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72号令)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
第四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过程。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享有选择合适的投标人的权利。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介机构或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确保其守法进行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安全施工资质等条件,能够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担保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并按照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通过价格、质量等不正当手段压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投标人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待遇。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在专门的平台或媒体上发布。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的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服务和维护的行业。
1.2.2招标: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需求征集,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的行为。
1.2.3投标:指供应商对招标项目进行报价和方案提交的行为。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文件准备2.1.1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要求和细节招标人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求和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等。
2.1.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技术规范、招标表格等内容。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发布媒体选择招标人应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2.2.2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开标时间、地点和要求、招标文件领取和提交等信息。
2.3 招标文件领取和解答疑问2.3.1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应设立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并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3.2解答疑问招标人应设立解答疑问的时间和地点,供投标人就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咨询和提问。
2.4 招标文件提交和评审2.4.1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4.2技术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业评审团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4.3报价评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报价评审标准进行评分。
2.5 中标和合同签订2.5.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报价评审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2.5.2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3.1 封面封面应包含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连系方士等信息。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珠建招[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建招〔2008〕11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及管理水平,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启用《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采用网上招标的除外)等与招标及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相关的业务须通过访问珠海建设信息网(http:///)登录《系统》(点击珠海建设信息网首页右下角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根据《系统》返回的提示信息办理相关业务。
二、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使用《系统》之前,须从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获取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凭登录账号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联系人:石斌、赵忠平,联系电话:25838801、2538842)。
三、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首先将初始密码修改为使用密码,并妥善保存登录账号和密码,尽量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和管理,确保《系统》应用的安全。
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首次登录《系统》之后应当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经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确认身份之后,才能获得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权限。
五、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之前应当详细阅读《招标代理机构系统快速操作指南》(登录《系统》之后可在下载专区下载),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
六、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意见、建议可向服务部门(联系人:滕东静,联系电话:134****6609)或市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科(联系人:石斌、谭海滨,联系电话:2538801、2538802)咨询、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珠建招[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招〔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向我局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和《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协助市建设局对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条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分为年度备案和单项备案。
年度备案采用一年一备案的方式,市建设局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受理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给《珠海市外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备案证明》,有效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香洲区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含镇街自筹资金)所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价款结算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展工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的,建设单位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和采购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的依据,未纳入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应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的结果为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五章定标与中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机构)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招标机构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易平台] 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应当遵循透明、平等、一致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