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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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制 、注 重 绩 效 的 原 则 。
第五条
省直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使用 包括 单位 自用 、对外 投资 和 出租 、出
借等 。国有 资产使用 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 和事业 单位正 常发展 的需要 。
第 六 条 省财 政 部 门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f ) 按 照 以 - j 规定 权 限对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自用 、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 出借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核 ) 或 备 案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有 资 产 使 用 的具 体 管 理 。
息。
第 十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权 属 应 当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产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借 。
第 二章 资 产 购 建 和 自用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益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 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令 第 3 行 财 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 令 第 3 、 财 6号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内部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的 购 建 、验 收 、领 用 、使 用 、保 管 和维 护 等 内部 管 理 流 程 ,规 范 国有 资 产 使 用行 为 ,加 强 审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第十二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建 立 资 产 购 建 制 度 。资 产 购 建列入部 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 于政 府采购 范 围 的资产 购建 ,应 当依法 实施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 ,单 位 内部应严 格 建立 采购 与付 款程 序 ,加强 请购 、审批 、合 同订立 、采购 、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粤劳社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征地审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在报批前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

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胡春雷,联系电话:(020)38803521传真:(020)38802564 邮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为目标,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我省国有资产报告总体方案和分年度工作方案,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全省及省级上一年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要求以补足耕地数量和提质改造耕地(提升现有耕地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相结合方式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

要坚持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和耕地保护优先原则,各类非农业建设要坚持不占、少占耕地,特别是要避让水田等优质耕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完善时,要坚持保护优先、以补定占原则,水田、高质量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要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约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要由原来的“要增量”向“盘存量”转变,积极推进“三旧”改造,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二、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审核(一)用地报批审核。

对无法避让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耕地占补平衡分析表》见附件1),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4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b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使用的文本格式,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需其他文本的示范格式。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冷宏志、岳晓武、雷爱先、高永、谢量雄、宋玉波、黄启才、潘光明、涂高坤、王联珠、牟傲风、叶卫东、钟松忆、林立森、申亮、陈梅英、周旭、沈飞、张防。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为进一步精简矿政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一)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两项公共服务事项整合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公共服务事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阶段,同步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

(二)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下同)人或建设单位等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时,应同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电子报盘。

其中,申请评审勘查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查明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核实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占用登记电子报盘;申请评审压矿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压覆登记电子报盘;申报评审闭坑类报告的应同步提交残留登记电子报盘。

(三)储量评审机构应依据储量报告中主要矿产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权限向相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储量评审申报表和受理表;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图、表,含电子版);3.评审意见书和署名的专家个人意见书;4.报告提交单位(矿业权人等)出具的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文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下同);6.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含电子报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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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财务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5.09
【实施日期】201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
(粤国土资财务发〔2016〕7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
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
(财资〔2016〕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资〔2016〕5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厅属各单位、机关各
处(室、局)(以下称“各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
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厅拟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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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保证有关数据
准确,保证账表、账帐、账卡、账实相符,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反映资产状况。工作中如
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财务处联系。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9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
(财资〔2016〕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资〔2016〕5号)的有关要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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