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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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6.0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14〕11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4日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两种类别。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下列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统筹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二、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1.16【实施日期】2012.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部署,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2]22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12]31号)要求,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延长至2012年底,并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

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深化“打非治非”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在正确评估前一阶段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认真做好活动再部署、再动员、再检查,坚定不移地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向深入;要继续保持对建筑施工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解决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系统推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系统推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系统推行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辽住建房[201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3
【实施日期】201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系统推行报告电子化备案制
度的通知
(辽住建房〔2018〕2号)
各市住建委,沈阳市房产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格法定评估程序,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服务房地产估价机构,提高作业效率,提升报告质量,省住建厅决定启用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系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实行电子化备案。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在线编辑系统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效促进全省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
竞争有序,省住建厅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房地产估价报告在线编辑、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网址:http://)。

本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4]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2.24
【实施日期】2014.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4〕22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
根据《辽宁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有关精神,2013年我厅进一步下放施工许可审批机构12家、补办权限20家。

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并未严格执行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随意变更审查条件、要件审查不严、违规踏勘、违规发证等行为,先后对12家审批机构予以暂停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后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和受理条件审查。

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要按照《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直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机关负责人,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履行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严格施工许可受理条件的审查,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不得搭车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审查条件的,应上报省厅备案)。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根据我厅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商向东厅长常务副主任:杨晔副厅长副主任:张殿纯副厅长成员: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王晓伟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宝和公用事业处处长李海洋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解宇村镇建设处处长何永良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兼建筑企业管理处处长黄丽颖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钱新华装饰装修监管处处长岳爱国勘察设计监管处处长华天舒规划处处长王俊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处长卜庆丰招投标监管处处长乔晓光办公室主任王宏旭综合计划处处长李江波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处处长郑波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主任顾贵林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孙明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二、厅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杨玉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副主任:赵建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副处长王光辉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刘绍伟公用事业处副处长成员:刘铁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副调研员王海东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主任科员孙辉东村镇建设处主任科员王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科员厅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2月7日——结束——。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

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后期管理难,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拆迁安置用房。

各地区要尽量减少集中新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拆迁居民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推广棚改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做好拆迁安置、保障房筹集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有机衔接。

通过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支持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

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由重点补贴新建住房,转变为重点支持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辽住建〔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07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19〕431号)精神,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如下:一、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

代政府起草规章、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在决策前应由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开展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采纳及回复工作,或通过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公众征求意见。

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处理情况。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意见。

厅党组会议和厅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厅名义(含处室文号)下发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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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
保函保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7]15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8.21
【实施日期】2017.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保函保证的通知

辽住建[201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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