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与职权制的区别探究
初论民事诉讼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1)

初论民事诉讼模式与证据制度的关系(1)一、诉讼模式:民事证据立法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中经常提及的一个重大的理论性问题,便是民事证据立法和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
人们认为,民事证据立法离不开它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
这种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形式上的协调,二是内容上的协调。
从形式上看,该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证据制度是应当置于民事诉讼法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统一地加以规定,还是将它从民事诉讼法的大一统结构中分离出来,形成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律规范。
这是一个立法体例的选择问题。
从内容上看,该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证据立法在哪些关键环节上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深刻影响。
从原理上说,民事证据立法在内容上应当与民事诉讼制度保持一致,互不冲突,互相说明和呼应。
因为,证据制度本来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极重要的组成部分,证据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反过来,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宽泛地说,这二者之间的关联应当作如是解说。
但是,如果进一步更深入地问,在民事证据立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究竟何者处在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的答案恐怕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决定民事证据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民事诉讼制度在逻辑上处在更优先的层次。
民事证据制度只是在民事诉讼制度既定的前提下,才出于配合的目的而展开其内容的。
但是,民事证据制度的变化也会引起诉讼制度的变化,前者对后者起能动的推动作用。
这一点,从我国目前审判方式改革来看,是非常明显的。
审判方式改革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的改革上,而正是证据制度的改革拉动了诉讼制度的改革。
试举一例说明之。
比如说,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从落实或恢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作为启端的,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之后,相应地引起了两点程序上的变化:一点是法院查证程序的作用下降,至少是其作用没有以前那样突出了,法院的审判权重心发生了转移;另一点是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院当庭认证。
在民事诉讼中实现有限三审终审制的构建

在民事诉讼中实现有限三审终审制的构建
徐忠刚
【期刊名称】《理论观察》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进行全面的变革,尽快实行优先三审终审制.
【总页数】2页(P78-79)
【作者】徐忠刚
【作者单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鞍山,114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模式和职权制模式
2.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
3.我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的构建
4.构建我国民事三审终审制的思考
5.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9章 领导体制

9.5.3 完善领导体制是领导主体
领导体制也不是一下子完成的,同样需要经历从不完善 到比较完善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领导者和领导集团 面临着领导体制及环境的变化,其活动方式、方法也不断变 化,使领导活动与这种变化相适应。随着领导活动的不断变 化,领导经验的不断总结,也使领导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涉 及的领域,调节的手段,都日益丰富、广泛和多样化。因此, 领导体制和领导关系的变化,实际上是领导主体对领导环境 变化的适应过程。
16
9.3.2 科学的领导体制是提高整体领导业绩 的重要因素
领导业绩亦即领导绩效就是领导过程中的效能效 率和领导结果与领导标的的一致性,集中体现为领导 活动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然,领导业 绩或领导绩效是领导效率;而领导效率则小于领导绩 效,实质是完成目标过程中资源的利用情况,只充当 领导绩效的影响要素甚或决定性因素,而且还必须确 保与领导目标一致时才有意义。
领导学
第9章 领导体制
1
重点问题
领导体制的含义、特征与构成 领导体制对领导主体和领导业绩的影响 领导体制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发展规律 领导体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领导体制改革与科学化的目标和原则 领导体制改革与科学化的关键和对策
2
9.1 领导体制概述
9.1.1 领导体制的基本含义
8
9.2.2 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是指对所有领导工作的最后决策权 都集中在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下级必须遵 照上级的指示或决定办事。集权制的优点是: 政令统一,标准一致,力量集中,能统筹全局、 兼顾其他,使指挥方便、令行禁止。集权制的 缺点是不能因时、因地制宜,不利于发展特色、 抑制个性,使领导工作缺乏弹性和灵活性,不 利于调动各级领导者的积极性。
体制比较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

体制比较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体制比较:专制制度与民主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近年来,许多国家都在探索不同的政府体制,追求更好的治理机制。
专制制度和民主制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两种体制。
