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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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

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61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17号2006年11月6日)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

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76号)的贯彻意见。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认定和审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

(二)福利企业向主管分局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深圳市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明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三)主管分局根据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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