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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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2021年第37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7号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新修改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告知承诺制度实施,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制定了《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机动车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事项含有食品检验检测项目的视作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刑事技术机构暂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条件: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承诺内容: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2.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3.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4.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6.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许可条件准予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许可的情形: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特约监督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特约监督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特约监督员人员名单(共392人)省直单位:张春桂郑州怡龙律师事务所秦胜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宋建军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聂桂华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安巧枝河南省统计局计算中心林森河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郑德强河南一德电气有限公司崔学晨河南科瑞科技有限公司魏君丽河南省肿瘤医院李鸣农工党河南省委孙丽君河南工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宋杰河南省招生办李建捷郑州光耀传媒周武军河南易典通信信息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党林贵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赵素梅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郑州市:冯军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陈飞郑州市农业局李钧郑州市环保检测中心站张强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贺新向巩义市教育体育局崔俊理巩义市煤炭管理局陈中建新密市工商联王战伟郑州伟业煤炭有限公司杨书锋荥阳市畜牧局张雷郑州维康洁肤有限公司梁少宗少林鹅坡武术专修学院张勇英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陈建伟新郑市物价局郭玉芳新郑市安监局路志欣中牟县文化局张根山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勘探院英瑾郑州市金水区艺术小学裴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监察局王巧荣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张建丽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高建洲郑州市二七区安监局姜克生河南云通纺织城置业有限公司赵广全郑州豫炉集团孙文彦郑州中州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薛国亮郑州市慧济区安监局冯书娟郑州市上街区监察局赵鲜平郑州市上街区工商联闫琪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开封市:王平民革开封市委董俊民建开封市委吴良开封市金明区政府王景卫开封县城关镇中心校左建国开封县检察院耿红梅兰考县规划管理局刘国利兰考县慈善总会孙安友杞县三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杜党远杞县工商联王封根通许县科协仝亚军通许县政协张建伟尉氏县城管局周维尉氏县政府办公室马德云开封市善义堂清真寺管委会邹大海开封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张斌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何世杰开封市禹王台区商贸委张修明开封市现代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朱广德开封市禹王台区计生委孙雅丽开封市龙亭区政协郑东方开封市龙亭区人大办公室张武捷开封市顺河回族人民法院曹振峰开封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乔东杰开封市汴西新区管委会尚有林开封市汴西新区城管局洛阳市:韩建立洛阳陆翔工贸有限公司张湘洛洛阳市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史巧英洛阳市口腔医院牛佩伟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刘宏平农工党洛阳市委赵怀波洛阳一拖锻造分公司李海文洛阳石化聚丙烯有限公司张巧丽洛阳中昊黎明过氧化物有限公司张成安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李豫河南省林业学校董守义洛阳市乳腺病医院刘红蕾洛阳市老城区农校街小学魏东洛阳师院拙耕园宾馆任占霞洛阳市洛龙科技园规划建设局李金凤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孙留锁洛阳市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钟伟洛阳市涧西区工商局李长乐洛阳市涧西区长安医院赵亚平孟津县人民政府朱振峰孟津县行政服务中心刘约拿宜阳县台侨联刘兴旺洛阳慧光刚玉有限公司万建晓嵩县人大常委会翟新民嵩县宗教局窦如雨汝阳县档案局李彩霞汝阳县妇联黄伟栾川县工商联王三性栾川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任杰伊川县中山医院范崇卿伊川县盐业局王玉琦新安县工商联张三新安县磁涧镇里河村刘亚斌洛宁县工商联韦青民洛宁佳美有限公司王守德洛阳中岳实业有限公司周土坡洛阳北易三轮摩托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薛建东中平能化集团十一矿赵红旗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侯欲晓中平能化神马实业帘子布公司马九波汝州市广电局有线台王君需汝州市政府外侨办王海伟安钢舞阳矿业公司刘耀斌舞钢市沈宏钢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曹二虎河南亚坤实业集团张胜军宝丰县裕兴煤业有限公司王沛平顶山市中金置业有限公司王松江郏县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杨朝旗河南省超奇煤化有限公司赵秒鑫鲁山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王建民叶县建筑公司宋凤丽叶县建设局(园林局)张合生平顶山市新华区商务局胡岩峰平顶山市质检中心煤炭室郭德伟河南神马氯碱化工股份公司杜东雨平顶山市东方挖掘机铲车职业培训学校金东升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黄恒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副郭小丽石龙区总工会王留祥石龙区政协法制委安阳市:侯合柱安阳市人民政府刘建发安阳市广播电视大学孙志新民革安阳市委李幼民安阳市双环助剂有限公司韩宝岐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李国臣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春利河南锦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献生安阳市中兴耐材有限公司景瑞红林州市人民法院魏隽美林州市人大安晓燕内黄县残疾人联合会崔贵玲内黄县监察局张海涛安阳市文峰缸套有限公司朱艳丽安阳市文峰区宗教局何长海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田秀清安阳市龙安区安监局孟凡俊安阳市北关区安监局刘洁华安阳市北关区政协秦保常安阳鑫龙煤业公司许玉平安阳市平信物资有限公司鹤壁市:张黎明民盟鹤壁市委王献民九三学社