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第七⼗⼀条禁⽌任何⼈以下列⼿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与他⼈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式相互进⾏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为交易对象,进⾏不转移所有权的⾃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禁⽌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规定。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项重要的法律准则,也是各国证券市场通⾏的规则之⼀。
证券交易价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证券让渡给购买者的货币数量。
证券本⾝并没有价值,在证券市场上,证券的交易价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和证券的供求数量决定的。
证券所代表的权益分为两部分,⼀部分是由发⾏⼈⽀付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另⼀部分是证券持有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差价收益。
⼀般情况下,当市场上证券的发⾏总量不变时,⼈们买⼊证券与卖出证券的数量随着他们对证券所带来的收益的预期的变化⽽变化,并由此推动着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预期收益较⾼时,买⼈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趋于上涨,预期收益较低时,卖出数量增加,证券交易价格就会趋于下跌。
从实践中看,影响证券预期收益,从⽽影响证券买⼊与卖出数量的因素⾮常多,经济的、政治的因素都有。
⽐如,从宏观上说,经济周期的循环与波动、利率⽔平的⾼低、中央银⾏的货币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整、物价⽔平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等,都能够影响证券的买⼊与卖出数量,从⽽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微观上说,公司的盈利⽔平和股利派发政策等,也会直接影响证券的买⼊与卖出数量,带来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证券交易价格受这些因素影响发⽣变动是经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上述这些因素导致的证券交易价格发⽣变动是正常的。
在上述因素之外,还有⼀种因素也可以导致证券交易价格发⽣变动,这就是⼈为操纵。
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日计算

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日计算(最新版)目录一、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日的定义二、连续交易日的计算方法三、连续交易日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四、连续交易日的法律规定及处罚五、上市公司涉嫌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分析正文一、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日的定义操纵证券市场连续交易日是指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连续交易行为影响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由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操作经验的投资者或机构实施,旨在通过操控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实现非法牟利。
二、连续交易日的计算方法连续交易日的计算方法通常采用交易日历计算。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规定,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不计算在内。
连续交易日的计算应从某一特定时间点开始,持续计算至某一结束时间点,期间不间断的交易日总数即为连续交易日数。
三、连续交易日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连续交易日在证券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连续交易日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交易机会,便于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投资策略。
其次,连续交易日有利于证券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形成,有助于市场信息的传播和投资者信心的维护。
最后,连续交易日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时间和空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整顿。
四、连续交易日的法律规定及处罚我国《刑法》和《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上市公司涉嫌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涉嫌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某上市公司在股价陷入低谷时,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连续交易,使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维持在一定水平,以达到稳定股价的目的。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与定量标准审视

2023年第7期•经济刑法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界定与定量标准审视*商浩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刑法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带来挑战。
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并非证券操纵侵害法益的本体,秩序法益也难以发挥犯罪构成界限定位的作用,且证券发行注册制等资本市场改革对秩序法益产生消解效应,需要重新定位证券操纵犯罪的法益侵害。
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损害了证券市场效率。
将证券市场效率作为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符合证券操纵行为的危害特征,对新型操纵行为也具有涵摄性。
在证券市场效率之法益侵害视野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操纵犯罪定量标准存在形式化判断的问题,可考虑借助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将“引起市场波动程度”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实质判断标准,这样更能契合证券操纵犯罪法益侵害的界定。
关键词:证券操纵;法益侵害;证券市场效率;定量标准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07-0063-11证券操纵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复杂的一类违法行为,也是最为严重的破坏证券交易秩序的行为之一。
〔1〕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证券操纵行为呈现出专业化、隐蔽化、复杂化等特点,相关刑法规范已难以适应打击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现实需要。
鉴于此,我国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三种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纳入刑法叙明条款的规制范围。
但是,与传统的证券操纵行为相比,新型证券操纵行为呈现出不同的证券市场影响模式,影响了该罪法益的保护内涵,原有的定量标准也难以适应实践的现实需要。
有必要从证券操纵犯罪的行为危害、证券市场改革等角度重新梳理证券操纵行为的法益侵害,并思考其犯罪定量评价机制的深层逻辑,以期有助于证券操纵犯罪规范的妥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解读】一、问题由来王某于2011年3月以某信息科技公司名义,以每月6700元的租金租用办公室,并聘请多人为业务员,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证券业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视股评节目进行广告宣传吸收客户,由业务员以打电话方式与客户达成口头协议,非法向客户提供股票信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截至同年5月案发,共收取客户服务费1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该案中的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出现意见分歧。
据此,有关部门就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只是销售股票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其扣减经营场所租金、广告费等经营成本后所获得的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中收取的10万元服务费就是违法所得数额,不应扣减为了犯罪继续进行而支出的经营成本。
主要理由是:1.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
2.立法、司法解释未对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中的“违法所得”作限制性规定,因此,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3.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二、违法犯罪所得如何处理
1.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法院都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予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
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的区别体现在二者的法律概念不同。
犯罪所得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性利益,如常说的“赃物”、“赃款”,豪宅、高档轿车、珠宝,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名誉、损害他人的精神健康。
法律快车提醒您,违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对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在司法上,对于判刑确定的不法所得,大多会没收,或加征罚锾。
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会被视为受益人,而视同共犯。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的发布从证券考试的角度来看,对考试内容有较大影响∶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涉及证券法有关内容以新修订版为准。
那么这次《新证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呢?新《证券法》共十四章,基本保持了现行《证券法》的框架结构。
由于落实注册制、删除上市条件等相关规定,条文总数由240条精简为226条,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本次修订主要从发行制度、民事赔偿诉讼、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证券适用范围,统一监管标准一是统一证券监管标准。
将存托凭证(CDR)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为海外独角兽企业A股上市奠定法律基础。
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上位法地位,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设定统一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保持现有多头监管格局下,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原则,从法律层面解决历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增强证券监管的统一性和性。
