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一)

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一)
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一)

特定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研究(一)

摘要]针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一方面要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对其控制。在对本条的具体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界定了特定行业的范围,并从法律解释和国家干预理论等角度对该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以期为本条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特定行业;竞争;管制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从字面上看,本条针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规定一方面要对其合法经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要对其控制。但是。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进一步而言,本条是否排除了《反垄断法》管辖?这些行业的主管机关是否完全排除了《反垄断法》所确立的竞争主管机关对反竞争行为的管辖权?这是本条适用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首先,需要把握两类特定行业的概念界定。关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这并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需要国家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认定和判断:同时,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一般理解,广义的国家安全,包括国家政治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等,狭义的国家安全一般指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可以理解成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因此,二者并列的情况下,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一般理解为军工、能源等与国防相关的行业。我国关于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的发展战略的文件中对上述两大行业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供我们参考。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12月18日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在《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代表国资委提出对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最新部署:国有经济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即在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里,国有资本要保持“绝对控制力”。这一领域目前有40多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中央企业的75%,国有资产占82%,利润占79%。国有经济在这一领域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国有资本要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其中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由国有资本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而在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个行业。国有资本要保持“较强控制力”。这一领域目前有70户左右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中央企业的17%,国有资产占12%,利润占15%。国有经济要对这一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商贸流通、投资、医药、建材、农业、地质勘察等行业。这一领域目前有50多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占全部中央企业的8%。国有资产占6%,利润占6%。国有经济要在这一领域保持必要影响力,表现为国有资本对一些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头兵企业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医药、农业、

地质勘察企业保持控股。

具体到本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国资委所圈定的七大行业?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划等号。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国资委的工作部署以及规范性文件是服务于其特定目的的,不能凌驾于《反垄断法》这一法律之上;其次,国资委文件的政策性描述更多的是从所有权的视角和行业重要性的角度出发。这种界定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一般而言,对于受管制行业更多的是以其产业性质以及国家干预形式为界定标准。

关于“依法实行国家专营的行业”,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确立的烟草、食盐等行业。关于这一行业的范围,涉及到对“依法”的理解,即何种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专营行业才是《反垄断法》所认可的“行业”。

二、第七条适用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如前所示,对于本条所涉及的两类行业,学术界以及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一般是以产业性质与国家干预方式为标准进行界定一般而言,这二类行业可以用自然垄断行业和承担政策性任务的行业来描述。如产业组织理论一般在分析其产业性质的基础上,将其界定为自然垄断行业、网络产业等。管制经济学、经济法学等经济学和法学学科则是从政府干预的形式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对于上述产业,国家可以采取管制等干预手段。并且具体研究了管制与宏观调控、反垄断法执行等干预手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具体实践上看,有的国家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来对该行业中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规范,如俄罗斯《关于自然垄断的俄罗斯联邦第147号法》,阿塞拜疆《阿塞拜疆共和国自然垄断法》。

就本条而言,《反垄断法》出台后有评论认为,其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下面我们将从对本条的立法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以及立法过程解释四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立法目的解释。《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本条也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见,本条的国家干预目标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从立法目的上。不能认为本条所规范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也不能因此认为其从整体上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第二,体系解释。本条作为《反垄断法》的总则性条款,无法解释成为对《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如果是适用除外条款,首先应该有特定的语言说明,同时应与相关的适用除外内容处于相同的位置(从体系上看,适用除外条款独立存在于第八章中)。

第三,文义解释。在描述对特定行业的干预主体时,本条明确运用了“国家”一词,而并没有将“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的主体限定为某类管制机构,

第四,立法过程解释。《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其中的一方力量即是享有“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监管权力的政府机构。各方力量对于上述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的争夺,使得《反垄断法》立法经历了一个一波三折的曲折过程。

在《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难度甚大的问题:一个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应当由谁来反?一个是依据什么法来反?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前者涉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针对第一个问题,2006年第一次审议时,当时的《反垄断法》草案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

