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最近,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发布了。
这事儿,大家可能一开始没太在意,觉得这和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可是,听我说,里面藏着不少有意思的东西,真得好好了解一下。
你想啊,合同能源管理啥意思?其实就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推动节能,简单说就是帮单位节约能源,减少浪费,还能省下一笔可观的费用,谁不喜欢这种“买一送二”的好事儿呢?你想,哪家单位不想通过一些智能化的手段,达到“少花钱,更多干活”的效果呢?这可是个“稳赚不赔”的生意啊!不过,听到这儿,也许有些人心里就嘀咕了:“我们单位也没那么多钱去投入这些高大上的技术啊,咋办?”别着急,事情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
这种合同能源管理,说白了,主要是由一些专业公司来提供技术服务,他们出钱,出设备,出方案,单位只需要按着协议按期付费。
听上去是不是很轻松?简直就是“只要坐着,啥都不用干”。
而且这些专业公司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为单位量身定制节能方案,精确到每一个细节,最终的目标就是通过改造设施、优化用能方式,让单位的用电、用水、供暖等各种能源消耗大幅减少,效率直接提升。
省下的钱,大家一起分,谁不想做这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再说了,你以为这些专业公司干得只是简单的改改设施,调调电器?错了!他们用的可是大数据、云计算这些先进的手段,简直能把你家所有设备的数据全都收进“怀里”,你的一举一动都被掌控得明明白白。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数据是新的石油”吧?这话真不假!通过这些智能技术,能源的使用不仅仅是省钱,还是变得更绿色环保。
毕竟,咱们现在提倡绿色发展,环保节能,低碳生活,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口袋,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未来。
你看,这么一来,不仅对单位好,对社会好,对地球也好,简直是“天作之合”。
这种节能管理可不止限于办公室的灯光、空调和电脑设备,咱们常见的电梯、供暖系统,甚至是楼宇的外墙涂料,都可以做文章。
你想,一栋大楼如果能通过一些节能技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一年下来节省的开支可是相当可观的,简直就是白捡的钱。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5年12月31日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有关提请审议《广东地区公共机构协约能源管理组织暂行办法(送审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珠府办[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7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66吨标准煤下降到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5%左右。
“十一五”期间,珠海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各区节能总量控制目标┌─────┬───────────┬───────────┬─────┬─────┐││2005年基数│2010年目标│下降幅度(│年均下降(│││(吨标准煤/万元)│(吨标准煤/万元)│ %)│ %)│├─────┼───────────┼───────────┼─────┼─────┤│香洲区│0.53│0.43│18│ 3.89│├─────┼───────────┼───────────┼─────┼─────┤│金湾区│0.98│0.82│16│ 3.43│├─────┼───────────┼───────────┼─────┼─────┤│斗门区│0.85│0.71│16│ 3.43│└─────┴───────────┴───────────┴─────┴─────┘各区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吨)┌───────┬────────────────┬────────────────┐│区域│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2005年排放量│2010年目标│├───────┼───────┼────────┼────────┼───────┤│香洲区│2665│955│9932│5799.2│├───────┼───────┼────────┼────────┼───────┤│金湾区│2193│2339│6526│5080│├───────┼───────┼────────┼────────┼───────┤│斗门区│3852│3294│9539│10182│├───────┼───────┼────────┼────────┼───────┤│高新区│349│934│3067│1213.4│├───────┼───────┼────────┼────────┼───────┤│保税区│20│113│500│747.2│├───────┼───────┼────────┼────────┼───────┤│万山区│0│50│212│536│├───────┼───────┼────────┼────────┼───────┤│高栏港区│30093│16208│1630│1441.2│└───────┴───────┴────────┴────────┴───────┘(二)总体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珠府[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2009〕10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为贯彻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会议整改意见,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并为实现“十一五”总体节能目标创造有利条件,根据珠海市七届108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按照《珠海市2009年第一次节能考核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总体要求和《珠海市2009年下半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紧密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降耗工作氛围,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措施,逐步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项目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创新、政府扶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机制,确保完成2009年全市万元GDP 能耗下降3.1%以上。
三、主要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一:大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
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和示范项目建设。
重点跟踪扶持粤裕丰余热余压发电、蓉胜电机余热回收、旭日陶瓷窑炉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力争年内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50项,拉动社会节能投资1.5亿元,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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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5日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为做好广东省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具有珠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条件(一)自然生态禀赋优良。
珠海拥有浪漫的海滨风光和优美的生态资源。
全市陆域面积1711.2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123.2平方公里,是珠三角海洋面积最大、海岸线最长、岛屿最多的城市,素有“百岛之市”的美誉,以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闻名中外。
珠海地处珠江出海口,市域范围内水道遍布、山水相间、陆岛相望,拥有丰富的红树林、水松林、近岸滩涂等自然资源,具备较强的碳汇能力。
全市活立木蓄积总量为2413016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28.8%。
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达222.32平方公里,占城市土地总面积的13.07%。
红树林面积达755公顷,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同类生态保护区。
珠海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夏季风交替明显,历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为111.62千卡/平方厘米,年日照时数1600~2500小时,光能、风能资源丰富。
连续十二年获评广东省环保考核优秀,连续五年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是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
曾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荣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珠府函〔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7〕27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精神,确保我市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的目标,争取我市在2020年之前碳排放达峰,结合我市《珠海市绿色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负责单位,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低碳能源体系(一)强化能源碳排放指标约束。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能源利用结构更加清洁化和低碳化。
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69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
逐步建立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约束机制,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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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10.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