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社保缴费流程

社保缴费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参保人员的范围为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和其从业人员。

登记程序1、新成立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书、执业许可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市内四区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首先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写一式两份《建户通知单》3、经稽查部核准后,单位持《建户通知单》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4、当地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长指定建户后,缴费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窗口专管员开始录入单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需提供的有关资料(1)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执业许可证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工资基金管理手册》4、当年任意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5、职工劳动合同书6、法人代表身份证(2)个体劳动者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个体劳动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失业证。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受理时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登记事宜,并在10个工作内审核完毕。

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齐备完整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程序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要件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要件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
整施工许可审批要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7.02
•【字号】沈建发〔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施工许可审
批要件的通知
沈建发〔2020〕69号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效治理欠薪问题发生,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许可审批要件调整如下: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审核表》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作为施工许可审批要件。

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审核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2日附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2020年月日
备注:1.此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名制平台数据信息、工资专用账户开设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填报内容完整、准确;3.各区(开发区)、县(市)人社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确保应缴尽缴。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珠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3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2023年5月19日珠海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渝人社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攀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等12部门提出了《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豫人社办〔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全省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省厅制订了《全省重点领域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2日全省重点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按照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问题、重点人员信访矛盾化解“四大战役”(以下简称“四大战役”)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部署要求,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专项行动计划,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欠薪问题为重点,尽快建立健全长效制度机制,集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推动治欠保支走上日常化工作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用工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筑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2.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工资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规范施工项目工资支付管理,解决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支付等源头性问题,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武人社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3〕70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属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22日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武政规〔2013〕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等,应当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保费率暂定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由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由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全体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1)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工程交易单)原件及复印件;(2)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6.24
•【字号】大人社发[2011]107号
•【施行日期】2011.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0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解决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大连市跨地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领导协调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办案指导和处理日常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由农民工劳动所在地监察机构受理并可向相关监察机构申请协查,对管辖产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照辽人社发〔201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三、跨省、跨市案件,由案件受理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统一由大连市劳
动保障监察支队报省劳动监察局协调处理。

附件:大连市跨地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
大连市跨地区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领导协调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组长: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丛林
副组长: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王翠荷
成员:
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杨建华
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姜利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淑晶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孟庆铜
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孟宪铎
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开福
普兰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国斌
瓦房店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牛全东
庄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孙曙光
大连保税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李伟卓
长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赵景海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宁波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鲁明海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唐坪
领导协调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公室主任:
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孔维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