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一年之后,在2007年6月第二次审议时,第一次审议稿的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该条仅为一款,保留了第一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把第二款给“减”掉了。按照这一规定,对垄断行业内的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被行业监管机构垄断了。这样的“减法”令人遗憾。好在第三次的审议中,《反垄断法》草案又做了一次“减法”,把二审稿第五十六条整条删除了。这给人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行业监管机构垄断反垄断执法权的规定被三审稿打破了。这是应该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草案一审稿的第二条第二款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若依该款规定,一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就不再依《反垄断法》了,结果是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属于法律层次的《反垄断法》,明显与《立法法》规定不符。而且,如果“有关法律”另有规定,就不违反《立法法》了,而“另有规定”的法律会有哪些?不难想到,是《电力法》、《电信法》、《邮政法》、《民航法》、《铁路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都是行业法,分别对应电力、电信、邮政、民航、铁路、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性行业。然而,在一些垄断行业,昨天的监管部门领导今天就可能出任被监管企业的老总,在这种体制下,监管机构对于行业内的过度竞争或许会有所作为。因为会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利益;但要限制行业内的竞争,要想有所作为,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不过,庆幸的是,草案二审稿把一审稿第二条第二款整款删除了,又做对了一次“减法”。坦率地讲,如何处理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都充满了争议。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创设出最理想的制度当然值得赞赏,但是,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做一做“减法”,删掉那些最不合理的规定,也是值得肯定的。

通过《反垄断法》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过程的回顾,我们认为,最终诞生的《反垄断法》第七条是一个妥协但决不是投降的产物。它可能没有明确地说出正确的东西,但起码它没有说出错误的东西,没有为以后的反垄断主管机关与产业管制机构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完善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

可见,通过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本条适用的基本结论。接着,本文将从特定行业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保险行业2015年度研究报告 前言 我们将保险行业归为后周期行业,即保险行业对经济周期的反映存在滞后性。就其自身行业特点而言,保险业与银行业虽然同属于高负债重资产行业,但保险公司对资产的处置存在更大的主动性。保险业与证券业最大的差别在于其重资产属性,证券业更多体现为业务的中介性和资本的中介性质。 过去两年,保险业产生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为保险行业经营的分化,包括公司经营模式的分化和产品形态的分化,这种分化在很多方面都在颠覆我们过去对行业的理解。比如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寿险公司至少需要5-7年才能够盈利,而前海人寿两年就实现盈利。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在中国资产负债管理不匹配,保险公司的资产久期小于负债久期,但是我们看一些高现值高退保保单账户,保险的资产久期远大于负债久期。这些新的变化都在提示我们,保险行业今非昔比,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的精力,走进这个行业,去细细的品味。 我们在今年年初的时候,按照保险企业的规模和成立目的,就提出保险公司五类划分,从目前看,这种五分天下的格局在未来几年仍然会得以维持: 1、综合类、规模型保险公司(国字头、平安、太保、泰康、阳光、新华等) 第一类保险公司主要是成规模成气候的保险公司,这类公司拥有庞大的保险资产,投资比较稳健,尤其注重保险资产的配置。 2、银行类保险公司(建信、工银、农银、中邮等) 第二类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渠道和股东背景,资产累积的速度较快。这类公司是未来比较有潜力上升到第一梯队的公司。 3、平台类保险公司(安邦、华夏、生命、前海等) 这类保险公司更加注重资本运作,对保费规模要求较高,对保险产品的价值要求不高。这类公司在投资方面比较抢眼,而产品以高现值、高收益、短期化为主,退保和现金流压力较大,对投资要求较高。 4、合资类保险公司 第四类公司过去20年难见抢眼的公司脱颖而出,由于合资股东的限制,在国内发

反垄断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哈佛学派即产业组织学派,其研究的重点是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三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方案,即S-C-P方案。 2.(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 3.结构Structure,指的是市场结构,包括供应方的结构(如原材料技术)、需求方的结构(如需求价格弹性、增长率、购买方法等)可以反映市场结构的因素比如:市场集中度、产品之间的区分度、企业产品多样化的程度,市场进入障碍竞争企业数量减少,将导致市场集中,影响市场绩效(价格增高、质量降低)改变市场结构:政府干预(竞争法的实施) 4.行为Conduct,行为指市场上的企业采取的竞争性的行为,包括合谋、策略性的行为,还包括研发、广告、并购、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开发新产品等。 5.绩效Performance,即市场绩效,是指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即一个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消费者谋得福利,在绩效良好的市场中,企业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生产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反映了供求的变化。 6.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该产品的数量。 7.决定需求函数的因素:产品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关产品价格、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对价格的预期等 8.需求函数: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和影响该需求数量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9.供给: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并且能够出售的该种商品的数量。 10.影响供给数量的因素:该商品的价格、生产的成本、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商品的价格、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11.供给函数:所有影响这种商品供给量的因素的函数。 12.均衡:经济事务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参与者的力量能够相互制约和抵消,各方面的经济行为者的愿望都能得到满足。 13.局部均衡:单个市场或者部分市场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4.一般均衡:一个经济社会中所有市场的供求与价格的关系和均衡状态。 15.均衡价格: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即供需曲线的相交点。 16.完全竞争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个体买与不买,卖与不卖,都不会对市场价格有影响,每个人都是被动的既定市场价格接受者;每个厂商提供的商品都是同质的,商品完全无差别(质量、规格、服务);所有资源具有完全流动性,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毫无困难的;信息是完全的。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竞争法复习重点

