者按约定的比例分成。{2}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差旅费、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或进行消费等相关费用。这些商业利益和成本费用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但其规模应控制在必要

的、合理的范围之内,以区别于过度追求诉讼利益的滥诉行为。第六,诉讼对象的群体性。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权利人一般会在某一地区对涉嫌侵权的经营主体进行批量公证取证,被公证的经营主体,少则上十家,多则数百家。权利人一般会在公证取证后要求被公证的对象以支付侵权赔偿金的方式和解,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了同一原告起诉众多被告侵权的批量关联案件。第七,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一般都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参与,他们熟知法律规定,懂得依法维权,在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手段,以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等方面都以合法的方式进行。

当前,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创新成本说”、“维权代理说”和“权利异化说”三种。“创新成本说”认为,“诉讼成本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创新成本……知识产权诉讼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有些律师事务所或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公司,大量取得零散著作权人的授权,然后集中起诉一些侵权人,从中获得利益,实践中称其为商业性维权。”{3}该观点揭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本质属性。“维权代理说”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维权的便捷、低成本、规模效应考虑,将权利授予某个主体行使或将维权诉讼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专业公司,由上述维权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域内的诉讼活动,双方通过签订代理合同,约定诉讼风险与收益。”{4}这是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外在描述。“权利异化说”则将其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开始异化,侧重点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转为通过诉讼获取超额收益,我们称之为‘商业化维权’。”{5}这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负面因素,描述商业维权诉讼中诉权滥用的极端形态,为我们规制商业维权诉讼、防止权利异化划定反向边界。

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现有界定的合理之处,笔者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界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协议形式授权知识产权专业组织通过市场调查、公证取证等手段发现侵权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获取经济赔偿利益并依照授权协议进行分配。在此,要清楚以下两个区别:一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与“打假”维权诉讼的区别。打假所涉的假冒伪劣商品通常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但打假维权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有着诸多区别:首先,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和消费者打假,也就是说,打假的主体是行政主管机关和消费者,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维权人;其次,政府打假和消费者打假的目的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目的在于维护知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识产权权利人自身的利益;最后,消费者打假的方式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方式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知识产权商业维权人开展市场调查、公证取证和诉讼等活动。

二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与知识产权商业滥诉的区别。知识产权商业滥诉具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大部分特征,其在形式上打着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旗号,但实质上“维权人”不是以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追求自己的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他们往往不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过度追求诉讼带来的商业利润,演变成为异化的知识产权诉讼形态。知识产权商业滥诉的主要表现为:诉讼维权获得的商业利益明显大于知识产权正常使用创造的商业价值;以追求诉讼赔偿的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制止侵权、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为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不择手段,或采取“碰瓷维权”的手段,即对知识产权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不设置必要的权利提示,容易造成他人“侵权”,或采取“钓鱼维权”的手段,即维权人在销售商没有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要求其进货并销售,然后起诉销售侵权的行为,或维权人采取“放水养鱼维权”的手段,他们往往故意放纵侵权源头、任凭终端侵权行为蔓延,待侵权行为成规模化之后,再通过大规模的诉讼维权获取更大的经济赔偿利益。

为了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进行法理分析,笔者提出以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法律特征为依据,将其划分为隐名型、信托型和担当型三类。

隐名型。隐名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主体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协议委托,开展调查侵权、证据保全和诉讼准备活动,并通过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其显著特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转让诉讼实施权,维权人仍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在名义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起诉,而实际维权的诉讼活动是由维权人完成的。有的法官指出的那样,权利人通过收取保证金,已经得到相应救济,而到法院起诉的所谓‘代理人’实际上是出资购买权利人的诉权,从事经营的生意人。{6}此类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实质上是维权人以权利人的名义进行的隐名型诉讼。

信托型。信托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以协议形式受让取得部分知识产权实体权利和知识产权的诉讼实施权,由此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开展的维权诉讼活动便属此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著作权人将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集体管理组织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著作权,并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行使权利所获得的收益要分配给委托人。可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了信托所具有的基本特征。”{7}

担当型。担当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主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签订协议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诉讼实施权,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转让诉讼实施权,不转让实体权利,参加诉讼的主体并不享有诉讼标的的实体权利。德国法学界认为,“自称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者,即为诉讼的主体,但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参与诉讼的主体和自称享有权利的主体相分离的现象”,这种分离称之为“诉讼担当”。{8}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诉讼担当是指“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于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9}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果法律允许,原始权利人与继受权利人之间的授权行为可以发生诉讼担当。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即是一种典型的诉讼担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中也有著作权人只转让诉讼实施权但不转让实体权利的情形。

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争议及正当性分析

现实需要与司法实践。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易受侵害的普遍性和防范侵权的高成本性,依靠权利人自身的力量不可能有效制止高度分散的侵权行为。而且,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主要适用的是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及其司法解释,许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交织。例如,大量的网络侵权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甚至最前沿的“三网融合”、“云视频”等技术问题,需要诉讼代理人熟悉网络技术知识;又如,被控侵权标识与授权商标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以及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侵权判定问题,需要诉讼代理人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身难以有效维权,而必须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产权诉讼知识的维权力量。可以说,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第三方维权机构的介入需要一定的经济激励作为动力支持,这就导致了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权组织过度追求商业利益的极端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尽管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成熟,对这种新生事物的认识还有不同声音,但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我国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并进行着有益的探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孔祥俊庭长所言:“要辩证地看待知识产权维权的商业化,尝试以商业维权行为是否合乎特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合目的性)、是否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的正能量和正价值为标准,判断商业维权的正当性,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不正当或者过度的商业维权。”{10}全国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实践依据。

