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001]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发布时间:2021-05-03T06:09:04.96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思田[导读]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潍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节能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并最终实现节能和减少能源费用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利用这种节能新机制进行能源管理,是公共机构通过科技节能手段降低能耗、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措施,非常值得推广。
因此,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进和实施,对本单位的用能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弄清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参考,并结合现状,提出几条推进过程中对能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办法,供已探讨研究。
关键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现状分析;解决办法为积极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公共机构(部分地区市级及以下)合同能源管理现状及有关问题研究分析如下: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实施背景及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发达国家已经推行多年。
2008年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郊,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一、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通过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实现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合同范围项目内容:1.1 能源审计与评估1.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1.3 设备采购与安装1.4 运行管理与维护1.5 能效监测与评估四、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与协助1.2 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1.3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1.4 提供相关的资料与数据乙方权利与义务:2.1 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与支持2.2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任务2.3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2.4 提供项目进展的定期报告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2.1 首付款:合同签署后支付百分之___2.2 中期款:项目中期完成后支付百分之___2.3 尾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百分之___六、项目进度与验收项目进度安排:1.1 项目启动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中期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项目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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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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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九条同一系统内多个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以形成一个系统项目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某个下属公共机构作为项目招标主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条公共机构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4〕25号)执行,品目代码为C0907(详见《浙江省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原则上采取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的评估。
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公共机构应当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期限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的审核、审批和采购。
单个项目需支付的年节能效益超过20万元或需支付的总节能效益超过120万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报送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公共机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招管办审批,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其余项目,由公共机构自行采购。
(三)项目的采购。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集中采购,产生中标节能服务公司。
一
年内中标3个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将不能再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直至至少完成其中2个中标项目。
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
(四)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条款,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组织政府采购的项目,依法另行报区招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改造,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理。
(六)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组织对公共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公共机构组织验收,检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
(七)能源费用预算的确定。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后,在项目范围内未新增或减少大功率设施设备、用能面积和用能人数的情况下,由
区财政局按合同条款核定下一年度能源费用预算。
在项目范围内新增或减少大功率设施设备、用能面积和用能人数时,以实际能耗增减量为依据,结合合同条款核定能源费用预算,必要时可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八)节能服务费的支付。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内,可以根据节能量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支。
节能改造正常运行一年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认定须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同签字认可。
(九)节能量复核。
合同期内,根据设施设备使用特性,节能服务公司须配合公共机构进行实际节能量测定。
若实际节能量与合同节能量有较大出入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测算后修正。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须积极协调物业管理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关系,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公共机构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将节能改造完成情况、运行情况、节能服务公司信用情况等报送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建立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诚信企业库,对改造后节能效果不好、工
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其他负面反响强烈的企业,将禁止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节能量。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分享期限、投资额度、施工工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能耗基准确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效益的认定及验证复核办法。
(四)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修保养。
(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改造项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三章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认定审核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能耗基准可由改造前三年的年
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可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可由公共机构组织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核定。
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峰谷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
第十六条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对因天气等不确定外界及环境因素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有较大差距的,可采用合同约定系数对实际节能量进行调整。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无偿赠予并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
公共
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应做好资产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协议模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可作为公共机构合同节水管理的参考依据。
实施合同节水管理项目前,应做好水平衡测试,排除管网漏失等工作。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可编辑可修改,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