专制制度强调集中权力和一人独裁,而民主制度则强调民众的参与和权利保障。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体制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专制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专制制度的核心在于集中权力,通常由一位个人或团体掌握,例如独裁者或一党独大。
权力集中的特点决定了专制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一人独裁专制制度中,一位领导者通常集中了大部分权力,他拥有无限制的权力决策和统治能力。
这种权力集中的机制使国家的政策和方向受到一人的影响和决策,限制了人民的自主权。
2. 垂直权力结构专制制度中的权力结构是垂直的,从上至下依次排列。
权力从最高领导者传递到各级政府,一般是指令性的传递,下级机构执行上级机构的政策和决策。
这种垂直结构能够迅速传递命令并确保一致性,但缺乏透明度和参与性。
3. 官僚机构专制制度通常会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些机构负责执行政府决策,维持社会秩序和控制人民。
专制制度中的官僚机构通常由政府任命产生,对领导者负责,并以执行其决策为主要任务。
二、民主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民主制度强调民众的参与和权利保障,权力分散在民选的政府机构和各种制衡机制之间。
民主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选举制度民主制度中,公民有权利参与选举,并选出代表性机构,如议会、议会和总统等。
选举制度是一种保证国家领导者和政府机构来自民众的机制,确保民众的意愿被充分听取和代表。
2. 三权分立民主制度中,权力通常被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并且相互制衡。
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和政策,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种三权分立的机制确保了权力平衡和制约。
3. 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强调公众的参与和意见的自由表达。
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政治决策,如公民投票、请愿、示威游行等。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解读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
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针对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现状,我们不仅要努力克服当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存在的弊端,更应该努力寻求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当代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针对这一情况,不少学者提出了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构想,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诉讼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当前的现状面临很多的问提,但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懈努力。
侦查制度比较
在美国,一般刑事案件从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警官向主管官员控告时就可以进行侦查。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以及某些州的法律规定,警官有权在公共场所临时扣留他所怀疑 的行人车辆,询问该人的身份和当时行为,并且可以对其进行拍身搜查。对于重罪的现行犯,私 人和警察都可进行无证逮捕,部分州甚至允许警察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无证逮捕非现行犯。
(4)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也建立了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制度,但这种司法抑制主要 来自于预审法官,有些国家还来自于检察官。 (5)审前羁押比较普遍,保释适用率低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羁押对于侦查工作的积极意义,基于查明案情的需要, 大陆法系审判前羁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以防止其逃跑 或隐藏,更重要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毁灭,隐藏实物证据或 者对于证人实施不当影响,甚至是与同案犯串供。
(二)侦查程序中侦辩双方力量的悬殊性
如前所述,法律赋予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过于强大,而犯罪嫌疑人的防卫权相
对弱小。虽然我们不宜盲目照搬别国做法,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无视现实存在的种种
弊端而对法律改革无动于衷。目前,世界各国之间诉讼模式正呈融合之势,都努力在打 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侦查目的之间寻求着某种平衡。目前,我国诉讼中较大幅度地融
侦查制度比较
604寝室
侦查制度分类
中国学术界普遍将侦查制度分为三类: (1)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2)大陆法系侦查制度 (3)社会主义法系侦查制度
英美法系侦查制度
受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影响,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模式表现出明显的弹劾式 特点。英美国家强调侦查活动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作 为平等的当事人有对立有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 约侦查活动的进程,采用双轨制的侦查模式。
权力制衡机制
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作用和实践。
一、权力制衡机制的含义所谓权力制衡机制,就是指在一个政治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及其代表组织之间互相制约、平衡和协调,以避免某一利益集团或某一特定组织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
这种权力分散与协调机制,可以分为三大要素: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也就是所谓三权分立。
这种分立可以有效地减少各个政治部门之间的冲突和对抗,防止某一个单一势力垄断国家事务。
政党轮替:意思是在民主选举中如果执政党失去选民支持而下台让给另一个新当选的执政党,以此保证国家稳定运转,并避免执政者任意使用国家资源。
全民监督:全民监督是指人民作为国家主体,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