不同观点的争议及评析。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尚有不同认识,否定意见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扭曲,对其不宜肯定和支持。首先,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有违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但作为实际维权主体的维权承包商购买权利并不是为了正常授权使用的商业经营,其仅仅是为了通过诉讼维权而获取经济利益。如有观点认为:“从批量诉讼中渔利的维权模式,最终得益的不是作者本人,而是以诉讼为业的人。表面上合法地获取了最大限度的‘维权’收益,但实质上权利人从‘经营’的角度,将维权当成一种商业性策略,其实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11}其次,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有违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容易引发恶意诉讼。例如,有的法官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会导致所谓的恶意维权,或者会把司法作为收钱的工具。”{12}如此一来,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将诉讼演变成了牟利的产业,违背了诉讼制度的宗旨。最后,此类诉讼容易造成诉讼道德危机。一方面,“商业化维权可能引发社会的道德风险。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商业化维权的特征,尤其是以此为生的专业维权人的目标仅在于赔偿,而非让被告停止侵权,”{13}另一方面,商业维权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时甚至不惜采取放纵侵权等手段,如有学者指出:“利益的驱使使得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人不惜设置陷阱或诱饵故意放纵侵权,待成一定气候后再予以‘收拾’,即所谓‘放水养鱼’之策”。{14}

与之相反,肯定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从总体上来讲应当予以支持,其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此类诉讼不仅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客观上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认为“这种商业维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进行的,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无可厚非,因为维权诉讼产业化现象源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所以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与肯定。”{15}其次,此类诉讼在客观上有利于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如有法官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进尊重知识产权意识在民众中的普及,对改变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泛滥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从宏观层面上应予以肯定。”{16}最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依靠传统维权方式进行个体维权诉讼的成本过高,对于缺乏专业诉讼能力的多数权利人而言难以操作,而“商业维权案件具有维权的便捷、低成本、规模效应”等优势,{17}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权利的合理选择。

从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分歧来看,其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否具有正当性。实际上是一个道德评判还是法律评判的问题。“一般来说,只有进入法律界限之内的道德评价才具有法律意义”,{18}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而言,诉讼营利不当的道德评价并不能否定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正当性,商业维权现象存在的基础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保护权利的需要,因此商业维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基因。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虽然包含了一定的商业成份,但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基于获得利益,必要的成本和合理的商业利益,是开展此类诉讼的基本动力,也只有给予侵权人较严的经济惩处,才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第二,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是否能够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在商业维权模式下,虽然从形式上讲获得诉讼最大利益的可能是诉讼维权人,但实质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获得部分诉讼赔偿的同时,享受着因商业维权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利益,所以,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最终还是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正是基于经济利益的激励,维权人才会具有积极打击侵权行为的动力。第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存在诉权滥用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自身难以有效维权的情况下,转而借助于专业化的市场维权力量,通过建立专业团队扩大维权规模、合理分配资源、降低维权成本的商业运作,从而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是符合维权逻辑的必然选择。至于“碰瓷维权”、“钓鱼维权”和“放水养鱼维权”等知识产权滥诉行为,属于商业维权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负面问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规制,但不能以此否定所有商业维权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现在关键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商业维权诉讼,而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应对、规制和引导商业维权诉讼。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法理支撑与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有法理上的支撑。一些学者因诉讼道德危机和诉权滥用的担忧而对诉讼信托持否定态度,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以诉讼或讨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然而,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打破了传统的诉讼观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激发了依托信托理论维护知识产权的研究和探索的意识。有日本学者认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将涉及本人权利关系的诉讼交由第三人实施,即并非将第三人作为代理人,而是赋予其独立的当事人地位实施诉讼,并由本人间接承担诉讼效果的情形。这一般称为‘诉讼信托’或‘任意的诉讼担当’。”{19}诉讼实施权是一种资格或权能,对于原告而言,享有诉讼实施权即有权作为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而言,享有诉讼实施权即有权应诉。一般情形下,诉讼实施权与实体权利是不分离的,但在特定情形下二者是可以分离的。在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信托型诉讼和担当型诉讼是诉讼实施权与实体权利分离的两种表现形式,信托型诉讼和担当型诉讼的当事人开展商业维权诉讼,具有诉讼实施权的权利基础。有日本学者将诉讼信托与诉讼担当不加区分,认为“尽管在法律立场上对于任意的诉讼担当作出了承认,但为了避免由此而产生的弊端,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必须结合律师代理原则、诉讼信托禁止等规定来对其具体适用作出适当的调整,因为,如果权利义务主体甲将诉讼实施权授予非律师的乙,而由乙来进行本人诉讼,那么就规避了‘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律师’之法律规定,而且,也会与‘禁止进行以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的信托’之规定发生冲突。”{20}笔者认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法定的诉讼担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任意的诉讼担当是指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大多数学者认为任意的诉讼担当与诉讼信托是同一的,两者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笔者也支持这种观点,但从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角度出发,可在此基础上将任意的诉讼担当更精细地划分为信托型诉讼和担当型诉讼。两者共同点在于诉讼实施权与实体权利分离,且判决的效力及于委托人,而不同点则在于前者的权利人向受托人转让部分实体权利,即受托人享有部分实体权利,诉讼实施权发生部分分离,后者是完全不享有实体权利,发生诉讼实施权的完全转移。普通的诉讼信托虽为法律所禁止,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与其不同,且诉讼信托理论可以成为该类诉讼的法理支撑。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界定为信托关系,在其受委托并受让部分实体权利的情形下,基于受让取得的实体权利和委托人的授权,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在委托人(著作权人)不转让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可基于民事诉讼中的任意的诉讼担当理论,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

