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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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建设人才高地,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以下简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以下简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以下简称“青年后备人才”)。

二、保障内容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分为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服务等五类。

(一)住房保障。

持有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本方案享受住房补贴或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等待遇。

持有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以下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1.住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具体标准为:(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2)优秀专家200万元;(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

不选择住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

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杰出专家,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认定后在穗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我市户籍的优秀专家和青年后备人才,可继续免租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10年。

具体标准如下:(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约200平方米,其他杰出专家约150平方米;(2)优秀专家约100平方米;(3)青年后备人才约85平方米。

3.其他事项。

(1)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住房问题;(2)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3)高层次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调整至新面积标准的公寓;(4)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5)高层次人才享受的公寓面积以实际可以提供的房源面积为准,每个家庭只能免租入住一套公寓。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佛府办〔〕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登记注册地在佛山市(含五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佛山市纳税并符合佛山重点产业扶持方向的企业。

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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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具体包括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食品饮料、金属材料加工与金属制品、家具制造、陶瓷建材、纺织服装、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创新药物和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装备、汽车及零配件、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打印装备、通用及专业机械装备、石化及精细化工、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领域。

其中金融服务业人才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局另行制定。

以上领域之外的企业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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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从年月日起从佛山市外(含国外)柔性或全职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包括本地生源到市外(含国外)学习毕业后回佛山工作的大学生、在本地范围的高校毕业并留在佛山工作的大学生。

其中,、类人才可以柔性或全职引进;类人才必须全职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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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第五条申请重点产业人才认定或评定,由用人单位直接通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环境网址:)进行网上注册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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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中申请人才认定或评定时,除按照系统要求填写完整资料外,还需上传以下资料复印件。

用人单位需校验所有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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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类人才认定,需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年以上的服务协议(需明确税前工资薪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近年获得重要奖项、近年担任过重要职务和其他任一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或任职证明、个人工资薪金发放单或薪酬证明、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单或纳税大户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按照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XX〕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XX〕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主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并培养一批掌握国际尖端技术、引领新兴科学突破、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智项目坚持“以智力促产业、以人才谋创新”的工作主线,按照“聚焦重大战略,紧盯国际前沿,突出高精尖缺,加快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紧密围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追赶超越,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二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第四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等领域的外籍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及创新创业团队。

外籍人才:来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和紧缺人才,包括: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其他具有特殊专长或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或者在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外籍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及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组成,团队包括1名技术创新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三章引进外籍人才资助项目第五条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07〕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7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认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创业指南)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创业指南)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

(创业指南)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穗字〔2008〕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之上单位:《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第壹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于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于本市工作壹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人才:(壹)掌握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数控装备、汽车、重大成套和技术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且具备良好市场潜力和产业化条件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二)于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级之上管理职务,精通关联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运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或于著名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建筑师或设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于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之上职务,或对某壹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于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最新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州引进⼈才⼊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州引进⼈才⼊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部。

(九)省、市政府⽂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级⼈才(包含符合⼴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技能⼈才[3] )。

(⼗)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并且3年内个⼈累计缴纳个⼈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的;已婚的夫妻双⽅均是⾮本市常住户⼝并双⽅均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才,可申报办理⼈才引进⼿续。

(⼗)具有普通⾼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才。

(⼗⼀)具有普通⾼等教育⼤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才。

(⼗⼆)投靠配偶⼈员,其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同时具有⾼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学历并有博⼠学位、研究⽣学历并有硕⼠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才。

(⼗三)投靠配偶⼈员,其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同时具有研究⽣学历、硕⼠学位、⼤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学位、⼤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夫妻双⽅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准⼊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户的年限。

审批材料 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统⼀⽤A4纸): 1、《⼈才引进呈报表》,单位加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或本市的社保缴费证明。

4、申报⼈的⼈事档案(含原单位同意调出函或档案转递通知单、现实表现)。

5、计划⽣育证明(三个⽉内)。

6、申报⼈学历、学位及其学历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及资格评审表(考试报名表);户⼝本⾸页及个⼈页。

7、已婚⼈员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学历、学位及其学历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及资格评审表(考试报名表)、户⼝本⾸页及个⼈页。

(配偶属外国国籍或⾹港、澳门、台湾籍⼈员的,免交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仅需提供结婚证、护照或永久居留权⾝份证); 8、《单⽅调动意见书》。

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云府办﹝2016﹞27号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优化人才发展机制,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争创云浮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现代生态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统筹、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以下六类:(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特支计划”、“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主要专家;(三)“珠江人才计划”、“百名南粤杰出人才”人选等省级领军人才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我市“四新一特”等领域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在省级技能大赛获得奖励的高级技能人才;(六)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国家“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获得学士学位的,可作为紧缺适用人才择优引进,适用本办法,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按照第五类人才的50%执行。

