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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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司法解释

迟延履行金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分类】民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2009年05月11日【实施时间】2009年05月18日【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

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无约定情形下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兼谈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理解适用

观点导读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

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

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

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
复利和罚息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概念,它们通常用于计算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以下是复利和罚息的计算方式:
罚息的计算方式:
罚息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违约情况下,贷款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的额外利息。

罚息的计算通常基于逾期本金和逾期天数。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罚息= 逾期本金×罚息日利率×逾期天数
其中,罚息日利率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通常以年利率或月利率为基础进行换算。

逾期天数是指从还款日次日到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天数。

复利的计算方式:
复利是指将利息加入本金后,再次计算利息的方式,也就是“利滚利”。

在贷款领域,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利息,那么这部分未付利息将会产生复利。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复利= 逾期后未还利息×复利日利率×逾期天数
或者更一般的形式为:
复利= (到期应付未付借款利息+ 到期应付未付逾期罚息+
到期应付未付挪用罚息) ×借款年利率×(1+N%) ÷360 ×逾期/挪用天数
其中,复利日利率也是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

到期应付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是指在上一个计息周期内已经产生但尚未支付
的利息、罚息和挪用罚息。

N% 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确定的利率上浮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方法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示例,实际计算方式可能因合同约定、贷款产品和相关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和相关规定,了解具体的计算规则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如何倍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执行实务中分歧较大。

不仅不同的法院做法不一样,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做法也不一样。

争议主要涉及三方面:一、计算的利率标准问题:是依据“最高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还是“基准利率”确定?二、生效法律文书未明确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时,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要求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些法院予以执行,有些法院不予执行。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能否一并计入总债权参与分配?有些法院允许,有些法院只计算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发布了法释[2009]6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对此予以了明确。

该批复:一、明确了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利率。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公式1、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2、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4、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5、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6、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二)贷款利息的计算1.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定期结息是指银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营业终了时,根据贷款科目余额表计算累计贷款积数(贷款积数计算方法与存款积数计息方法相同),登记贷款计息科目积数表,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定期结息的计息天数按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全年按365天或366天计算.算头不算尾,即从贷出的那一天算起,至还款的那一天止。

借款逾期利息范本

借款逾期利息范本借款逾期是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根据约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

本文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借款逾期利息范本,详细阐述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

一、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1. 逾期利息的基准利率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若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a) 简单计息法:按照逾期未结清借款本金乘以逾期天数再乘以逾期单日利率进行计算。

b) 复利计息法:按照逾期未结清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连续计算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选择适用的计息方式并进行计算。

二、逾期利息的适用条件1. 逾期利息的开始计算日期为约定的还款日后的第一天。

2. 逾期利息的计算至借款人全额还清逾期本金和利息为止。

3. 逾期利息的计算仅适用于合法且有效的借款合同。

三、逾期利息范本示例某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年利率为8%。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7天开始收取逾期利息。

按照简单计息法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 = 借款本金 ×逾期天数 ×逾期单日利率假设借款人逾期了15天,逾期单日利率为0.02%,计算过程如下:逾期利息 = 100,000元 × 15天 × 0.02% = 30元根据上述计算,借款人在逾期15天后需要支付30元的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的特殊情况在具体的借款合同中,可能存在针对逾期利息的特殊约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特殊情况:1. 合同约定逾期利率高于基准利率:有些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逾期利率高于同期基准利率,此时按合同约定的高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 部分还款导致逾期利息计算的变化:如果借款人在逾期期间进行了部分还款,出借人可以选择将部分还款先抵扣逾期利息,再抵扣逾期本金。

3. 逾期利息的滞纳金:有些合同中同时规定了逾期利息和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可作为逾期利息之外的额外费用。

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

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在现代社会,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逾期付款利息问题一直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从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定义、计算方法、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定义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支付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的目的是弥补对方因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二、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1. 合同约定:如果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计算。

约定的计算方法可以是固定的利率,也可以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2. 未约定:如果装饰装修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一般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也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3. 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五。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逾期贷款利息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进行计算。

三、装饰装修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五。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利息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进行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现在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是怎么算利息的

民法典现在银⾏贷款利率是多少,是怎么算利息的向银⾏贷款的时候,银⾏会收取贷款⼈⼀定的利息在,⽽利息是依据银⾏贷款利率决定的,但银⾏⼀般会在基准的利率上进⾏⼀定的上调,根据⼈民银⾏的规定,⽬前各家银⾏的贷款利率是可以⾃由浮动的,因此各家银⾏各项贷款的贷款利率会不太⼀样,贷款需要付出的利息有多有少。

