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1)

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1)
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司法制度与法职-宋光明讲义(1)

前言

总论

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分值分布表

二、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概要

(一)结构与重点

包括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等四个专题。每年考核12分,根据历年考题,以及近几年的考试趋势判断,重点是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与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道德部分。

(二)学习方法

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这四种人个性鲜明、特征明显,考生可以采取“通观大略”的学习方法,把握住各个群体的基本特征,如对于法官,大家可以把握住其基本定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然后针对题目中的具体选项做出整体上的判断,这样,即使你在细节上的掌握不是特别充分,也极有可能得分。

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分论

本专题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论概述部分,主要讨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司法的功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涉及知识点较多,既有需要记忆的内容,也有侧重理解的内容。掌握本章内容对理解其他四个专题的内容颇为关键。

考点一、司法

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司法、执法。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的问题。

3、1787年分权学说被载入美国宪法,由学术层面进入现实实践,使得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4、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就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5、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朝末年从西方引进的,仿大陆法系德日制度,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6、社会主义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

7、我国司法的特征

(1)独立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3)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司法者所做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

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并以此为基础作出。

(4)终局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已经作出立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5)普遍性:司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普遍性,在实质意义上,司法可以解决其他机关所不能解决的一切纠纷。在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8、司法的功能

司法的功能分为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

(1)司法的应然功能,即通常说的“定分止争”、“惩奸除恶”、“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以及亚里士多德讲的“校正正义”等。

(2)司法的实然功能。

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①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②间接功能。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

【例题·不定项】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孟德斯鸠首次提出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即立法、司法、执法

C.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机关附设在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

D.司法的应然职能包括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答疑编号506642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尽管没有司法的概念,但

是有司法的活动。乔治·劳森首次提出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实然功能

包括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

支持等间接功能。

考点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包括“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2、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程序的终结性要求司法机关保证诉讼的不反复,落实“一事不再理”,防止重复追究,制止不合理的重审和再审。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期间的严格性要求明确诉讼行为超期的责任和后果,以此敦促各方积极行事,及时实施诉讼行为。

(6)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

考点三、司法独立

1、西方学者的解释:

(1)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

(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3)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我国的司法独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3、马克思对司法独立的核心——法官依法独立的观点: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例题·不定项】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和看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司法公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作为判断权,其性质决定了如果不能客观中立地判断,当事人不会信服司法权的判断

B.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C.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要主动提醒双方当事人注意庭审中的各种可能导致败诉的因素,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权

D.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答疑编号50664201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司法公正。法官主动提醒的行为带有明确的倾向性,

违反了司法的中立性。

考点四、法律职业道德及其基本原则

1、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各有行业特征)、专业性。

(3)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例题·不定项】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B.虽然我国的法律职业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构成,但是,由于他们必须参加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因而他们应当具有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C.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D.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但是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和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无需专门培养和训练

[答疑编号50664201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并不是法律,因此不具

有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具有各自的行

业属性,有其特有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检察官、律师需要专门的培

养和训练。

专题二、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本专题属于绝对重点、考分大户。本章主要讨论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为《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其中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要重点理解和把握。

本专题主要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组织法》

2、《法官法》

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4、《法官行为规范》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6、《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考点一、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我国审判活动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

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2)不告不理原则

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3)直接言辞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4)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例题·不定项】下列关于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不告不理原则体现了审判权的被动性,是审判中立的根本要求

B.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适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C.审判独立原则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所谓外部独立,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而所谓内部独立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答疑编号50664202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一切审判程序都必须

使用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例如二审的时候,可以是书面审理,所以

选项B错误。

考点二、我国的审判制度

我国的主要审判制度有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

1、两审终审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

(3)判处死刑的案件多了一个死刑复核程序。

2、审判公开制度

审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采访报道案件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C.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审判的一切程序都必须公开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审”的情况

[答疑编号50664202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审判公开制度。根据审判公开制度,不是一切程序都

必须公开的,选项C的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基

层法院一系列的特别程序一审终审,选项D的说法错误。

3、人民陪审员制度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2)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任期。

①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4)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条件

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

【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疑编号50664202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禁止性条件,选

