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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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活动内容

法治文化活动内容

法治文化活动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以法治为核心,以法律文化、道德文化、民主文化、科学文化为基础,形成的一种文化体系。

法治文化的培育,有赖于各种形式、各种层面的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治文化活动内容:
1. 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全面从严治理。

如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服务等。

2. 司法公开活动: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判决书等方式,让公民全面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裁判结果,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 司法考察活动:以案说法,让公民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裁判结果,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法治文艺演出:通过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等形式,展现法治理念和司法精神,增强公民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5. 法治征文比赛:通过征集和评选优秀文章,推动公民深入了解法治文化,提高法治素养。

6. 司法体验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竞赛等方式,让公民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裁判结果,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通过这些法治文化活动的开展,可以不断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深入,营造全民尊法、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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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法律侵权案例(2篇)

文化法律侵权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法律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本案涉及某知名出版社侵犯作者著作权,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著名作家张先生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无声》,并通过某知名出版社进行出版。

在小说出版过程中,张先生与出版社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将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转让给了出版社。

然而,在小说出版后的第二年,张先生发现,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无声》改编成同名电视剧,并在各大电视台播放。

此外,出版社还将小说改编成同名漫画,在网络上进行连载。

张先生认为,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张先生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出版社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和漫画,明显侵犯了张先生的著作权。

2. 出版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播放电视剧、停止连载漫画等,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出版社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改编作品:出版社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和漫画,侵犯了张先生的改编权。

2. 未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在改编作品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然而,本案中,出版社并未支付张先生相应的报酬。

3. 未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时,应当保留原作品的署名。

国开作业法律文化-形考248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法律文化-形考248参考(含答案)

题目:《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程已告结束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对于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线,亦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律家及其活动意义的指南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西欧中世纪的法律主要还是个人本位法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传统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家族(宗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上古三代的法律分别统称为禹刑、汤刑和九刑。

汤刑是夏朝法律的统称,禹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阶段具有()等属性。

选项A:开放性
选项B:封闭性
选项C:阶级性
选项D:自由性
答案:开放性
题目:梭伦变法没有将雅典公民分为
选项A:士大夫
选项B:贫农
选项C:骑士
选项D:富农
答案:士大夫
题目: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法律专业的必读的60本书

法律专业的必读的60本书

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

法律文化复习题

法律文化复习题

法律文化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从《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经典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是(B )的最经典的表述者。

A、广义文化观B、狭义文化观C、中义文化观D、微义文化观2、在我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开始于( A )。

A、20世纪80年代B、20世纪60年代C、1962年D、1969年3、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文化理论研究的首要任务和前提的是(C )。

A、法律文化的内涵B、法律文化的外延C、法律文化的概念D、法律文化的定义4、在1985年撰写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中,设臵“法律文化”专节论述法律文化问题的我国学者是( D )。

A、武树臣B、张文显C、刘学灵D、孙国华5、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第二个层次是(C )。

A、法律心理B、法律思想体系C、法律意识D、法律学说6、(C )是法律意识形态的高级阶段、理性认识阶段。

A、法律心理B、法律意识C、法律思想体系D、法律学说7、(C )是法律文化深层结构的最高层次。

A、法律心理B、法律意识C、法律思想体系D、法学理论8、在法律文化的表层结构中,(A )是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A、法律规范B、法律制度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9、法律文化表层结构的第二层次是(B )。

A、法律规范B、法律制度C、法律组织机构D、法律设施10、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注重伦理道德规范的作用,下列选项属于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的(C )。

A、古代印度法律文化B、阿拉伯国家的伊斯兰法律文化C、中国传统法律文化D、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律文化11、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文化属于(B )。

A、伦理主义类型法律文化B、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C、宗教主义类型法律文化D、人本主义类型法律文化12、下列选项居于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高层的是(D )。

A、国家政权B、社会意识形态C、法律D、政治13、在成文法时代,(C )成为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调整文化。

法治 文化

法治 文化

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是指以法律为主导的文化环境,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文化观念,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文化形态之一。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1. 法治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来组织社会生活,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公开的现代文明社会制度。

