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

文明样板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5]32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32号)

抚顺县、清原县、顺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是以建设现代化交通为目的,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向全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安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逐项研究实施创建工作,狠抓整治措施的落实。有关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组成相应的指挥机构,安排路域环境治理所需资金,确保202 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的工作任务全面完

成,并通过国家验收。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202国道(抚顺段)创建国家文明样板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202国道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路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依靠各级政府,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政发[2016]5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4 【实施日期】201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抚顺市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发挥民营企业在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和谐美丽抚顺中的作用,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民营经济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创新能力、激发创业活力重要推动作用,通过落实政策、优化环境、提升服务和搭建平台等手段,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升;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重点培育的民营龙头企业实力明显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发展,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增长的新生力量。 三、重点任务 (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全面改善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整治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办事拖沓等现象,打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竞争有序的经营环境、体贴到位的服务环境。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市编委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2.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对企业一视同仁,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努力做到规则公平、机会均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意见,加速我市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9]4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其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包括市长网上信箱,以下统称市长公开电话。本规则中来话指通过市长公开电话来话,来信指通过市长网上信箱来信。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办理人民群众来话来信的专门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为办理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收集和整理市民来话诉求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提供市民反映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答复和处理市民来话反映的应由政府处理的问题;跟踪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或难点问题;收集整理人民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二)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网络的设立、检查、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三)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中省直驻抚单位及服务窗口单位为市长公开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其职责是: 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转办件的落实和反馈,并回复诉求人。一级网络单位设立公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 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1 【实施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 知 (抚政办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岗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各类岗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原工人身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6]37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04〕22号),保留抚顺市财政局,局级建制。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支出、财政政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撤销设在市财政局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保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划归市国资委。 (二)需要明确的职能 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意见。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6 【实施日期】2010.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抚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

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将城市街路指示牌的建设、维护工作职能划入市城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市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组织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