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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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分析及解决办法发布时间:2021-05-03T06:09:04.966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李思田[导读]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潍坊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运作的节能模式,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并最终实现节能和减少能源费用的节能项目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利用这种节能新机制进行能源管理,是公共机构通过科技节能手段降低能耗、节约财政资金的有效措施,非常值得推广。

因此,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进和实施,对本单位的用能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理论分析等方法,弄清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证参考,并结合现状,提出几条推进过程中对能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措施办法,供已探讨研究。

关键词: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现状分析;解决办法为积极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就公共机构(部分地区市级及以下)合同能源管理现状及有关问题研究分析如下: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实施背景及要求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在发达国家已经推行多年。

2008年国务院颁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郊,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最新最新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精心总结

最新最新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精心总结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能责任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一、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通过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的应用,实现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效率提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合同范围项目内容:1.1 能源审计与评估1.2 节能改造方案设计1.3 设备采购与安装1.4 运行管理与维护1.5 能效监测与评估四、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1.1 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与协助1.2 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1.3 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1.4 提供相关的资料与数据乙方权利与义务:2.1 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与支持2.2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任务2.3 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2.4 提供项目进展的定期报告五、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2.1 首付款:合同签署后支付百分之___2.2 中期款:项目中期完成后支付百分之___2.3 尾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百分之___六、项目进度与验收项目进度安排:1.1 项目启动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中期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项目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有关提请审议《广东地区公共机构协约能源管理组织暂行办法(送审

有关提请审议《广东地区公共机构协约能源管理组织暂行办法(送审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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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最新Certainly! Here's a contract text example that adheres to your requirements:概述1.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方案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执行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1.11 本协议确认甲方和乙方之间关于________________的合作安排。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完成________________项目,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

2.11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

2.1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执行________________。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3.1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合理使用和管理所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

3.12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期限与终止4.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终止。

4.11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

5.11 保密义务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继续有效。

费用支付6.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费用。

6.11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发票。

知识产权7.1 甲方保留所有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7.11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受____________(法律)管辖,并依照其解释和执行。

8.11 若因本协议引起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协议管辖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工〔2011〕5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发深圳):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2.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 * 节约能源法》、《 *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 *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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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15
•【字号】穗府办[2014]58号
•【施行日期】2014.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14]58号2014年10
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确保实现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广州市本级及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公共机构(含公共机构管理的市政公共设施)开展节能改造,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公共机构和公共建筑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单位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
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五条在我市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单位,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单位。

市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节能服务单位列入推荐名单,并对列入推荐名单的节能服务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稽查工作。

第二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并加强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管理,系统内部的同类公共机构可以合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在同级政府明确的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在建筑围护结构、主要耗能设备、建筑能耗监测及管理、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开展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应参照绿色建筑标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积极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九条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应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确定节能服务单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关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单位选择应以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投资额度、节能服务单位效益分享期限等项目实施后收益情况为主要考虑条件。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
中标的节能服务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实施改造。

(一)合同中应当明确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和节能服务单位的节能效益分享比例、投资额度、施工工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节能基准确定原则、节能量与相应的节能收益的认定及验证复核办法、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设备维修保养等内容。

(二)合同期限应考虑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单位的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合同中应对节能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节能服务单位未尽义务的情况,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耗基准的确定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基本原则,节能服务单位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使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节能改造后不得降低公共机构相关设备的使用效果,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具备可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3年以上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1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项目,能耗基准由实施项目的公共机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节能服务单位、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和电力部门共同核准能耗基数。

(三)核定能耗基数,应充分考虑峰谷平电价标准及项目年度用能自然增(减)量,并在合同中约定能耗基准量调整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用能设备增减、人员增减、供冷面积的变化、设备容量的变化、工作时间、气候因素等)。

第十二条节能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计划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和实施购置节能设
备,应当采购技术先进与技术成熟的节能产品,优先采用太阳能等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并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对采用的节能设备的运行故障进行及时响应。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对项目的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其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监督范围。

节能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项目涉及建筑改造的,在项目验收前应对改造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工程节能改造达到施工许可标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公共机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相关节能标准和节能效果须由市节能监察机构或该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单位负责节能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并在合同限定的节能效益分享年限内,从经认定的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按合同约定收回节能项目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无偿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

节能服务单位仍有义务对节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做好资产登记及管理工作。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的节能服务单位无偿移交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单位作为赠与处理。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实施前,应将与节能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涉及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抄送市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金支付与扶持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单位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单位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节能改造后,在合同存续期内,其他用能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由公共机构按照改造前的实际能耗费用申报下一年度水电费用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对因节能项目改造而认定的节约费用不予调减。

自合同期满结束后的次年起,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费用实际支出编列新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按照合同存续期内产生的节能量折算标准煤,分三档对公共机构进行一次性财政补助:节能量不超过100吨标准煤的,补助5万元;节能量超过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但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补助10万元;节能量超过2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补助15万元。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节能补助资金的,应在项目验收后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财政补助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以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认定的结果为依据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具体流程和操作办法将随申报通知印发)。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定期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切实保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落实。

对项目审批进度缓慢、组织管理混乱、工作计划推进不力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对部分项目进行专项监察;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该补助资金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完成情况,建立节能服务单位诚信企业库,并由市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服务单位进行监察。

对实施项目的节能效果与预计相差过大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节能诊断或节能量审核结果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节能服务单位将禁止参与我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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