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证券典型案例:证券公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1998年12⽉27⽇公开审理了我国⾸例股民状告券商侵权⼀案。
在该案中,原告朱某于1996年9⽉9⽇在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开⽴账户,并于9⽉12⽇以每股18.12元的价格填单,欲购⼊1600股四川长虹股票,但在交易中被告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拒绝接受报单,理由是朱胜利的资⾦账户已被四通财务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四通营业部”)指定交易。
四通营业部的主体资格已于1998年7⽉被撤销,其原有的全部⼈、财、物以及所有的客户与业务全部归⼊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航天桥营业部。
朱胜利起诉到海淀区⼈民法院,要求被告航天桥营业部停⽌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1688元和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朱胜利提出7万余元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是:四川长虹股票⾃1996年9⽉12⽇⾄今,其价格曾经达到每股66.18元。
⽽朱胜利在购买这⽀股票的当天,四川长虹每股位仅为17.14元。
朱胜利认为,并⾮是⾃⼰报单不当、出价太⾼导致交易失败,⽽完全是原四通财务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航天桥营业部)擅⾃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指定交易这⼀⾏为给⾃⼰造成的损失。
不但如此,券商的这⼀⾏为还侵犯了本⼈的姓名权和⾃由选择券商交易的权利,故朱胜利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挽回应有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曾于1994年9⽉5⽇在委托四通营业部购买股票时造成透⽀。
于是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损失,四通营业部于1994年9⽉9⽇单⽅为朱胜利办理了指定交易。
并于1998年10⽉15⽇撤销该指定交易。
虽然被告承认了“指定交易的办理及撤销均未告知朱胜利本⼈”这⼀事实,但否认这⼀⾏为给朱胜利本⼈带来了经济损失。
理由是,指定交易⾏为与原告未购⼊四川长虹股票⽆直接关系棗椧蛭 嬖谝阎 恢付ń灰椎那榭鱿拢 丛俟郝蛩拇ǔず绻善保 ⼠梢匀隙ㄔ 嬉盐薰郝蛘庵Ч善钡脑竿 圆淮嬖谒鹗 侍狻?/P>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四通营业部作为股票市场的经纪⼈,在未经委托⼈朱胜利申请或同意的情况下,单⽅为其办理了指定交易,侵犯了朱胜利⾃由选择券商进⾏股票交易的权利,航天桥营业部应对四通营业部的侵权⾏为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网红演艺经纪合同中大额违约金的风险提示

⽹红演艺经纪合同中⼤额违约⾦的风险提⽰前 ⾔全民⽹红时代,资本和市场疯狂倾向⽹红经纪和代⾔业务。
然⽽作为法律⼯作者,我们注意到⽹红个体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之间因演艺经纪合同违约事由频发纠纷。
作者服务过的娱乐法客户,在此类合同审核和后续纠纷处理中,⼤额违约⾦设计和索赔是重要考虑因素。
在⽬前公开搜索到的判例中,⽹红易在实务中成为违约主要归责⽅,有时头部⽹红需⽀付的违约⾦甚⾄可谓“天价”。
对此,本⽂通过搜集并分析五个代表性判例,总结司法审判对于合同约定⾼额违约⾦的认可情况,以及争议违约⾦具体判定时的考量因素,以期为相关⾏业做出风险提⽰,并避免类似案例发⽣。
* 本⽂分析的具体案例如下表所⽰:司法实践接受演艺经纪合同设置⼤额违约⾦的原由⽹红个体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之间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愈加复杂多样,现有的司法判例中,认定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纪、服务的综合属性。
不仅如此,此类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合同中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的主要义务是⾦钱给付,且标的普遍较⾼。
因此,⼀旦合同执⾏阶段,遭⽹红拒绝履约,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前期投⼊⾯临损失外,预期利益也将落空。
上述特征与性质决定了法院在合同有效前提下认可当事⼈设置的⼤额违约⾦条款。
(⼀) 演艺经纪合同双⽅主体具有平等性,⽽⾮简单的劳务或劳动合同争议发⽣时,⽹红⽅普遍以合同名称或某项条款内容,主张⾃⾝与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之间的合同属于单纯的劳务或者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定违约⾦条款⽆效,认为即便⾃⾝违约,也⽆需承担⼤额的违约⾦赔偿。
然⽽,通过研读上述案例,法院在对合同中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合同⽬的进⾏综合、全⾯甄别后,皆判定涉事主体双⽅间存在“平等合作关系”⽽⾮明显“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由于系争协议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违约⾦条款真实有效,法院在案例⼀、案例⼆中均驳回了⽹红⽅认为违约⾦⽆效的主张,并在案例⼀中⽀持公司诉请的违约⾦⾦额100万元。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讲:民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通俗读本第二讲:民法的表现形式(一)法律民法以适用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或特别的民事关系为标准,分为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适用于整个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的共同规则。
仅适用于个别特殊市场或市场关系的法律制度,属于特别民事制度,也叫民事单行法。
1、民法通则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国家,民法法典为民法最主要的法源。
它包罗民法规范之大部分,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但须注意的是,民法法典之规范未必尽属民法。
其中亦有非民法规范,如程序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
中国如今尚未制定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
它包括九章156条,即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
民法通则中也有非民法规范,如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法人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为冲突规范,本应属于国际私法。
2、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而言,民事单行法属于民事特别法。
现行民事单行法有:属于民法典债权编内容的合同法;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的规定属于民法典的债权编,而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规定属于民法典的物权编;属于民法典亲属编内容的婚姻法、收养法;属于民法典继承编内容的继承法;属于商事法性质的单行法有海商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1、行政法律中的民事规范行政法律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规范,也有部分民事的条文,也是民法的构成部分。
例如,产品质量法的第四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七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对受侵害的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都属于民法规范。
(二)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的指定和修改,属于国家立法权;有关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