项A和选项B正确。

考点三、法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1、法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二十三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2、法官任职的禁止性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

3、法官的任职回避

(1)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3)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5)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这里的从事律师执业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4、法官的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审判工作实绩。这是考核法官的重点。

(2)思想品德。

(3)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4)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

5、法官的惩戒

(1)对法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6、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1)法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③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④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⑤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王法官因醉驾被判缓刑,不得继续担任法官职务

B.法官从任职法院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但是,投资律师事务所,不直接经营者除外

D.法官考核的重点是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

[答疑编号5066420201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的内容。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

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法院领

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

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这里的从事律师执业包括:开办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选项C说法错误;法官考核

的重点是审判工作实绩,选项D说法错误。

考点四、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1、忠诚司法事业。

2、保证司法公正。

(1)维护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内心独立和内部独立。尤其注意内部独立:

①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②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③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4)提髙司法效率:要勤勉,注意审限。

(5)公开审判。

①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②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如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

①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禁止单方接触,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③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

(7)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3、保持清正廉洁。

(1)不得接受当事人钱财、利益;

(2)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

(3)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

(4)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

(5)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6)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7)约束家庭成员。

4、坚持司法为民。

(1)以人为本;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3)司法便民;

(4)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5、维护司法形象。

(1)遵守司法礼仪:礼貌对待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①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②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③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2)加强自身修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

(3)约束业外活动。

①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③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④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⑤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4)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例题·不定项】刘某与王某系老上下级关系,现在同时到某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下列刘某的做法错误的是()。

A.刘某在闲谈时对王某正在审理的某一赡养案件发表评论

B.刘某在办理某债权债务案件时,因该案与王某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因此向王某咨询处理建议和意见

C.刘某偶然得知下级法院正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认为处理有误,及时打电话给下级人民法院,指导其如何审理

D.王某在对一起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王某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答疑编号50664202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职业道德。根据保证司法公正中的内容,能判断

出选项ABCD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考点五、法官行为规范

1、立案:

(1)当事人口头起诉:

①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②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2)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

①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

②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3)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

①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

②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要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2、出庭

出庭时注意事项:

①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②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

③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

④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

⑤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⑥严禁酒后出庭。

3、诉讼调解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强调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得强行调解,不能久调不判。

4、业外活动

(1)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①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②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2)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①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②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③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3)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①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②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③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4)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①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考虑到同学基本都是法官,且聚会酒店在偏远郊区,李法官因办案劳累,下班后乘警车直奔某酒店和同学聚会

B.考虑到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的理念,我国法院可以上门立案,而由于电子数据的不确定性,我国目前不允许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远程立案

C.王法官为了弘扬司法公正,决定参加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主办的学术研讨会议,准备利用学术研讨的时机阐明自己的观点

D.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用适当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表明自己对案件审理结果的观点或态度

[答疑编号50664202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官行为规范。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的内容,能判断出

选项ABCD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考点六、法官职业责任

(一)纪律责任

1、纪律责任包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2、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刑事责任

法官因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构成下列犯罪: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匿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专题三、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本专题讨论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等,其中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要理解和把握。

本专题主要法律规定:

1、《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人民检察官法》

3、《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考点一、检察制度沿革

1、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包括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特点也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考点二、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考点三、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这是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的重要差别之一。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考点四、检察官

1、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国国籍;二十三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身体健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3)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2、检察官的禁止性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检察制度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人民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在我国,检察机关属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

[答疑编号50664203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制度沿革和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检察制度

沿革内容,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

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选项A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选项C说法错误。

考点五、检察官的任职回避

1、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3、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例题·不定项】根据我国检察官法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杨某和蒋某系夫妻,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

B.何甲和何乙系姐弟,二人不得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

C.检察官袁某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林某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子小林不得担任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答疑编号50664203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

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选项A和C表述错误。

考点六、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八个字。

考点七、检察官职业责任

1、纪律责任。

(1)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2)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3)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和处理。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

考点八、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例题·不定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B.检察官的纪律责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C.检察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应予辞退