竞争法复习重点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竞争法学 一、名词解释: 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表现: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支撑。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借由改革开放政策而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纵观改革开放33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根本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008年8月1日起实行的《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和经济体制。通过近几年我国运用《反垄断法》制止经营者集中等案例,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和现实经济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存在诸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民族品牌?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公司将以179.2亿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和筹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并提请商务部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可口可乐呈交的申请资料判定其经营者集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并立案调查,最终以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此次并购,将主导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并通过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销售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排挤和限制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且可口可乐公司无法就上述问题指定和提出有效规避、解决措施为由,驳回了并购申请。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第一案,此次裁定赢得了众多掌声,大众认为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此举有效保护了民族品牌,避免了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这是民族情怀无可厚非,但是除此之外,笔者却对这个裁定存在一些异议。 《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回顾案例,第一,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公司后,扩充了其在果汁饮料领域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足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未将产生实质影响。 第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联合发表声明,两公司已经达成收购协

我国保险行业研究报告

中国保险业研究报告 2003-04-29资料来源:全景网络 一、行业发展状况 1.保险行业的特点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保险是专门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具备储蓄功能。与一般的企业相比,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稳定的特点,是典型的以创新来推动增长的金融产业。其中产险业具有高度周期性[1]。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按其目的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公民强制征收保费,形成保险基金,以对投保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给予支持;商业保险是按商业原则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保险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达到1241.9亿元,商业保险公司总资产达6494.1亿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商业保险。 3.中国保险业发展状况 中国保险业尚处于成长初期,发展速度较快。全国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3053.14元,年均增长速度34.4%,远远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现保费收入世界排名在15-20位之间。 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看,寿险业的发展速度大大高于非寿险业。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从1992至2002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2.8%,而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仅为18.1%;1980年保险业全面恢复时,寿险保费收入几乎为零,199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30.4%,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开始超过产险,2002年,寿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达到74.5%,而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下去。 伴随着保费收入以大大高于国民收入和人口数量增长的速度增加,我国的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这两个保险市场成熟度指标不断增长。截至2002年底,中国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为237.6元,较之世界发达国家保险深度平均8%-10%、保险密度人均数千元美元的水平,我国保险有效需求明显不足,但同时也展现了我国保险业的广阔发展空间。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竞争法期末总复习(重点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法律条文 简答题: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规定(除外制度) (一)我国反垄断除外制度 1、特定行业经营者适用除外; 2、特定的垄断协议豁免;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4、知识产权正当行使适用除外; 5、有关农业生产者经营除外。 《反垄断法》D15 (二)美国反垄断适用除外 1、保险业; 2、情愿行为; 3、州特定性为; 4、劳资协议:集体协议; 5、特定体育运动适用除外。 (三)日本反垄断法除外 1、知识产权; 2、全民行为; 3、转售价格维持制度除外。 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P118 广告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如下原则进行判断: 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即以一般够买人的通常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 2、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整体观察原则是指从广告的整体进行观察,以辨别其是否真实或有引人误解的可能。比较主要部分原则是指如果广告等宣传的构成要素中最醒目或者最引人注意的部分在外观上、名称上、观念上使人陷入错误,即使附属的部分真实,仍应认为该行为属于引入误解的宣传。 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判断广告等宣传行为是否虚假或引人误解,是以消费者观看广告等宣传后留下的模糊印象为依据,该原则称为消费者记忆测验原则。由该原则判断广告灯宣传行为是否引人误解,必然引申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辨观察的原则,这既是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 论述题: 一、论证一般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适用P37 1、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亦称概括条款,属于规范性法律概念,是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的抽象规范。 2、特征: (1)一般条款具有丰富的道德蕴涵,是法律化了的基本道德准则;

反垄断法案例

反垄断案例 1、康师傅方便面现垄断口水战 据AC尼尔森2009年12月的调研数据显示,康师傅方便面销售量与销售额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1.7%及54.6%。 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针对白象方面关于康师傅旗下“福满多”品牌低价倾销的指责,康师傅上述负责人表示,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品牌,“福满多”生产1-1.5元的方便面,目前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2%。“目前在低端面领域,参与竞争的企业众多,但是品质方面则参差不齐。作为康师傅旗下的低端面品牌,福满多之所以将价格定在1-1.5元/包,就在于要确保低端市场的品质,避免消费者由于食用不安全和低质量的方便面,从而对整个方便面行业产生负面印象。” 按照中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在行业内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关键在于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不过,《反垄断法》同时也规定,只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才应被打击。从康师傅占有54.6%这一销售份额来看,认定为“市场支配地位”应该没有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康师傅是否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在这一方面,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持,才能认定为垄断。 2、腾讯与360之战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的我话,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现行反垄断法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 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发布过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特别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方面。 ;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 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