当事人资格。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取得诉讼实施权,从而成为适格当事人。正如有学者所言:“存在任意的诉讼担当时,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而成为诉讼担当人时,则适格的当事人应当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非著作权人本人。”{21}必须指出,在肯定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作为特殊形态的诉讼信托应予支持的同时,并不排斥对一般诉讼信托的否定态度。相反,在审查和判断是否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时,应特别强调两者之间的边界,有效防止其扩展到普通的诉讼中。

此外,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专利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要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或社会价值,需要能够以转让或许可等方式方便快捷地授权给他人行使,故而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权利具有流转性。在实体权利被授权给他人行使的同时,享有权利的主体为维护自身权利,一般也会继受取得相应的维权的权利。侵犯著作权的主体更加具有高度的分散性,著作权人无法对作品的使用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进行有效的维权。使用人即便愿意支付许可使用费,也难以找到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样,权利人如果要求众多使用人一一签订合同,也存在交易成本过高和不易操作问题。为此,著作权法第八条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同约定,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规定在协会章程之中。”有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具有信托的典型特征,实际上就是受托人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委托人即著作权人的委托,为受益人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其财产即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包括登记作品、发放许可、监督使用、追究侵权等),并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著作权人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22}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并非专以诉讼为目的的信托,而是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的实体权利交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行为,集体管理组织在依法代为管理相关著作权的同时,也同时享有相应的“纠纷管理权”,所以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成为适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予以认可,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以授权方式将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并由继受取得权利的权利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由此可见,继受权利人开展商业维权诉讼符合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相关规定。

三、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规制

“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也应成为应对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规制此类诉讼。

准确认定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到知识产权案件中,除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形外,原告必须是原始权利人或经过授权获得实体权利的主体。隐名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必须以权利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信托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维权人需要获得实体权利的授权和诉讼实施权的转让;担当型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必须获得诉讼实施权的转让,且具有法律依据。

合理控制商业利润空间。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明确,允许适度的商业利益是对维权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激励和促进,处于从属地位;将诉讼作为牟利手段追求过度商业利益的行为,是打着维权旗号的滥诉,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应当遏制的部分。应当合理控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的商业利润。正如有学者所言,对于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法院诉讼环节尤为重要,应当考量权利人的诉讼动机,是不是纯粹地出于利益的目的。如果纯粹为了利益,那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控制权利人的利益空间,没有利润空间就没有了生存土壤。”{23} 严格规范授权行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行使知识产权诉讼实施权的主体,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授权或委托的主体,不应允许转委托或转包权利,以避免层层转包权利过程中的渔利行为,防止维权成本的扩大和诉权滥用。

研究确定滥诉维权的评判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滥诉维权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碰瓷维权”、“钓鱼维权”和“放水养鱼维权”等滥诉维权进行总结和分析,进一步

明确滥诉的判断要素和认定标准,并视其情节判决予以不赔偿或少赔偿,规范、引导商业维权人正确行使诉讼实施权,使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

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在酌情确定经济赔偿数额时,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维权主体予以区别对待,注重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寻求司法救济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市场份额利益的原告,法院可以加大保护力度;对于买断知识产权权利后主要不以使用为目的行使知识产权,而试图通过商业维权诉讼牟利的原告,可以适度限制其诉讼获利或者不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正确引导维权方向。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原告向侵权源头厂商主张权利,加大侵权源头厂商的赔偿力度,依法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终端零售商的权益。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终端零售商被告,法院可以积极行使释明权,引导被告提供合法来源;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原告坚持不追加上游供货商为共同被告的,由原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明知侵权源头厂商而只起诉终端零售商以获取最大化诉讼赔偿利益,即便被告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也可以适当减轻其经济赔偿责任。

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案件的被告往往是网吧业主、卡拉OK场所经营者、零售商店店主等处于社会底层的小本经营者,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诉讼能力较弱、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要针对此类案件被告人数众多、对立情绪严重等特点,加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力度,制订相应的应急反应预案,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从促进相关行业依法经营、预防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目的出发,针对案件中相关责任单位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加强源头治理、减少纠纷发生。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可以预见,知识产权的商业维权现象有其兴起、发展和消退的历史规律。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商业维权具有存在和发展的市场基础,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大规模维权后,市场经营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会不断提升,其市场经营行为将会不断得到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会随之减少,商业维权活动也将逐渐消退,达到理性状态。

注释:

{1}张雁:“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辨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5期。

中国最大在线法律服务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2}何震、杨元新:“商业化维权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挑战与应对”,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3}孔祥俊:“以创新的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4}章毓:“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可行性路径”,载2012年8月21日《江苏法制报》。

{5}吴学如、香玉霞:“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背景下的司法应对——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论点”,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6期。

{6}何震、杨元新:“商业化维权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挑战与应对”,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7}薛永慧:《群体纠纷与群体诉讼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

{8}唐晋伟:《德国竞争法中的团体收缴诉讼制度研究——德国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9}[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216页。

