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深圳标准2020版

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深圳标准2020版
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深圳标准2020版

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的基本要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大巴技术防范要求及系统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技术防范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6766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载智能终端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1400.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JT/T 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905.2 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 1068—201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JT/T 1069—2016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JT/T 1240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

SZDB/Z 30 公交智能调度系统车载调度终端

SZDB/Z 35 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平台规范

SZDB/Z 36 公交智能调度系统通信协议

SZDB/Z 59 长途客车车载智能终端技术规范

SZDB/Z 158 交通运输行业视频监控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技术防范 security & technology protection

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security & technology protection system

综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含视频监控、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紧急报警、语音广播、易燃液体挥发物监测报警、卫星定位等系统,以及以这些系统为子系统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

3.3

公共汽电车 bus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的供公众乘用的客运车辆。

3.4

巡游出租汽车 cruising taxi

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来源:JT/T 1069—2016,3.3]

3.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app-based ride-hailing vehicle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来源:JT/T 1068—2016,3.4]

3.6

长途客运大巴 long distance bus

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跨区域远距离运输车辆(跨境巴士除外)。

3.7

重点线路 important bus route

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跨河、跨高速公路、跨高速铁路、临海临崖以及经过人员密集区等情形的公交线路。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AC:高级音频编码(Advanced Audio Coding)

ADPCM:自适应差分脉冲编码调制(Adaptive Differential Pulse Code Modulation)

AMR:自适应多速率语音编码(Adaptive Muti-Rate)

5 基本要求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纳入城市地面公共交通工具建设的总体规划,应符合GB 50348—2018中4.2的规定。在确保安全性的情况下,在用营运车辆应按照本文件逐步改造升级。

5.3 根据地面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应结合治安防范和反恐防范需求,规划保护部位和(或)区域、保护目标等范围,并通过风险评估确定需要防范的具体风险;协调配置技防设备、设施,对保护部位和(或)区域、保护目标进行防护。

5.4 运营企业的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实现对视频监控、紧急报警等系统的集成与管理。

6 公共汽电车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6.1 视频监控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a)整个车厢内视频监控应无死角无盲区;

b)应在驾驶区适宜位置分别安装摄像机,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驾驶员操作情况、车

辆前方距离车辆最近1m以外范围的行人体貌特征和现场情况;

c)乘客区应安装摄像机,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内乘客区域人员体貌特征和活动情

况;

d)根据安全管理需要,乘客门区域应安装人脸抓拍设备(人脸抓拍摄像机等),视频监视和回放

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车人员的活动情况,支持将抓拍到的人脸图片信息实时上报平台,符合

9.2.2的要求。

6.2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a)驾驶区应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驾驶员面部图像或识别信息与系统的驾驶员信息匹

配,对驾驶员身份进行识别确认;

b)在车辆运行状态下,应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监测,包括对疲劳驾驶、接打手持电话、长时间

不目视前方、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抽烟、双手同时脱离方向盘等行为进行提示并报警,报警

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6.3 紧急报警要求

驾驶区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应采取隐蔽措施,便于操作且避免误触发。驾驶员触发报警装置后,应能将报警信息(报警信号、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位置信息、驾驶员信息、视频信息、车内语音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6.4 语音广播要求

车厢内应安装语音提示设备,除语音报站外,还应播报安全提示信息。

6.5 对讲要求

驾驶区应安装语音对讲设备与拾音器设备,便于驾驶员与平台进行语音通讯对讲。

6.6 易燃液体挥发物监测报警要求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应在重点线路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的车厢内配置易燃液体挥发物监测报警装置,对乘客是否携带易燃液体进行非接触式探测,将探测结果以警报形式反馈给驾驶员,宜将报警信息(报警信号、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位置信息、驾驶员信息、视频信息、车内语音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6.7 定位要求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车辆基础信息和车辆位置信息上报平台。

6.8 技防设施配置要求

公共汽电车技防设施配置要求见表1。

表1 公共汽电车技防设施配置要求

7 出租车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7.1 巡游出租汽车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7.1.1 视频监控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a)应在驾驶区适宜位置分别安装具有拾音功能的摄像机,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辆

前方现场情况、驾驶员操作情况;并进行实时录音,录音应清晰,可辨析驾驶员与乘客的对话;

b)驾驶区宜安装人脸抓拍设备(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支持将抓拍到的人脸图片信息上报平台,

符合9.2.2的要求;

c)车内应安装摄像机,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

7.1.2 主动安全智能防控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a)驾驶区宜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将驾驶员面部图像或识别信息与系统的驾驶员信息匹

配, 对驾驶员身份进行识别确认;

b)在车辆运行状态下,宜对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监测,包括对疲劳驾驶、接打手持电话、长时间

不目视前方、抽烟等行为进行报警,报警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7.1.3 紧急报警要求