2. 文化文化是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的产物,是一种融合了政治、经济、哲学、历史、宗教、美学、伦理等方面的人类创造物。

3. 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指以法律为主导,发展和倡导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实现全民法治的一种文化现象。

二、法治文化的地位和作用1. 安定社会秩序法治文化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使公民遵守法律,遵循法律规则,防止犯罪行为的滋生,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2. 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法治文化强调公平、正义、诚信等社会价值观,通过发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使社会更加和谐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法治文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通过保障和维护商业合法权益,减少经济不稳定因素,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市场空间。

4. 保障人权和自由法治文化是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基石,它通过规范公民行为,保护人权和自由,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三、培育法治文化的方法与途径1. 宣传法律知识通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便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形成法制意识。

2. 加强法律的执行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依法惩罚违法行为,使法律和法规真正得到维护和执行。

3. 建立法制环境建立和完善法制环境,为人们提供一个遵守法律、规范行为的社会环境,形成法治的文化氛围。

4. 培育法律人才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为法治文化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四、结语法治文化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它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基础。

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使命,它关乎到每个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希望。

法理学进阶2


第二章、法与社会的关系 第七节 法与和谐社会
• 第三,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实体法与 程序法的和谐。特别要注意纠正我国目前 多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和倾向。 树立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 重要的意识。 • 第四,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在立法中实现 利益与规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当前 需求与长远发展间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法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节 法与法律意识、法律文化
• (二)法律文化 •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有关的物质性要素、 精神性要素与制度性要素的总称,其侧重的内容 是法律现象中的精神部分。 • 法律文化中的物质性要素是指与法律相关的物质 设施、技术手段及支持法律运行的各种资源条件; 精神性要素是指法律背后的指导思想、文化观念、 思维模式及态度、习惯、情感等因素;制度性要 素是指承载或表达法律内容的规则、规则体系和 规则技术等内容。
第二章、法与社会的关系 第七节 法与和谐社会
• 二、实现社会和谐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 通过法律确立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合理空间与边界,是 塑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 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 其途径是: • 第一,严格实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权力只能在法律授权 的情况下行使,法律没有授权的不得行使,即所谓“法无 允许即禁止”。 • 第二,树立“权利推定”的执法理念。对公民和社会组织 而言,凡法律未禁止的领域,应推定其有权利进入。即所 谓“法不禁止即自由”。
第二章、法与社会的关系 第七节 法与和谐社会
• 从法学角度看,和谐是基于制度保障的公平正义。 •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制度要素,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价值要素,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道德要素,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法与和谐社会

法律与文化法律如何受文化影响

法律与文化法律如何受文化影响法律与文化:法律如何受文化影响概述: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而文化则影响着一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方式。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变革,都受到文化背景的制约和推动。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

I. 文化对法律的塑造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是影响法律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 文化的定义及影响文化是指一个社会中共同的信仰、价值观、习俗和行为方式等。

它塑造了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决定了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举例来说,某些文化强调个体权利和自由,而另一些文化则注重集体责任和秩序。

这些文化差异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2. 文化对法律的影响文化框架下的法律往往与文化价值观保持一致。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严禁损害动物权益,这与该国的保护动物文化价值观相契合。

另一个例子是宗教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例如伊斯兰教法在一些国家中扮演重要角色。

此外,文化对法律的执行和变革也会产生影响。

II. 法律对文化的塑造法律不仅仅是文化的产物,它也可以对文化进行塑造和引导。

1. 法律的定义及作用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平正义而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它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起着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也对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

2. 法律对文化的影响法律可以通过约束和规范行为方式,推动文化的变革。

举个例子,法律对于婚姻与家庭的规范,会影响到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价值观。

另外,法律的变革也会引发社会文化的调整与变化。

例如,同性婚姻法的实施改变了传统婚姻观念,推动了社会文化的发展。

III. 文化因素导致的法律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差异导致了法律在不同区域的变化与多样性。

1. 文化观念与法律差异不同文化认同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而导致法律的不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私人财产权重于个体,而在另一些国家,公共利益高于个人权益。

