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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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

其他类型可能存在的问题
• 无全系统计量 • 物业管理缺乏节能设备管理经验 • 节能量难界定
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标准介绍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机关事务管理局
建设部门(建委或建设局)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
酒店、商场、商业办公楼
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
国家多项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成长


《节约能源法》
1975年,瑞典最
早出现,随后在 上世纪70年代末 到80年代,主要 经济发达国家如 美国、英国、加 拿大、巴西、日 本等都产生了一 批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概念的出现,改变了近百年来注重于对能源供应 端进行测量的传统,开始了对能源需求端控制与管理的关注。节 能服务公司的出现,使节约能源成为一种行业,以专业化的研究、 收集、试验各种节能措施的盈利行为。
合同能源管理介绍
合同能源管理的由来
产生: 上个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 导致全球性油价飙升和经济衰 退, 欧美、日本等国的石油进口国 能源忧患意识日盛,节约能源 被提到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国家出台节约能源政策,保证 能源和经济安全,制造商开发 各种节能产品,市场对各种节 能产品的迷茫和怀疑。 企业能源成本上 升,需要开源节流; 企业普遍缺乏技 术、缺乏资金或 不能承担风险,制 约了企业对节能 技改的投入.
节能服务公司数量
1000 800 782 492
数量(个)
600 400 200 0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Biblioteka 08年 76 133 229 386
2009年
2010年
时间
节能服务公司数量
摘自:2011中国节能服务委员会发布《十一五节产业报告》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导则1. 引言本文旨在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评价提供一个指导框架。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公共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管理的服务。

本文将从评价目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2. 评价目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为公共机构选择和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参考依据。

评价的主要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能源消耗的影响,包括节能效果、减排效果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性,包括投资回报率、成本效益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可持续性,包括服务提供商的专业水平、管理体系等。

•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服务质量,包括响应速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3. 评价指标为了全面评价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评价指标:3.1 能效改善指标•能源消耗量的减少率: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能源消耗的影响。

•能源节约量: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通过节能措施所实现的能源节约量。

•能源消耗强度:评估单位面积或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量。

3.2 经济性指标•投资回报率: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效益。

•成本效益比:评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成本效益情况。

•能源成本占比:评估能源成本在总成本中的占比。

3.3 可持续性指标•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和专业水平:评估服务提供商的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

•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体系:评估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体系是否规范、完善。

•合同期内的能效改善持续性:评估合同期内能效改善是否持续。

3.4 服务质量指标•响应速度:评估服务提供商对问题的响应速度。

•问题解决能力:评估服务提供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4. 评价方法为了准确评价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我们建议采用以下评价方法:4.1 数据收集收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数据,包括能源消耗数据、合同费用数据、能源改善措施数据等。

4.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各项评价指标,并进行比较和综合评估。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表 1 国 家, 海 补 助划 分 表 上
补 黟 合 同能源 行 业 投 资 比例 目投 资 节能 量 单独计 项 类 管理 类型 类型 ( ) ( 元 ) ( % 万 吨标 煤 ) 量表具
节能效 益 工业 国家 分享 型
非工 业
23 .资金申报系统 1 申报 流程( 图3) ) 见 2) 服务机构 基本信 息表( 节能 表2) 3) 目基本 信息表 ( ) 项 表3 4) 目扩展 信息表 ( .~ . 项 表41 43)
3 信 息管理 系统 的运行情 况
≥1 5 ≥7 0
≥1 5
≥5 O O 有 ≤1 0 0 00
≥1 0 0 有
节 能效益 分 享型
上海
节 能量
≥5 0
≥1 5
≥5 O
保证 性
≥5 0
≥1 5
≥5 O
上海市 已陆续 出台了《 上海 市节能服 务机构 备
制。加强 政策扶持 和 引导 , 用市 场手段 促进节 能 运 新技 术 、 产 品 的推广 应 用 , 断提 高能 源利 用效 新 不 率, 建设 资源节约 型社 会 。推广合 同能源 管理机 制
将有力地 推动我 国节能事 业的发展 , 加快建 立节约
型社会 。
上海 节 能
SHANG HAjENERG Y C ONSERVA O N TI
的机 构进 行备 案管理 , 有经过 备 案 的节 能服 务机 只
构 ,才有 资格 申请 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的资金 补贴 。 节 能服务 机构 备 案时 , 要 向合 同能源办 提 交备 案 需
3)投 资机 构和金 融机 构对合 同能源管 理参 与
各 方 的情 况 和项 目本 身 的具 体 情 况缺 乏 充分 的 了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研究思路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研究思路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的加剧,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

