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件中虚拟财产价值的司法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认定及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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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工 具 ( QQ、 N 等) 号 以及 随着 网络技 如 MS 账 术 的发展还 将 产 生 的一 系 列信 息 类 产 品 。当然 , 这里 的“ 价值 ” 广义上指 该类 物对 人是有 用的 。 在 在法律 性质 上 , 根据 网络 虚 拟财 产 是 否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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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 联 网的 普及 和 迅 速发 展 , 犯 网 络虚 侵 拟 财产 的案 件 呈增 长 趋势 , 2 0 以 0 3年 “ 月 玩 家 红 李 宏晨诉 北极 冰” 案 为标 志 , 窃 、 骗 网络 游 一 盗 诈
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认定及价值评估
刘 焱 ,于 洪 群
( 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安 合肥 20 3 ) 30 9
摘
要 :网络 虚 拟 财 产 指存 储 在 计 算 机 网 络 服务 器 中的 各 种 有 价 值 的特 定 数 据 和信 息 , 为 交 易 价 值 、 具 备 现 实 分 不
场 中可 以通 过交 易 获 取 现实 利 益 的虚 拟 物 品 j 。
、
网络虚 拟财产 的不 同类型 区分
网络虚 拟 财 产 最 初 指 网 络 游 戏 中 的虚 拟 财 产, 如游 戏账 号 、 游戏 装备 、 别 、 位 、 戏币 等 , 级 段 游 而大部 分学 者在研究 网络 虚拟财 产犯 罪时也 主要 是就 网络游 戏 中的 虚拟 财 产进 行 探 讨 , 其实 在 现
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定位与刑法规制

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定位与刑法规制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定位与刑法规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刑法上如何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司法实践在涉及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也有不同。
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交互视角下,虚拟财产应当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中,可以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进行类比的网络物品。
法律关注虚拟财产的实质在于探讨这些网络物品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体现网络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相关协议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权型财产,在刑法上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
在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上,应当协调财产犯罪和计算机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空间;计算机;盗窃;财产犯罪中图分类号:D294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17)03010409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服务的发展,网络相关的危害行为也呈上升态势。
刑法理论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不同,导致对于同样一种网络危害行为的性质认定出现差别。
司法实践对有关网络上的犯罪在定性上也难以统一。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问题上,有必要对相关研究进行疏理,以求为司法实践提供适当的理论指导。
一、刑法理论关于“虚拟财产”定性的纷争与问题如何在刑法上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争论的前提在于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对虚拟财产的定位不同,对于同一种网络危害行为的刑法定性就会有差别,从而影响刑法适用的结果。
(一)关于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有观点否定虚拟财产是财产,进而反对在刑法上把虚拟财产相关犯罪作为财产犯罪处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盗窃、侵占,实际上是非法获取(主要是复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主张相关行为应当以计算机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进行认定[1]。
还有观点在虚拟财产定性和刑法规制上表现更为极端,认为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不能被划入财产的范畴,不能在现实世界中作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不应当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2-3]。
网络虚拟财产诈骗多少构成犯罪

⽹络虚拟财产诈骗多少构成犯罪
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样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说在⽹络上的虚拟财产被诈骗了也是可以进⾏报警处理的,还是要提醒⼤家在⽹络这种虚拟环境中要注意⾃⼰的隐私,那么⽹络虚拟财产诈骗多少才构成犯罪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络虚拟财产诈骗多少构成犯罪
⽹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处罚,因此,⽹络虚拟财产诈骗⾦额达到3000元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为《“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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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立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由数字技术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网络虚拟物品等。
为了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虚拟财产立案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由数字技术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不具有实体形态,仅存在于网络环境中。
2. 特征(1)无形性:虚拟财产不具有实体形态,无法触摸、感知。
(2)数字化:虚拟财产以数字形式存在,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等数字技术。
(3)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购买、交换等。
(4)易复制性:虚拟财产可以被复制、传播,导致权利归属模糊。
(5)跨境性:虚拟财产的流通不受地域限制,具有跨境性。
二、虚拟财产立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三、虚拟财产立案的程序1. 报案当事人发现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随着网络游戏的流行和发展,加入其中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也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消费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也在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就将围绕着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展开探讨,分别从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的定义以及其性质、获取方法、使用范围、兑换方式、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首先需要参考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虚拟货币在司法认定上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定,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依法受到保护。
这就表明虚拟货币在司法审理中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货币形式,在相关法律问题中享有法律保护和支持。
二、虚拟货币的定义以及其性质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特定途径获得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货币形式。
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一种数字性质,不存在实物形式,是一种纯粹的数字信用,同时具有价值交换的功能。