成熟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

成熟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地推进成熟人才引进工作,依据集团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熟人才引进对象为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成熟人才引进工作原则:立足高端、人岗匹配、择优录用、考评结合。

第四条成熟人才引进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实施,用人单位协助开展招聘环节工作,并负责成熟人才后期培养及考核。

第二章引进标准及程序第五条成熟人才引进标准:(一)男年龄45周岁以下,女年龄40周岁以下。

(二)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在所处行业或领域有较为突出的业绩或较高的认可度。

(三)管理、技术岗位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初始学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四)技能岗位要求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初始学历,有3项-1-及以上典型业绩证明,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优秀,确实符合专业需要的人员。

(五)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国家一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类竞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持有公司急需的注册类执(职)业资格人员、行业稀缺人才、技术技能专家、掌握某方面绝技绝活的人才,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成熟人才引进采用猎头服务、专业招聘网站、公开竞聘、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组织招聘。

第七条招聘实施流程包括:计划编制、信息发布、人员甄选(包括资格审查、素质测评、专业测试、背景调查)、职业体检、录用审批、办理入职。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八条对于长期聘用的成熟人才,公司与其协商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对于临时聘用的成熟人才,公司根据工作内容约定聘用时间,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成熟人才薪酬及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规定执行。

紧缺或急需专业人才,薪酬及福利待遇标准可协商确定。

第十条持有公司资质急需的注册类执(职)业资格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其相关资质证书须及时注册到公司,并及时参加相关资质证书的年度继续教育,以确保资质证书持续有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穗发改人口[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6月10日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一)注册及立户1. 注册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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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应用,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地。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座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我区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适用本办法的项目是指座落我区,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重点面向以下领域:(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2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同各大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一)注册地在越秀辖区的企业在职人员;(二)与越秀区内企业达成工作意向或参与越秀区重大项目实施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四类高层次人才。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到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省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其他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3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

在区内重点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相当职务,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掌握市场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并带领企业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才。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拥有区内企业项目急需紧缺的关键技术和综合素质,能够促进相关企业项目在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拔尖人才;在我区设立和经营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才;其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区辖内4大主导产业或保险、租赁、中介、设计、信息、旅游、教育、技术交易及专门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意创造能力,擅于将各类具有变革价值的原始创意通过整合、设计和制造转变为创新生产服务模式和市场消费模式的实际产品,并成功推动其实现产业化的“创客”型人才。

4第三章优惠政策第七条设立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费资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户补助。

另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跟进投资。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视其带领企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的综合成绩,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鼓励。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视其在区内相关企业、项目、平台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工作职责、业绩表现,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薪酬补贴。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开展的创业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跟进投资。

(五)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视实际成5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六)凡入选且在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其所创办企业均可享受区内其他贷款优惠和办公用房租金优惠政策。

第九条住房保障。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尚未在广州市内购买住宅的,在管理期内按5000元/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适用)、2500元/月(重点企业高级人才适用)或1500元/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适用)额度向其本人发放住房补贴,并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拟设在区房管局)给予合理安排或轮侯。

第十条落户待遇。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我区落户的,在遵照广州市有关户籍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其中入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亦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可享受由区保健办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医疗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子女入学。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区行政所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为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6第十三条创业辅导。

完善人才创业辅导机制,为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同时视人才需要举办创业沙龙活动。

第十四条项目推荐。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人才项目计划。

(二)我区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中介引才资助。

设立“越秀区招才引智突出贡献奖”,凡人才中介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作机构及评审资助第十六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引进、鼓励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资金分配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区科工信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团区委协助区科工信局负责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7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区商务局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区人社局负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介引才资助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区人才办负责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评审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才办负责制定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经费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区房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区人社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落户保障政策及中介引才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区卫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医疗保健政策。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子女入学政8策。

第二十六条区科工信局负责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创业辅导、项目推荐和资助政策。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同一申报人在同一评选周期内,仅可从高层次人才项目下设的四个领域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人才在认定前已享受或正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且与本办法中相关政策有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领域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定标准及奖励细则由各负责单位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9附件1越秀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依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原则,引进和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

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组织竞争性评选,通过综合评比参评人才的研发能力、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进展情况,评选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作为资助对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带项目、带技术到我区企业工10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下列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专家;(三)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五)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六)广东省领军人才;(七)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八)其他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第五条适用本细则的企业是指坐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各类企业;适用本细则的项目是指坐落我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重点面向以下领域:(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11(四)与各大公共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于越秀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在商贸业、健康医疗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三)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或曾在著名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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