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_20150624_154427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分配处 日期:2012-12-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向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看齐,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短板,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做优做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标”,是指企业以国内、国际同行业一流水平作为“标杆”,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赶超战略,实现持续改进和创新超越。

第四条 企业对标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组成“三位一体”的企业综合考核体系。

第五条 企业全面对标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是争创一流原则。企业应以行业一流为标杆,对比剖析自身短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改进方向,逐步缩小差距,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创造一流企业。

二是“一企一策”原则。集团公司应按照主业确定一户标杆企业,子企业根据业务板块采取分业施策,选定不同标杆开展对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对标体制机制上创新。

三是动态比较原则。企业要通过与行业一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比较,不断跟踪行业最优指标,及时提出新的赶超目标,推动企业在对标考核中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原则。企业要根据经营管理各环节实际开展全面对标,突出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同时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对标,带动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对标考核工作,并对企业内部对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对标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滚动进行。


第二章 企业对标内容


第八条企业在以下八个方面针对 短板,与标杆企业实现“点”与“点”对标。

(一)在企业规模上对标。通过制定上规模、上水平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提出在国内做优做强的路线图,争取更多的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世界500强。

(二)在经济效益上对标。通过在成本费用控制、降本增效、资产利用效率、经营风险等方面对标,不断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和水平。

(三)在科技创新上对标。通过在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专利、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对标,力求掌握更多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四)在经营机制上对标。通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发展战略、全员业绩考核、制度流程、风险防范、市场营销、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对标,寻找差距,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在治理结构上对标。通过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做优做强中,借鉴标杆企业的好做法、好经验,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运行机制。

(六)在节能环保上对标。通过在节能减排、资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采取先进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生态企业上对标,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七)在安全生产上对标。通过在安全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管理标准、考核制度、事故问责等方面对标,确保安全生产。

(八)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对标。通过在模范带头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诚信经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对标,积极支持社会就业、民生工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救灾、扶贫、公益事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标杆企业为国外或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治理结构两项指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国内先进企业作为标杆进行对标。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对标考核指标的确定。企业根据短板,按照上述对标内容,提出与标杆企业有一定差距的指标作为对标建议指标,年度考核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短板确定。

第十一条 对标考核的方法。企业与标杆对标,采用对比法计分。

第十二条 企业对标考核的程序。

(一)每年12月中旬,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并确定下一年度企业对标考核指标。

(二)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对上年度对标考核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三)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以及相关评价材料,对企业年度对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年度对标考核与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对标考核结果。根据企业年度对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对标考核结果分为超标、达标、赶

标三个级别。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对标考核薪酬奖励是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的一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对标薪酬奖励标准与对标考核结果相挂钩。考核结果为超标或达标的,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薪酬奖励。

第十六条 被考核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分配系数均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在0.5-0.8之间由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 对标考核薪酬奖励与年度绩效年薪一并兑现,当前兑现60%,延期兑现40%。

第十八条 企业对标考核结果为超标的,根据对标结果,给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适当上浮的奖励,并纳入企业年度单列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九条 企业虚报、瞒报本企业或标杆企业财务状况,导致对标考核结果失实的,追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奖励年薪,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属企业对子企业的对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9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