公共机构作为能源消费的重要领域,在落实“双碳”目标任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提供了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思路,以期为我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提供参考。

二、研究背景1.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现状近年来,我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下。

据统计,我国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占全社会能源消费的比重逐年上升,且能源消耗结构以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为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较低。

2.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2008年,我国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政府机构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手段实施节能改造。

近年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迅速,但仍存在市场规模较小、项目类型单一、政策支持不足等问题。

三、研究思路1.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现状分析(1)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结构及特点分析通过收集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数据,分析其能源消费结构、消费特点,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供依据。

(2)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现状分析调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项目类型、参与主体等,了解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研究(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类型及特点分析对比分析不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为公共机构选择合适的节能改造模式提供参考。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及风险控制研究梳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研究(1)政策环境分析分析我国现行政策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影响,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CEM)是指由专业的第三方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用户签订合同,通过对用户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关的能源管理措施,以达到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最终实现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局面。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合同主体一般由用户和能源服务公司组成,用户可为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

能源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提供能源分析、优化方案、项目实施等服务。

二、服务范围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范围包括能源数据采集、能源使用分析、能源管理措施提出、实施方案设计、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

具体服务内容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调整。

三、能源分析和评估能源服务公司通过采集用户的能源使用数据,并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能源消耗的问题和潜在的节能空间。

通过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节能措施和方案,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四、节能措施提出和设计能源服务公司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节能措施和设计方案,包括优化能源供应、改进能源使用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并根据用户的情况和需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和监督能源服务公司负责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的实施,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调试等。

同时,能源服务公司还负责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经济效益评估能源服务公司会根据实施后的节能效果和节约金额,对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估和分析。

通过对投资回报率、减排量等方面的评估,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七、合同期限和费用合同期限一般为数年,具体根据项目规模和服务内容而定。

合同费用一般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总投资、节能效果等指标确定,可以是固定费用、按项目投资比例收费等形式。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以能源服务公司和用户为主体,通过能源分析和评估,提出节能措施和实施方案,以达到节约能源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53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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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实施全面节约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鼓励社会资金和力量投入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或超过能耗定额基准值的;(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三)建筑用能大型设施设备列入年度大中修、专项维修或设施设备使用到期拟进行报废更换计划的;(四)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

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可暂缓实施。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鼓励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鼓励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新建建筑项目交付使用投入运行满3年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项目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

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列支。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上一年度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公共机构实际用能情况的,经评估后可进行合理调整。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六条(项目备案)公共机构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条(项目储备库)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信息,结合能耗定额管理、能源审计、大中修项目节能前置审核等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纳入区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市机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

市机管局应当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前期评估)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标准、成本核算、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成本核算是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的核算。

成本核算应充分考虑各阶段费用支出,保证项目预算的完整性。

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项目实施前,公共机构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资源消耗值。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可作为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参考依据。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资源消耗减少量。

第十条(采购形式和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属于服务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

公共机构应当对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法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考虑项目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涉密项目相关采购工作,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及计算方式、基准费用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绩效目标、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可结合设施设备使用寿命、项目投资金额、投资回报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当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用适宜的方式对项目加强管理,也可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运营保障)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

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

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节能量认定第十八条(要求和职责)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当事人应当经协商后,共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基准能耗计算原则)可以选择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期间任意年度的能耗数据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予以核算,并按照实际能源单价换算相应的年能耗费用。

新建建筑的基准能耗,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能耗模拟的方式进行测算,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测算结果应当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条(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

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参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进行节能量核定。

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节能费用支付)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章国资管理第二十三条(国资处置)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八章项目激励第二十五条(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通过优化绿色信贷服务、创新绿色保险产品、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投资等方式,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方式予以支持鼓励,形成公共机构绿色化改造的金融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

第二十六条(节省费用的使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公共机构,项目内节省的能源资源费用,如需统筹用于本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管局承担。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So 相关稿件≡一图读懂《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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