{10}孔祥俊:“以创新的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11}高敏、马宁:“著作权人‘批量’打知识产权官司是耶非耶”,载2012年4月10日《浙江法制报》。

{12}孔祥俊:“以创新的思路保护创新——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新思考”,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13}吴学知、香玉霞:“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背景下的司法应对——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为论点”,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6期。

{14}林劲标、过雪晖、李世寅:“华盖风波:诉讼维权的商业化样本”,载2011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

{15}安海涛、薛潇:“知产维权诉讼走向产业化”,载2012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

{16}张雁:“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辨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5期。

{17}章毓:“知识产权商业维权的可行性路径”,载2012年8月21日《江苏法制报》。

{18}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09页。

{19}[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20}[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页。

{21}刘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22}刘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23}陆季惠:“热闹‘商业维权’背后的是与非”,载2013年5月1日《姑苏晚报》。

出处:《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1期

董伟威童海超

专利预审服务

专利预审是什么? 专利预审是专利审查的前置程序、预审通过后可加快审查。专利预审的类型有: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无效、专利权评价报告。它的目的就是加快授权、加快审查。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专利制度对企业的作用落到实处,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需求重新变得强烈,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显著提升。专利预审也将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02哪些产业可以实现专利预审服务?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强国,为了做好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先审查服务,全方位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快速协同保护服务。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可以申请加速,进入专利预审通道。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在以下这些领域内,那么就没有资格申请专利预审,目前仅在部分地区批准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下面一起来看看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领域范围,看哪些专利可以申请加速。 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领域范围(按拼音排序): 北京: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滨海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 长沙:智能制造领域、新材料产业; 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 东营:石油化工、石油装备、石油开采及橡胶轮胎产业;

佛山: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和建材产业; 广东: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产业; 济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产业; 南昌:中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 南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宁波:汽车及零部件产业; 浦东:面向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深圳:新能源和互联网技术产业; 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四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苏州:新材料和生物制品制造产业; 潍坊:光电、机械装备产业; 武汉:光电子信息产业; 西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新乡:起重设备和电池产业; 烟台:现代食品产业及其他部分主导产业; 浙江: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新能源产业; 中关村: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 (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 (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 (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 第八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培育; (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

专利维权合同协议书

专利维权合同协议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因专利(专利号为)被侵犯, 特将该专利的维权诉讼委托给乙方进行。 经 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人为甲方的代理人,参 与证据保全、协商、调解和提起诉讼等事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如下: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 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 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工作范围至 一审、二审、执行完毕时止。 (三)乙方代理人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 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代理人叙述案情,提供 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代理人的工作,甲方对乙方 代理人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办 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与侵权方调解必须征得乙方同意,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自行与侵权方和解,则甲方必须按照案件起诉标的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服务费、办案费用 经双方协商,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整。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等费用(实际发生的办案费用除外);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万元,如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服务费及办案费用,并另行赔偿乙方损失1万元。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专利维权成功案例:联合之星企业维权启示

专利专利维权维权维权成功成功成功案例案例案例::联合联合之星之星之星企业企业企业维权维权维权启示启示 继2009年--2010年联合之星成功起诉多家企业专利侵权后,2011年联合之星再次重拳出击,控告浙江2家企业专利侵权,该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专利维权难吗?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之星多起成功维权案的背后,或许能为我们揭晓答案。 案件回顾 联合之星五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家具五金配件的企业,公司成立20多年来,通过不断创新研发,已取得了包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60多项产品专利。近年来,随着“联合之星?”品牌名度的上升,联合之星的多款专利产品遭到个别同行的恶意仿冒。 2010年,联合之星胜诉了浙江、广东等地四间仿冒工厂,并获得赔款。联合之星成功维权案件,在家具行业引发了一阵热议,包括《中国知识产权报》、凤凰网、网易在内的多家媒体均对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2011年,联合之星诉嘉兴领地沙发功能部件专利侵权案,日前宣判,联合之星胜诉!这是继2010年 底盘结构侵权案后,联合之星再次胜诉该仿冒公司。 联合之星维权之道 在“中国创造”的大环境下,许多企业在探索如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只有在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去创新、去创造。联合之星从05年开始便积极探索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护之道,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维权团队的建立上,摸索出一条可资借鉴的维权之路。 1,专利保护,信心保证 1990年,联合之星申请了第一项产品专利,这在当时的家具行业是一种超前的理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家具业已步入品牌创新的“创造”时代,谁拥有产品专利,就等于掌握了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而联合之星积20多年的不懈努力,已取得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内的70多项产品专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申请专利保护,是联合之星谋划长远发展的信心保证。 2,专业团队,维权先锋 自2005年起,联合之星便组建了一支由5名律师领衔的专业维权团队。开始在家具产品展会上开展维权行动,汇同展会专利维权办公室,对在展会上擅自展出仿冒联合之星产品的侵权企业进行处理,勒令其不得在展会上展示侵权产品。2008年,联合之星的律师维权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 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 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流程.doc