2.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宗教对法律的影响是文化因素中重要的一部分。

法律器物文化及图片

1 獬豸帝尧的刑官皋陶曾饲有獬豸,凡遇疑难不决之事,悉着獬豸裁决,均准确无误。

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结,还可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

由“灋”到“法”,“廌”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

毕竟是传说,不曾有人亲眼见识獬豸究为何物,因而引出人们诸多想像,有人认为它象鹿,有人称它似牛,更多的说法还是羊。

除了相关的古籍如《后汉书》、《论衡》、《五杂组》等记述之外,考古发现,秦之前文物中的獬豸都是一角羊的造型,牛形獬豸则出现在东汉之后。

作为中国传统法律的象征,獬豸一直受到历朝的推崇。

相传在春秋战国时期,楚文王曾获一獬豸,照其形制成冠戴于头上,于是上行下效,獬豸冠在楚国成为时尚。

秦代执法御史带着这种冠,汉承秦制也概莫能外。

到了东汉时期,皋陶像与獬豸图成了衙门中不可缺少饰品,而獬豸冠则被冠以法冠之名,执法官也因此被称为獬豸,这种习尚一直延续下来。

至清代,御史和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都一律戴獬豸冠,穿绣有“獬豸”图案的补服。

显然,獬豸形象是蒙昧时代以神判法的遗迹。

进入近代,仍将其视为法律与公正的偶象。

/20090415/n263396069.shtml2 明镜高悬据东晋葛洪《西京杂记》记载:公元前206年,刘邦、项羽灭秦争霸。

刘邦率先进入秦都咸阳,在皇宫里他看到无数奇珍异宝。

其中有一块方镜,长四尺,高六尺,明艳异常。

人若站在镜子前,里面就出现倒着的人影;用手按着心,就能看见人的五脏六腑;如果有疾病,就能看到生病的部位。

后来官吏就借用这一典故来说明自己审案的公正和明察秋毫。

由于这块镜子产于秦国,人们就用“秦镜”来比喻官吏精明机智。

后来,不论是清官、贪官,为了标榜自己清正廉洁、公正严明,就都在公堂之上挂起“明镜高悬”的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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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 作者: 张中秋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发布时间:2010-1-19

家礼是传统中国的修身治家之具,国法是治国定天下之具。本文勾勒了家礼与国法的构成,揭示出两者同源、并行的时间关系,异体、同构、通质的空间结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相互和共生的功能关系。提出并阐述了家礼和国法的存在与运作遵循着自然─秩序原理、伦理─政治原理和人的文化原理,而一以贯之者乃中华文化“和谐”之道。认为家礼与国法藉此所蕴含的自身和谐、社会秩序构成和谐、与自然─社会─文化系统相和谐的创制理念,具有超时空的价值,在人类自身和与自然关系紧张的今天尤有意义。

[关键词]家礼国法关系原理意义 序 语 在座的诸位前辈并同道,大陆像我这样一代的年轻学人,可以说是在没有正规家礼的环境中长大的,现在回想起儿时的经历,印象中的“礼”只是一些民间习惯,如家人间的辈分和称呼,乡村的婚丧祭礼等,虽一直存在,但对照传统的家礼,已简陋到破碎的程度了。及至我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大学就读,所学的法科知识基本上也是清末以来从日本、德国和前苏联移植的西学,对传统中国的法只是附带的一知半解。所以,今天我站在这里谈论传统中国的家礼与国法,有几点感想不得不说。首先,我要感谢本次会议的组织者高明士教授的邀请和黄源盛教授的推荐,他们为我认识中国法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前我习惯于从法的角度,现在我又可以从家礼的角度出发了。同样,由于前述原因,我对家礼和国法的认识缺乏亲身的体验和感受,因此,无论怎样,所谈总不免隔靴搔痒,这是要请大家原谅的。还有,我想说的是,在世相纷然、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家庭萎缩、人心困惑的今天,检讨中国的家礼与国法,确有一些茫然好奇的心理,但心底又存某种期盼,希望我们的努力或有所值。