那么现在银⾏贷款利率是多少?是怎么算利息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定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应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2、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和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民银⾏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3、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贷款⼈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贷款利息是多少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因素:贷款⾦额、贷款期限以及贷款利率。

央⾏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均为年利率,计算⽅法分两种:1、定期计息:定期计息的贷款,计算公式=计息积数×(贷款年利率÷360)2、逐笔结息:逐笔结息即利随本清的解析⽅式。

贷款利息=贷款⾦额×贷款天数×(贷款年利率÷360)此外,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途使⽤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途使⽤贷款之⽇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清偿本息为⽌。

对不能按时⽀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以上就是关于银⾏贷款利率怎么算以及贷款利息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建议需要贷款的借款⼈要根据⾃⼰的实际情况,结合贷款利率选择适当的银⾏以及还款⽅式。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条短期贷款(期限在⼀年以下,含⼀年),按贷款合同签定⽇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范例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______%计算。

二、逾期利息条款1. 若甲方未能在借款期限截止日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 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借款利率×(逾期天数/365)。

3. 逾期天数自借款期限截止日的次日起计算,直至甲方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止。

三、还款方式及时间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及利息。

2. 还款方式:(选择一项)(A)一次性还款;(B)分期还款,具体还款计划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还款时间:每期的还款时间定为每月的______日。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 甲方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所有责任。

2. 乙方有权在甲方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依法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2. 若甲方连续三期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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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限的确定 作者: 颜梅生 发布时间: 2003-12-17 16:10:50 --------------------------------------------------------------------------------

一、审判实践中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限不同及争议理由 逾期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给付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于目前我国尚无逾期利息计算时限的法律规定,亦无此方面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当然地无法统一,其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从开始逾期之日起计算到起诉之日。理由是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明确性,加之原告无法预知审判中的情况变化,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般将逾期利息金额计算至该日。为此,一方面,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逾期的利息,应当针对起诉以前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审查评判,应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将逾期利息计算到起诉之后,判决结果便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从开始逾期之日计算到裁判确定之日。理由是案件得到裁判之前,无论是案件事实还是给付内容均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在案件的裁判被确定之后,一方违约的事实及给付方式,才能得到固定,而且只有此时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具体日期才能是不变的、明确无误的日期。以此日为下限,可以准确无误地确定借款人承担责任的大小、计算出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

(三)从开始逾期之日计算到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理由是判决生效之前,判决主文所规定的内容,自身也仍处在一种不确定状态,还要“熬”过上诉期,或经过终审检验。只有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判主文才能具有其应有的功效,而功效发生与否,是以生效之日为界线。

(四)从开始逾期之日计算到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后满之日。理由是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确定履行期限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一旦裁判确定了履行期限,无论是对本金还是逾期利息,均不允许借款人继续拖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导致履行期限的长短不一,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计算逾期利息,既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有放纵借款人违约行为之嫌。

(五)从开始逾期之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理由是尽管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确定履行期限,但实践中往往有当事人拒不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情形。由于债权人并未实际取得款项,其损失仍在继续扩大。债权人损、失的真正终了,有且仅有在借款人实际履行义务之后。与此相对应,逾期利息的计算,应当以此限为鉴。

二、上述五种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期限存在的缺陷 对逾期贷款利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分具体案件,不分行为阶段,均笼统地、不加区分地从开始逾期之日起,计算到某一期限。通过对它们逐一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均各自存在缺陷。 (一)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的不足。现实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行使,除存在主观疏忽或权利意识不够外,还在客观上存在受无法料及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无法预知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无法确定判定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情况等限制,其在诉状中所写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期限或具体金额,往往是为了服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之规定,耽心人民法院会因期限、金额不明不予受理,从而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但这并不等于原告放弃了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人民法院单纯以诉讼请求为依据,等于片面认为原告放弃了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5月4日作出的(1987)法终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曾判定:“按原判决增付给对方上诉期间(自1987年2月16日起至1988年5月4日止计444天)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很明显,其中,已对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做法作了否认。