知识产权(商标)案件办案流程 一、洽谈客户 1、与客户洽谈前的准备。 1)收集客户基本情况信息,重点了解客户知识产权现状; 2)收集涉案侵权人基本情况,涉案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信息; 3)明确洽谈目标,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收集与洽谈主题有关的案例、法规、学者观点等资料; 4)确定洽谈策略和思路,分析客户需求:是否是客户重大事项、志在必得,还是可打可不打,竞争对手情况,以确定收费报价。 5)业务拓展机会:在与客户洽谈时可能会发现新问题、新业务。 2、与客户洽谈后的沟通。 1)及时整理洽谈纪要、及时发送客户; 2)制作法律意见,包括侵权法律分析(首次会谈的法律分析是粗框架、而不是详细分析),管辖法院的选择,每阶段工作的计划安排,工作方式,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3)进一步与客户沟通,商谈签约条款。 3、与客户最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充分注意合同中风险与责任的条款,特别是合同目标、乙方工作责任。 2)一般可以采取首期费用加风险费用的方式。 3)确有把握的案件才能签订全风险代理合同,包括退款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订赔偿条款。 4)鉴于风险代理收取争议标的比例律师费限定在30%以内,合同中要明确客户放弃任何关于争议比例律师费的抗辩。 二、立案准备 1、确定诉讼策略:法院选择,诉状写法(如初步请求额高低、初步论理的繁简、代理人是否写入诉状等)和下一步调整事项的确定。 2、管辖法院的选择与确定。选择执法环境好的法院,考虑管辖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同时考虑对方当事人可能对两审法院产生的影响力。 3、与有关方面对案件法律关系、争议焦点、请求数额、是否采取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禁令措施等问题进行进一步论证和沟通。 4、侵权证据的物化固定:对于被告网页、产品、宣传资料等侵权行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进行固定。

知识产权工作方案

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安达开发区知识产权推动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省、绥化市知识产权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地处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节点的园区建设实际,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落实“知识产权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安达节点园区为平台,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以科技型企业为主体,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专利持有量和质量,提高专利核心竞争力,确保完成《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为促进地方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提供科技支持。 二、范围及现状 本次知识产权推进工作范围重点设在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安达节点园区。 1、园区基本概况 安达市地处黑龙江西南部,松嫩平原腹地,位于哈大齐工业走廊中心,是国家确定哈大齐高新技术产业带的一个节点。 哈大齐工业走廊安达开发区是2005年我省规划哈大齐工业走廊时应运而生,南距省城哈尔滨120公里,北依鹤乡齐齐哈尔160公里,毗邻油城大庆,基本处于哈大齐工业走廊黄金分割点的独特位置,其发展潜力巨大。2009年被省政府确定为省级工业示范基地,享受省级开发区待遇。几年来,通过政府投入、银行贷款等形式共融资9.8

亿元建设了16.3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46.7公里,铺设排水管线近10万延长米,架设10千伏输电线路25.7公里,建设排水泵站4座。仅2011年通过省市县三级共建,融资4.1亿元建设了7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目前,安东工业新区、石油化工区和万宝山化工区均达到了“七通一平”标准,具备承载项目、摆放项目的能力,为项目落地提供了平台保障。截止目前,区内企业已累计实现产业值450亿元,上缴税金9.5亿元。其中,2011年实现产业值135亿元以上,初步形成了石油化工、食品化工、现代物流、生物医药、建筑建材、机械制造等6大产业框架,聚集了杭州贝因美、吉林亚泰、大庆安瑞家、哈尔滨豪运等73家知名企业,累计80个项目入区,形成了脉络清晰的产业链。其中,以安瑞家MTBE项目、40万吨C4芳构化项目、40万吨塑料改性制品项目,沥青储运和力拓化工项目为龙头,初步形成了石油化工产业链;以贝因美高级婴幼儿配方奶粉、清大乳业为龙头构建了食品加工产业链;以天宏乳品机械、福瑞机械、盛欣机械委牵引,形成了机械制造产业链;以安瑞家、正点、昊锐、广茂晟等物流公司为基础,形成了遍及全国大中城市的现代物流产业链;以亚泰水泥、佳和墙体材料、建华管桩为代表,形成了建筑建材产业链。 2、省、绥化市领导高度重视园区建设 开发区建立至今,省、绥化市及国家相关部门领导曾多次到开发区检查指导工作,并给予了许多画龙点睛指示和建设性建议,使开发区建设逐渐完善,形成规模。尤其是近三年来,省委书记吉炳轩,省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范本 随着协同商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同创新背景下开展企业 知识产权合作,则可以实现合作主体间知识资源的有效互补,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与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合作 协议书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产权合作 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范文 1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 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 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 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 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 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 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 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 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 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 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上线

近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下称预审管理平台)在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启动上线仪式,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行。 预审管理平台具有全流程、智能化、可定制、云服务等特点,集电子申请、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快速预审、自动分类、复审无效请求快速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处理快速预审、征信管理、智能辅助审查等功能于一体,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能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快速授权、快速确权的统一政务服务。 据介绍,预审管理平台主要分为电子申请系统和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两部分。电子申请系统主要是为申请主体提供注册备案、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的请求窗口;保护中心预审管理系统主要为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注册备案审批、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预审审查以及报表管理功能。 “我们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较多,而且大部分都不是批量的,以前提交一件申请就要跑一趟,时间成本投入很大。现在保护中心使用的这个系统,各流程都标注得清晰明了,我们按照提示操作就可以,节省了大量时间和人员成本,同时也便于我们管理和监控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使用了预审管理平台后给出了较高的评价。 同时,该平台也有助于预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预审管理平台对我们的工作帮助很大,丰富的角色配置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案件流转高效准确,智能辅助审查功能可以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了审查效率,也保证了预审审查质量。”一位预审员如是说。