D.检察官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

[答疑编号5066420301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责任和检察官的辞职与

辞退。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

超过30天的,应予辞退,选项C说法错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

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辞退,选项D说法错误。

专题四、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本专题属于重点,主要讨论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包括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限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律师收费制度,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要理解和把握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和法律援助制度。

本专题主要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

2、《律师法》

3、《法律援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5、《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7、《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8、《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考点一、律师

1、《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的管理体制。

(1)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2)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考点二、律师执业许可

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2、律师执业的禁止性条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律师执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以非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服务

B.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重新申请律师执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允许

C.律师执业时不受地域限制,律师终身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D.律师可以担任人大代表,但是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答疑编号50664204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律师。选项A说法错误。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

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选项C说法错误。律师可以变更执业机构。选项

D说法错误。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

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考点三、律师权利

1、接受辩护委托权。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查阅案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调查取证权。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5、辩护权受保障。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被依法拘留、逮捕后,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如下:

(1)及时通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2)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律师的家属。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7、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权。

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8、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

9、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1)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2)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质证权。

(5)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代为上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也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11、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4、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C.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至迟48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D.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涉嫌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乙律师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答疑编号50664204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律师的权利。选项A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

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

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选项C说法错误。《律师法》第37条规

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

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刑事诉讼法》选项D

说法错误。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考点四、律师与委托人关系

1、委托权限:

(1)建立委托关系的基本要求。

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3)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4)律师接受委托的权限

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5)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2、禁止虚假承诺:

(1)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承诺,也不得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义务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

(2)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如果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3)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但是,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3、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4、利益冲突与回避。

(1)绝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相对利益冲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5、转委托。

(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2)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6、委托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办理该案件

B.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经前后委托人双方书面认可后,可以接受委托

C.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经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明确同意后可继续代理

D.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经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明确同意后可继续代理

[答疑编号50664204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利益冲突与回避。选项A、B中的情况属于绝对利益

冲突;选项C、D中的情况属于相对利益冲突。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 1.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 (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例外:(私人禁止)公共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军事设施与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②人身: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部分、监护权)。例外: A.活人整个身体; B.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③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或无形财产。

汽车理论复习资料

汽车理论复习资料 1.影响滚动阻力系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滚动阻力系数与路面的种类、行驶速度以及轮胎的构造、材料、气压等有关。 2.轮胎的侧偏现象: 答:车轮都不是刚性的,车轮存在侧向弹性,即使侧向力Fy没有达到车轮与地面之间的附着极限,车轮的行驶方向也将偏离车轮平面的方向。 3.汽车在转弯时候和直线行驶阻力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转向时受到纵、侧向力,会产生侧偏现象。转向时的滚动阻力f大于直线行驶时的滚动阻力f。 4.说明地面作用在轮胎的切向、纵向和侧向力有什么关系? 答:车辆在行驶中,路面对轮胎既有侧向力又有纵向力的作用。车轮在滚动过程中,地面对轮胎同时作用有侧向力和纵向力。 5.为提高汽车的动力性,4x2型汽车发动机前置时采用前轮驱动好还是后轮驱动好?为什 么? 答:从动力性角度考虑,4x2型汽车的前置前驱优于前置后驱。前置前驱的传动效率高于前置后驱的传动效率,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驱动力Ft更大。 6.超车时该不该换入低一档的排挡? 答:看情况。第一种是加油时还可以提速的则不换;第二种是油门踩足后速度仍提不起来则换到低一档的档位,因为在相同速度下低档位的后备功率高。 7.何谓汽车的动力因数D?如何利用动力特性图,找出汽车的最高车速和最大爬坡度。 答:动力因数D是一个既考虑了驱动力,又包括汽车重力,还包括空气阻力的综合性参数。其定义式为:D=(Ft-Fw)/G.。 8.什么是后备功率?如何根据汽车的功率平衡图确定汽车的动力性? 答:对应于某一车速V a下的Pe-(Pf+Pw)/ηt称为汽车的后备功率。 9.什么是汽车的燃油经济性?评价指标是哪些? 答:在保证动力性的前提下,汽车以尽量少的燃油消耗量完成运输工作能力称为汽车的燃油经济性。评价指标有:等速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循环工况行驶百公里燃油消耗量。 10.轮胎对汽车动力性、燃油经济性有什么影响? 答:(1)其他条件相同,驱动力与轮胎半径成正比,而汽车行驶速度与轮胎半径成反比,(2)轮胎结构:子午线轮胎的f下降,普通斜交胎的f上升,子午胎的燃油经济性和动力性较好,相对可节油6%到8%,(3)轮胎气压:气压低于轮胎标准压时轮胎变形增大,滚动阻力f急剧增大,油耗上升,FΨ上升,动力性较好。 11.为什么公共汽车起步后驾驶员很快换入高档? 答:主要是减少后备功率达到省油的目的。即汽车起步后换入高档,此时发动机负荷率大,后备功率小,燃油经济性较高。 12.达到动力性最佳的换挡时机是什么?达到燃油经济性最佳的换挡时机是什么?二者是 否相同? 答:(1)动力性最佳的换挡时机:只要Ft-(Fw+Ff)达到最大时换挡。(2)燃油经济性最佳要求:发动机负荷率高,后备功率低。在最高档时后备功率低燃油经济性最佳。13.如何在汽车使用方面来改善汽车燃油经济性? 答:(1)正确选择行驶速度:接近于低速的中等车速行驶的时候最经济。此时的Ua下降,Ft下降,Fw急剧下降,但负荷率低,油耗增加。Ua上升,负荷上升,但Ff+Fw急剧增加,则油耗也上升。(2)合理选择档位:同一道路和车速下,档位低则后备功率高,油耗增加。而档位高,后备功率低,利用汽车的惯性行驶。(3)挂车的应用:拖挂车后Ff+Fw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及教学计划