(二)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裁判确定之日”的不足。应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除前面所述理由外,有的还受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5月4日作出的(1987)法终上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影响,因为该判决将期限明确定在判决确定之日。但它同样存在问题。息计算时限的起点定在开始逾期之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无争议。关键问题是在终止时限。上述五种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分具体案件、不分行为阶段,均笼统地、不加区分地从开始逾期之日起,计算到某一期限。通过对它们逐一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各自均存在缺陷。

(1)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的不足,现实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行使,除存在主观疏忽或权利意识不够外,还在客观上存在受无法料及案件审结的具体时间、无法预知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无法确定判定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情况等限制,其在诉状中所写的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期限或具体金额,往往是为了服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之规定,耽心人民法院会因期限、金额不明不予受理,从而影响诉讼权利的行使。但这并不等于原告放弃了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人民法院单纯以诉讼请求为依据,等于片面认为原告放弃了此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5月4日作出的(1987)法终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曾判定:“按原判决增付给对方上诉期间(自1987年2月16日起至1988年5月4日止计444天)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很明显,其中,已对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做法作了否认。

(2)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载判确定之日”的不足。应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除前面所述理由外,有的还受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5月4日作出的(1987)法终上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影响,因为该判决将期限明确定在判决确定之日。但它同样存在问题。一方面,裁判确定之后,还有借款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这一期限是人民法院给予借款人在违反原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后的一种宽展期。以裁判确定之日为据,等于为案件中具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在宽展期内逃避经济责任发了许可证;另一方面,在裁判确定之后,无论借款人是否依宽展期限付款,债权人都会因资金和时间的关系,或多或少地造成损失,这种损失没有归结到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反而让本无过错的债权人打落门牙往肚里吞,既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民事立法原则。

(3)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裁判生效之日”的不足。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的确定有两种,一是上诉期限届满;二是终审裁判。就‘上诉期限届满”而言,由于送达的时间不尽相同,而且应取决于裁判文书最后一方的收到之日,对于当事人少的来说,尚不成问题,但对当事人众多(如集团诉讼),最后一方的收到之日却是难以甚至无从掌握,倘若再出现个别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更是不知所终。至于终审,除同样要面临的一审情况外,其审理时间也是个未知数。这些表明,裁判生效之日,是不确定的、可变的、无从把握的时间。以此为计算依据,麻烦、争执、不确定、不严肃,往往俱全。

(4)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后满之日”的不足,一方面,假如借款人在履行期限内提前支付,而按裁判规定逾期利息又必须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中必然多出实际支付日至届满之日的利息,该利息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在实际损失的多余额。对借款人而言,是实际应承担责任以外的多余额。这无疑是有失公允,也于法无据;另一方面,如果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而以实际给付日计算,那么,一是裁判失去了权威性,已经裁判的也可以木执行。二是裁判既已生效,无论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本身都无权非经法定程序而变更,更不能说改就改、说变就变;再一方面,此举也不利于调动借款人的主观能动性,敦。促其积极偿付,因为即使他提前支付也应算至期限届满之日。

(5)将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的不足。一方面,在履行期限届满日之前,借款人所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借款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执行,其所承担的是一种迟延责任。简单地以6(实际给付之日”为限,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和迟延责任,把迟延责任当成了另外两种责任;另一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法院裁判的责任,应支付加倍利息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做法,既违反了该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双倍请求权,也削弱了借款人的法律责任,甚至会使其觉得反正不可能加重义务而消极执行裁判文书所指定的义务。

三、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时限的法律思考 (一)逾期贷款利息的性质 笔者认为,要给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限一个合理的适用方式,明确逾期贷款的性质是首要前提,性质决定要领,纲举才能目张。

由于逾期贷款利息的支付是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所引起,因而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违约金,也就是说利息损失的赔偿是通过逾期付款违约金来实现。为此,逾期贷款利息在具有一般违约金的共性的同时,当然也具有其自身的个性。

1、违约金的共性 (1)约定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是观之,我们所施行的是约定违约金制,而非法定违约金制。即是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出现违约事由时就必须支持违约金;如果未约定违约金,即使出现违约事由,也不应支付违约金。对逾期贷款利息的支付亦应如此。如果借贷合同已约定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时限,应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又无其它法律关于计算到何时的规定时,理当不付。据此,对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期限,无论是简单地以某一时段划线或者“一刀切”的做法,都是与之相违的。

(2)赔偿性。如果违约,可能会造成对方损失。在没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针对一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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