据悉,预审管理平台是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经走访调研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基于保护中心的实际需求,历时1年开发完成。预审管理平台致力于为保护中心和申请主体搭建一个预审管理的云服务平台,为保护中心提供标准化的预审管理流程,并解决分散建设带来的各种差异化问题。同时,预审管理平台也致力于构建一个各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数据中心,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制定、业务管理起到决策支撑作用。 今后,基于保护中心的业务需要,中国专利信息中心会引入更多的智能化手段,实现智能辅助检索,提高预审员的审查效率,并和局相关业务系统或数据相结合,力争解决保护中心信息孤岛的问题和瓶颈,实现数据和业务的集中管理以及对公众的一站式申请服务。在快速维权方面,中国专利信息中心还将为保护中心的维权援助、投诉举报、假冒和侵权案件的执法维权等业务实现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的电子化管理和流程监控;在产业导航方面,以专题数据库建设、高效智能的专利分析展示为抓手,为各地的产业预警、专利导航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服务;在高价值专利运营方面,以整合现有专利运营平台为基础,以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营为目标,协助保护中心盘活区域产业,整合区域资源,实现区域经济增长。 未来,该平台将从保护中心的职能出发,实现从产业导航入手,以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为抓手,提供一整套信息化解决方案,服务于更多保护中心及公众。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浅析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模式 发表时间:2019-09-22T00:29:49.017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9期作者:卢昌富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 阳江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广东阳江 529500 摘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成立,响应国务院关于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运应而生的产物。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是外观设计周期更新较快、快速维权需求强烈而专门设立的,将通过建立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大幅缩减专利授权时间与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将由原来的几个月缩短至一个月以内,最快的只需要一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结案时间也将大幅缩短至一个月内。但知识产权快速维中心在提高了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各地区的快速维权中心不一样的工作情况。而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从业者,必须根据自己工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前言 全国现在已经建设完成并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共有18家,虽然在工作内容、行政职能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因为各家快维中心所在地区的差异,造成不一样的工作情况。快维中心的职能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专利授权、确权、维权的工作效率,如果这三方面的工作得不到提升,那快维中心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就要反思快维中心现在的工作模式是否与当前的工作环境相适应。快维中心是提高专利授权、确权、维权工作效率的一个途径,我们应该加强管理、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1问题分析与工作模式建立 1.1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快维中心工作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完善的地方都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因为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经济发展的左膀右臂,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要在经济大潮中安全航行,几乎不可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就是一个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而一个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必将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如果企业从知识产权中使自己的技术创新得到了保护,那企业必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这大大方便了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相反,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企业从事的生产工作,技术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使得其对知识产权需求并不明显,因此对相关工作并不重视,造成“缺乏创新能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缺乏创新能力”的恶性循环,这对快维中心开展相关的工作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开展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当地企业的发展程度不一样造成的。经济较好的地区,企业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是如何帮助企业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和发掘潜在技术创新点,并使之产权化,然后再将其投入到生产领域,进而进入市场;或者在技术创新产权化后直接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快维中心的工作重点则是给当地企业做基础的知识产权知识的灌输工作;通过不断的企业走访、调研,结合走访企业的特点,实实在在地告诉相关负责人,企业的哪方面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漏洞,将相关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一旦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将会受到重大损失等等,在这一过程中,基本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扫盲”的过程。重要的是如何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 1.2 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 全国已经有18家快维中心开展业务工作,但18家的快维中心的工作量是有明显不同的侧重点。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的快维中心专利授权量和行政纠纷案件会相对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多,但假冒专利案件量的情况就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会比较多。这是由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知识产权意识决定的。如果一个地区的发展相对提前,则该地区的的知识产权意识就会相对更强,那么在该地区的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就会更多,进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会更强,因此发展知识产权纠纷的概率会更大,所以行政纠纷案件会更多。而假冒专利案件则以属于比较低端的专利侵权案件,一般发生在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商场,而这种商场比较多存在于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因此假冒专利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不同地区的快维中心,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工作职能和内容是一样的,但工作重点要根据快维中心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只有这样,即使是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维中心,也能利用地域的特点,发挥出快维中心应有的职能。 1.3 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更好地解决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问题,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便应运而生。当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可以向平台发出投诉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台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如果平台根据村料能够裁定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将投诉通知转送给被投诉方。如果平台根据材料不能确定权利人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则这些疑难的案件就会提交给当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处理。现阶段,由于某大型电商平台接收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数量巨大,因此,该电商平台与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帮助该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由于案件数量每年呈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又将案件分发到各省、市的知识产权局、快维中心等机构处理,这些电商案件就成了我们快维中心的日常工作之一。电商案件的处理要求快维中心必须做到“快”、“准”“狠”。“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这就要求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超强的专业知识;“准”是处理案件的准确率要高,这是维权案件的基本要求;“狠”是处理侵权的电商销售商家要刻不容缓,这是新形势新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2 结语 目前,全国各快维中心都是一个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司法审判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构建了一条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绿色通道”。但在具有相同工作职能的情况下,各快维中心的工作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快维中心是基于各地区产业集聚而设立的,相对其他地区具有独特势;因此,建立与地区发展相匹配的工作模式,快维中心的工作工涵盖从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灌输,到高端的知识产权运营,要根据地区企业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服务。建立与地区突出工作相结合的快维中心工作形式,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与快速维权进行结合,把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把工作落实到服务最需要的地方。而在新环境下出现新的工作形态,快维中心要从自身建设出发,只要具备扎实基础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思维,才能建立适应电商环境等新形势的快维中心工作形态。总之,建立与各快维中心相适应的工作模式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

