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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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以审计为准的裁判规则及应对建议建纬深圳律所建纬律师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就已经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根据该答复意见,工程结算价款需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的,应该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该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的结算价款为准。

但是,司法实践中关于以政府审定价为结算依据的合同争议仍时有发生,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期为各工程参建单位防范相应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应当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篇一: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表时间:20XX-7-613:01:00阅读次数:279所属分类:民商裁判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从而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款等一系列纠纷。

此类案件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关系到多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处理不当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适用问题其一是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该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审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必须查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事实,如果他们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或者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那么法院必须先行解决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的结算问题。

这样一来,不仅案件审理周期长,不利于及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整个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未达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整体结算的条件,则无法认定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范围。

对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该条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广大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因此,从这一目的出发,建议在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结算关系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发包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先行承担责任,然后将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其已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并在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关系中进行核算。

如此安排,可将各工程结算关系分开处理,避免在一个案件中先后处理多个工程结算关系,及时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

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不久前,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获得广泛好评。

现又持续发力,刚刚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提速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

该指引区别于一般程序性的指引,侧重当事人举证方面的指引,应属首创。

既避免让法官成为律师的助理,帮律师梳理证据;也有利将举证事务性要求落到实处,夯实抗辩式诉讼的基础,提高诉讼针对性和诉讼效率!其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证据分类汇总清单示例。

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必备以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事实以简明证据填表形式列明,为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极大减轻了诉讼负担。

江苏高院民六庭这种结合特定类型案件共性特征,有针对性化繁为简的有益探索,值得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2019年12月2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12月,第1版)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就相关事项择要指引如下:一、管辖问题的确定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事实复杂。

除了有施工合同及一系列的补充合同,还有大量的设计及施工图纸、大量的签证资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证据多、专业性强。

二是当事人争议面广,焦点众多。

承包人说发包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发包人说承包人拖延工期、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承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少了,发包人说工程价款给多了,等等,对于施工进度、款项支付、设计调整、工程质量、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当事人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争议,这样那样的争议。

三是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

除了极个别案件可以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外,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二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审结。

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资料及鉴定报告的开庭质证往往就要搞七、八个回合,甚至开了十几次庭还打不往。

四是裁判风险高。

由于事实复杂、争点众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难度加大,很难做到对每个争点的裁判方案都没有瑕疵,一审判决被二审发改的可能性大,二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发改的可能性也不小。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时间长、工作量大,但发改率却长期处于警戒线高位。

如何审快、审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我们民事审判的重要课题。

下面,我从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关于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首先解决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虽有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如何认定相关施工合同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判法:第一种判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主要理由是,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及规划许可的情况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属于违法建设,施工单位属于违法施工,所建工程属于违法建筑。

最高院民一庭:2021-2022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2021-2022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院民一庭:2021-2022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一)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二)法官会议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组织验收,但接收建设工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等规定,视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三)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实务中,之所以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形下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的争议,在于未能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对于相关合同风险的预先安排,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没有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有效的折价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这种方式可以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从无效合同中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利益,符合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能够保证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虽然使用了“可以参照”的表述,但如果工程建设未发生大规模设计改变,或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约定不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具体裁判中,不宜任意将“可以参照”理解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中“黑白合同”与正常合同变更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伟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判断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其次,要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

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认定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为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案情简介2009年6月1日,星华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向荣盛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条件,接纳荣盛公司为本工程土建、水暖、电气之承包人:总承包价款为5600万元;工期为400天,计划自2009年6月21日开工;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同年6月6日,星华公司与荣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荣盛公司承建星华苑小区1号工程,工程内容剪力墙结构27层,承包范围土建点水暖。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1期1.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付款时间等条款如何适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付款时间、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内容可以参照适用。

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如何适用?答: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向其释明主张合同无效后的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并可以参照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逾期付款损失的大小。

3.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能否参照适用?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以参照适用。

4.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款发生变化而另行订立协议,是否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江苏高院)不久前,江苏高院民六庭下发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获得广泛好评。

现又持续发力,刚刚下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提速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

该指引区别于一般程序性的指引,侧重当事人举证方面的指引,应属首创。

既避免让法官成为律师的助理,帮律师梳理证据;也有利将举证事务性要求落到实处,夯实抗辩式诉讼的基础,提高诉讼针对性和诉讼效率!其附件3.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证据分类汇总清单示例。

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必备以及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要素事实以简明证据填表形式列明,为法院、律师和当事人极大减轻了诉讼负担。

江苏高院民六庭这种结合特定类型案件共性特征,有针对性化繁为简的有益探索,值得分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推动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的解决,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在此类案件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2019年12月24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指引(2019年12月,第1版)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承担诉讼义务,就相关事项择要指引如下:一、管辖问题的确定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以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综合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以及诉讼标的额大小,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案件分析报告建工(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是否合法;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事实分析1. 工程质量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监理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工程完成后,被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被告在验收报告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2. 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经查,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并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1. 被告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验收报告显示工程质量合格,故被告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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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
院裁判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其关键在于
证据的充分性和权威性。下面,本文将从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两
个方面详细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及法院裁判观
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标准主要表现为证据充分性
和证据权威性两个方面。

1. 证据充分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应当充分提供真实、
可信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工程设计图纸、现场施工记录
等证据。同时,建设单位也应该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履
行过程中建设单位是否合理、公正地履行了相关义务。如果一方无法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庭在裁决过程中将会对其主张
产生怀疑。

2. 证据权威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所提供的
证据必须具有权威性,即证明能力和真实性。例如,施工单位所提供
的现场施工记录必须是真实、准确的,而不是虚假、捏造的。此外,
证据的权威性还需要考虑产生证据的独立性、中立性、客观性等因素。

二、法院裁判观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主要表现为分
清责任、保护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1. 分清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分清各方责任,包括
违约责任、过失责任、不良后果责任、共同责任等。通过对责任的划
分,法院可以更加公正地对案件进行审理。

2. 保护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施工单位因建设单位原因而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
情况,法院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判定责任,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
益。

3. 实事求是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实事求是,根据证据
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考虑案件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证据
的充分性和权威性,避免根据主观臆断作出判决。

4. 公正裁决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
并根据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裁决。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标准和法院裁判观点是
保障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的重要保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中,各方需注重证据保存,实事求是地维护自身权益,借助上述标准
和观点的引导,遵守相关合同法规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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