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物业费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物业费是指由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产面积或套数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保洁等费用支出。
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既能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又能减轻业主的负担,因此,制定合理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物业费的项目构成。
物业费的项目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内道路、绿化、电梯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费用;二是公共设施使用费,包括小区内的健身设施、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用;三是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四是保险费,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保险费用支出。
以上几项费用构成了物业费的主要内容。
二、太原物业费收取标准。
根据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和保险费等项目,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小区的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太原市,一般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5-10元不等,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针对一些高档小区或者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过高损害业主利益。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调整。
物业费收取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小区的发展和配套设施的完善,物业费收取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公开透明地进行调整方案的讨论和公示,确保调整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合理合法。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在调整物业费收取标准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支付能力,不应将物业费收取标准提高至超出业主承受范围的水平。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因物业费收取标准调整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四、加强物业费使用管理。
为了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胡文娟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文娟与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5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跃峰吕斌张燕【审理法官】焦跃峰吕斌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文娟;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当事人】胡文娟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当事人-个人】胡文娟胡文渊【当事人-公司】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文娟【被告】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文渊【本院观点】上诉人胡文娟、胡文渊与被上诉人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万国城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文娟、胡文渊与被上诉人山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万国城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上诉人称开发企业承诺减免物业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原判遗漏当事人,涉案房屋出租,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缴纳物业费的主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物业服务费,在承担后可向承租人主张。
物业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上诉人主张业主欠缴物业费,被上诉人有权停止物业服务,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由上诉人胡文娟负担。
物业客服统一说辞(业内参考)

学习课件
32
32、装修时,为什么一定要装修公司缴纳装修保证、 垃圾清运费?业主交可以吗?
▪ ① 缴纳装修保证金:是为了对装修质量 及装修过程中的施工行为限制,避免房 屋主体因装修造成破坏,给业主、他人及 整个小区的生活环境带来不便,此项费 用是保证金,在装修施工完结后予以退 还。
▪ ② 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由于量大又容 易产生污染,由物业公司集中清理过程 中必然产生相关费用,所以应缴纳此项 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属于业主委托物 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所产生的垃圾,清 运费标准由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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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们为什么要收取1.6元的物业费?
▪ 我们为业主执行的是太原市五级物业服 务标准,对业主客户的整体服务品质、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环境卫生、保安 形象等方面要求就相对较高,从人员上 我们就要投入较多的专业化人员,同时 由于该小区公共区域加大,小区内配套 的设施设备较多,绿化水系较大,通过 对标准和要求的成本测算所得的物业费 为1.6元。并已经报太原市房管局物业处 备案。
修复;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
人可以向装修企业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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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号楼温泉入户什么时候可以完成?
▪ 我们是物业公司,我们目前还没 有接到开发商针对温泉入户事宜 的具体安排,今后我们这里接到 相关通知一定及时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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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阳台能否封闭?各户的防火门是否可以更 换?
▪ 根据《消防法》和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消 防阳台是严禁封闭的,防火门业主可根 据自己的意愿更换具有1级防火等级的防 火门,但是关于防火门的相关资料、合 格证需要在物业公司备案。为了避免您 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无法通过消防和房 管部门的验收建议您先不要封闭消防阳 台,在产权证下来以后您可以根据物业 公司所要求的颜色、样式再封闭消防阳 台。
太原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新版本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工程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1年以上物业效劳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1.2 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3日检查1次,用电顶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8.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效劳的意见,问卷率应到达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到达问卷率的80%以上;并对物业效劳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公示整改情况。
9.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方案。
10.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效劳合同之外的特约效劳和代办效劳的,公示效劳工程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效劳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一级
1.物业效劳企业承接工程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认真检查验收。
2.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效劳 。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效劳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效劳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播送、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物业管理规约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1物业名称:万水澜庭1.2座落位置: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1.3总建筑面积:41962.34 平方米29万平方米1.4距离:太原市“绿肺”,汾河公园100米太原市最大的的城市文化公园,和平公园(拟定名称华夏公园)一公里太原市核心行政商务中心区:长风商务区1.5公里太原市核心金融经济圈:太原市汾河金融中心200米1.5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小区内由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的地方、公共设施及设备。
其中包括:小区入口、楼梯间、通道、道路、电梯、庭院外绿化区、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天然气供应系统、排风系统以及其他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但不包括任何小产权人拥有的独立所有权的单元和大产权企业拥有独立所有权的部分。
第二条本公约涉及的各主体基本情况2.1产权人:拥有小区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2.2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太原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单位指定,业委会成立由业委会选聘。
物业管理企业为:山西万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住所: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新晋祠路与南内环西街夹角口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168号第三条一般规定3.1公约的效力:及于大产权企业、小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3.2适用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太原市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
3.3自市房地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3.4公约的解释与修改:A.解释权:业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
B.修改权:业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业委会成立后,可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C.公约及其修改版本,须经市房地局核准.第四条产权人权利义务产权人的权利4.1产权人依法使用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2产权人依法使用公共设备、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新华网山西频道2005-09-16 来源:太原新闻网昨日,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对本市各类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给出“定盘星”。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新《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新《标准》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收费的时间内容是,新《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执行。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收取。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月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为保证自来水正常使用而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0.20元/吨。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太原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各类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 保洁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保洁人员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院落、垃圾收集点等,保持环境整洁。