明确网络专利侵权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e810942067.html, 明确网络专利侵权中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作者:朱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8期 今年4月1日向社会公开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1条,旨在遏制网络专利侵权行为多发态势,切实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保护。条款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相关专利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义务,同时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专利行政部门决定、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义务做出规定,从而使相关各方作为有法可依。从客观情况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利以及市场秩序正常运行造成了极大冲击和影响。一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每年都会收到并处理大量的专利纠纷投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相关专利侵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尚不够明确;对于鼓励和支持权利人在互联网环境下采取有效方式进行维权也没有相应的导向;同时,对于遏制侵权多发态势、提高专利纠纷处理效率、缩短处理时间,各方也提出了迫切需求。 为充分了解社会诉求、明确立法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了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组。研究工作组围绕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保护现状、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网店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在专利保护方面的主要诉求、行政执法在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等问题开展了系列调查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识和结论。 (一)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保护的主要特点 调研发现,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迅速增长,呈现出多发、频发、快发的态势,而纠纷高发区集中在电商领域。具体到电商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表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专利侵权行为更为多发,侵权判定更加复杂。由于网络环境的全面覆盖性及网店经营的低门槛等因素,与实体市场相比,电商领域专利侵权行为表现出更为多发、快发的特点, 特别是对于“闪创新、微创新”商品,往往专利商品一上市,就有大规模的侵权仿制行为出现,短时间内即给权利人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同时,相比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专利侵权判定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在网络环境下,往往无法接触商品实物,仅靠网店经营者公开的图片或文字信息去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其复杂性更高、难度更大。 二是专利侵权纠纷投诉多,影响大。网络环境下,产品更易扩散,对于一些季节性商品,其市场生命周期非常短,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补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纠纷处理的效率寄予更高的期望,希望能在短时间解决问题。在实践中,除了请求行政执法和提起司法诉讼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时常常向网店经营的“直接家长”——电子商务平台投诉。电子商务平台,尤其是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每年都会收到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以淘宝网为例,数据显示,其2013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投诉861万件,同比增长35.6%,其中专利纠纷约51.7万件,日均专利纠纷处理量将近1420件。而且,专利投

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议完整版_2

编号:TQC/K331 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协议 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确保公司自主知识产权稳定和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公司专利侵权、商标权和其它侵犯公司自主知识产权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确权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现权属争议需通过行政、司法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务,包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撤消;商标异议,商标复审,商标撤消等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权、打假指运用行政、司法程序处理对公司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包括: 1、侵犯公司专利权; 2、假冒公司商标产品,制造、销售假冒三棵树商标标识; 3、擅自使用三棵树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三棵树产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4、冒用三棵树企业名称、厂址; 5、侵犯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 6、侵犯公司著作权; 7、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8、其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 第四条事务处理原则是:及时有效地办理知识产权确权事务,快速、准确地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降低处理成本。

第二章维权打假机构及责权划分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的制度; 2、统一办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事务; 3、组织、协调公司各单位参与维权打假工作; 4、统一代表公司联系、协调、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部门处理公司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打假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从本部门的网络渠道线索收集、800服务/投诉热线等渠道收集有关假冒侵权信息,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法务部报告; 2、发现假冒侵权信息后进行先期调查取证; 3、提供人力、物力,配合公司法务部统一开展确权维权打假活动。 第七条各部门应配备专、兼职维权打假人员,并在其销售网络中指定打假联络员,开展维权打假工作。 第八条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在其职责范围内提供或配合法务部调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打假工作。 第九条处理维权打假案件时,法务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务人员和各部门维权打假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组,办理具体事务。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方案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总体形势和2018年专利执法维权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包括汽车产业、电子商务领域在内的新兴行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文化深入人心,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和维权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执法保护效能,推动我市专利执法和维权工作的常态化。 二、工作内容 (一)联合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及时有效查处商品流通环节、生产环节的专利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查处,开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定期开展大型商业场所执法检查。 (二)组织开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人数在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要自行组织实施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持证不足两人而无法独立开展执法活动的,按照实施计划,积极与各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执法行动,单独执法每季度

不少于一次,联合执法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做好协调工作。 (三)利用“维权工作专栏”,及时受理、转交、跟踪、反馈举报投诉案件,认真解答有关咨询,积极指导权利人依法维权,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利执法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环境。维权援助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跟踪本地大型展会的举办,及时进驻会展,提供侵权受理转交、维权援助、咨询服务,做好宣传工作和展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 (四)及时整理、统计自行查处和联合执法的假冒专利案件,统一向社会公开,及时推送专利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专利执法培训,学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中的各项内容,包括执法程序、假冒专利行为判定、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工作要点,切实提升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执法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保证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责任得以落实。 (二)精心部署,发挥主动。充分调动单位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检查、积极查处各类假冒专利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加强联系,增进协作。与周边市区知识产权局、维权援助中心加强沟通与协调,对于涉案范围较广、案值较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在知识产权应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风险。风险的性质依权利人的自身情况、行业情况、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市场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确认、评估和合理应对,以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过程中令知识产权的风险变得可预见和可控。为此,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独立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 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是指单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本单位的行业和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利或非专利知识产权信息情报,对他人的产品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否涉嫌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报告,知识产权监控和预警还包括将本单位的产品(尤其是研发中的产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与他人现有的知识产权相比对,通过分析评估及时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并予以报告。 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和维权管理 1.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包括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分析、监控、预防、预警、审查制度等,分析、监控行业和同行知识产权动态,及时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和侵权行为。企业除了要保护自身免受知识产权侵权之外,还应分析、评估和审查企业新设计研发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及时发出预警,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要预防和降低

