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启用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函[2017]36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2.07

【实施日期】2017.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启用数字

证书认证服务的通知

(黑建函[2017]369号)

各市(地)住建系统相关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内住建领域从业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住建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信任体系,解决身份确认、法律责任等问题,保障数据安全可信,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强规范行业监管,经商请有关部门,我厅将在政务服务和行业监管各系统启动数字证书认证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开通

自2017年12月8日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信息系统(http://111.40.23.65:9002/CASYS)”正式开通,在我省住建领域从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建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全程在线办理、查询数字

政务服务中心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和运营整体解决方案 行政审批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

行政审批中心大数据云平 台 建设和运营 解 决 方 案 1

目录 第1章建设背景及需求分析 (44) 1.1、行政审批中心定义 (44) 1.1.1、集约化 (44) 1.1.2、物联网接入 (44) 1.1.3、GIS地图集成 (45) 1.1.4、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45) 1.2、互联网+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46) 1.2.1、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 (46) 1.2.2、“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46) 1.2.3、优化营商环境 (46) 1.2.4、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 (46) 1.2.5、积累与创新驱动 (46) 1.3、技术背景 (47) 1.3.1、云计算 (47) 1.3.2、4G网络 (47) 1.3.3、多媒体通信 (47) 1.3.4、图像智能分析 (48) 1.3.5、物联网 (48) 1.3.6、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48) 第2章需求分析 (49) 2.1、管理现状及分析 (49) 2

2.1.1、用户身份平台不统一 (49) 2.1.2、系统孤立、不能联动 (49) 2.1.3、安防平台不完善 (50) 2.1.4、没有有效的分析机制 (50) 2.1.5、综合管理无法可视化 (50) 2.2、信息化应用现状及分析 (50) 2.2.1、系统信息共享不足 (51) 2.2.2、业务应用效果不佳 (51) 2.2.3、数据处理不够先进 (51) 2.2.4、服务实战效能不够 (52) 2.3、现阶段业务需求 (52) 2.3.1、进一步提升管控能力 (52) 2.3.2、进一步提升应用效能 (53) 2.3.3、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 (53) 2.4、解决之道 (53) 2.4.1、物联网接入 (53) 2.4.2、事件联动 (54) 2.4.3、应急指挥 (54) 2.4.4、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54) 第3章系统总体设计 (56) 3.1、设计依据 (56) 3.2、设计原则 (59) 3.2.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59) 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8版)》的通知 (建市函〔2018〕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附件2 BSZN-0510001—201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完整版) 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30日发布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受理范围 元江县辖区内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当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 2

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5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文件要求,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26号文件精神。 三、实施机关 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属于元江县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经过招投标确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工程;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 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苏建文明[20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关于命名全省建设系统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表彰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及确认上届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苏建文明〔2010〕5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云港市拆迁办,团市委: 近年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行业、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培育优秀青年标兵活动。创建活动以职业道德、职业文明为核心,讲文明、树新风,以提高执业技能、优质

服务、爱岗敬业为重点,以促进青年全面发展、促进各项工作为目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团组织和优秀团员青年,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中更充分地发挥了突击队作用和先进示范作用,涌现了一大批优秀青年集体和先进个人,展示了全省建设系统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励更多的青年集体和团员青年,在献身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争先创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决定,命名中山陵园管理局票务中心等43个集体为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1),表彰金陵等55位同志为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见附件3)。 同时,对往届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表彰的南京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登记受理科等44个省级青年文明号,经考核合格,予以继续确认;表彰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等28个单位为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见附件2、4)。 对上述命名和表彰的集体与个人,各单位可视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希望新命名和被确认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受表彰的优秀青年文明号和青年标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团组织和团员青年要向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优秀青年标兵学习,立足本职,争先创优,建功立业,继续以青年文明号创建为载体,团结带领全系统广大青年,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实现全省“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全省建设系统新命名(2008-2009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2、全省建设系统优秀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 3、第二届省级优秀青年标兵名单 4、全省建设系统继续确认合格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名单(省建设厅和团省委联合命名)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08]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实施日期】2017.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2017年江苏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 批审查结果的公告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近期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第十八批审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结果汇总 (苏建审批公告【2017】开发第18号) 一、核准下列23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事项备注 1常州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 公司 核定贰级 2苏州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3敏华家具总部(吴江)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法定代表人) 4江苏凯旋数字文化产业基 地置业有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5扬州联创软件园置业有限 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变更:营业执照注册号) 6常州西太湖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暂定贰级延期一年 7扬州市邗江图腾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 核定暂定贰级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和措施

