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看待出国留学要有战略眼光——2010年中国留学论坛侧记

第 六 , 进 一步 加强 教 材 的 多样 性和 适 应 性 。 教 育 要 部 留学 服 务 中心 已 经 与苏 格 兰 学 历委 员 会 、 国学 历 委 英 员 会进 行 了成 功 的实 践 ,开 展 了 3 O多个 合 作 项 目。 其 中 , 作 项 目获 得成 功 的重 要一 点在 于 多样 化 和 适 应性 合 教材 的编 写 。与此 同 时 , 我们 也在 探 索新 的模 式 , 与美 如 国学 校 正在 探 索 的 “+ ” 科合 作 计 划 。其 中 , 22 本 中国学 生 在 中 国获 得 的学 分 可 以被 认 可 和 转 换 到 美 国 的 大学 里, 这是 一 大创 新和 突破 。美 国学 校 比较 注重 通识 教育 , 它们如 何 适 应 中 国大 学 的教 育 模 式 , 们 又 如何 才能 适 我 应 美 国大学 本科 前 两年 的通识 教育 ?这 些都是 需 要思 考 的问题 。可 以通 过不 同 的方 式确保 美 国教 材适 应 中国学 生 , 生 的学 分可 以被 国 外合 作伙 伴认 可 和转 移 。此外 , 学 我 国 与 国 外 教 育机 构 也 在职 业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方 面 进 行 了合作 。 第七 , 进 一 步加 强 学 历 、 位及 学分 的 互 认 合作 。 要 学 无 论 对 中国 大 学来 讲 , 是 国 际组 织 、 还 国际 机 构 和 国 际 办学 项 目而 言 , 量都 是至 关重 要 的 因素 。其 中 , 量评 质 测 估是 保障 质量 的 重要 因素 。我们 要 不断 强调 质 量 的重要 性 , 是 最 重要 的事 情 。 这 第八 , 要努 力探 索 多元化 的合作 办 学模 式。 我们 已经 看到 了许 多 新 的模 式 , 西交 利 物 浦 大学 、 门大 学 、 像 厦 广 东 外 语外 贸大 学都 开 发 出 了新 的合作 模 式 , 且新 的办 而 学模 式 不断 涌现 。 以 , 进和 鼓励 多元 化 的办学模 式 非 所 促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职转办、市审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修订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和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中国法规名称中英对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I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台湾省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失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附: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附: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节日放假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附: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对原澳门最后一届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确认和缺额补充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市政机构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具体产生办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本〕)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期贷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Measure for Punishing Illegal Banking Activities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1979年-1998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1994年-1998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Official Written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Subordinates on Problems of Tax Collection Policy on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which was Approved before December 31, 1993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厅、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公安部、高检、高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卫生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院、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委联系公司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1994年-1997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涉外法规目录1979年-199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涉外法律目录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发布芦芽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RE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我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台湾省出席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商选举方案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我国乡镇企业情况和今后改革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大兴安岭汗马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旅行社管理条例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5年6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附件2附件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附件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附件5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附件6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中国-东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 中图分类号】G 31 5.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4420 )5 08 — 3 04 43 (060 — 18 0
教育质量保 障机制是实现教育质量保障功能 外合作办学条例》并于 2 0 年 9月 1日 , 03 起正式施 的一系列运行规则。中国一东盟教育质 量保 障机 行。为了便于该条例的具体操作 , 中国政府还颁 布 制是中国与东盟 国家在教育合作过程 中为保障教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育质量而安排的~系列规则和程序 。近年来 , 随着 为中国与其他 国家包括 东盟 国家教育合作提供 了 中 国一 东盟 自由贸 易 区建 设 的 不 断深 入 , 中国一东 基本的法律依据 , 对维护跨境教育质量管理具有实 盟 教育 服务 市场 逐步 扩大 , 国家 间学 生 流动 持 续增 质性的保障作用。但是从 目前的情况来看 , 东盟各 多 , 境 教育 质 量 问题 也 日渐 突 显 。 当 今世 界 , 跨 跨 成 员 国在跨 境教育质 量管理 方面 的法 规建设 尚不平 境教 育质 量保 障 已成 为 国际教 育合 作进 程 中 备受 衡; 我国地方政府 的相关规定也有待于进~步完善。
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十分必要。中国教育部在 易组织 以来 , 中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中外合 理 , 02年专 门设 立 了教 育 涉外 监 管 专 职 机 构—— 教 作办学 质量 管理 。在 中国一东 盟 教育 合 作进 程 中 , 20 具体负责教育国际合 作与交流领域 深入总结近年来中国教育质量管理 的实践 , 进一步 育涉外监管处 , 特别是加强与质 量最为密切的 探索 中国一东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 于促进中国 对 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 教学 、 发证等环节的监管。此外 , 还有中国 留 东盟及国际教育合作有重要 的现实 意义。为此 , 招生 、
2022年06月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卢明辉课题组招聘1名特任助理研究员(W06011)笔试

2022年06月南京大学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卢明辉课题组招聘1名特任助理研究员(W06011)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答案解析(图片可自由调整大小)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高等教育法规(共1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的时间是()。
A.2002年B.2000年C.1996年D.2006年答案:A本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对转换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属于()。
A.在岗培训B.转岗培训C.转业培训D.职业培训答案:B本题解析:转岗培训是对转换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
3.下列属于行政处分的是()。
A.拘留B.罚款C.降职D.取消资格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可以获得()。
A.毕业证书B.肄业证书C.结业证书D.学习证明书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一个()。
A.站起来的时代B.富起来的时代C.强起来的时代D.霸起来的时代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我国应以哪部法律为核心构建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
A.强制国家教育B.强制基础教育C.强制国民教育D.强制免费教育答案:C本题解析: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江西真题:下列()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
2022年07月西湖大学工学院张越课题组博士后招聘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析
2022年07月西湖大学工学院张越课题组博士后招聘笔试历年高频考点试题库集锦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单选题(共25题)1.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A.依照法律的导向来约束自己的行为B.根据法律规范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合法C.通过实施法律规范来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D.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哪些高等学校必须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A.中国境内所有的高等学校B.中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C.中国境内除中外合作办学外的所有高等学校D.中国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教师申诉书后必须做出相关处理的期限是()。