驾驶区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应采取隐蔽措施,便于操作且避免误触发。驾驶员触发报警装置后,应能将报警信息(报警信号、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位置信息、驾驶员信息、视频信息、车内语音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7.1.4 定位要求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车辆基础信息和车辆位置信息上报平台。

7.1.5 技防设施配置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技防设施配置要求见表2。

表2 巡游出租汽车技防设施配置要求

7.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安全技术防范要求

7.2.1 视频监控要求

车内应安装具有拾音功能的摄像机,视频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车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进行实时录音,录音应清晰,可辨析驾驶员与乘客的对话。

7.2.2 紧急报警要求

驾驶区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应采取隐蔽措施,便于操作且避免误触发。驾驶员触发报警装置后,应能将报警信息(报警信号、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位置信息、驾驶员信息、视频信息、车内语音信息)及时上报平台。

7.2.3 定位要求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将车辆基础信息和车辆位置信息上报平台。

7.2.4 网络预约出租车客户端应用程序安全功能要求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

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6.0.2

关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关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和服务社会各项经济建设的基本要素,其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本文根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策分析探讨。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公共交通服务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广大乘客的基本要件。它包括公交线路、车辆、站点、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和信息系统及后勤指挥调度基地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状况,不仅体现了公共交通的整体功能,同时也展示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以及城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显而易见,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于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一、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目前,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良莠不齐,问题很多。 1、在公交线路方面:一般大中城市在主要街道和重要基地较为正规,但在城市边际区域和城乡交合地带有严重脱节现象。在中小城市这种不规范问题较为普遍,所有公交线路都是经营者随城市社会的人流而自然形成。这种情况的突出特点,一是线路严重重叠。二是线路空白。三是经营者受经济利益所驱动,导致有些线路时有时无。四是公交和其它线路不能相衔接而方便乘客换乘。 2、在公交车辆方面:有些城市,政府不投资,实行群众性的散乱经营方式。公交车辆不统一,陈旧老化、破烂不堪、凑合运营,既影响功效,又影响形象。 3、在公交站点方面:不少地方存在问题,很多线路上站点不规范,站台、港湾、候车亭、站点牌、线路牌不健全,有多项短缺,甚

至简单应付凑合。 4、在公交车辆保养场方面:一般大中城市都设有功能齐全的公交保养场,配备有专业的维护技术人员和设备等。在一般中小城市中,问题较为严重,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整的维修场所,有不少地方甚至连个象征性的设施也没有,全依靠到社会门店维修。 5、在公交运营枢纽方面:大中城市都能意识到城市公交枢纽是方便广大乘客转换和疏导人流以及运营车辆调整的运输节点,在不同区域设有公交枢纽,以方便服务城市社会。但在一般中小城市对此项工作重视力度不够,不考虑公交设施。不少城市连个象征性的保养场地都没有。 6、在信息和调度方面:大部分城市公交行业都能认识到信息和调度在公交运营指导、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没有进入信息程序状态,经营、管理措施依然传统化。 诸如以上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客观现状已严重滞后,既有碍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又不利城市的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前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跟上步伐,快速发展,服务社会。 二、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对策 1、城市公共交通要体现形象精神。要提高城市意识、行业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和行业指导意见,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快速发展,服务社会,增强效益,提高效率,突显公交行业形象精神。 2、公交线路要科学规划。公交线路是公交运营的基础,线路规划要符合本市的性质和特点,要适用于城市广大居民和乘客:(1)以满足城市生产区、生活区、行政区、商贸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为原则。(2)发展新建区域,调整重叠线路,开通公交空白区。(3)增补城市边际区域公交线路,延伸城乡通道,让公共交通遍及城市角落,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07年2月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 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 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2.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说明: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拆迁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

城市公共设施设计调研要求 一、调研内容: 针对城市公共设施进行案例调研,包括以下各种类别: 1、休息类城市环境设施:包括可动式座椅、固定式桌椅、饮水机等; 2、信息类城市环境设施:包括各种商业性广告牌、广告塔、招牌、条幅以及非商业性的标识牌、路牌、导游图栏、电子闻讯装置等; 3、美观装饰类城市环境设施:包括装饰雕塑、装饰照明、花坛、花坛、喷泉、水池、花架、街道树、地面铺装、窖井盖; 4、供给类城市环境设施:包括路灯、电话亭、邮筒、消防栓、配电器、排气塔、烟灰皿、垃圾筒、独立式公厕; 5、交通管理类城市环境设施:包括城市轻轨站、地铁入口、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车候车亭、护栏、护柱、自行车停放架等; 6、售货类城市环境设施:售货亭、书报亭、自动售货机等 7、节日庆典类城市环境设施:节日装饰照明、灯笼、彩旗、彩门、花球、花柱等; 8、游乐类城市环境设施:儿童游戏设施、健身设施等; 9、残疾人专用城市设施设计:包括坡道、路面专用铺装、残疾人专用标识、残疾人专用电话亭。 二、调研过程: 1、针对自己的课程作业,结合个人兴趣点,最多2人一组进行调研; 2、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现实考察情况,进行网上资料收集,分别从造型、材质、色彩、组合方式、功能等方面进行细致分析; 3、针对调研内容进行自己的设计课题构思。 三、调研结果物: 将调研内容进行编辑,制作ppt(最少10张),分组进行ppt发表。 备注: 设计课题:根据各自的兴趣点,结合调研内容进行公共设施设计单体构思,从可实施性、结构合理性、功能丰富性、造型独特性、使用便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从色彩、造型、材料、功能的协调方面进行设计表达,构筑适合具体城市环境(个人定位)的公共设施设计作品。

城市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理念.