采购、生产、销售和办公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泄露企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提出规避他人知识产权的建议,避免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监控企业的办公软件,避免使用侵权盜版软件。在出口贸易销售过程中,主动搜集分析出口目的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出口产品涉及的当地知识产权等,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在采购、销售等合同管理中,对合同中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进行审查,避免侵权或被侵权。对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避免泄密,必要时审定技术秘密的级别并设置相关可以查看的人员。对于研究开发等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声明文件。对离职的员工进行相应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员工离职时,应签署离职知识产权协议或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鉴于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多发于经营活动中,故应着重在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行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 1)采购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应收集和查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权属证明。当没有能力鉴别对方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时,应保证在正规渠道采购商品,保留供应方的信息和采购信息,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追溯到源头。 2)生产 企业对自己开发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避免侵权。企业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外协生产的过程中,应在加工生产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等内容。

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知识产权委托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的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与标准化结合,与公司决策相结合,对知识产权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与公司国内外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 2、甲方为了全方位的保护和维护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并且包括后期的维权事务; 3、乙方在专利代理和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的成功经验,愿以专家级的知识和服务水准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法律服务; 4、甲乙双方愿意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知识产权事务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鉴于甲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现状,目前与乙方可能合作的项目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与专利分析等,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范围 1、专利的申请:包括:专利的国内申请及PCT申请等。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申请等。 2、专利权的维护 乙方负责维护甲方已取得的专利权,维持权利的有效性。 3、专利的分析

甲方可委托乙方就乙方代理过的申请案作评估分析,对已获得的专利权作有效性分析,也可应甲方要求对与甲方产品有关的较有影响的个案做个案分析。 专利分析的费用由双方具体商定。 4、权利的纠纷 当甲方的权利受到威胁、损害或其它纠纷时,乙方可接受委托针对个案积极维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此过程中应尽力配合。费用以实际情况定。 5、专利的检索 对某一公司某一领域的产品的专利的检索、分析、并出具报告。 专利检索的费用由双方具体商定。 6、知识产权咨询顾问: 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包括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相关法律的咨询。咨询可以书面或会议进行。 7、其它: 甲方在甲方的共享平台上给乙方一个空间,乙方应甲方要求不定期的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知悉的有关专利工作动态信息,如法律动态、会议信息等。 乙方在乙方的网站上重点推荐甲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和动态,扩大甲方的影响范围。 二、关于专利的申请: 1、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国内专利申请、PCT申请事务,国内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初审阶段、发明实审阶段、实用新型申请、外观设计申请和复审等专利事务。 国内发明申请(初审阶段)、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进一步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递交(递交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初审阶段的补正或/和答复审查意见;

立白集团知识产权分析

立白集团知识产权分析 一、企业的概况 (一) 立白集团简介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日化龙头企业,创建于1994年,总部位于广州市,主营民生离不开的日化产品,产品范围涵盖“织物洗护、餐具洗涤、消杀、家居清洁、空气清新、口腔护理、身体清洁、头发护理、肌肤护理及化妆品”等九大类几百个品种,营销网络星罗棋布,遍布全国各省(区)、直辖市。 在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立白近年来均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全集团销售收入一百多亿元,2010年向国家上缴税收10亿元。根据国际权威的AC尼尔森数据显示,立白洗衣粉全国销量第一,全国市场份额占比为25%,全国每卖4包洗衣粉就有一包是立白的;立白洗洁精连续多年占据全国销量第一,全国市场份额占比为40%,全国每卖2.5瓶洗洁精就有一瓶是立白的。立白的发展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自2002年起连续8年荣登“中国私营企业纳税一百强”排行榜;并先后荣获了“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中国优秀诚信企业”、“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各种国家级荣誉六十余项,立白已成为民族日化工业的一面旗帜。 立白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科技研发工作,过硬的产品品质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顶起了民族日化工业的脊梁。至2010年,立白拥有三个“中国驰名商标”、四个“中国名牌”产品、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内首家日化企业“院士企业工作站”。此外,立白还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世界500强的德国巴斯夫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瑞士奇华顿公司、美国IFF(国际香精香料)公司等国际知名日化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与中国日化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等科研院校进行校企合作,不断提升立白的科技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目前,立白正计划投资5亿元建设一个与跨国公司相媲美、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科技研发中心,为消费者提供环保、安全、健康、高附加值的产品。 (二)立白集团企业文化 立白人的愿景:创世界名牌,做百年立白; 立白人的使命:做专做强做大,振兴民族日化; 立白人的传统精神就是: 勤劳节俭、艰苦奋斗、刻苦耐劳、拼搏进取、积极向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敢为人先、坚韧不拔、意志坚强、坚持不懈、百折不挠、永不言败、有志气、有勇气、有雄心、有决心、主人心态、责任心强、用脑用心、专心专注、精力集中、全力以赴、自觉主动、善找方法、不找借口、好学重教、尽忠尽孝、团结协作、低调谦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于挑战、敬业爱业、永远创业。 立白人的“一、五、十”文化:一个经营管理总要求、五个立核心价值观、十颗心。 (一)“一个经营管理总要求”就是: 改革、创新、快速、高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