二是为期货法统一规范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新《证券法》删除现有的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要理由是权证等证券型衍生品可作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直接适用《证券法》;股指期货等契约型衍生品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来纳入《期货法》调整。
这为期货法统一调整各类期货期权产品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确定,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进行系统修改,证券发行审查制度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第五章)。
这主要包括强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要求;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新股的要求由“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改由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证监会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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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操纵市场的行为,其中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该犯罪行为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连续进行大额交易、频繁涨跌停板操纵、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规则,扰乱了市场发展秩序,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了严重损失。
这些犯罪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也需要经过司法认定,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并惩处犯罪者。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股票交易获取的非法利润、非法操纵股价带来的违法所得、从虚假信息中获得的违法所得等。
追回和认定这些违法所得,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违法所得的性质一般为非法获取的财产,其来源是通过操纵证券市场获取的非法利润。
其次,需要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可以结合市场价格波动、交易量等指标,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
第三,在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需要排除正当收益,即除去合法的投资收益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收益,只认定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非法所得。
最后,同时需要考虑到违法所得的追回,即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冻结,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需要建立起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大信息共
享和数据交流力度。
各相关部门如公安、证券监管机构、法院等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收集、整理、分析证券市场交易信息,共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其次,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操纵市场犯罪的惩处力度和力度,对于涉及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采取追缴、冻结等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中,需要注意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首先,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认定违法所得。
其次,需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避免证据不足或证据失效等问题。
最后,要保证程序的公正,确保在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庭审判的程序合法、公正,并遵循事先听证、公开审理、裁判公正、上诉权利等原则。
综上所述,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明确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确定具体的违法所得数额,并排除正当收益,考虑到违法所得的追回等因素。
为加强司法认定工作,我国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打击力度,同时注重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解决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问题需要加强行政监管和打击力度。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操纵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暂停被怀疑操纵的个股交易、调查涉嫌操纵的交易账户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操纵市场犯罪的
惩处力度和力度,对于涉及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违法所得,采取追缴、冻结等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司法认定违法所得中,需要注意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首先,需要依法进行认定,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认定违法所得。
对于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司法认定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是至关重要的。
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违法所得的来源,例如操纵交易的账户记录、涉及的交易记录等。
同时,应排除任何合法收益,确保只追究违法所得的责任。
其次,需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求追回违法所得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来源的认定。
因此,需要加强对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避免证据不足或证据失效等问题。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例如对涉嫌违法的账户进行调查取证、保留相关交易记录等。
最后,要保证程序的公正。
确保在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庭审判的程序合法、公正,并遵循事先听证、公开审理、裁判公正、上诉权利等原则。
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审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违法所得的性质、来源和数额进行准确的认定。
综上所述,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其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司法认定工作,我国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打击力度,同时注重法律适
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缴违法所得,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认定违法所得,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为了加强对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有几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和加强。
首先,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涉及到多个领域和部门,包括监管机构、执法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机构之间应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协作,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违法行为。
只有加强跨部门合作,才能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监管和打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需要提高打击力度,加大对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惩处力度。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和市场资源,其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所以,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缴违法所得,给予必要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有效地遏制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蔓延。
此外,法律适用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连续交易型操
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中,需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和法规。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和定性,确保对违法所得的性质、来源和数额进行准确的认定。
只有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进行司法认定,才能保证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此外,证据保全也是司法认定的重要环节。
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对于这些证据的保存和保全至关重要。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例如对涉嫌违法的账户进行调查取证、保留相关交易记录等。
只有有充分的、真实可靠的证据支持,才能确保在认定违法所得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证据不足或证据失效等问题。
最后,要保证程序的公正。
在违法所得的司法认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法庭审判的程序应合法、公正,并遵循事先听证、公开审理、裁判公正、上诉权利等原则。
司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审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对违法所得的性质、来源和数额进行准确的认定。
只有确保程序的公正性,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为加强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我国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打击力度,同时注重法律适用、证据保全和程序公正等问题。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证据的完整性,同时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缴违法所得,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认定违法所得,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全面加强对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工作,才能有效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