鹤壁市委机关冯奇工农党鹤壁市委机关张朝军河南省得邦利家俱有限公司申卫郑州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广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柳沐斋淇县安监局郑志学鹤壁市淇滨区人大晁道平鹤壁市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娄向阳鹤壁市山城区卫生局杜晓琳鹤壁市山城区劳动局刘宏伟鹤壁市鹤山区交通局李保良河南鹤壁中兴矿产有限公司新乡市:李军新乡市政协陈令军河南亚华置业有限公司吕建军新乡市市场发展中心张志杰新乡市鸿福酒业赵劲峰新乡摄影有限公司周恒富新乡市恒福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徐东山卫辉市工商联杨宗玲辉县市民族宗教局刘红卫辉县市上八里镇政府李向中获嘉县工商联胡海玲原阳县政协周勇原阳县政府李艳娜延津县精彩纺织有限公司翟跃琴延津县昌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郭广昌封丘县冯村乡政府卢宏军河南宏力医院张留科长垣县统战部侨办武宗君新乡县粮食局王海燕新乡县县委对台办杨永斌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爱保新乡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建恩河南省新乡市四达仙龙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成新乡龙山置业有限公司焦世忠新乡市大班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路全国新乡市天丰振动机械厂张保堆新乡市东方电气有限公司张振江新乡市源丰钙业有限公司贾殿峰新乡市寒山啤酒有限公司焦作市:齐永安河南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付胜堂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刘学锋焦作市建委质检站武端阳沁阳市人大李瑞生沁阳市建委刘四柱孟州市联华职业技术学校杨丽霞孟州市国土资源局李建温县好又多商业有限公司张保社温县电业局张天福博爱县华侨实业有限公司杜保金河南省天然律师事务所孙建国武陟县监察局李军营焦作市金米郎食品有限公司郑永安焦龙掖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薛文利修武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站董世坤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童大跃焦作市永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丽娟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丁新玲焦作市山阳区光亚办事处许志远焦作市爱尔福克化工有限公司胡永焦作市瑞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蒋艺峰焦作市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保贵马村区疾控中心张玉虎焦作高新区规划分局刘奎良焦作市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崔旭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濮阳市支会任丙祥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义广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任照轩濮阳市轩昂机械有限公司貌和平河南七点半食品有限公司夏芝立范县棉麻公司史晓峰范县城建局蒋秋菊濮阳市华龙区水利局张茂壮濮阳市龙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崔新洁濮阳县工商联张武岭濮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葛瑞峰台前县政协侯召秀台前县工商联任小杰南乐县检察院孙章红南乐县恒昌棉纺有限公司许昌市:陈广洲许昌广杰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杰英许昌市魏都区人大王保太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海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卢军许昌市魏都区新闻中心汪英杰禹州市银梅有限公司宋洁禹州市钧台办事处胡新英河南黄河实业集团公司王国军长葛市飞龙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路明河南豫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徐建敏河南冷王冷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郑延杰河南海洋纺织集团于合成鄢陵县陵东装饰工程公司朱文霞襄城县科协石伟奇襄城县麦岭镇人民政府漯河市:李力伟民革漯河市委闫湛效漯河市社会主义学院张宏套漯河市农科院孙建国舞阳县农技总站宋春华舞阳县粮食局吴广强临颍县公路局张军会临颍县固厢乡政府麻会民漯河市郾城区商务局孙辉漯河市郾城区科技局张伟漯河市源汇区工商联张勇漯河市源汇区科技服务中心高明谦漯河市恒瑞化工有限公司林重新漯河市新兴建筑安装公司三门峡市:卫超民国家统计局三门峡调研队何晔三门峡市地震局张增固三门峡市监察局王宏渑池县天池镇政府仝韶箐渑池县陈村乡政府常晓灵卢氏县商务局许万年卢氏县中小企业服务局王志荣三门峡市湖滨区教体局荆重新三门峡兰香副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宋新伟陕县环境保护局李江河三门峡高阳山景区王莽寨度假村刘建成灵宝市司法局张春燕灵宝市涧西区管委会王全伟义马市工商联邢志杰义马市招商局南阳市:闫保卫南阳市交通局徐春林南阳市体育局王若愚南阳仲景堂医院王宏伟新野县公路局王向锋新野县规划局杨国玉邓州市环保局马俊邓州市科学技术局李炳华西峡县西坪镇政府曹殿明西峡县人大赵尚伟桐柏县盐业管理局王保林桐柏县侨联张新华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黄建生唐河县仪电管理中心李斌南召县白土岗镇政府裴志江南召县人大预算委员会仝喜泉镇平县纪委赵国玲镇平县涅阳办事处杨维实南阳市龙升工业园区王文顺南阳市豫阳建筑有限公司王熠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王文格南阳师范学院董玉坤方城县赵河镇人民政府马伟方城县水利局窦万斌社旗县科技局李洪源社旗县财政局梁凌达淅川县毛堂乡政府邓文豪淅川县人民法院张正钦内乡县科协杜建峰内乡县王店镇政府商丘市:王位东农工党商丘市委曹雪莲民盟商丘市委刘红民革商丘市委刘爱军商丘市梁园区政协何立商丘市立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凌洪武河南林河酒业有限公司宋肃远河南诚实人食品有限公司高全友河南皇沟酒业有限公司邢路生永城市人民政府孔令芳夏邑县人大信访办蒋铁亮夏邑县客运公司任德田虞城县县委信访局吴英杰虞城县人民政府石香云柘城县电视台马波柘城县工商联乔茂勤宁陵县文化局王海更宁陵县农业局李涛睢县政协冯新芳睢县工商联耿红伟河南宏伟实业有限公司刘飞河南兆邦电器有限公司信阳市:徐昉民进信阳市委张明龙九三学社信阳市委田昕民建信阳市委段俊英信阳市联合社区服务有限公司杜一江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郭东峰信阳市平桥区园林研究所代中杰信阳市平桥区劳动局汪祥罗山县委统战部(罗山县工商联)梅世明罗山县卫生学校周鸣息县工业经济运行局任重功信阳金磊实业有限公司付凯富贵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朱长春淮滨县政府外事办钱蕊固始县世纪职业中专万正钰固始县人大城建环保委刘志明潢川县体育局陈伟潢川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王玉艳光山县工商联鄢祖华光山县工商联甘双泉商城县检察院陶丛才商城县农业局黄凯航新县监察局邱峡新县建设局周口市:程维明周口市中医院刘振亚周口市工商联杨登峰周口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马培芳沈丘县教育局董华伟河南省华丰有限公司冠红琴西华县大王庄乡肖炜西华县妇联马红旗项城市信德鞋材有限公司闫卫东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丁显辉鹿邑县政协苑丽君鹿邑县农业局马淮海周口市川汇区政协张昕周口市川汇区工商联雷连喜商水县城关乡王冰兰商水县环保局时乃立扶沟县政府魏军占扶沟县人大张凌君淮阳县招商办郭中原淮阳县许湾乡政府王尚新太康县工商联赵亚东太康县工商联晋瑞英郸城县地志办田宏郸城县教体局驻马店市:范家舜驻马店市国资委魏道宏黄淮学院任秀荣驻马店市农科所姚毅敏驻马店市天都大酒店李群驻马店市华顺阳光有限公司石彦伟遂平县桐花面业有限公司王巧玉遂平县喜洋洋购物中心刘宇西平县二郎乡政府于延栋西平县牙病防治研究所郝长顺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张金英上蔡县科技局闫金环汝南县政协李广洲汝南县人大选工委李书宇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崔允亮泌阳县政协提案委左景玉确山县政协经科委陈学慧确山县李新店乡政府孟涛正阳县水务局黄翠萍正阳县农业局刘培生新蔡县三农有限公司刘新德新蔡县华泰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红霞平舆县安监局吴卫东平舆县发改委济源市:苗圃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杨红刚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宗英济源市政协。

