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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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驻地方监察监测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厅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8月13日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监督渠道第二部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一、机构职能(1)【公开事项】机构信息(2)【公开事项】厅领导(3)【公开事项】机构设置与职能二、政府信息公开(4)【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6)【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7)【公开事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8)【公开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9)【公开事项】生态环境厅简报(10)【公开事项】新闻发布(11)【公开事项】解读回应三、行政审批(12)【公开事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3)【公开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二)固体废物管理(14)【公开事项】危险废物转移核准(15)【公开事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三)辐射管理(16)【公开事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17)【公开事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18)【公开事项】放射性转让审批(四)其他审批(19)【公开事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四、生态环境法规(20)【公开事项】国家法律法规(21)【公开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22)【公开事项】规范性文件五、生态环境标准(23)【公开事项】生态环境标准六、生态环境规划(24)【公开事项】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5)【公开事项】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6)【公开事项】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八、环境质量(27)【公开事项】实时空气质量状况(28)【公开事项】空气质量预报(29)【公开事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30)【公开事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31)【公开事项】地表水水质月报九、污染防治(32)【公开事项】水污染防治(33)【公开事项】大气污染防治(34)【公开事项】土壤污染防治(35)【公开事项】固体废物、化学品及重金属防治(36)【公开事项】排污许可管理十、自然生态保护(37)【公开事项】生态保护红线(38)【公开事项】生态调查评估和生态文明创建(39)【公开事项】自然保护区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十一、应对气候变化(40)【公开事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适应气候变化(41)【公开事项】生态环境区域合作十二、核与辐射(42)【公开事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检查(43)【公开事项】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十三、监督执法(44)【公开事项】行政处罚(45)【公开事项】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46)【公开事项】生态环境执法(47)【公开事项】生态环境污染举报(48)【公开事项】应急管理十四、科技管理(49)【公开事项】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和科普十五、人事教育(50)【公开事项】干部人事管理(51)【公开事项】干部培训和人才培养十六、财务管理(52)【公开事项】部门预决算(53)【公开事项】政府采购(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十七、建议提案(54)【公开事项】建议提案办理十八、互动交流(55)【公开事项】民意征集(56)【公开事项】咨询建议(57)【公开事项】厅长信箱和信访、投诉、举报十九、专题专栏(58)【公开事项】中央、省级环境保护督察(59)【公开事项】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60)【公开事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专项行动(61)【公开事项】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二十、依法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6)《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鄂环办[2012]3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2]3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保证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规范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发挥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11月29日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明确职责,根据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关于环境自动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等。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站房基础设施、子站监测监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和监控中心组成。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能培训;地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采取属地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由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鄂环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鄂环发[2009]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二○○九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

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环办[2011]32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1]321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经厅党组研究,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2009年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经厅党组研究,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全省工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工业污染场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和技术评估,组织、指导、监督污染场地的现场防护、清理、废物转移、处置和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工作职责。

(二)增加实施并指导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三)增加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国际环境公约在省内的履约工作和项目职责。

(四)增加负责统一编制并发布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职责。

(五)增加参与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改、扩建项目的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上市(融资)项目中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保核查职责。

(六)增加参与推广能够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编制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划。

(二)负责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组织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调查工作,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数据库。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鄂环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鄂环发[2006]22号)湖北省汉江流域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鄂环办发[2005]46号)文精神,我局编制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05年9月20日以鄂环发[2005]63号已印发各地。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对《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环保局鄂环发[2005]63号文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46号],本项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依据《湖北省江汉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总揽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保护水环境的最终目标是为人这一目的作为本流域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与开发相匹配,眼前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为北方调水保护好湖北的母亲河,为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好湖北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鄂环办[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7]59号)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局属单位:《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省环保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发挥资金效益,建立“事前有标准、事中有控制、事后有分析”的财务会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预算约束,合理统筹安排。

2. 谁审批谁负责,规范执行程序。

3. 强化财务监督,实行支出公开。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预算管理局机关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收入预算基本按照省财政厅的预算控制数进行编制。

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

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原则。

具体的预算编制按省财政厅和局有关规定办理。

规财处负责组织对各处室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认真审核报批。

预算一经批准下达,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防止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收入管理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以及国有资产“非转经”收入。

“非转经”所得收入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鄂政办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涉及跨省域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可能达到的预警级别,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效果。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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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
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8]3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

(鄂环办[2008]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现将《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行政监察,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结合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我省环保系统实施环境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和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省环保局成立环境管理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环境管理责任追究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定期组织对系统内环境管理和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立案调查和处理决定。

各级环保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管理责任行为的调查、认定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批准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违反产业政策项目的;
(三)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达不到验收
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审、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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