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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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障房申请

厦门保障房申请

厦门保障房申请厦门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2015年11月25日第二批次保障性租赁房已启动意向登记,预计提供大概2000套房源。

此次登记截止到2015年12月22日。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申请,并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实检验,登记后便可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意向登记单》。

厦门市公务员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按照规定,厦门市公务员如果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才可: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务员需要有本市的户籍,共同申请人应该是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并且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2.申请人是无房户;3.申请人从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公务员保障性住房申请所需材料: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公示的情况、意见;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公务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1.提出申请。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公务员需要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所在单位同意之后,需要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

2.登记审核。

申请人携带个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进行受理、发号、审核;如果申请人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需要先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机关是如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

3.组织公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会将申请人及家庭资料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如果公示无人提出异议,确认该公务员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4.选房。

保障性住房选房过程是由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厦门市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分批次组织选房,申请人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进行看房选房。

怎么申请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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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房由于保障性住房是针对⽆房家庭,所以⼀直以来保障性住房都是以公开摇号的⽅式来抽取。

那么,怎么申请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房?下⾯,店铺⼩编就整理了与申请厦门的保障性住房房有关的内容,跟着⼩编⼀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须符合哪些条件?1、申请者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少有2⼈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应当在申请之⽇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申请⼈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作和⽣活。

申请家庭在本市⽆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均住房建筑⾯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之⽇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员。

2、申请者是单⾝居民的,应年满30周岁,并在本市⼯作和⽣活,在申请之⽇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在本市⽆住房或者住房建筑⾯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申请之⽇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员。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办理申请受理要提交哪些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份证、户⼝簿(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2)申请家庭(含单⾝居民)中,符合低⽣活保障家庭的优先分配对象,应当提供《福建省城市居民低⽣活保障证》;(3)符合分散供养特困⼈员的优先分配对象,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5)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6)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7)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8)共同申请⼈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份证、户⼝簿、结婚证等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做出的书⾯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婚姻、户籍、收⼊(资产)、住房等进⾏调查核实的声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厦府办[2009]19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29【实施日期】2009.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市国土房产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对象,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是本市保障性租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房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民政、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物价、公安、税务、侨务、工商、金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房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房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并实行房源收储制度。

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筹集房源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和社会捐赠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厦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收缴与使用,加强租金管理,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直各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市区两级财政体制结算及配合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区属有关单位租金补助金预算安排与管理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公房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等;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收缴、收支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具体工作。

市人事局、各区人劳局、各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租金补助金的预算编制、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实行租金财政补助制度。

财政补助标准按《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市场租金标准和租金计算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建设局制特别告知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承租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现居住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手续的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5106000,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2共同申请人:3共同申请人:4共同申请人:5共同申请人:6共同申请人: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1.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厦府办[2006]277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6〕2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税务、侨务、人事、劳动、监察、审计及各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具体项目的配售方案,包括房源情况、户型比例、配售价格、配售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申购条件第六条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二)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审核公示结果(二)的批复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审核公示结果(二)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09.04
•【字号】厦房住保〔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9.04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审核公示结果(二)的批复
厦房住保〔2023〕35号市住房保障中心:
你中心上报的《关于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确认轮候资格的请示(二)》(厦住保〔2023〕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厦门市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1-2800号段共受理申请1667户,除828户已于7月完成审核公示并确认其中825户审核通过家庭轮候资格、2户有异议正在受理外,其余837户经你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公示后,同意确认王德平等800户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轮候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此复。

附件:同意确认2023年第一批保障性商品房(社会批次)轮候资格的800户申请家庭名单(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厦府办[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市建设与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具体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房产、财政、物价、侨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作好保障性商品房配售与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二)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30
•【字号】厦府办[2006]279号
•【施行日期】2006.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6〕2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市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通知如下: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二、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控制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厦国土房[2007]225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225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ΟΟ七年六月十二日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564套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

第三条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本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提前在报纸、市国土房产网()等媒体上公布本批房源、租金情况,市公房管理中心采用媒体发布、分发资料等方式,让申请人了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房源、租金、每日安排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等信息,方便申请人选房。

第五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本批房源选房的,应在第一个选房日期之前到市公房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该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保留轮候资格和轮候号码顺序,并安排在下一批房源中轮候选房。

第六条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第三人选房,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受委托人共同到市公房管理中心办理委托选房手续。

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办理委托选房时应出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委托书原件;(三)轮候号码确认通知书;(四)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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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版) 为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重新修正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阅读。

2009年1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修正,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3

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5

第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实用的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6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购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其他住房用作社会保障性住房; 7

(三)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维护和管理; (四)偿付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本息。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支出国家另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8

社会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及具体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三)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9

(四)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申请家庭包括本市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10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11

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后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公安、民政、国土房产、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社会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按批次轮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12

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每批次的轮候分配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优先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 13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自住)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与分配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章 租金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或者按照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租金补助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租赁补贴经费,纳入相关支付单位的部门预算。 15

第二十八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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