创新监管工作机制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平顶山市工商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法专访

创新监管工作机制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平顶山市工商局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法专访
总 局 授 予 “ 国工 商 系 统 产 品质 量 和 食 品 全 安 全专 项 整 治工 作 先 进单 位 ” 。 平 顶 山市 副 市 长 李 建 备 案 、 工商 部 门参 与 下 的 协会 备案 、 食 品商 会 独 立 备 案 三 个 阶段 。 第 一 个 阶段 是工 商 部 门 备 案
会) 也相 继 建 立起 来 , 市 食 品备 案 工作 得 全
两 、 的清单全部 拿来审验。 审验人 员对照《 销货 集 中备 案 到 工 商 所 “ 图 一 书 ”市 场 巡 查 清 单 发 放 登 记 簿 》逐 本 对 照 票 号 , 是 否 制 度 等 ,工 商部 门对 食 杂店 的管 理 可谓 竭 , 看 有 转借 他 人 、 无 缺 页 、 备 多 送 、 写 信 尽 全 力 、 面俱 到 。 通 过 分 析各 级 政 府对 有 少 填 面 但
局 长 陶洪 臻 说 , 们 这 一 做 法 以科 学 发 展 散 备案 为到 辖 区 工商 部 门 集 中 备案 。 他 观为统领 , 紧围绕 总局提 出的“ 紧 四个 统 个阶段是工商部门参与的协会备案 I