城市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理念 [摘要] 我们的城市化建设迫切要求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在功能、经济、科技、信息、文化等方面符合当代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产交往的需求并能够融入到特 定的城市环境及其审美文化之中,成为它们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 [关键词] 城市视觉传导公共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主要是指城市环境中面向社会大众开放的生活、文化、起居 娱乐、商业、交通、广场、体育、文化古迹、行政办公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 备等。 一、公共设施普遍缺失问题 在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街区和各类公共活动场所,我们都可以感知到用于 公共场所作为视觉识别和导引的城市公共设施还十分匮乏,欠缺大量高水准的、艺术人性化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应用设施。 就石家庄市来看,自上世纪末以来,在公共视觉识别和传导系统的建设较 以前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并在视觉应用设计上开始讲究起来,正在逐步形成 自己的城市特色,但就该设计和应用领域进一步的人性化、艺术空间化和公共 传导化要求而言,还处在初始性的探索和推广阶段。其问题突出的反映为以下 四个方面:第一,缺乏对城市公共设施和视觉传导的功能与设计价值在城市公共空间的理解与认识。第二,缺乏设计的美学意识并忽视对本土文化的挖掘,将 其看做是工程设计之外和之后的小事情或作为可有可无的事项。第三,较多地 注重单位性质及其外事部门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往往忽略和轻视了和对社会公 共场所设施的人性化与公益性建设。第四,较多注重经济实体或直接进行商业 活动的单位及其商业广告性质的视觉标示物空间的视觉导引的设置,而大都忽 略了非商业化的公共性视觉传导系统的建设。 二、确立公共设施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理念 我们的城市化建设迫切要求城市公共设施设计在功能、经济、科技、信息、文化等方面符合当代社会公众的生活和生产交往的需求并能够融入到特定的城 市环境及其审美文化之中,成为它们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体说就是城市 的公共设施中,无论是公共建筑、照明、道路、桥梁、车辆、通讯、标志物、 绿化,还是公共卫生或安全设施、健身娱乐或休闲设施以及整体的公共空间环境,都不能缺失合理的和具有公益特性的设计与视觉传导规划。因为城市公共 设施的系统化设计是实现城市生活和公共空间的人性化和效率化运作的基本保障。 同时,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公益性视觉传导系统,在视觉的“标识”意义和文化的“符号”意义方面又都同时承担着双重的角色和作用。一方面,公共设 施作为视觉化的传导标识而存在,具有帮助人们对于具体目标对象、空间位置 及环境特性等进行有效的指引和识别作用,同时也提供给人们对活动于其间的 环境形态及功能作用的直接认知和帮助;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一种文化性的符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60907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

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建筑面积。 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有哪些 公共设施很多了,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和市政公用等类。 1、校园 公共配套设施主要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 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公交站场、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和绿地等设施。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 总结精选(4) 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带给的、属于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是由公共政府带给属于社会的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劳务。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政府带给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取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

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相关阅读】 公共设施设计的原则 一、从功能要求出发 功能性是公共设施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进行生产和设计的根本目的,即所有公共设施都要基本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这是我们设计和制造该设施的动机。如:为了方便行走而制造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为了方便交流而发明电话、电报等信息传输工具……一切设施存在的必要条件都是基于人们对其功能的需要。正如设计大师贝聿铭所说:“设计是需要的艺术。” 二、从人机观点分析 人机关系是评价一个产品好坏的重要指标,人们对人机关系具体资料的阐释也有很多,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由德国Sturlgart设计中心提出的设计理念:①产品与人体的尺寸、形状及用力是否配合;②产品是否顺手和方便使用;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2010-09-29 07:44:0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o [提要](1)深圳湾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南山和西部滨海地区、东莞西部地区以及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以货运功能为主;(2)皇岗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福田、罗湖和中部分区以及往东莞、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兼有客、货运交通功能;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总则 第1条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5条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6条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 B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人口规模 (万人) ﹤20 20~50 50~100 100~200 ≥200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城市规模 分项小城市中等城市 大城市 ⅠⅡⅢ 占中心城区规划 用地比例(%) ~ ~ ~ ~ ~ 人均规划用地 (㎡/人) ~ ~ ~ ~ ~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率。 4 商业金融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 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 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 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 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 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 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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