《中国司法制度》教学计划 授课对象:政法系2004级法律事务班 教学工作计划内容: 一、教学目的要求: 该课程以讲授中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密切联系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实际以及其发展和改革,来阐明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通过本课程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中国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并通过与各国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比较了解我国司法制度各个方面改革的背景及其必要性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进展。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特征、起源发展、功能以及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展望);法院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了法院制度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功能,以及法官制度的相关内容;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和司法鉴定等与司法相关的制度。

三、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措施: 由于本学科与三大诉讼法联系较多,故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继续熟练掌握三大诉讼法的知识,以便融会贯通。教材 1.教材:《中国司法制度》(主编: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1、考核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着重掌握重点、难点及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 2、题量要适当并且难易搭配。按照不同层次大致可分为:有一定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25%,中等难度的试题占总数的35%,比较容易的试题占总数的40%。 3、考试题型。在一份试卷中,包括客观性试题,如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共五--六种题型。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试题应引导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并重视提高理解与运用能力。兼顾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大体主观性试题占70%,客观性试题占30---40%左右。考试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时间12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知识点: 导论 司法制度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改革 第一章法院制度 法院制度法院组织体系法官独任庭合议庭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 第二章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检察官审查起诉不起诉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 第三章侦查制度 侦查侦查制度侦查机关侦查官员 第四章执行制度 执行监狱刑罚执行收监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狱政管理分押分管警戒教育改造民事执行执行管辖执行异议执行担保执行承担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止 第七章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涉外仲裁 第八章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行政调解法庭调解人民调解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汽车理论复习

汽车理论复习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汽车理论复习资料 一、 1、汽车的动力性:指汽车在良好路面上直线行驶时由汽车受到的纵向外力决定的、所能达到的平均行驶速度。 2、汽车的燃油经济性:指在保证动力性的条件下,汽车以尽量少的燃油消耗量经济行驶的能力。 3、汽车动力装置参数:指发动机的功率、传动系的传动比。 4、汽车的制动性:指汽车行驶时能在短距离内停车且维持行驶方向的稳定性和在下长坡时能维持一定车速的能力。 5、汽车的操纵稳定性:指在驾驶者不感到过分紧张、疲劳的条件下,汽车能遵循驾驶者通过转向系及转向车轮给定的方向行驶,且当遭遇外界干扰时,汽车能抵抗干扰而保持稳定性的能力。 6、汽车的平顺性:保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环境对乘员舒适性的影响在一定界限之内,平顺性主要根据乘员主观感觉的舒适性来评价。 7、汽车的通过性:指汽车能以足够高的平均速度通过各种坏路和无路地带(如松软地面、凹凸不平地面等)及各种障碍(如陡坡、侧坡、壕沟、台阶、灌木丛、水障等)的能力。 二、 1、汽车的制动性能主要由制动效能、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汽车的方向稳定性来评价。