X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级为民服务站 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工作,加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力度,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平台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和完善县、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政务服务水平和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确保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工作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工作安排 (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XXX哈尼族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1年8月23日设立,计划与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时进驻到县便民中心大楼。 实施步骤: 1.成立筹建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月底前); 2.制定交易中心办公场地装修方案(2012年月底前) 3.确定进场交易的单位和部门,以及所涉及的交易事项(2012年月底前); (二)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

目前,已成立并投入使用的乡镇为民服务中心2个;整合项目,完成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房屋建设4个;乡镇为民服务中心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7个。 实施步骤: 1.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各自两个中心建设实施方案(2012年月底前); 2.各乡镇选定两中心办公场所(2012年月底前) 3.各乡镇两个中心挂牌成立,并正常运转(2012年月底前); (三)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 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是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方面的又一新举措,按上级级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县委党代表大会上,县委书记特意作了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县共15个乡镇共有5个社区164个行政村期,需建设为民服务站169个。 实施步骤: 1.传达学习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2012年月底前) 2.各乡镇积极制定建设方案(2012年月底前) 3.选定各服务站点建设地点(2012年月底前) 4.挂牌成立为民服务站(2012年月底前)。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县筹建工作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政务服务局筹建工作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工作组。 (二)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筹建工作方案。按照省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和村级为民服务站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系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建设式样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职责、运作模式、性质,确定“一站式”服务的内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 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省住建厅决定取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初审。同时,下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延续、变更注册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权限内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审批事权。先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等12项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一)由住建部一次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履行初审程序。在相关法规调整前,省住建厅负责申报材料汇总,统一报住建部,相关法规调整后,我省建设行业企业及个人申报企

业资质升级、延续、变更和执业资格注册、延续、变更等事项可直接登陆住建部网站办事大厅网址,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 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省住建厅行政权力清单,省住建厅保留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含补、换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人员”)资格审批(含补、换证)。将由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和特种人员资格延续、变更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农垦、森工系统及省直管市)。各市(地)所属企业及个人可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相关事项。 三、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省住建厅负责的二级建筑师和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许可审批调整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我省具有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四、实施日期 自2016年4月15日起,省住建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下放及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确定承接部门和责任人,省住建厅相关处室要根据业务范围做好信息化平台搭建和审批流程的业务培训,真正做到“审批事项放得下、市地接得住”,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省住建厅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调整行政审批权力事项表

规建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4.18改)

盐亭县规建局工程报建类业务办理流程 一、总流程 项目立项(发改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才须办理此项,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规划股、村镇股现场踏勘)→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规划股、村镇股现场踏勘)→取得土地证(国土局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规划股、村镇股核规费,财务股收规费)→招标文件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中标通知书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施工合同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质量监督登记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县城、乡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持:选址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项目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务中心窗口提交资料→规划股或村镇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发证。

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流程 (一)、⑴县城划拨土地性质的持: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③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红线图),④项目审批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文件),⑤划拨土地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⑥依法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政务中心窗口提交资料→规划股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发证。 ⑵县城出让土地性质的持: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②建设项目的批准(发改局备案文件),③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红线图),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⑤依法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政务中心窗口提交资料→规划股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发证。 (二)、⑴乡镇单位划拨土地性质的持: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③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红线图),④项目审批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文件),⑤划拨土地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⑥依法审定的初步设计方案。→政务中心窗口提交资料→村镇股现场踏勘后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审批→发证。 ⑵乡镇单位出让土地性质的持: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②建设项目的批准(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者发改局

