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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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
之所以确定为《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主要考虑以 下原因:
§ 《黑龙江省实施〈草原法〉条例》。实施条例不 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 《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由于条例内容中包 括草原管理之外的内容,所以称草原管理条例也 不适合;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草原条例涵盖广,凡是 与草原有关的内容均可写入。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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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草原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体系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主席 令发布;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 ▪ 地方法规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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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省草原条例制定的原则
§ 草原保护、利用并重,保护优先的原则; § 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生态效益优先
的原则。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还遵循了不重复的
原则。上位法已有规定,不需要细化的, 在省条例中不在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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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的制定过程(一)
草原行政执法主体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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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草原监理机构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管辖
§ 省畜牧局为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单独 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其行政机构为草原行政主 管部门;没有单独设立畜牧行政机构的,根据当 地编委确定的行政职责确定。
§ 我省草原按照地域管辖。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

草原法律法规规定.《草原法律法规规定》草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草原法律法规,以规范人们在草原地区的活动,保障草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明确了草原的权属问题。
草原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草原资源的归属,避免了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和无序开发。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依法承包经营。
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在草原的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措施。
禁止开垦草原。
开垦草原会破坏草原的植被和生态环境,导致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问题。
同时,也禁止在草原上非法采矿、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这些活动会直接破坏草原的地表结构,影响草原的生态功能。
对于草原上的植被,也有着明确的保护要求。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草原的利用也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
在进行草原畜牧业生产时,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这意味着根据草原的承载能力来确定牲畜的饲养数量,避免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
同时,鼓励和支持发展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提高草原的利用效率和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草原征占用,也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补偿要求。
征占用草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给予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的补偿。
草原的防火和防虫也是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
在草原防火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火责任,建立了防火监测、预警和扑救机制。
同时,对于在草原上用火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管理。
在草原防虫方面,要求加强草原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保障草原的健康和生态安全。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

「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范本一】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概述草原法是指保护和管理我国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法律,旨在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本文对草原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依据草原类型进行分类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按照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2. 禁牧区:设立在草原上的禁止放牧的区域,用于保护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3.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保障草原生态平衡的前提下,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 草种改良:通过选择优良的草种杂交、培育和推广,提高草原植被的营养价值和抗逆能力。
【范本二】普法小课堂:草原法简述一、引言草原法是我国为保护和管理草原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草原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推动草原经济的发展。
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1. 草原分类与管理1.1. 分类标准与划分依据1.1.1. 大中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1.2. 小型草原的管理措施1.2. 草原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2. 草原禁牧与合理利用2.1. 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2.1.1. 永久禁牧区的划定与保护 2.1.2. 临时禁牧区的划定与管理 2.2. 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的措施2.2.1. 放牧制度的调整与控制2.2.2. 草原救荒与改良措施三、草原生态环境保护1. 草原植被保护1.1. 植被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1.2. 草种改良与植被恢复工程2. 水土保持措施2.1. 水土流失治理2.2. 沙化土地的治理与改良3. 野生动植物保护3.1. 保护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3.2. 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草原分类与管理:根据草原类型对草原资源进行分类划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便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11.01【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89年11月1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草原的保护第四章草原的建设和利用第五章草原监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和农区的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部队农牧场所属范围内的草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第四条全省草原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除外。
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固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固定到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夏秋草场可以固定到村(牧)民委员会,冬春草场可以固定到牧业合作社。
可以由联户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依据原划定的界线及有关协议,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和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山、草坡,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草原权属有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明确权属后,再核发证书。
使用跨县的草原,由所在州人民政府或行署核发草原使用证;使用跨州(地、市)的草原,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草原使用证。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律法规知识是指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
为了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草原法律法规知识。
首先,草原法律法规涉及的一方面是草原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是《草原法》。
《草原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利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以及草原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草原法》还规定了对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畜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畜牧业是草原地区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也是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