2、汽车的地面制动力首先取决于制动器制动力,同时又受附着条件的限制。 3、车轮的滑动率越小,侧向力系数越大。 4、盘式制动器与鼓式制动器相比:其制动效能低,稳定性能好,反应时间短。 5、制动器温度上升后,摩擦力矩显着下降,这种现象称为热衰退。 6、汽车制动时,某一轴或两轴车轮发生横向滑动的现象称为侧滑。 7、制动时汽车跑偏的原因左右车轮制动器的制动力不相等和制动时悬架导向杆系与转向系拉杆在运动学上的不协调(互相干涉)。 8、β曲线与I曲线交点处的附着系数称为同步附着系数,所对应的制动减速度称为临界减速度。 9、汽车重心向前移动,会使车辆过多转向量变小。 10、汽车的稳态转向特性3种类型:过多转向、中性转向和不足转向。 11、轮胎气压越高,则轮胎的侧偏刚度越大 12、由轮胎坐标系有关符号规定可知,负的侧偏力产生正的侧偏角。 13、当汽车的质心在中性转向点之前,汽车具有不足转向特性。 14、一般而言,最大侧偏力越大,汽车极限性能越好,圆周行驶的极限侧向加速度越高。 15、汽车横摆角速度的频率特性包括幅频特性和相频特性。 16、在侧向力作用下,若汽车前轴左、右车轮垂直载荷变动量较大,汽车趋于增加不足转向量,若后轴左右车轮垂直载荷变动量较大,汽车趋于减小不足转向量。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 【说明】 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 2.期末考试题型主要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人民性) 2终局性 3公正性 4效率性 5独立性 6权威性 二、司法制度 ★*概念 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充分保障人权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司法统一原则 4接受监督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审判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 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二、司法效率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 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程度。★(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 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 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 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 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 6.成本的合理性 ★(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 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 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司法独立 (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阅读教材P46—49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汽车理论复习资料

汽车理论复习资料 一、 1、汽车的动力性:指汽车在良好路面上直线行驶时由汽车受到的纵向外力决定的、所能达到的平均行驶速度。 2、汽车的燃油经济性:指在保证动力性的条件下,汽车以尽量少的燃油消耗量经济行驶的能力。 3、汽车动力装置参数:指发动机的功率、传动系的传动比。 4、汽车的制动性:指汽车行驶时能在短距离内停车且维持行驶方向的稳定性和在下长坡时能维持一定车速的能力。 5、汽车的操纵稳定性:指在驾驶者不感到过分紧张、疲劳的条件下,汽车能遵循驾驶者通过转向系及转向车轮给定的方向行驶,且当遭遇外界干扰时,汽车能抵抗干扰而保持稳定性的能力。 6、汽车的平顺性:保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和冲击环境对乘员舒适性的影响在一定界限之内,平顺性主要根据乘员主观感觉的舒适性来评价。 7、汽车的通过性:指汽车能以足够高的平均速度通过各种坏路和无路地带(如松软地面、凹凸不平地面等)及各种障碍(如陡坡、侧坡、壕沟、台阶、灌木丛、水障等)的能力。 二、 1、汽车的制动性能主要由制动效能、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汽车的方向稳定性来评价。 2、汽车的地面制动力首先取决于制动器制动力,同时又受附着条件的限制。 3、车轮的滑动率越小,侧向力系数越大。 4、盘式制动器与鼓式制动器相比:其制动效能低,稳定性能好,反应时间短。 5、制动器温度上升后,摩擦力矩显著下降,这种现象称为热衰退。 6、汽车制动时,某一轴或两轴车轮发生横向滑动的现象称为侧滑。 7、制动时汽车跑偏的原因左右车轮制动器的制动力不相等和制动时悬架导向杆系与转向系拉杆在运动学上的不协调(互相干涉)。 8、β曲线与I 曲线交点处的附着系数称为同步附着系数,所对应的制动减速度称为临界减速度。 9、汽车重心向前移动,会使车辆过多转向量变小。 10、汽车的稳态转向特性3种类型:过多转向、中性转向和不足转向。 11、轮胎气压越高,则轮胎的侧偏刚度越大 12、由轮胎坐标系有关符号规定可知,负的侧偏力产生正的侧偏角。 13、当汽车的质心在中性转向点之前,汽车具有不足转向特性。 14、一般而言,最大侧偏力越大,汽车极限性能越好,圆周行驶的极限侧向加速度越高。 15、汽车横摆角速度的频率特性包括幅频特性和相频特性。 16、在侧向力作用下,若汽车前轴左、右车轮垂直载荷变动量较大,汽车趋于增加不足转向量,若后轴左右车轮垂直载荷变动量较大,汽车趋于减小不足转向量。 三、 1、影响汽车动力性的因素有哪些? 答:发动机发出的扭矩tq T ,变速器的传动比g i ,主减速器传动比0i ,传动系的传动效率T ,空气阻力系数D C ,迎风面积A ,滚动阻力系数f ,汽车总质量G 等。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1)