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审理法官】周志军韩昱韦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夏永良钱晨【当事人-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顺、赵淑珍【代理律所】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夏永良;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钱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钱晨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夏泉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故钱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夏泉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钱晨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对前方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夏泉江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故钱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夏泉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网约车引起的侵权责任划分及救济途径

现代经济信息网约车引起的侵权责任划分及救济途径王 娟 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摘要: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约车行业逐渐兴起并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行业发展不成熟和社会整体监督意识不强,因乘坐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受到极大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网约车引发的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同时对网约车行业的平稳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侵权责任;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344-02一、网约车发展背景及现状“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简称,指乘客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的智能手机应用软件,预约车辆实现点到点运输服务的出行方式,以“滴滴”为代表,“网约车”主要分为快车、专车和顺风车三种模式。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时代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代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已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止到2017年6月,全国已超400个城市开通“网约车”服务,网约车用户规模达2.78亿,而“网约车”单日成交量已超一千万单以上。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将互联网专车纳入预约出租车管理,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网约车”初期发展提供便利,但对于因网约车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
我国网约车行业内部也没有形成明确的经营模式和成熟的行业规范,乘客在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投诉无门、无人赔偿的处境。
面对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划分承担责任主体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侵权纠纷责任认定由于网约车用户数量和使用频率的快速增长,因网约车造成的侵权案例也随之增多。
龚爽与张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龚爽与张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审理法官】张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龚爽;张飙;北京合美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龚爽张飙北京合美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龚爽张飙【当事人-公司】北京合美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波裴莉莉【代理律所】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龚爽【被告】张飙;北京合美阳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涉案房屋属小产权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本案不宜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龚爽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属小产权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尚未予以规定,本案不宜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驳回龚爽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龚爽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龚爽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30:19龚爽与张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20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爽。
“互联网+”背景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研究
“互联网+”背景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约工”纠纷日益增多。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难以适应新业态、新用工形式,也不利于保护“网约工”的合法权益。
本项目结合实际案例,揭示当前新型劳动争议的处理困境,并在分析“互联网+”和平台经济对我国劳动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反思现行制度的局限性,考察并合理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就“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共享经济;网约工;劳动关系;权益保护国务院于2015年7月4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界定了“互联网+”的概念,并确定了创新创业、协同制造、现代农业等11个重点行动领域。
互联网技术发展,催生了多样化的创业就业模式,如“平台+个人”的全新平台型用工形式,但同时也带来了新职业与传统法律规制制度不兼容的问题,导致了劳动者保障危机的出现。
1.司法实务中平台与网约工纠纷案的处理1.1家政服务人员诉某信息技术公司案上海市家政服务人员施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案入选2017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居间协议,利用公司提供的平台接受订单。
协议规定雇主将费用支付给公司,再由公司从中抽取300元的信息服务费后支付给施某。
二者产生纠纷后,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仲裁委确认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对施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施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从协议的约定内容和协议的履行情况两个方面否认了原被告之间关系的经济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判决施某与信息技术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