2. 绿化养护,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绿化带的养护工作,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确保绿化带整洁美观。
3. 安全防范,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定期检查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 日常维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维修需求,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 管理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秩序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1. 服务态度,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礼貌、热情的服务,及时回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确保业主的权益。
2. 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满足业主的需求。
3. 服务效率,物业公司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处理业主的问题和投诉,确保服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服务公平,物业公司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业主,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5. 服务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服务的透明度。
三、物业管理服务评价。
业主和居民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评价,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工作。
四、物业管理服务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太原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太原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引言太原市是山西省的省会,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古都,也是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基地。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许多老旧小区已经存在多年,这些小区面临着许多物业管理的难题。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提出有效的管理方案,以改善老旧小区的管理状况和居住环境。
二、现状分析1. 老旧小区存在的问题太原市的老旧小区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建筑老化、设施陈旧、管理滞后、安全隐患等。
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导致小区内部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丛生,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2. 物业管理现状目前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普遍存在受限于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问题。
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低下,服务质量差,居民对物业公司不满意,物业费用缴纳率低,导致小区管理难度增加。
3. 居民居住需求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需求多样,不仅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还要求小区环境清洁、安全有序、设施完善等,希望通过物业管理的改善来提高自己的居住品质。
三、管理方案1. 统一规划,整体改善对于老旧小区,首先需要进行整体规划和改善。
通过城市规划部门和相关专业团队的力量,对老旧小区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改造。
这包括重建或更新老化的建筑设施,对小区内部环境进行良性改善,提高小区的整体品质。
2. 提升管理水平,加强技术和人员培训为提升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物业公司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能力。
这可以通过外聘专业公司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引进科技手段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改进服务流程,提高居民满意度。
3. 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设施和环境对于老旧小区,需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和环境。
维修和提升小区的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修缮老化的建筑物,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为居民营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4. 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在老旧小区中,安全隐患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此,物业公司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消除隐患,改善小区的安全环境,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doc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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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太原市在物业服务于管理中工作十分出色,小编收集了太原市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能从中收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第九条本章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包含的内容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含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第十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四)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中,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建设单位需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单独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单独核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及服务企业、物业的基本情况,拟定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二)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资料;(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部门主持。
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调价预告。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着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
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二)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
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1、物业服务内容;、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业主意见的选项表。
选项应按赞同、反对、弃权进行设置;、业主签名栏(应当包含楼、栋、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函)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征求意见书(函)无法送达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征求意见期间在小区显着位置公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统计业主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函)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数量进行查验和统计。
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邀请小区业主,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查验统计过程,也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公证查验和统计情况。
(四)公示调价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根据业主意见统计情况确定是否调价。
调价方案必须征得小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业小区显着位置公示最终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30日。
确定调价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对调价方案的意见明细情况;、业主总人数、同意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同意人数所占建筑物面积;、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收的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公示截止时间;、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电话及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电话。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复查相关资料并在2日内答复。
经答复仍有异议的,业主可申请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资料进行查验,并在查验结束后5日内答复有关业主。
上述复查和查验不影响公示期的计算。
以上程序完成之后,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视小区实际情况对全部业主意见进行查验或抽样查验。
抽样查验的,业主总数在500人以下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50%;500以上(含500人)的小区,抽样比例不少于20%。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查验。
公示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5日内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告区物业主管部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收费调价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车辆停放收费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改变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入除补偿车辆停放服务费外,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场、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符合公安、消防规定增设的停车位;(二)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证区域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停放标志清晰、道路畅通;(三)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四)停车区域监控全覆盖,24小时值班巡查,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五)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并与车辆停放人签定服务合同。
(六)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条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辆停放收费按照规定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收费:(一)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二)为业主提供搬家服务的车辆;(三)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的车辆。
第四章装修服务收费第二十五条小区住宅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在小区内设定装修垃圾倾到站点、装修垃圾清运、电梯包装及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方案审查、装修档案管理、装修巡查、卫生清洁及专人管理等。
(二)业主不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按标准的30%收取住宅小区装修服务费。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服务费后,不得以电梯上料费和其它理由再向业主收取其它装修方面的服务及管理费用。
(四)住宅小区业主有超大物品,电梯不可运送的,由业主自行选择吊装或其他方式运送,费用由业主负担。
吊装方案需报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同意。
(五)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时,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