A.15天B.20天C.30天D.40天答案:C本题解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4.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可以使得教师丧失教师资格()。
A.因为分房矛盾.谩骂校领导B.与自己的学生结婚,影响较坏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C.与同事发生纠纷,将同事打成重伤D.屡次上访,对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答案:C本题解析:与同事发生纠纷,将同事打成重伤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接受刑事制栽,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将自动丧失教师资格。
时于A、D两项的行为,将构成行政法律责任,不受刑事制裁:B项的行为只涉及道德层面上的影响,不构成犯罪。
5.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批机构()。
A.国务院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原审批机关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即()A.教师培养B.教师培训C.教师考核D.教师奖励答案:A 本题解析:教师培养指的是专门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的学历教育。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申请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目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社会保险服务事项) (2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就业创业服务事项) (119)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3.人事人才服务事项) (16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4.劳动关系服务事项) (21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5.其他服务事项) (219)1行政审批主项 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子项 1.1.1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二级子项无办理层级自治区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席令第28号)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1行政审批主项 1.2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子项 1.2.1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二级子项 1.2.1.1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办理层级自治区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区有权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政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含部分取消,下同)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38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7项,下放(含部分下放,下同)14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管理权。
另有2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落实,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编制、修订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将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和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提升办事效率,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
中国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国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农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下面跟店铺一起看看中国农业大学-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吧!教育特色及管理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联合举办的'农林经济管理(农业商务方向)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简称中美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积极贯彻实施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提出的“探索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试点项目,也是目前国内该专业领域唯一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该项目结合了中美两校在农林经济管理专业上的优势,旨在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高端人才培养模式。
本项目于201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2015年计划招收国家统招生60人。
本项目为全英文教学,课程由两校选派师资共同承担。
一年级课程以通识课程为主,二至四年级课程以核心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选修课为主。
全部课程学分在中方和美方得到等同认可。
学生达到两校的毕业要求后,两校将分别为其颁发中国农业大学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管理学学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农业科学与自然资源理学学士学位证书(农业商务)。
本专业学制四年,学生需修满专业规定的120个学分,且累计平均成绩点数(GPA)不低于2、0分(满分4分)方可申请毕业。
学习过程分为国内和国外两段,一般在国内学习两年,第三、四年期间至少在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出国交流学习1-2年。
出国交流者课程平均成绩点数(GPA)需达到2、25分,且托福成绩达到61分或雅思6分以上。
在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学习的学生,如GPA达到3、25以上,可获得每年5000美元的国际学生奖学金。
学生在美国交流学习两年期间可选择本专业相关的金融、管理、营销、国际、法律、农场和牧场管理、作物与土壤科学、动物医学商业管理等专业方向,并可获得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相应专业方向的辅修学位,为学生未来就业或申请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提供了学科基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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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中外协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协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诲讲授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XXX学者能够协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诲机构。
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诲的机构。
第七条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协作办学机构不得举行宗教教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教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历。
第十条XXX学者能够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组成人员名单;(五)中外协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用证明文件;(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诲的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构造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断,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办学条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
XXX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构造备案。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行使下列职权:(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组成人员;(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酷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诲、讲授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协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构造核准。
第二十六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XXX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事情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协作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办学条例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三十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诲机构的恳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告白应当报审批构造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协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协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诲质量举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七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协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中外协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长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