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背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等原因,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着不合格施工图设计、技术人员缺乏资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三、具体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

2.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资质管理制度。

3.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合规运营。

4.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培训和交流: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提高。

5.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评价体系,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和技术水平评价其资质等级;同时,加强对优秀勘察设计单位的表彰和激励,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以上措施,预计能够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方面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升勘察设计单位的整体实力:通过培训和交流等方式,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实力的提升。

3.增加行业的竞争力: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中脱颖而出,增加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 .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浏览次数:8986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旨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为此,该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资质及其资质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首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资质取得和续期审批加强了管理,将原有分类资质分级改为从一级到四级统一管理,明确了取得各级资质的条件和要求;
其次,加强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和定期审核管理,加大了资质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资质并开展行政处罚;
最后,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操作规程也得到了严格的改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质评定及撤销、限制和恢复管理制度,并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保证其资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勘察_资质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勘察企业)及其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勘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勘察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第七条勘察资质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甲级:承担各类建筑工程勘察业务;(二)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三)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四)丁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五)临时资质: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93号)

申请铁道 交通 水利 信息产业 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 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 甲 乙级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或者专家委员会初审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 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以下资质 包括丙级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结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 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取得工程勘 察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 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第七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 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 甲 乙级资质 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其所属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同时向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
质 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丙级以下资质 包括丙 级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 检
工程勘察甲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年202号文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不同的等级,主要包括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实行准入制和退出制。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经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和备案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
(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勘察设计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二)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技能和经验;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申请者)或身份证明(个人申请者);
(三)申请资质等级和类别的证明文件;
(四)具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具备丰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验的证明文件;
(六)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的证明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通过的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开展相应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勘察设计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可以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评定、验收等活动,并可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管理,参与行业培训和交流,提高专业水平。

第四章资质的准入和退出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更高等级、更广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申请更高等级、更广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应等级、范围的勘察设计活动中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口碑;
(二)具备从事更高等级、更广范围的勘察设计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批通过的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放弃资质,但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更低等级、更窄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规定和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退出制度,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勘察设计资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缴纳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