” 要 求 和 省 局 党 组 提 出 的 “ 足 工 商 新 立
由于 工 商 部 门 备 案 工 作 没 有 明 确 的 行 了完 善 , 以县 ( )区 为 单 位 分 别 市 、 了辖 区 食 品 经 营 者 自律 协 会 , 工 商 由 参与并指导协会工作 , 推行 了“ 并 一 的 备 案 模 式 。 即 : 货商 在 向 食 品 零 供
。 特别关注 本 目 办 位河 省 地 备 心 栏 协 单 :南 征 储 中
创新监管 工作机 制 筑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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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 山市工商局产品质量与食 品安全监管

马志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志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志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湘02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审理法官】罗颖红彭华梁小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志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马志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马志永【当事人-公司】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志永【被告】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了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了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由此,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前提是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了上诉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该挂号信签收情况为“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洪建中”,但是并没有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的签收签名,投递员洪建中也确认投递时系放在办公室的门口,并没有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接收签名,信件存在遗失可能。

马路路、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路路、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路路、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路路;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马路路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马路路【当事人-公司】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勾保公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杜方涛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勾保公杜方涛【代理律所】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路路【被告】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路路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第三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但一审认定“2019年6月20日,沁阳监管局在调查沁阳市怀府西路马小省烧鸡店(马路路)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案件中,对沁阳市怀府西路马小省烧鸡店作出沁市监强〔2019〕JC-00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沁阳市怀府西路马小省烧鸡店予以查封"中“〔2019〕JC-005"应为“〔2019〕SJC-005",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路路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平顶山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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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8年度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部门预算基本概况一、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二、主要职责第二部分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附件: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第一部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基本概况一、部门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成立于2001年3月,内设办公室、业务科、人事教育科、能源计量室、力学计量室、长度计量室、衡器检测室、综合计量室、煤炭检验室、轻工建材检验室、化工室、机电室、情报室、食品检验室14个业务科室。

事业编制为92人,实有人数87人,离退休人员37人。

二、主要职责主要职责是:为量值准确和保证产品质量提供计量检定和质量检验保障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与计量标准器具检定与校准、计量技术基础建设、授权范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检定与生产许可检验、相关委托检验与政府委托产品安全检查。

第二部分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2018年收、支总计均为1077.11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均减少128.57万元。

主要原因:取消非税收入,单位专款减少。

二、收入预算说明2018年收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77.11万元,部门预算结转收入42.75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2018年支出预算1077.11万元,按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480.13万元,占44.58%;商品服务支出30.9万元,占2.87%;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204.10万元,占18.94%;项目支出361.98万元,占33.61% 。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077.11万元,与2017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128.57万元,主要原因:取消非税收入,单位专款减少。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3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3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4.06
•【字号】2021年第23号(公告)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3月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机构申请,经委派相关专家评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2021年3月共有97家机构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必备条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了准予许可决定。