人民通过媒体、网络、公民参与等方式,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并通过法律和舆论监督来制约政府行为。
二、权力制衡机制的作用保障公正和合法性权力制衡机制可以防止个别政治势力滥用其所掌握的权力,确保国家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这种平衡也能够避免执政者滥用其职权,打压异见分子或对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政治发展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很难实现有效的反腐败控制,也无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在建立这种平衡机制时需要兼顾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有良好权力制衡机制的国家中,危机处理更加得心应手。
当出现诸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社会矛盾等问题时,政府会更快地作出应对措施,并可避免因政治斗争而导致的国家动荡。
三、权力制衡机制的实践在现代社会当中,权力制衡机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取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分散和协调手段。
这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与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
西方民主国家西方民主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并加强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VS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之选择 当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成了许多人指责的重点,许多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
那么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主要分歧在哪里?如何看待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优劣?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凡此种种无不涉及理论上的争鸣。
笔者仅以个人之浅见,作不成熟之如下分析。
一、两大诉讼模式及成因分析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亦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模式。
通说认为存在注重法院职权的职权主义和注重当事人行为的当事人主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处分权利,并以此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消极的加以跟随,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做出裁判。
从机构设置上讲,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了公平竞争的诉讼场地。
裁判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抗作用的基础之上。
职权主义则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意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对寻求案件事实真相负有责任,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
在这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双方尽管也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受到法官较多控制,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
从诉讼结构上讲,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依法官的主动行为而展开,不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作用。
我国法学界一种主张认为,资本主义各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
集中体现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辩论主义,而辩论主义是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原则,自当统归当事人主义之列。
另一种主张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法制史经典口诀记忆
一、封建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西周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四、西周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1、西周:大司寇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1、见知不举不直: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十五、秦代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迁、谪肉刑:黥、劓、刖、宫等死刑:弃市、具五刑等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株连刑:族刑、收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对抗制与职权制的区别探究
作者:王淼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
摘 要:对抗制,即为使两股或多股能力或势力的之间的互相对抗,以此来达到平衡的目
的而产生或者制定的规则、制度。职权制则是指法庭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的一种诉讼模
式,多被运用于民法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本文将先从以下几方面列举两者的区别以作进
一步的阐释。
关键词:职权制;诉讼模式;对抗制
一、证据规则
在对抗制中,带有诱导性偏见及证明力弱的证据都将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因为陪审团成
员并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并不能对这些证据产生正确或者理性的判断)。
一种最典型的不予采信的证据种类就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意义在于:如果法
庭要了解真相,那么当事人各方就必定要对证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交叉询问。而以书面形