政务服务综合方案

北京北科光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社区综合办事服务平台 关键词:政务办事、同区通办、三级联动、同街通办、网上服务大厅、社区综合办事服务一、概述 政策背景: 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纲要》、《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实施意见》、市经信委网上办事服务向基层延伸等文件精神,通过建设“社区综合办事服务平台”,旨在为居民提供了便利的“一站式”办事服务,促进政府内部协同办公,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减少居民办事程序,缩短居民办事等待时间,提高居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项目概述: “社区综合办事服务平台”是区、街、乡、镇服务大厅面向地区单位和居民的综合服务窗口,主要承担地区政务事项办理、居民事务受理、公益性法律服务、咨询指南、社情民意等职责。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供事项受理、全程代办、综合查询、统计分析、业务流程管理等服务。政务办事服务信息化方案实现大厅工作过程的全面电子化,并在互联网上提供办事指南查询、远程受理、网上咨询、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对内实现区-街(乡、镇)-居(社区、村)三级联网办公的协同,对外实现居民事务的“一站式”受理,促进政府内部协同办公,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减少居民办事程序,缩短居民办事等待时间,提高居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公共服务大厅和社区服务站的对外服务职能,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服务,一方面扩大事项的受理范围,让居民可以就近申办;另一方面加强区、街、居三级联动能力,实现报送、审批等环节的线上流转。 居民办事需求,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可以就近办理;一是可以即时办理。 内部工作人员在处理事项时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可以线上流转,加强审批的效率;一是减少跑腿代办,加强办结的效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人工费 调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 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 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 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12日印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ea163840.html,/)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新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XXXXXXX 合同备案编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4 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5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6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人民币) 7 组成合同的文件 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员: (签字、盖章) 合同员: (签字、盖章)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08]9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委托方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培训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登记、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企业考核内容 第六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及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从事项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何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八条从事项目管理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服务中心合同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服务中心合同工 篇一:关于要求解决聘用合同工工资的请示 关于要求解决聘用合同工工资的请示 xx市财政局: 自20XX年国家实行农村税收改革,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所的职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原来的征收管理工作转变为各种惠农支农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且所有的工作基本实行电脑化操作,而我所目前的干部职工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乡镇财政所的工作需要,这样给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 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20XX年以来,我所经请示xx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从镇农业服务中心抽调一名懂电脑的干部配合开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被抽调的干部要负原单位及我所的双重工作职责,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很难两全其美,实际上只起到治标不治本的目的。 鉴于我镇属于农业人口大镇,各惠农支农的工作任务非常的繁重,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聘用xxx、

xxx、xxx为惠农补贴、家电下乡补贴、乡财县管工作人员,现请求按xxx市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解决工资问题。以上请示,请领导给予批复。 xx市xx镇财政所 20XX年7月18日 篇二:xx行政服务中心工程细则 b13 监理实施细则 (装饰、安装)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监理细则 为确保行政服务中心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力争创优,并把进度控制在合同工期内,我组特将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及

程序做书面的实施细则,以便承包商同我方做积极的配合,也使业主及质检部门能更好的了解监理工作的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行政服务中心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xx 3.工程内容:室内装饰及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配套工程 4.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5.工程造价:18335838.13元 6.合同工期:120天 7.建设单位:江苏xx有限公司 8.设计单位:常州xx有限公司 9.施工单位:常州xx有限公司 10.监理单位:江苏xx有限公司 二、开工前的准备 1、报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 2、报工程项目负责人及属下管理人员名单及管理结构框图(技术、施工、安全等)。 3、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总进度计划。 4、报与业主签定的本工程合同、预算的复印件。 5、按20XX年第四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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