现将许可的97家检验检测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3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名单
2021年4月6日。

冯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4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审理法官】任桂红韩宇芦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冯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冯跃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冯跃【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跃【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管辖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分别在2019年1月23日、2019年7月7月1日向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提出对南洋百盛家具经营部不在登记地址经营要求吊销其营业执照的举报,和平市监局对两次举报均已向上诉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已查明涉案商户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但没有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该商户因未及时申报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对上诉人的举报已经依法作出了处理。

上诉人于2019年9月28日再次向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提交相同举报,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本案被诉书面回复,上诉人不服向被上诉人和平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对复议决定结果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

上诉人就相同事项多次举报,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重复处理,被上诉人和平市监局作出的书面回复,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冯跃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x委办公室、x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x]71号),组建x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挂x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x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工商行政管理局、x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和x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2.加强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强化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监督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整合的职责1.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x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职能转变按照x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落实工作,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x、x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张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王继东沈虹【审理法官】龙国华王继东沈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张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张野【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金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颖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金巍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颖金巍【代理律所】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认为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相关行政行为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野于2020年4月11日向被上诉人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举报沈阳市大东区鑫大红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开胃卷、煎饼、饼干等散装食品外包装食品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的规定,要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单位未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被举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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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张占帅 【审理法官】张红久李占永张占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郏县鑫源生活广场 【当事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郏县鑫源生活广场 【当事人-公司】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郏县鑫源生活广场 【代理律师/律所】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江炜赵碧波王平 【代理律所】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2 / 9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郏县鑫源生活广场 【本院观点】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听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代替涉案检验报告所依据的(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20年2月15日实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鑫源广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且抽检当天购进的共10㎏韭菜中,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违法所得为5.7元,符合上述规定。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案,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是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3 / 9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所依据的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已于2020年2月15被新标准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而被诉处罚决定系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故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25元、上诉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1:07:45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04行终248号 (2020)豫04行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MB1E056740。 法定代表人李枫朝,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李少锋,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 9

法定代表人孙国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莹娟,该单位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郏县鑫源生活广场,。 经营者肖世杰。 委托代理人王平,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郏县市场监管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因不服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5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郏县鑫源生活广场(以下简称鑫源广场)购进的韭菜进行抽检。2019年12月9日,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NAJDKFR9221282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郏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25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送达给鑫源广场。2020年3月30日,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郏市监听告〔2020〕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中载明了拟对鑫源广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20年5月7日,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称鑫源广场在抽检当天购进该批不合格韭菜10㎏,购进价格为3元/㎏,货值金额为30元,销售价格为3.72元/㎏,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该批抽检不合格韭菜的抽样费用为5.7元,以此认定违法所得为5.7元。决定对鑫源广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柒角(¥5.7)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鑫源广场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5月20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市市场监管局 5 / 9

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平市监复决字〔20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鑫源广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平市监复决字〔20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本案中,鑫源广场的经营者肖世杰与(2020)豫0425行初24号案件中郏县长桥镇鑫源生活超市的经营者李若男为夫妻关系,鑫源广场与郏县长桥镇鑫源生活超市均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鑫源广场存在以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较好;二、鑫源广场购进被抽检批次的“韭菜”10㎏,购进价格为3元/㎏,货值金额为30元,被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违法所得5.7元。而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另外,关于鑫源广场与郏县长桥镇鑫源生活超市是否为同一主体问题,营业执照载明是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分属两个不同的主体。综上,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复议机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处理不当,故市市场监管局 6 / 9

作出的平市监复决字〔20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作出的郏市监处〔20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平市监复决字〔202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上诉人郏县市场监管局上诉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上诉人已经依照最低的处罚标准进行行政处罚,说明上诉人在行政执法裁量时,依据的有具体的裁量标准,一审法院裁判时,没有考虑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只笼统地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撤销了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郏县法院(2020)豫0425行初23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市市场监管局上诉称,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量罚标准作出的,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2020)豫0425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鑫源广场的答辩意见与原审发表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8月15日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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