三、获取方法获取虚拟货币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值来获得,充值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支付渠道完成。
此外,还有一种是通过在游戏中进行活动得到虚拟货币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在一些游戏商城或者官网中获得。
四、使用范围虚拟货币主要的使用范围是在游戏内,可以用于购买虚拟道具、装备、角色等等。
同时,也可以在游戏商城内兑换实际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实际生活领域内。
五、兑换方式虚拟货币在兑换方面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兑换,主要是在游戏中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内的虚拟商品;另外一种是外部兑换,主要是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兑换成实物,这种方式需要通过一些第三方平台进行。
六、民事责任虚拟货币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的赠与和合同的签订问题。
虚拟货币的赠与需要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虚拟货币的合同一般是指虚拟物品购买和使用协议。
其次是在虚拟货币盗窃、虚拟道具交易等方面的司法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新鲜事物,学界至今对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①吴高臣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支配的电磁记录。
二、虚拟财产数额的种类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而种类繁多,游戏运营商在开发游戏过程中,往往设计种种游戏装备以及货币,供游戏参与者使用,在目前社会流通中大概有以下几种数额种类。
(一)运营商自定价格所形成的数额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网络游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随着网络游戏参与者对虚拟财产现实需求的扩大,除了游戏参与者之间的离线交易虚拟财产以外,很多游戏运营商也开始瞄准这一市场,为了获得利润而出售虚拟装备和财务。
例如:在腾迅网络游戏中,腾迅公司将1Q币标价为1元人民币,1Q币兑换1万游戏币,游戏参与者进入游戏,需要购买QQ 币才能进行。
这种以网络游戏运营商自定义虚拟财产价格的方式,在目前,网络游戏空间中成为确定虚拟财产数额的最方便的方式。
(二)运营商回收价格所形成的数额运营商回收价格是指游戏运营商将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回购所定的价格,游戏运营商开发游戏出售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流通,有流通当然有消化,当虚拟财产累积到一定量的时候,网络游戏运营商势必控制虚拟财产数量,以使网络游戏有序进行,为了吸引游戏参与者的持续参与,游戏运营商将部分利益返还给游戏参与者,使得游戏参与者不仅能够享受精神上的满足,还能获得金钱的收获,游戏运营商以回收的价格收购虚拟财产。
(三)商业合同价格所形成的数额有需求的地方就有市场,各大网络游戏运营商都希望自己的游戏能够占领市场,纷纷寻找代理商扩大自己游戏的影响力,与代理商合作,谋求发展,取得最大利润,因此便产生了商业合同价格。
(四)玩家离线交易价格所形成的数额玩家离线交易价格是指游戏玩家将虚拟财产在网上自行决定的价格,其定价往往比较随便,不同的玩家对相同的虚拟财产可能定价不同,玩家对虚拟财产的买卖大多通过讨价还价的形式,在网上交易也比较自由,只要满足了自身的需求,交易就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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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中虚拟财产价值的司法认定
近年来,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依托网络平台所产生的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网络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对象。
与此同时,域名、QQ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纠纷和虚拟财产受侵害构成网络犯罪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但因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导致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一系列司法难题。
一、虚拟财产价值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
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类型,是指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对价进入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操作,取得的在虚拟环境中存在的财产。
不仅包括游戏装备、账号,也包括一切和网络有关的可以为主体带来利益的对象。
其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与偶然性。
虚拟财产在刑法上能否界定为财产存在争议,而涉及网络犯罪案件中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又是构成某种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无法回避。
以本院所办理的刘某等三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
李某于2003年为其创办的“e”网站注册申请了域名,之后,相继加入了两个广告联盟,该网站依靠点击率赚取广告收入。
2012年11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夏某、张某,非法控制了“e”网站的域名,致使李某对“e”网站失去控制,造成应获取的广告收入未获得。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经济损失”,在《解释》中明确规定为“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李某因网站失去控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在虚拟空间产生的财产,按照《解释》的规定应指其加入广告联盟后依靠点击量所赚取的广告费。
那么李某的经济损失依据什么来认定呢?
公安机关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e”网站在2012年度的月广告收入,取其平均值,计算得出该网站被非法控制期间预期实际收入为人民币48812元。
我们在审查时查明,此案是靠点击量来计算广告费的,李某对“e”网站失去控制期间,到底发生多少点击数是不确定的,因此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出应获得的广告费。
以案发前李某的月广告收入平均值推算案发期间的广告收入,估价部门是依据对现实社会中财物的估价规定进行的估价,而且估出的数额为预期损失。
从客观上看,这种估价虽有一定的合理性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两高”的相关负责人曾就《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先后撰文,明确将“预期利益”排除在经济损失之外,可见,预期利益损失数也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同时,此案还反映出域名这一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涉案域名是李某在2003年左右注册申请的,经过近10年的管理、经营,案发前,该域名在国内已经享有较高的影响力,它每天的访问量
约有4-5万个独立IP,百度权重值也达到了7,每月可以给李某带来5、6万的广告收入,因此也才成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目标对象。
而当前对域名的价值如何计算和认定也是法律空白。
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对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二、实践中的探索
上述案件中对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困难,在诸多网络犯罪案件及虚拟财产纠纷中都会遇到。
各地在处理上不尽一致,导致执法不统一。
(一)案件处理“各行其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003年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出现以来,各地司法机关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但根据目前审结的案件来看,毕竟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要求,各地法院在收案、审理和判决上差别很大,也即是一种“各行其事”的局面。
刑事方面,地方公安机关大多数不认为相关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
基层派出所大多以“游戏中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受理;也有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以治安案件进行调查,辅之以调解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负担。
这种“各行其事”的情形在法律根据上缺乏统一性,在法学理论上难以达成共识,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有损法律的权威。
(二)虚拟财产数额认定依据不统一
1、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财产的原始购入价来确定犯罪数额。
如2011年8月中旬,浙江金华婺城法院对国内首例涉域名诈骗案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