中国司法制度读后感 《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由左卫民主编。左卫民教授曾担任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司法制度是左教授主要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他的还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等。本书,则是左卫民教授协同其他作者,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书中以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为标准,分为了上下两篇,书的上篇主要对法院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等司法的基本制度作出了分析;书的下篇主要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司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讲解。通过通读《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有了一个清晰地认识,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令我受益匪浅。 书中,首先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作出了解释: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在全书的开篇中,就司法制度的概念和本质作出了定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并对司法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做了简单的描述,最后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展望。从开篇中,我认识到,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 通过通读了左卫民教授主编《中国司法制度(第3版)》,让我感受到,我国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 《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 小时,小学不超过 6 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 年7 月 1 日正式施行。

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绪论 1.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 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1.(考过)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教育法》自1995年9月起施行。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三)(04年一直考)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四)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2.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个要素组成。 4.(判)教育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二是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三是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定。 5.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 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6.学校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是国家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学校对学校教育进 行管理、经营而形成的权利。一方面,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组织享有教育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作为法人组织也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权利。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罚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7.学校的教育义务:学校是教育的实施者。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 则》,学校在义务教育的实施中,主要担负着以下职责: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颁发学业证书;保证教学实施和师生安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二章教育法制 1.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 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属行政);三、国家司 法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四、社会力量的监督

厚大图书勘误合集word版

厚大图书勘误合集 《宋光明讲理论》 第181页下半部分,“光明点睛”“2、撤职案的提案权主体是一府两院主任会议,以及1/10以上常委。(天星司考)”将“1/10”改为“1/5”。《宋光明理论题库》第100页,138题的答案应当是:AB。理论法学新增讲义立法法部分有勘误,具体见附图红色字体部分。 《殷敏三国题库》 (1)第181题,答案为BDE;(2)第255题,答案为BCD。 《李晗解商经》 票据法 1.P65 2010/3/29正确答案为BC 选项C正确。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不是票据担保,只是承担民法上的担保责任,按照民法担保责任承担的规则,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由于本题目出题存在瑕疵,作为单项选择题目,只能选择最正确的一项B,(天星司考)考生只需掌握知识点即可。 2.P66 2010/3/76

本题题干存在瑕疵,本题若为转账支票,甲提示银行付款后就应当支付,不应在3个月后在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题干与实务中不符,考生不必纠结本题设置为支票,只需对知识点掌握即可。 海商法 P82 2012/3/76正确答案为CD 选项A错误。《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2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A选项错误,(天星司考)因为,一般情况下,按照顺序受偿,海难救助费用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之后受偿。只有海难救助后于人身伤亡赔偿发生的,那么先赔偿海难救助费用。 劳动合同法 P120 2012/1/96正确答案为ACD

汽车理论作业汇总(复习资料)