式或者第三方形式提交的传闻证据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在职权制诉讼中,对证据可采性的规定要明显地宽容很多。在很多案子中,由于陪审团的
缺席使得很多对正式的证据规则的需求得以放宽。更多的证据有可能被提交,而不论其是否真
实可信或带有诱导性偏见。只要法官认为具有相关性,证据就可以被提交。在很多职权制体制
中(如法国,德国,比利时)都没有传闻证据规则。而是由法官自己判断并决定这种证据的证
明力。
二、刑事诉讼程序
职权制的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
在侦查阶段,由公务人员进行证据的收集并决定是否提起指控。检察官可以自行展开侦查
或者要求警方进行侦查,并可以就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指示并划定优先侦查的范围。有些职权制
体系中,法官也可以展开侦查或者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通常在卷面上开展,预审法官全面审查案卷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到
审判阶段。同时预审法官在证据的收集以及证人的询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某些职权制体
系中,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案子都要有充分证据才能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官或检察官在是
否提起指控上有着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都将被记录在案并在审判中平等地向控诉双方开放。庭审的主要
职能是将证据呈现给审判法官或者陪审团,并让律师可以公开陈述自己的辩论意见。即使在职
权制中没有交叉询问,证人仍将受到询问并有可能受到质疑。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中只有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
侦查阶段控方的证据由警方搜集,辩方的证据则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律师收集。
在职权制审查起诉阶段中对证据的评估则被留到了审判的法庭上进行。
审判阶段,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控诉,辩护律师代表被告进行辩护,法官或者陪审团则居
中裁判,每个证人都将当庭提供他们的证词并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以及双方律师的循环询
问。律师的举证策略对审判的结果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甚至于有些人认为律师的手中因此握
有了操纵真相的权利。只有在控辩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法官才有可能看到最接近真相的事
实。
三、审判法官和律师的职能
在对抗制中,法官只以旁听的形式扮演着裁判的角色,在控辩双方没有违反程序的前提下
其本身并不会介入到对抗之中。同时在最后通过排除合理性怀疑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对有
罪的被告决定其刑罚。而律师的工作主要则是提出证据以及询问证人。
在职权制中,法官则需要主持审判活动并做出最终决定。他将担任证人以及被告的询问人
角色,并有义务调查证据直到其对案件真相树立内心确信。庭审中主要是由法官来质询证人,
调查指控以及评估证据并做出最终判决。
四、法庭组织形式
对抗制体系中由一般审判法庭来管辖大部分的案件,而职权制法庭则倾向于由特定的法庭
以及其上诉法庭来分别管辖宪法、刑法、行政法、商法以及民法或私法案件。
职权制体系的检察官或者调查官会和警察亲密合作,以客观中立的方式来收集证据,侦查
的目的不是为了定罪而是调查案件真相。这可以说是职权制的一大优点。侦查中,由检察官主
持或者监督其过程还可以防止侦查权被警方滥用。而另一个优点则是警方在调查搜集证据的时
候不需要遵守如对抗制下的种种严苛的规定。这样一来所有的证据,无论其收集的方式如何,
至少都可以放入递交给法庭的案卷之中。这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给予警方的便利,使他们在案件
调查中不必因为过多地担心各种规则而感到束手束脚。然后,这种优势也被认为只惠及公诉一
方而没有扩展到被告方。相反的,对抗制的拥护者则可以争辩说他们为被告方提供了更多的
“公正”,因为对抗制在刑事诉讼程序监督上有着更严格的规定,只要在收集方式上有问题,任
何证据都可以被排除。而对被告人则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警方无法为了搜集罪证而对他们
滥用权力。更进一步来讲,在对抗制中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既不期望被告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不讳,同时还赋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而这种沉默权对于职权制下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则只能
是一种奢侈。也就是说,对抗制比较倾向于保护被告方的权利并使警方处于轻微的劣势,而职
权制则在赋予警方更多优势的同时使得被告方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对抗制法庭提供一个中立的平台给控辩双方,让他们在陪审团面前各抒己见。对抗制法庭
之所以坚持严格的证据规则的原因之一,就是作为非专业司法人员的陪审团员过于容易被不可
靠证据以及诱导性偏见证据所动摇。而对于职权制的法官来说,他则具有足够的专业水平来客
观衡量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虽然可以说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制中公正以及民主问责制优势的一种
延伸,但这一制度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并使得审判活动平添了许多不必要的不确定性和复
杂性。而这些问题在职权制中则很少存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的是法官而非陪审团,法官可以
审阅案卷中的所有证据以帮助他们了解案件真相。可以说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可以使得法庭审判
更有效率,因为这样在开庭时法官已经拥有了整个案件的相关资料并对被告有了充分的了解。
职权制的优势还体现在对被告定罪以及量刑的同步进行上,这可以帮助法庭加快审判进程,以
减少被告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根据局以上对两者的比较,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种新的混合模式,它吸取对抗制以及职权
制的优点,既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能是正义得以伸张。很明显这种混合模式是可以被创
造的。
参考文献:
[1]钱俊.抗制与职权制.《法制与社会》,2014年12期.
[2]约洛维茨,汤维建.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模式和职权制模式.《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200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