一、家礼与国法的关系 在讨论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前,最好先对它们的构成有所说明。家礼与国法的构成可从纵横两个方面观察。纵向看,家礼源于《周礼》,经《孔子家语》和《颜氏家训》的发展,定型于司马光的《书仪》、《家范》和朱熹的《朱子家礼》,特别是《朱子家礼》成了我国宋元明清及民国时期传统家礼的范本,[①]近代以前的朝鲜、日本诸家礼尤其丧礼的内容也大都仿此。[②]对家礼的横向构成,我们主要透过家礼的文本结构来了解。以《朱子家礼》[③]为对象,可以发现,家礼文本在形式上由序、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几部分组成,实际上冠、婚、丧、祭四礼是主体。所以,家礼又谓之“四礼”者。依《朱子家礼·序》:“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 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本是实质,文是仪式,应该说这是家礼的实体结构。家礼的精神所系不外“礼教”二字。[④]谨此,我们对家礼的构成已略有所知。国法的构成不同于家礼,其系统正规明确。自国法的主体言,从传说中的禹刑、汤刑、吕刑,到战国的《法经》及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诸律一以贯之,真可谓一脉相承、沿革清晰,其中唐律可为代表。这是传统中国法的纵向构成。传统中国法的横向构成形式上代有不同,汉代有律、令、科、比,唐代是律、令、格、式,明清律、例并举。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律”作为传统中国法的主干,《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可以视为传统中国法内在构成的典范。[⑤]《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形式上可以概括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实体上首篇《名例》类于现今刑法之总则,其余十一篇则近于分则。其精神所系“一准乎礼”。[⑥]当然,此“礼”非“家礼”,但与家礼又有密切的关系。家礼与国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正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内容。

(一)家礼与国法的时间关系 探讨家礼与国法的关系,首先碰到的是时空问题。时间与空间是我们认识事物最基本的范畴,无论在物理世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需要加以考量的要素,可以说这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经验。[⑦]从时间入手,我们发现家礼与国法具有共源、并行的关系或者说特点。所谓共源是指家礼与国法都是由中国初民社会的原始习俗嬗变而来的,共同孕育于我们祖先的生活母体,其中礼更多地与先民的宗教生活相关,所谓“祀”;法则与征战和内部控制有更多联系,所谓“戎”。[⑧]其实,两者常常是难以分辨的,原始即混沌,不能用分工度发达的现代眼光来遥看远古的历史景象。家礼与国法的同源性还可以移指后续社会的当下实践,即家礼与国法都从人们当下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汲取资源。这不是空洞的说项,宋明时期家礼的形成及其与国法的互动印证了这一点。[⑨]

在家礼与国法的时间关系中,我们会很自然地注意到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即两者在历史长河中的并行变迁。与政治化的国礼不同,家礼虽然在历史学和社会学意义上与国法共源,但它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家礼与国法虽有密切联系且客观上互相支撑,但在实际的历史过程中,依笔者所见,两者既未曾排斥又未曾合二为一,无论是在文本形式还是社会实践上,它们是经历变迁而并行不移。具体说,宋代以前,家礼既不成熟更未普及,法与礼的关系主要是国法与具有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的儒家伦理及国礼的关系,家礼还未形成与国法对应的体系。宋代以后,家礼走向成熟并趋于社会化,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法与礼的关系既包括了它在宋以前的那种关系,也应包括国法与家礼,甚至家法与家礼、乡约与乡礼、社约与社礼的内容。[⑩]不过,作为体系化的家礼与国法仍属不同的系统,在两个虽有联系但又各自独立的空间中运作。由此,它们形成一种特殊的空间结构关系。