国家制定了《畜牧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和提升草原畜牧业发展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了对畜牧业的规划管理、畜禽养殖场的建设、饲料及化肥使用的管理等内容,旨在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生态监测和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测和治理草原生态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草原环境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最后,草原法律法规还涉及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草原土地是草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管理和利用草原土地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草原土地的使用、流转、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草原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对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以及草原土地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总之,草原法律法规是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环境平衡,促进草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1.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的说明--1984年11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农牧渔业部部长何康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草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
我国有天然草原50多亿亩,其中牧区草原面积47亿亩(可利用的草场33亿亩),农区的草山草坡和沿海滩涂草地10亿亩。
全国牧区、半牧区现有各类牲畜9,400多万头,每年可为国家提供役畜34万头,菜牛100万头,菜羊1,000万只左右,绒毛1.6亿多斤,皮张1,000多万张,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草原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和内蒙古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管理和建设好草原对发展民族经济和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
但是,长期来由于草原管理和建设跟不上去,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党和国家在牧区的生产方针和保护草原的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占用和乱垦、滥牧等破坏草场资源的情况十分严重。
由于草原植被破坏,造成自然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加速了草原的沙化、碱化、退化,产草量普遍降低。
多年来由于牧区和半牧区生产方针政策不落实,草原基建资金、物资得不到解决,草原建设进展缓慢。
牧区仍然基本处于靠天养畜状态,牲畜“夏饱、秋肥、冬瘦、春死”,遇有黑灾(旱灾)、白灾(雪灾)就大批死亡的现象,至今没有扭转。
因此,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是当前保证畜牧业稳定发展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近几年来,广大牧区群众、干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要求国家早日制定和颁布草原法,以便通过法律的保障,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利用和建设。
为此,我们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案)》。
二、起草经过草原法从1978年开始起草,经过30次修改,形成现在的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草原法解读 -回复
草原法解读-回复引言:草原法是我国针对草原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草原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维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促进草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草原法为主题,详细解读该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草原法的背景和重要性草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占据着广阔的土地面积,对于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草原的过度开发、草原动物的过度放牧等问题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草原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草原法。
二、草原法的主要内容1. 定义和适用范围草原法对草原、草原生态保护、草原生态恢复和建设等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草原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2. 草地建设和草地利用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地的建设和保护原则,提出了草地利用要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要求。
草原开发利用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事前评估和事中监测。
3. 草牧业管理和草原执法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牧业管理措施,包括草地管理、牧场管理、畜禽养殖管理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草原法还规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
4. 草原生态保护与恢复草原法对于草原的生态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加强草原植被保护、保护特有哺乳动物和候鸟等。
同时,草原法还对于草原的恢复和修复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三、草原法的实施意义1. 保护草原资源草原是我国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草原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草原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草原资源,防止草原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2. 促进草原经济发展草原是我国农牧业经济的重要支撑,草原法的实施可以推动草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草地建设和草地利用的规范管理,可以提高草原的综合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
3.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草原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02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8年修正)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四章草原利用第五章草原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气象、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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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于1985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推动草业经济发展,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着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释义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草原法释义
草原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草原,是指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和荒漠化退化草地在内的草地。
” 因此,草原是由草本植物为主体的,其中包括自然草原、人工草地、荒漠化退化草地三类草地。
该定义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时代性。
根据草原法第四条的规定,草原的管理属于地方自治的范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的计划、规划。
草原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资源进行征地、使用、保护、修复等工作进行监管。
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等均明确规定,使得草原保护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清晰明确,有利于推动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草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
在草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护草原环境的法律责任。
草原保护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草原保护和管理计划,负责草原资源
的征地、使用、保护、修复工作的监管。
草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机构
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对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监督和管理。
对
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划、计划的草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经济责任
在草原开发利用过程中,草原资源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国家
支付草原资源占用和利用费,并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费用。
同时,对于草原环境损害情况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草原保
护的责任人不仅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坏支付赔偿金,还应当承担环境修
复和恢复草原生态的经济责任。
刑事责任
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生态系统
或者其他方式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致使草原资源严重受损、质量
下降、功能衰退,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草原环境保护不仅涉及到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结论
草原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对于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促进草业经济发展和保障牧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草原法规定了草原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和单位明确对于草原保护的责任,同时也具有更加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应当倡导绿色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更好地保障牧民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