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 例如,1998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中国目前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这即是说,生产企业如果划分销售市场,尽管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 除了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定外,中国还没有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普遍性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则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 此外,中国也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但这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 ;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

第一讲 反垄断法概述

第十四章反垄断法 Antitrust Law 制作人:吴越马洪雨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约2个学时)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约2—4学时) ?第三节行政垄断和垄断豁免(exemption of monopoly)(约2学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本节内容 ?一、垄断的含义和分类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立法指导思想的演进 ?结构主义行为主义 ?四、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五、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概况(了解)

1.1 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 competion 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 垄断竞争垄断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寡头垄断独占垄断 Oligopoly monopoly

?垄断一词,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一个范畴,反垄断法征求 意见稿第3条规定: ?垄断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危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 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有些垄断行 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 豁免的范围。

1.2 垄断的分类 ?回顾: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 (monopoly)、寡头垄断(Oligopoly) 、垄断竞争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三种状态。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 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 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 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 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反垄断法的经济解释】 反垄断法2020

实施反垄断法的固有目标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其应该反映经济法的两大基本特征,即社会性和经济性。反垄断法同时也是国家对现实经济生活干预的表现形式,这种干预既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公共性的根本要求,体现了社会本位思想。所以,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追求的本质目标。 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促进了社会福利的提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能够共存的。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个体的经济效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垄断现象的存在,也由于竞争自身就有缺陷,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会引发社会经济效益和个人经济效益的对立甚至其他方面的矛盾。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本质上是市场自治的结果,所以这是市场竞争机制自身没法解决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人们的行为模式、思想观念和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也发生着变化。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尤为明显,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要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本质目标。 反垄断法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实质公平 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是一种整体的社会公平,并不是仅仅保护某一类企业。整体公平主要是起点上的公平、获得机会的公平、交易过程公平以及最终结果公平。起点上的公平是指所有地区的企业和经营者都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和退出市场。获得机会公平是指资源配置的公平,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有公平竞争资源的机会。交易过程公平是指在经济活动的各个交易环节中,经营者能够自愿公平的进行交易,而不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结果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下,每个经营者通过公平的交易过程,最后得到公平的结果。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整体的经济公平,国家对一些特定产业还是有意识的保护和扶持,这些产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有了国家的政策保护和扶持,即使经营结果不好,也不能轻易的退出市场。而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产业在国际上有了一定的竞争力,这些产业多数为民营企业,没有政府的保护扶持,在融资方面有一定困难,创业的困难重重。所以,我们要把经济公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 反垄断法的基本出发点 自由竞争是反垄断法特有的法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存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达到最优的一种状态,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帕累托最优。因此,维护市场竞争体制有利于个体经济利益的提高,一定条件下也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所以将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竞争者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成功和失败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究其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

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 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 业情况 您的答案:B,C,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4.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下列和共同市场不相容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A.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由企业之间签定的协议 B.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决定 C. 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企业联合会之间的统一行为 D. 目标或结果阻碍、限制或削弱了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协议,决定和统一行为 您的答案:B,D,A,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5.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 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 C. 混合协议 D.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批注: 6. 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和例外情形的是()。 A.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为提高中小经营者

第六章 反垄断法

第六章反垄断法 【讲授内容】 1、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2、垄断协议行为法律规制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4、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 5、行政性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域外效力 7、评析我国反垄断立法 【讲授重点】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 【授课时数】4课时 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 (一)垄断 1.垄断的经济学含义:(1)早期的研究认为,垄断是作为一种结构状态,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2)20世纪后期的经济研究(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对垄断的理解从单纯的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垄断作为一种行为,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藉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2.垄断的法律含义,同经济学上的垄断不完全相同:(1)概念:指竞争者单独或以联合、协议、协调一致等方式,凭借市场优势或其他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特征:①危害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垄断状态导致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此特征表明,现代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主要着眼于其消极后果,具体表现为经济上的危害和政治上危害。②违法性,即某种垄断行为或状态违反也法律的规定,背离了法律所设定的原则。由此表明,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所有的垄断,而有各种例外或豁免,以利于在某些领域或时期发挥垄断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3)垄断的分类:①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②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等。③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可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二)反垄断法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话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对象: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性行为。调整对象: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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