汽车理论 Editor by D_san 第一章汽车动力性 一名词解释: 1、发动机的使用外特性曲线: 带上全部附件设备,将发动机节气门全开(或高压油泵在最大供油位置),测试发动机转矩,油耗率b和转速n之间的关系。 2、滚动阻力系数:是车轮在一定条件下滚动时所需推力与车轮负荷之比。 3、附着率:驱动轮所受的地面切向力Fx与地面法向反作用力Fz的比值Cφ,它是指汽车直线行驶工况下,充分发挥驱动力所需求的最低的附着系数。 4、动力因数:D=Ft-Fw/G 5、汽车的功率平衡图:若以纵坐标表示功率,横坐标表示车速,将发动机功率Pe,汽车经常遇到的阻力功率对车速的关系曲线绘在坐标图上。 二填空题: 1、地面对轮胎切向反作用力的极限值,称为附着力。 2、驱动力系数为驱动力与径向载荷之比。 3、汽车的加速时间表示汽车的加速能力,它对平均行驶车速有着很大影响。常用原地起步加速时间和超车加速时间来表明汽车的加速能力。 4、汽车的驱动力是驱动汽车的外力,即地面对驱动轮的纵向反作用力。 5、车速达到某一临界车速时,滚动阻力迅速增长,此时轮胎发生驻波现象。 6、汽车直线行驶时受到的空气阻力分为压力阻力与摩擦阻力两部分。压力阻力分为:形状阻力,干扰阻力,内循环阻力和诱导阻力四部分。形状阻力占压力阻力的大部分。 7、汽车的动力性能不只受驱动力的制约,它还受到轮胎与地面间附着条件的限制。 三问答题: 1.如何用弹性轮胎的弹性迟滞现象,分析弹性轮胎在硬路上滚动时,滚动阻力偶矩产生的机理? P8,一二段,图1-9,1-10. 2.影响汽车动力性的因素有哪些?

发动机发出的扭矩F tq ,变速器的传动比ig ,主减速器传动比i 0,传动系的传动效率ηT ,空气阻力系数C D ,迎风面积A ,活动阻力系数f ,汽车总质量G 等。 四 计算题: 1、后轴驱动的双轴汽车在滚动阻力系数f=0.03的道路上能克服道路的上升坡度角为20度。汽车数据:轴距L=4.2m ,重心至前轴距离a=3.2m ,重心高度hg=1.1m ,车轮滚动半径r=0.46m 。问:此时路面的附着系数值最小应为多少? 解:Fz 1=G (b/Lcos α-h g /Lsin α)-G ·rf/L`cos α Fz 2= G (a/Lcos α-h g /Lsin α)+G ·rf/L`cos α φ min =C φ2=Fx 2/Fz 2=F f1+Fw+Fi+Fj/Fz 2=(F z1·f+G ·sin α+m ·du/dt )/Fz 2=(Fz 1·f+G ·sin α)/Fz 2 2、汽车用某一挡位在f =0.03的道路上能克服的最大坡度Imax =20%,若用同一挡位在f =0.02的水平道路上行驶,求此时汽车可能达到的加速度的最大值是多少?(δ=1.15 且忽略空气阻力) 解:α=artan0.2, 汽车能产生的最大驱动力:Ft max =G ·f 1·cos α1+G ·sin α1=G ·f 2+δ·G/g ·du/dt max 上式移项: (du/dt )max = (f1?cos α1+ ?sin α1-f2)·g/δ= 第三章 汽车动力装置参数的选定 1.汽车比功率:是单位汽车总质量所具有的发动机功率。 2.确定最大传动比时,要考虑最大爬坡度、附着率及汽车最低稳定车速三方面的问题。 3.汽车的燃油经济性常用一定运行工况下汽车行驶百公里的燃油消耗量或一定燃油量能使汽车行驶的里程来衡量。等速行驶工况没有全面反映汽车的实际运行情况,各国都制定了一些典型的循环行驶试验工况来模拟实际汽车运行状况。 4.试分析主传动比i0的大小对汽车后备功率及燃油经济性能的影响? 根据公式u a =0.377·r n /i o i g 知不同i o 时的汽车功率平衡图中的3条线,i 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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