1.27人诉“好厨师”非法解雇案2017年,北京7名厨师告“好厨师APP”要求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此要求平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重点不在于双方对该法律关系的认识,而在于二者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三章国际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大陆法的“协议说”;英美法的“允诺说”1.双方法律行为2.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1.法律是否规定合同的名称:有名;无名2.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单务3.当事人是否从合同中获益:有偿;无偿4.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诺成;实践5.是否应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式;不要式6.合同法律效力的有无: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二节国际合同法概述一、国际商事合同法的渊源(一)国际条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统一示范法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2004年修改(三)国内法1、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法律评述(美国两次合同法重述)2、大陆法系:制定法;判例法3、中国法:制定法1999年10月1日前:《民法通则》中的相关部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专门法律;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
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CISG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PICC第1.1条: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
中国《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代销合同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拥有广泛销售网络的分销商。
双方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款智能手机的代销权授予乙方,乙方负责在约定的区域内销售该产品,并按照约定的销售价格和比例向甲方支付货款。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代销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2. 销售价格:乙方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零售价。
3. 付款方式:乙方每月月底前将上月销售额的80%支付给甲方,剩余20%作为质保金,在产品销售完毕后支付。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20%。
二、纠纷起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加剧,乙方在约定的区域内销售业绩不佳,导致产品积压。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产品价格过高,市场竞争力不足,遂停止支付货款,并提出以下要求:1. 甲方降低产品价格,以适应市场需求。
2. 甲方承担乙方库存产品的损失。
3. 甲方赔偿乙方因停止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在先,拒绝降低产品价格和承担乙方库存损失,并提出以下抗辩: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3. 乙方库存产品积压是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加剧的结果,与甲方无关。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价格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中,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乙方要求甲方降低产品价格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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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判例
案件一:甲乙合同纠纷
本案涉及一起甲乙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甲方作为中介机构,与乙
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并以
此获得中介费。然而,在甲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纠
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中,甲方应做到以下几点:1.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相关信息,
如房价、面积、位置等;2.协助乙方与房产所有者进行谈判,促成双方
达成购房协议;3.协助双方签署购房协议,并在购房过程中提供必要的
法律咨询;4.协助乙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然而,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提供的房地产信
息不准确,导致乙方在购买房产时出现了重大损失;2.未能有效协助乙
方与房产所有者进行谈判,导致购房协议无法达成;3.未能及时提供法
律咨询,导致乙方在购房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4.未能及时办理购房手
续,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购买房产。
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
失。因此,乙方诉讼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申请人与居间机构之间
应当建立合法的权益关系并作出约定。根据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甲
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
法院判决解除甲乙之间的居间合同,并判决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
案件二:丙丁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涉及一起丙丁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丙方作为中介机构,与丁
方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丙方为丁方提供股票投资咨询服务,并
按照一定比例获得丁方利润。
合同约定中,丙方应做到以下几点:1.向丁方提供股票市场行情分
析、研究报告等相关信息;2.为丁方提供股票投资建议,并在交易过程
中提供必要的指导;3.按照约定比例分享丁方的利润。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丙方出现了以下问题:1.提供的股票市
场信息不准确,导致丁方在投资过程中出现了重大亏损;2.未能按照约
定提供有效的投资建议,导致丁方在交易过程中犯了一些错误;3.未按
约定比例分享丁方的利润。
丁方认为丙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
失。因此,丁方诉讼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丙丁之间的居间合同约定,丙方未能履行合同
义务,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丁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解除
丙丁之间的居间合同,并判决丙方向丁方赔偿损失。
总结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居间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合同
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居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专业的服务。如果居间机构违反合同
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此,当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应该慎重考虑合同条款并确保其准
确明确。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判例的开
展有助于规范居间业务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