(二)家礼与国法的空间关系 如果我们把社会视为一个系统,那么,毫无疑问,家礼与国法是共属于这个系统的。脱离了社会这个大系统,家礼与国法在空间上的结构关系,以及因这种结构关系而对社会系统所产生的功能就难以立体地把握。这是我们分析它们结构关系的前提。对于它们的结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异体、同构、通质。异体比较容易理解,譬如,在社会结构方面,家礼属于家,国法属于国;在秩序构成方面,家礼属民间法系统,为非正式制度,国法属国家法系统,为正式制度;在文本形式上,如前所述,各自独立。正是由于异体的原因,家礼与国法在由时间和空间交织构成的宋代以还传统中国的社会系统中,才有并行的可能和确定的事实。 关于家礼与国法的同构,一般都是从传统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的,这自有道理。但应该说这还是一种外围的理解,因为它是通过家与国的中介来认识家礼与国法主体的。我们不妨把家礼与国法直接进行比较,即可发现它们的同构性。首先,家礼与国法都是一种秩序构成,只是分别对应于家与国,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在结构秩序上的一致性。不惟如此,家礼与国法的秩序同是网状的等级结构,沿着家礼与国法的等级结构上下左右地移动,人的身分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增减,最底层者为奴仆,最顶端者为家长或国君。[11]这是家礼与国法同构中最突出的一面,另一面实际也包含其中,即整个结构表现出强烈的宗法和专制色彩。这一点下文还有说明。

同构是不是意味着同质呢?起初我未多加思考就接受习惯认识,以为事情就是这样。后细加分辨,发现其中同又不同。所谓同者,家礼与国法实质都是礼教的产物,正如我们在家礼与国法的构成中所指出的那样,其精神所系在于礼。但礼与礼又有区别,家礼之礼重孝道,国法之礼重忠道。虽然忠孝连称,甚至有时可以不分,但毕竟各有侧重。依现代术语,前者遵循的是宗法血缘伦理,后者遵循的是由前者转化来的宗法政治伦理。[12]因此,在家礼与国法的性质上,我试将“同质”改为“通质”,以显示它们的同又不同,不知是否合适?若是,我们可以说,异体、同构、通质是家礼与国法在空间上的结构关系。

(三)家礼与国法的功能关系 在探讨了家礼与国法的时空关系后,我们自然要问,它们的功能关系又怎样呢?按社会学理论,时空关系尤其是空间结构关系必与功能相连带。[13]依笔者之见,家礼与国法的功能关系颇为复杂,为方便计,可简约从它们的各自功能、相互功能和共生功能三个层次概观。家礼的自我功能有多种,所谓“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婚冠丧祭、仪章数度者”皆是,但修身、齐家实为传统中国人所寄予它的理想功能和目标。[14]国法的自我功能照样可以列出很多,规范、禁止、惩罚等不一而足,但毫无疑问,治国、定天下才是它最大的功能和目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家与国的范围内,家礼与国法各自发挥着自己的功能。但同时由于家、国共处社会大系统,且有家礼与国法异体、同构、通质的结构关系,双方在功能上必然发生相互的作用。由家礼对国法的功能言,家礼灌输、培育和养成家人合乎“孝”的礼教观,特别是家礼建构在天然血缘之上的等级、专制习性,为贯彻了“忠”的国法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从作用于人的行为来说,家礼不只教于国法之前,也远胜于国法之细,适补国法之不足。同时,家礼为国法之“刑”也提供了某种理据,即不守家礼而触犯国法者,国法刑之是为正当。这在家礼走向社会化和被官方某种程度认可的情况下绩效尤著。换一个角度,由国法对家礼的功能看,首先家礼存在的合法性最终是由国法事实上的认可而获得的。我们在唐宋明清历朝《户婚律》中可以看到与家礼《婚》、《丧》篇中诸多相类甚至相同的规定,[15]这表明国法是认可家礼的。家礼因得到国法事实上的支持,才成就它一定的权威和刚性。设想一下,如果国法持相反的态度,那么,家礼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问题。由此可见,家礼与国法是处在不同位阶上的两种规范体系,国法优于家礼。国法对家礼的功能不止于对其存在的认可,由认可延伸出来的其他功能,如违反家礼者虽有家法族规及乡规民约制止,但严重者只得由国法处理。这是家礼教不行,家法禁不止,国法惩于已然的优势,也是国法对家礼家法直接有效的支持功能。国法对家礼支持的功能还有更直接的一面,即家礼的某种国家化。如前所述,从唐律开始,历朝《户婚律》都部分吸收家礼的内容。此外,明王朝还屡次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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